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制度有三大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不同制度的核心表现在:对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是否能作为进项税额从商品(提供劳务)销售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能抵扣的称为“生产型增值税”;能抵扣的,又分在何时能抵扣;在购进固定资产时便全部允许抵扣的,称“消费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时不允许抵扣,但在固定资产发生耗费(计提折旧)时允许抵扣的,称“收入型增值税”。其命名则与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有关。如“生产型增值税”是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而得名;“收入型增值税”则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财政收入总值而得名。同理,“消费型增值税”则因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而得名。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来自知网(对新一轮增值税改革影响的几点分析) 2:从其发展过程来看,增值税制度转型经过了试点和全面实施两个过程。
(一)2004年至2008年的试点
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进行技术改进的积极性。随着这些年来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各界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呼声很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自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进行改革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有学者作过实证研究:
公司股东的财富在短期内显著增长(徐丽瑜,2008)。至此,为增值税的转型完成了前期的准备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经验积累。
(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国政府推出的救市措施之一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使世界经济跌入谷底。为了化“危”为“机”,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了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的第9项即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规定。
(三)2009年开始全面实施
也就是说,中国政府救市促进了该措施的出台。正如在《国务院修订颁布增值税等三个税收暂行条例》修改说明中所述的: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尤其为应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内需,作为一项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因此。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 ———— 来自知网(对新一轮增值税改革影响的几点分析)
3:浅析我国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八大影响。
(一)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发生变化,
(二)降低固定资产成本,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四)对企业分配的影响,
(五)对企业筹资的影响,
(六)对企业投资的影响,
(七)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八)对不同行业的影响 ,———— 来自万方数据库(对新一轮增值税改革影响的几点分析)
4: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然性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中期,中国财政经济政策主要以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需求为主,所以当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近二十年的税收实践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方便税收行政、治理投资膨胀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宏观经济基本层面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有效需求不足的宏观层面下,生产型增值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
第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投资。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从流转额中抵扣劳动对象的消耗部分,其税负可以完全转嫁出去,但投资因不可抵扣,其所含税负最终完全由企业负担,不利于启动投资,不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与扩大再生产。
第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虽然生产型增值税对所有产业都实行17%的名义税率,且对所有产业的投资品都不予抵扣。但因各产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单位产品成本中物耗和折旧的构成比例不同,抵扣不同,因而带来了实际税负的不同。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其单位成本中消耗比重高而折旧成本低,实际税负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物耗成本低折旧成本高,实际税负重。这显然与当前的大力发展基础性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是相悖的。
第三,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地区间经济结构的优化。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加工业影响程度低,对有机构成高的基础工业和采掘业影响程度高。
第四,由于中国当前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不利于传统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当前中国对农副产品征收农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这实际上加重了农民的税收负担,显然对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不利。
第五,生产型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原则相悖。如对重点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及其配件、配套件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外商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还增值税政策等。这些政策实施的结果,造成重点与非重点、内资与外资的税负失平,不利于内资企业和国产机器设备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一,与世贸组织强调的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相违背。———— 来自万方数据库(浅议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
5:企业应积极应对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目前的产业结构,使各行业的格局发生巨大变化。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改变了以往内资与外资企业征税不公平的情况,让国内企业能够充分参与到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去。当前,中国企业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顺利完成增值税转型:
第一,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注重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逐步提高产业资本有机构成。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应通过投资引入高科技设备,缩短和国际先进企业的差距;劳动密集型企业应逐步转变发展观念,逐步实现从主要依靠人力和资源耗费向依靠科技和管理转变,进一步加大产品的科技附加值,提升产品竞争力。
第二,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内部财务工作,完善增值税纳税发票的收发、归档和审核制度,加强对增值税相关财务资料、凭证的保存和审核力度,就条例规定享有不同税收优惠的业务应分类、分人员进行统计入账和核算管理。
第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后,由于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可能出现裁员或精减人员的情况。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做好安排,以免发生严重劳资合同纠纷。企业应对可能辞退的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对有一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员工,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帮助其重新;对于与技术水平和学历无法达到企业发展需要的员工,应充分做好职工心理工作,安置好其下岗后的生活。
消费型增值税对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增值税转型的一些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企业应该深入透析增值税转型改革所带来的影响,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负面影响。———— 来自万方数据库(浅议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
6:我国新增值税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2009年1月1日之前购入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2009年1月1日之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取得的专业发票上的进项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劳务,则不能通过“销项税”抵扣,应将外购货物已计算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予以转出。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若企业生产的产品全是免税项目,则购进货物的进项税计入采购成本。
