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与风险防范

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与风险防范

【摘要】信用证软条款具有两方面的性质,我国银行和企业应合理地运用“软条

款”以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同时,对日益猖獗的软条款诈骗要采取切实有

效的措施,以加强风险防范。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

(Pitfall clause),指开证申请人或者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列入一些信用证生

效的附加条款,使受益人不能任意支配信用证项下款项。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

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

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一.“软条款”诈骗的主要特征有:

1、信用证载有暂时不生效条款。指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

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

2、限制性付款条件。即信用证规定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验货并签署

检验合格证书才生效,或须由开证行存档印鉴相符,或规定商品检验采用买方国

家(或地区)标准等,从而设置质检方面的障碍。在这类“软条款”信用证交易

中,商品的质量、数量等完全依赖于买方的主观意愿,使得供货方完全处于被动

的地位。

3、信用证中对开证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许多前提条件。例如,信

用证中规定“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或“开证银行须在货

物到达时没有接到海关禁止进口的通知后才付款或承兑汇票”或“在货物到达

时没有接到配额已满的通知后才付款或承兑”,这些条款完全违背了信用证以确

定交货的单据为支付依据的原则。尽管受益人完全做到了单证一致还是得不到收

款的保证,不可撤消信用证完全成了一纸空文。

二、信用证软条款诈骗的风险防范

(一)信用证贸易商的自我防范

无论是那种信用证诈骗,受害者首先是信用证贸易商。在信用证软条款诈骗中,

被诈骗人是卖方。这时,信用证贸易商无论是请求银行还是诉诸法律,其成本都

将是巨大的,且不一定能获得成功,风险极大。因此,提高信用证贸易商自身对

信用证软条款及软条款诈骗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是避免信用证风险的重要举措,意

义重大。

1、慎重选择交易伙伴。慎重选择交易伙伴是指在签订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

买卖合同之前,应充分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信能力和商誉状况,尽量选择资信能力

和商誉情况良好的贸易商为交易对手。

2、必须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

(1)信用证条款往往是根据合同条款开出的。合同条款规定得严密、无懈

可击,并能考虑到各类可能发生的情况,则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可能性也会相应

减少。

(2)合同中有关信用证的有效期必须合理、适当。贸易双方一旦确定信用

证支付方式,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应要求尽快开立信用证,使受益人有合理、充

分的时间在发现信用证的瑕疵时,要求对方修改并能从容地安排装运。否则,即

使发现有与买卖合同条款不符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出口商也没有时间要求修改

及安排装运。

(3)要特别注意审查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规定是否和签约的买卖合同相

符合。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货款结算方式的规定是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依据,

所以,应当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不能含糊其辞,尤其是单据条款和装运条款。

单据条款主要指单据的分数和种类,这是信用证最主要的条款,因为银行付款与

否全凭单据,所以,进口商应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商检证书等提出具体而

明确的要求。装运条款如货物装运期、付款期限、付款行也必须明确而具体。(4)

在合同中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信用证贸易商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恰当的、合

理的贸易术语来控制诈骗风险,也是防止信用证诈骗犯罪发生的重要环节。

3、由于在软条款信用证支付条件下银行信用风险与出口商信用风险并存,

因此有必要采用相应的手段规避风险。出口商即使慎重地订立合同,严格审查信

用证,但其对银行、买家资信状况的了解与评估还是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出口信

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了解银行、买家的状况,更能补偿因买家或银行信用问题

导致出口商无法收汇所造成的损失。

三.银行对信用证诈骗的防范

1、认真做好对往来银行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及咨询服务。在信用证结

算业务中,银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银行也是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受害者

之一。因此,银行对信用证诈骗犯罪正确、及时的防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严格审单,防患未然。严格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单据

不符是开证行凭以拒付的唯一正当依据。如果银行不是一开始就从单据入手,排

除了一切可能产生的不符点隐患的话,那么开证行很可能从单据的角度提出拒

付,议付行日后的交涉和安全收汇就缺乏良好的基础。同时,单据与信用证是否

相符,关系到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是否可以解除的问题。

案例分析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

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

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

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

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

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

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某年六月,甲国某公司准备向国际招标机构投标,由于缺少货源,向我

某外贸公司发来求购意向,我公司遂于6月25日向其发实盘并规定有效期至同

年7月20日。对方为争取得标,6月30日向我公司发来传真,要求降价20%,

我公司于7月2日回电拒绝。对方7月12日给我公司来电,同意接受我方6月

25日发盘。此时我公司已将该批货物以高价转卖他国,无法向对方供货,对方

遂派专人前来交涉,要求我方供货。问:我方应否向对方供货?

