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当代反思

  摘要从河南省全面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以来,得到了理论界的热烈讨论。本文试从马锡五审判的经典案例入手分析其审判特点,进而研究它的产生背景,通过与当代司法背景的比较分析,得出马锡五审判方式诞生于特定时代的特定地区,在当今的环境下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有诸多不适应性,因此不能机械的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 司法背景 经典案例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15-02      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了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它同时也是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这一方式在边区政权所辖范围内得到普遍的推广。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马锡五在审理案件中,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重视调解,灵活简便,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取得了百姓们的满意。马锡五审理过很多经典的案例,有些甚至享誉中外,至今广为流传。本文通过几个经典案例来分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一)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   1943年,马锡五在去甘肃环县的路上遇到一位姑娘,要求马锡五为她主持公道,这位姑娘就是“封捧儿”。封捧儿长相甜美,聪明伶俐,与小伙张柏自由恋爱。而她的父亲却逼她嫁给四十多岁的富农商人朱寿昌,并已偷偷收了钱。无奈之下封捧儿向县司法处告状,县司法处在根本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判决,封捧儿不服,于是要求马锡五审理。马锡五受理此案后,在当地做了深入的调查询问,向群众了解事情真相,并征求了当地乡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当地群众一致认为“封姓屡卖女儿,捣乱咱政府婚姻法,应受处罚。张家黑夜抢亲,既伤风化,并碍治安,使四邻害怕,以为盗贼临门,也应处罚。并认为一对少年夫妻不能拆散。”马锡五在听取群众意见后,在当地进行了公开审理,允许百姓旁听,判决张柏和封捧儿属于自由恋爱,婚姻合法有效,对封父屡次出卖女儿判处苦役,对张家黑夜抢亲行为判处徒刑。对这个判决,群众认为合情合理,受罚者甘心服罪,一对青年人更是欢天喜地,结成了美满夫妻。   (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马锡五审理案件一切从实际出发,追求客观真实,发现真相,全面收集证据,听取多方意见,从不带有任何主观色彩,因此审理了很多疑难案件,并纠正了许多错误,惩治了真凶,放过了好人。“苏氏三兄弟冤案”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1943年的冬天,在专区山梁上发现了一具男尸,县司法处经查该男子是当地孙某,并查明苏家三兄弟在案发前曾与孙某结伴同行,并在苏家的炕上,地上及斧头上都发现有血迹,就此认定苏家三兄弟是杀人凶手。但苏家兄弟经过多次审问都拒绝承认杀人。一年后仍不服提出了上诉。马锡五接受该案后,认为疑点很多,证据不足,于是重新调查,重新现场勘察。最后经过全面收集证据查明,苏家兄弟在案发前确属与孙某同行,但后来分开,分开后不具有作案时间,并有证人能够证明;苏家炕上的血迹是产妇的血迹,地上的血迹是苏家人患伤风时流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时沾的羊血。所有证据证明苏家兄弟不是杀人凶手,于是该案真相大白,苏家三兄弟是被冤枉的,当场被无罪释放。   (三)重视调解   马锡五在审理案件中十分重视调解,坚持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定纷止争。他调解案件首先要自己或派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弄清是非曲直,然后动之以理,晓之以情,进行耐心的开导,使有理的人能主动让步,无理的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公平的解决纠纷。他经常邀请当地熟悉当事人纠纷情况、做事公道公正、说话有威信,并且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到调解当中,为人民解决纠纷。马锡五常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三个农民佬顶一个地方官”。如1944年8月,马锡五巡视曲子、环县、镇原三县司法工作期间,在调解处理镇原县余家湾村慕荣祥与慕荣华土地纠纷案时,就邀请了一位当地比较有威望,年高六十六岁的老人赵启发。这位老人掌握案情真相和症结,有时解劝,有时用事实反驳,几句话问得双方哑口无言,无法狡辩最后调解结案,遂由刘乡长负责划分地界,并重新立约,填写调解书,多年的纠纷一天即行解决。   (四)巡回审案,不拘形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农村,不拘形式,无论是田间地头、路边炕头、山间河边、早上、晚上都可以随时随地的向他伸冤。他不要求坐堂问案,而尽力要求手续简便,程序简单,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结案。如封捧儿婚姻案,最初就是封棒儿在路上碰到马锡五同志,拉住他,在一棵树下告的状;苏家兄弟三人冤案就是马锡五在田间劳动中听了申诉查清的。这种便民利民的审判方式得到了百姓们的认可和满意。