因为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途发生了改变,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购入时由于已损失和没有损失的货物混在一起,为了准确计算出已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先是按合同或发票所开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加上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建设基金项目金额的7%计算得到的进项税额,再乘以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占的比例,得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企业应当按
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二是如果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取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此规定也就是表明企业不再分期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确认的变化也会导致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计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三)无形资产增值税的涉税处理和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中规定,无形资产在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进行资本化,但是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税法中没有对无形资产研发中领用的材料的性质加以说明。事实上,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企业为研发专门购入的材料;二是企业原为生产产品购入的原材料;三是企业自产的产品。因其目的不同,其核算也不同。在当前的会计准则里,对于无形资产研发中领用材料中,还没有涉及增值税的处理。
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不仅包括其所领用的生产用材料的价值,还包含其购进时所涉及的增值税。无形资产在研发过程中,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要求,应按视同销售业务处理,即在结转库存商品成本的同时,还要按照其公允价值核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产品的成本和按其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均计入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中。
(四)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计量和会计处理。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在我国发生了转变,从原先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到现在的消费型增值税,区别就是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购入材料时。如果是自用商品,应将发票上的全部金额作为购入材料的入账价值,但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如果是非自用商品。领用的是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若为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
(2)销售商品时。若销售商品给一般纳税人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销售商品给小规模纳税人,修改前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2、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1)购入材料时。从一般纳税人购入材料时,无论购入的商品是否自用,均不得抵扣购入的进项税额。如果收到的是普通发票则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如果是专用发票,应将价税合计作为入账价值。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材料时,以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不考虑增值税的问题。
(2)销售商品时。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需要缴纳税款的;销售商品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是普通发票。———— 来自许太谊«浅议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
7:增值税转型可能带来的影响
1.财政收入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近90%来自于税收,而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45%,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增值税的税基大幅缩小,从而使税收收入大幅降低,财政收入就会急剧减少。
2.投资过热。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能够有效降低投资成本,使企业获得更多额外收益。企业的设备投资的NPV(净现值)和IRR(内含报酬率)就会有所提高,企业的投资周期就会缩短,从而增加了可投资项目的范围,刺激加大投资的力度.现实中我国局部地区局部行业已经出现投资过热的苗头,比如房地产、钢铁业等投资增长速度明显过快.投资过热由于快于消费增长,使得新项目建成和形成的新生产能力没有市场需求。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有利于促进企业固定生产投资的同时,是否会对已经过热的经济再”火上加油”令人担忧。
3.劳动就业压力。我国许多地方的企业构成中劳动密集型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劳动密集型企业因为固定资产投资少,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小而税负较轻。增值税转型改革后这种优势将不复存在,同时企业往往追逐利润最大化,不可避免社会资金必然流向高利润行业,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属于利润较低的行业,从而影响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职工就业。在这种情况下,转型改革就面临着一方面由于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会淘汰一部分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要求的员工;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的不断上升,而实现消费型增值税使得机器设备的成本不断降低,从而导致人力资源成本与机器设备成本之比相对于增值税转型前有所上升,企业更愿意用机器代替人工,这样就导致劳动就业的加大。———— 来自许太谊((浅议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
8: 值税转型的战略对策
(一)渐进式实施增值税的转型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路子无非有两条:一是一步到位,即在全国全面铺开,这种方式如前所述压力太大,无法实施;二是分区域、分行业稳步渐进的方式展开,笔者认为这种方式较为可行,具体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分行业推行。即按照行业的技术等级将企业划分为上、中、下游产业,分步实施转型。首先让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率先转型,中下游产业依次逐步跟进。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第一,用空间换取了时间,缓解了财政减收的压力;第二,避免了一哄而起的无序局面,有利于提高我国要素商品的整体科技水平。二是逐步转型。即允许企
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金,但新增房屋、建筑物所含的进项税金暂时不得抵扣。据2001年数据测算,这样做将减少增值税收入290亿元,对我国财政收入影响较小。
(二)扩大税基
扩大税基是指扩大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即将电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及其他服务行业等现在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增值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都在不断扩大,如法国、荷兰、丹麦、西班牙、秘鲁和阿根廷等,有些甚至将房屋与建筑物等不动产纳入征收范围。
(三)新增固定资产新办法,存量固定资产老办法
即对存量固定资产采用生产增值税,对新增固定资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时机成熟,再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样既可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是增值税软转型的一种权宜之计。
(四)重新认定纳税人标准,统一发票管理
增值税成功的国家都将纳税人制度设计为“一般”与“特殊”两种类型,“一般”是指绝大部分,“特殊”是指极少部分。我国应吸收相关国家经验,重新调整纳税人划分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提高一般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使纳税人结构呈正常分布状态,以保证增值税拥有必要规模的一般纳税主体,确保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广泛延伸、内在机制有效运行,以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统一使用、管理,凸现增值税固有的功能。
1 改变以经营规模为单一标准的做法。企业经营规模往往处于经常变化之中,经营规模的大小也不能说明企业会计制度健全情况以及使用专用发票的安全性。因此以经营规模为单一标准有失科学。可以结合企业的注册资金和不动产为标准来划分不同的纳税人。
2 严格纳税人类型的划分依据。纳税人类型的划分,应根据行业性质分别对待,对从事工业生产、商业批发以及为生产服务的企业应尽可能划为一般纳税人;对规模极小的零售店和生活服务点,可灵活掌握。也就是说,小工厂和批发企业则应该尽量并入一般纳税人范围,使其正规化,小规模纳税人仅应局限在商品零售领域。
3 降低销售额标准。即将更多的企业列入一般纳税人范围,扩充增值税内在机制赖以运行的传导主体。
4 改变以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来处罚违规企业的做法。一般纳税人资格不是一种经济资源,不能用于经济处罚。对那些有违规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应当通过其他正常途径(如法律)严惩重罚,增大其违规成本,使其不敢轻易违规。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体制必须进行转型,以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带来的严峻挑战。