分析:这是一起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分析的关键在于两个问题,一是发盘

何时失效;二是还盘的法律后果。《公约》明确规定,受盘人做出还盘或对发盘

主要条款提出修改,原发盘失效。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

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二是还盘是受盘人

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双方角色互换,这时还盘人即成为发盘人。新受盘人有权对还盘内容进行考虑,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对方认为其7月12日的接受是在规定的7月20日的有效期内做出的,故7月12日接受是合同成立的标志。然而,对方6月30日传真要求我方降价20%,是对我方发盘内容实质性修改,是还盘,造成了我方原发盘内容失效。其6月30日还盘成为新的发盘,被我方拒绝。因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对方7月12日的来电仍然是发盘,我方也没有接受且将货物售出,没有订立合同意思。所以,对方要求是无理的,我方有权不向对方供货。

3、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为400公吨。其中A级120公吨,B级120公吨,C级160公吨。数量和金额均允许有5%的机动。向银行交单的发票数量为420公吨,其中,A级126.2公吨,B级126公吨,C级167.8公吨。银行拒绝仪付。试分析拒付的原因。

答题要点:

(1)信用证要求单证严格相符;

(2)分别计算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的交货数量;则A级的交货数量范围是(114公吨,126公吨),C级的交货数量范围是(152公吨,168公吨)。

(3)由题可知,卖方交货时,A级多交0.2公吨,C级少交0.2公吨,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4、我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分析: 银行有权拒付。信用证是严格的单证业务,只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才付款。而我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装运港的名称与信用证不符,所以有权拒付。

5、我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装运港: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答:银行有权拒付。

信用证是严格的单证业务,只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才付款。

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与风险防范

【摘要】信用证软条款具有两方面的性质,我国银行和企业应合理地运用“软条

款”以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同时,对日益猖獗的软条款诈骗要采取切实有

效的措施,以加强风险防范。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

(Pitfall clause),指开证申请人或者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列入一些信用证生

效的附加条款,使受益人不能任意支配信用证项下款项。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

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

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一.“软条款”诈骗的主要特征有:

1、信用证载有暂时不生效条款。指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

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

2、限制性付款条件。即信用证规定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验货并签署

检验合格证书才生效,或须由开证行存档印鉴相符,或规定商品检验采用买方国

家(或地区)标准等,从而设置质检方面的障碍。在这类“软条款”信用证交易

中,商品的质量、数量等完全依赖于买方的主观意愿,使得供货方完全处于被动

的地位。

3、信用证中对开证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许多前提条件。例如,信

用证中规定“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或“开证银行须在货

物到达时没有接到海关禁止进口的通知后才付款或承兑汇票”或“在货物到达

时没有接到配额已满的通知后才付款或承兑”,这些条款完全违背了信用证以确

定交货的单据为支付依据的原则。尽管受益人完全做到了单证一致还是得不到收

款的保证,不可撤消信用证完全成了一纸空文。

二、信用证软条款诈骗的风险防范

(一)信用证贸易商的自我防范

无论是那种信用证诈骗,受害者首先是信用证贸易商。在信用证软条款诈骗中,

被诈骗人是卖方。这时,信用证贸易商无论是请求银行还是诉诸法律,其成本都

将是巨大的,且不一定能获得成功,风险极大。因此,提高信用证贸易商自身对

信用证软条款及软条款诈骗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是避免信用证风险的重要举措,意

义重大。

1、慎重选择交易伙伴。慎重选择交易伙伴是指在签订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

买卖合同之前,应充分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信能力和商誉状况,尽量选择资信能力

和商誉情况良好的贸易商为交易对手。

2、必须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

(1)信用证条款往往是根据合同条款开出的。合同条款规定得严密、无懈

可击,并能考虑到各类可能发生的情况,则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可能性也会相应

减少。

(2)合同中有关信用证的有效期必须合理、适当。贸易双方一旦确定信用

证支付方式,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应要求尽快开立信用证,使受益人有合理、充

分的时间在发现信用证的瑕疵时,要求对方修改并能从容地安排装运。否则,即

使发现有与买卖合同条款不符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出口商也没有时间要求修改

及安排装运。

(3)要特别注意审查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规定是否和签约的买卖合同相

符合。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货款结算方式的规定是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依据,