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   从马锡五审理的案件中我们能够看出,他的审判特点是具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政治背景   在当时的中国,正值抗日战争之时,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任务在于抗日,民族矛盾成为我们的首要矛盾,因此群众的大部分精力都用在了加大生产和军事斗争上。对于内部矛盾采取简单快捷的方法处理,以便能使全部精力都集中在抗击日军上。体现在司法方面就是中国共产党摒弃了国民党的的司法体制和程序,采用尽量简便的司法形式,以求更加符合当时的国情和百姓的利益,同时采用调解方式降低了诉讼成本。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当时的背景下发现的、并经过总结和推广成为一种新的司法模式而广泛的使用,同时也使百姓们看到共产党的司法体制更加便民利民。   (二)经济背景   当时的陕甘宁边区还处于自然经济的状态,经济发展非常落后,多数居民都以农业为生,但土地十分的贫瘠,自然灾害也十分频繁,农民的生活水平极其低下。从经济结构上看当时的边区经济具有封闭性和落后性,工业生产也只是能满足生活所用的物品,生产规模很小。经济发展的落后使群众们的纠纷多以土地、婚姻、邻里等形式出现,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与这样的经济背景相适应的。   (三)社会背景   在当时的边区,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明显落后于其他地区。随着土地革命的逐步展开,边去农民也开始拥有了土地,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土地的主人,所以因土地产生的矛盾纠纷开始增多。但一些大地主们拥有土地的现象不需要用司法的方式处理,因为他们已经被革命的方式解决,所以大部分的土地纠纷都是有民间矛盾产生。但除此之外,当时边区百姓之间的纠纷仍以邻里、亲友之间的细小纠纷为主。因此用司法方式解决纠纷就没有复杂性可言,审理案件几乎不需要用到民法典,用一般的调解方式就足可以结案,还更加符合民俗民情,让百姓满意。马锡五审判方式正好符合当时的社会背景。   (四)文化背景   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息事宁人,以和为贵占主要的思想,人们遇到纠纷更愿意调解,而不愿意打官司,认为打官司伤害了感情,也与我国的传统相悖。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重视调解与当时的环境相适应而大量用之,并收到良好的效果。其次,由于经济的落后,群众的文化水平也极其落后,人们不懂法律,也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因此在审判中如果坐堂问案,不实行巡回审理许多纠纷很难得到解决。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时的背景下自然而然成为最主要的司法审判方式。   三、当代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不适应性   我们不能否认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可贵之处,如它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重要的地位,通过审判来服务于人民,维护人民的利益。但在不同的环境和背景下,如果机械的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会给现代司法带来诸多的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程序正义难以实现   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拘形式,巡回办案,审判方式灵活多样,虽然得到了群众的满意,但与当今程序正义的理念不相适应。当今的审判程序有着严格的程序规范,程序公正被认为诉讼的内在价值,在诉讼程序中无论法官和当事人都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则进行诉讼行为,这样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按照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官要主动地深入到群众当中,这与法官中立发生冲突;按照马锡五审判方式重视调解解决纠纷,调解的法官也是审判的法官,这与调审分离发生冲突;按照马锡五审判方式案件可以在群众需要的地方随时都可以立案,开庭,审判,执行,这与程序法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间,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责任等相关规定发生冲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种种理念不仅忽视了程序正义,也忽视了为了实现程序正义而建立的合理制度。因此在现代法治理念下,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很难实现实体与程序的统一。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调解与现代调解制度的差异   调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结案方式,在当时的熟人社会中,群众也更愿意接受调解,并且由于法律不完善,常常也依靠习惯、风俗来办案,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调解结案率非常高。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首先要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如不愿接受调解,不能强制其接受。一般来说,在现代社会中,当双方已经走到诉讼阶段得时候矛盾已经非常对立,当事人往往愿意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很难做到冷静的处理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运用调解,法官就要花很多的时间和方法给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苦口婆心、不厌其烦地作工作。