所以,应当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不能含糊其辞,尤其是单据条款和装运条款。

单据条款主要指单据的分数和种类,这是信用证最主要的条款,因为银行付款与

否全凭单据,所以,进口商应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商检证书等提出具体而

明确的要求。装运条款如货物装运期、付款期限、付款行也必须明确而具体。(4)

在合同中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信用证贸易商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恰当的、合

理的贸易术语来控制诈骗风险,也是防止信用证诈骗犯罪发生的重要环节。

3、由于在软条款信用证支付条件下银行信用风险与出口商信用风险并存,

因此有必要采用相应的手段规避风险。出口商即使慎重地订立合同,严格审查信

用证,但其对银行、买家资信状况的了解与评估还是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出口信

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了解银行、买家的状况,更能补偿因买家或银行信用问题

导致出口商无法收汇所造成的损失。

三.银行对信用证诈骗的防范

1、认真做好对往来银行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及咨询服务。在信用证结

算业务中,银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银行也是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受害者

之一。因此,银行对信用证诈骗犯罪正确、及时的防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严格审单,防患未然。严格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单据

不符是开证行凭以拒付的唯一正当依据。如果银行不是一开始就从单据入手,排

除了一切可能产生的不符点隐患的话,那么开证行很可能从单据的角度提出拒

付,议付行日后的交涉和安全收汇就缺乏良好的基础。同时,单据与信用证是否

相符,关系到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是否可以解除的问题。

案例分析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

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

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

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

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

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

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某年六月,甲国某公司准备向国际招标机构投标,由于缺少货源,向我

某外贸公司发来求购意向,我公司遂于6月25日向其发实盘并规定有效期至同

年7月20日。对方为争取得标,6月30日向我公司发来传真,要求降价20%,

我公司于7月2日回电拒绝。对方7月12日给我公司来电,同意接受我方6月

25日发盘。此时我公司已将该批货物以高价转卖他国,无法向对方供货,对方

遂派专人前来交涉,要求我方供货。问:我方应否向对方供货?

分析:这是一起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分析的关键在于两个问题,一是发盘

何时失效;二是还盘的法律后果。《公约》明确规定,受盘人做出还盘或对发盘

主要条款提出修改,原发盘失效。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

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二是还盘是受盘人

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双方角色互换,这时还盘人即成为发盘人。新受盘人有权对还盘内容进行考虑,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对方认为其7月12日的接受是在规定的7月20日的有效期内做出的,故7月12日接受是合同成立的标志。然而,对方6月30日传真要求我方降价20%,是对我方发盘内容实质性修改,是还盘,造成了我方原发盘内容失效。其6月30日还盘成为新的发盘,被我方拒绝。因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对方7月12日的来电仍然是发盘,我方也没有接受且将货物售出,没有订立合同意思。所以,对方要求是无理的,我方有权不向对方供货。

3、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为400公吨。其中A级120公吨,B级120公吨,C级160公吨。数量和金额均允许有5%的机动。向银行交单的发票数量为420公吨,其中,A级126.2公吨,B级126公吨,C级167.8公吨。银行拒绝仪付。试分析拒付的原因。

答题要点:

(1)信用证要求单证严格相符;

(2)分别计算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的交货数量;则A级的交货数量范围是(114公吨,126公吨),C级的交货数量范围是(152公吨,168公吨)。

(3)由题可知,卖方交货时,A级多交0.2公吨,C级少交0.2公吨,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4、我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分析: 银行有权拒付。信用证是严格的单证业务,只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才付款。而我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装运港的名称与信用证不符,所以有权拒付。

5、我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装运港: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答:银行有权拒付。

信用证是严格的单证业务,只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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