不过往往效果不佳,调解成功的案件占少数,大多数还要进入诉讼程序。   (三)巡回审判与提高诉讼效率不相适应   如果在当今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就要要求法官走到农村,走到交通不方便的地方,走到当事人中间去办案,这样的方式无疑增加了诉讼的时间和诉讼的成本,同时,为了巡回办案而放下的手边的案件很可能就要超过诉讼时限。目前,我国基层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办案压力大,案件多而人手少,很多时候每名审判员一年大约要审理近百起案件,不仅办案压力大,办案质量也不易得到保障。因此,在生产力低下,交通不方便的落后地区,人口流动小,当地群众之间非常熟悉,可以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走入农村,走进田间,这样能更好的解决纠纷,维系群众之间的感情;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则不必需要法官跑到田间地头去,可以对简单案件实行更快速简便的方式,也可以让人民调解员发挥更大作用,引入非司法化的解决方式等。   (四)就地审判与开庭审判的不相适应   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下,法官与普通群众没有差别,法官和群众同时参与到审判中,法官还根据群众的意见审判,二者在诉讼中的相结合,甚至不需要分工和区分,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成为了审判的参与者。而法庭审判则具有更加职业化和技术化的特点。在法庭上,法官的座位高高在上,法槌,法袍,国徽,警卫等都说明这法官与群众的区别,透露出法庭的威严。在法庭上,更能让法官从普通人的角色转换成一名理性的、冷静的、严肃的仲裁者,也更能使当事人很快的明白自己的言行是在庄严地法庭上作出,而不是在家中,在田间那样随意,同时法庭上威严的环境也加强了当事人对正义的信赖程度。   因此,在当代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我们要尊重司法规律、理念和制度,不能违背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要正确地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      注释:   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55页。   赵�坡等编.中国革命根据地案例选.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9-182页,第8-9页.   李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背景分析.法律科学.2007(2).   赵蕾.不能机械回归“马锡五”.南方周末.2009年6月11日.

  摘要从河南省全面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以来,得到了理论界的热烈讨论。本文试从马锡五审判的经典案例入手分析其审判特点,进而研究它的产生背景,通过与当代司法背景的比较分析,得出马锡五审判方式诞生于特定时代的特定地区,在当今的环境下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有诸多不适应性,因此不能机械的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 司法背景 经典案例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15-02      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了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它同时也是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这一方式在边区政权所辖范围内得到普遍的推广。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马锡五在审理案件中,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重视调解,灵活简便,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取得了百姓们的满意。马锡五审理过很多经典的案例,有些甚至享誉中外,至今广为流传。本文通过几个经典案例来分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一)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   1943年,马锡五在去甘肃环县的路上遇到一位姑娘,要求马锡五为她主持公道,这位姑娘就是“封捧儿”。封捧儿长相甜美,聪明伶俐,与小伙张柏自由恋爱。而她的父亲却逼她嫁给四十多岁的富农商人朱寿昌,并已偷偷收了钱。无奈之下封捧儿向县司法处告状,县司法处在根本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判决,封捧儿不服,于是要求马锡五审理。马锡五受理此案后,在当地做了深入的调查询问,向群众了解事情真相,并征求了当地乡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当地群众一致认为“封姓屡卖女儿,捣乱咱政府婚姻法,应受处罚。张家黑夜抢亲,既伤风化,并碍治安,使四邻害怕,以为盗贼临门,也应处罚。并认为一对少年夫妻不能拆散。”马锡五在听取群众意见后,在当地进行了公开审理,允许百姓旁听,判决张柏和封捧儿属于自由恋爱,婚姻合法有效,对封父屡次出卖女儿判处苦役,对张家黑夜抢亲行为判处徒刑。对这个判决,群众认为合情合理,受罚者甘心服罪,一对青年人更是欢天喜地,结成了美满夫妻。   (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马锡五审理案件一切从实际出发,追求客观真实,发现真相,全面收集证据,听取多方意见,从不带有任何主观色彩,因此审理了很多疑难案件,并纠正了许多错误,惩治了真凶,放过了好人。“苏氏三兄弟冤案”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1943年的冬天,在专区山梁上发现了一具男尸,县司法处经查该男子是当地孙某,并查明苏家三兄弟在案发前曾与孙某结伴同行,并在苏家的炕上,地上及斧头上都发现有血迹,就此认定苏家三兄弟是杀人凶手。但苏家兄弟经过多次审问都拒绝承认杀人。一年后仍不服提出了上诉。马锡五接受该案后,认为疑点很多,证据不足,于是重新调查,重新现场勘察。最后经过全面收集证据查明,苏家兄弟在案发前确属与孙某同行,但后来分开,分开后不具有作案时间,并有证人能够证明;苏家炕上的血迹是产妇的血迹,地上的血迹是苏家人患伤风时流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时沾的羊血。所有证据证明苏家兄弟不是杀人凶手,于是该案真相大白,苏家三兄弟是被冤枉的,当场被无罪释放。   (三)重视调解   马锡五在审理案件中十分重视调解,坚持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定纷止争。他调解案件首先要自己或派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弄清是非曲直,然后动之以理,晓之以情,进行耐心的开导,使有理的人能主动让步,无理的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公平的解决纠纷。他经常邀请当地熟悉当事人纠纷情况、做事公道公正、说话有威信,并且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到调解当中,为人民解决纠纷。马锡五常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三个农民佬顶一个地方官”。如1944年8月,马锡五巡视曲子、环县、镇原三县司法工作期间,在调解处理镇原县余家湾村慕荣祥与慕荣华土地纠纷案时,就邀请了一位当地比较有威望,年高六十六岁的老人赵启发。这位老人掌握案情真相和症结,有时解劝,有时用事实反驳,几句话问得双方哑口无言,无法狡辩最后调解结案,遂由刘乡长负责划分地界,并重新立约,填写调解书,多年的纠纷一天即行解决。   (四)巡回审案,不拘形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农村,不拘形式,无论是田间地头、路边炕头、山间河边、早上、晚上都可以随时随地的向他伸冤。他不要求坐堂问案,而尽力要求手续简便,程序简单,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结案。如封捧儿婚姻案,最初就是封棒儿在路上碰到马锡五同志,拉住他,在一棵树下告的状;苏家兄弟三人冤案就是马锡五在田间劳动中听了申诉查清的。这种便民利民的审判方式得到了百姓们的认可和满意。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   从马锡五审理的案件中我们能够看出,他的审判特点是具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政治背景   在当时的中国,正值抗日战争之时,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任务在于抗日,民族矛盾成为我们的首要矛盾,因此群众的大部分精力都用在了加大生产和军事斗争上。对于内部矛盾采取简单快捷的方法处理,以便能使全部精力都集中在抗击日军上。体现在司法方面就是中国共产党摒弃了国民党的的司法体制和程序,采用尽量简便的司法形式,以求更加符合当时的国情和百姓的利益,同时采用调解方式降低了诉讼成本。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当时的背景下发现的、并经过总结和推广成为一种新的司法模式而广泛的使用,同时也使百姓们看到共产党的司法体制更加便民利民。   (二)经济背景   当时的陕甘宁边区还处于自然经济的状态,经济发展非常落后,多数居民都以农业为生,但土地十分的贫瘠,自然灾害也十分频繁,农民的生活水平极其低下。从经济结构上看当时的边区经济具有封闭性和落后性,工业生产也只是能满足生活所用的物品,生产规模很小。经济发展的落后使群众们的纠纷多以土地、婚姻、邻里等形式出现,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与这样的经济背景相适应的。   (三)社会背景   在当时的边区,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明显落后于其他地区。随着土地革命的逐步展开,边去农民也开始拥有了土地,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土地的主人,所以因土地产生的矛盾纠纷开始增多。但一些大地主们拥有土地的现象不需要用司法的方式处理,因为他们已经被革命的方式解决,所以大部分的土地纠纷都是有民间矛盾产生。但除此之外,当时边区百姓之间的纠纷仍以邻里、亲友之间的细小纠纷为主。因此用司法方式解决纠纷就没有复杂性可言,审理案件几乎不需要用到民法典,用一般的调解方式就足可以结案,还更加符合民俗民情,让百姓满意。马锡五审判方式正好符合当时的社会背景。   (四)文化背景   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息事宁人,以和为贵占主要的思想,人们遇到纠纷更愿意调解,而不愿意打官司,认为打官司伤害了感情,也与我国的传统相悖。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重视调解与当时的环境相适应而大量用之,并收到良好的效果。其次,由于经济的落后,群众的文化水平也极其落后,人们不懂法律,也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因此在审判中如果坐堂问案,不实行巡回审理许多纠纷很难得到解决。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时的背景下自然而然成为最主要的司法审判方式。   三、当代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不适应性   我们不能否认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可贵之处,如它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重要的地位,通过审判来服务于人民,维护人民的利益。但在不同的环境和背景下,如果机械的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会给现代司法带来诸多的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程序正义难以实现   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拘形式,巡回办案,审判方式灵活多样,虽然得到了群众的满意,但与当今程序正义的理念不相适应。当今的审判程序有着严格的程序规范,程序公正被认为诉讼的内在价值,在诉讼程序中无论法官和当事人都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则进行诉讼行为,这样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按照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官要主动地深入到群众当中,这与法官中立发生冲突;按照马锡五审判方式重视调解解决纠纷,调解的法官也是审判的法官,这与调审分离发生冲突;按照马锡五审判方式案件可以在群众需要的地方随时都可以立案,开庭,审判,执行,这与程序法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间,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责任等相关规定发生冲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种种理念不仅忽视了程序正义,也忽视了为了实现程序正义而建立的合理制度。因此在现代法治理念下,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很难实现实体与程序的统一。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调解与现代调解制度的差异   调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结案方式,在当时的熟人社会中,群众也更愿意接受调解,并且由于法律不完善,常常也依靠习惯、风俗来办案,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调解结案率非常高。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首先要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如不愿接受调解,不能强制其接受。一般来说,在现代社会中,当双方已经走到诉讼阶段得时候矛盾已经非常对立,当事人往往愿意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很难做到冷静的处理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运用调解,法官就要花很多的时间和方法给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苦口婆心、不厌其烦地作工作。不过往往效果不佳,调解成功的案件占少数,大多数还要进入诉讼程序。   (三)巡回审判与提高诉讼效率不相适应   如果在当今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就要要求法官走到农村,走到交通不方便的地方,走到当事人中间去办案,这样的方式无疑增加了诉讼的时间和诉讼的成本,同时,为了巡回办案而放下的手边的案件很可能就要超过诉讼时限。目前,我国基层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办案压力大,案件多而人手少,很多时候每名审判员一年大约要审理近百起案件,不仅办案压力大,办案质量也不易得到保障。因此,在生产力低下,交通不方便的落后地区,人口流动小,当地群众之间非常熟悉,可以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走入农村,走进田间,这样能更好的解决纠纷,维系群众之间的感情;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则不必需要法官跑到田间地头去,可以对简单案件实行更快速简便的方式,也可以让人民调解员发挥更大作用,引入非司法化的解决方式等。   (四)就地审判与开庭审判的不相适应   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下,法官与普通群众没有差别,法官和群众同时参与到审判中,法官还根据群众的意见审判,二者在诉讼中的相结合,甚至不需要分工和区分,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成为了审判的参与者。而法庭审判则具有更加职业化和技术化的特点。在法庭上,法官的座位高高在上,法槌,法袍,国徽,警卫等都说明这法官与群众的区别,透露出法庭的威严。在法庭上,更能让法官从普通人的角色转换成一名理性的、冷静的、严肃的仲裁者,也更能使当事人很快的明白自己的言行是在庄严地法庭上作出,而不是在家中,在田间那样随意,同时法庭上威严的环境也加强了当事人对正义的信赖程度。   因此,在当代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我们要尊重司法规律、理念和制度,不能违背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要正确地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      注释:   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55页。   赵�坡等编.中国革命根据地案例选.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9-182页,第8-9页.   李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背景分析.法律科学.2007(2).   赵蕾.不能机械回归“马锡五”.南方周末.200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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