1: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制度有三大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不同制度的核心表现在:对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是否能作为进项税额从商品(提供劳务)销售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能抵扣的称为“生产型增值税”;能抵扣的,又分在何时能抵扣;在购进固定资产时便全部允许抵扣的,称“消费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时不允许抵扣,但在固定资产发生耗费(计提折旧)时允许抵扣的,称“收入型增值税”。其命名则与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有关。如“生产型增值税”是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而得名;“收入型增值税”则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财政收入总值而得名。同理,“消费型增值税”则因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而得名。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来自知网(对新一轮增值税改革影响的几点分析) 2:从其发展过程来看,增值税制度转型经过了试点和全面实施两个过程。
(一)2004年至2008年的试点
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进行技术改进的积极性。随着这些年来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各界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呼声很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自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进行改革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有学者作过实证研究:
公司股东的财富在短期内显著增长(徐丽瑜,2008)。至此,为增值税的转型完成了前期的准备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经验积累。
(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国政府推出的救市措施之一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使世界经济跌入谷底。为了化“危”为“机”,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了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的第9项即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规定。
(三)2009年开始全面实施
也就是说,中国政府救市促进了该措施的出台。正如在《国务院修订颁布增值税等三个税收暂行条例》修改说明中所述的: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尤其为应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内需,作为一项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因此。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 ———— 来自知网(对新一轮增值税改革影响的几点分析)
3:浅析我国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八大影响。
(一)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发生变化,
(二)降低固定资产成本,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四)对企业分配的影响,
(五)对企业筹资的影响,
(六)对企业投资的影响,
(七)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八)对不同行业的影响 ,———— 来自万方数据库(对新一轮增值税改革影响的几点分析)
4: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然性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中期,中国财政经济政策主要以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需求为主,所以当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近二十年的税收实践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方便税收行政、治理投资膨胀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宏观经济基本层面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有效需求不足的宏观层面下,生产型增值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
第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投资。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从流转额中抵扣劳动对象的消耗部分,其税负可以完全转嫁出去,但投资因不可抵扣,其所含税负最终完全由企业负担,不利于启动投资,不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与扩大再生产。
第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虽然生产型增值税对所有产业都实行17%的名义税率,且对所有产业的投资品都不予抵扣。但因各产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单位产品成本中物耗和折旧的构成比例不同,抵扣不同,因而带来了实际税负的不同。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其单位成本中消耗比重高而折旧成本低,实际税负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物耗成本低折旧成本高,实际税负重。这显然与当前的大力发展基础性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是相悖的。
第三,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地区间经济结构的优化。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加工业影响程度低,对有机构成高的基础工业和采掘业影响程度高。
第四,由于中国当前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不利于传统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当前中国对农副产品征收农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这实际上加重了农民的税收负担,显然对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不利。
第五,生产型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原则相悖。如对重点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及其配件、配套件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外商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还增值税政策等。这些政策实施的结果,造成重点与非重点、内资与外资的税负失平,不利于内资企业和国产机器设备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一,与世贸组织强调的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相违背。———— 来自万方数据库(浅议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
5:企业应积极应对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目前的产业结构,使各行业的格局发生巨大变化。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改变了以往内资与外资企业征税不公平的情况,让国内企业能够充分参与到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去。当前,中国企业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顺利完成增值税转型:
第一,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注重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逐步提高产业资本有机构成。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应通过投资引入高科技设备,缩短和国际先进企业的差距;劳动密集型企业应逐步转变发展观念,逐步实现从主要依靠人力和资源耗费向依靠科技和管理转变,进一步加大产品的科技附加值,提升产品竞争力。
第二,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内部财务工作,完善增值税纳税发票的收发、归档和审核制度,加强对增值税相关财务资料、凭证的保存和审核力度,就条例规定享有不同税收优惠的业务应分类、分人员进行统计入账和核算管理。
第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后,由于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可能出现裁员或精减人员的情况。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做好安排,以免发生严重劳资合同纠纷。企业应对可能辞退的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对有一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员工,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帮助其重新;对于与技术水平和学历无法达到企业发展需要的员工,应充分做好职工心理工作,安置好其下岗后的生活。
消费型增值税对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增值税转型的一些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企业应该深入透析增值税转型改革所带来的影响,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负面影响。———— 来自万方数据库(浅议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
6:我国新增值税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2009年1月1日之前购入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2009年1月1日之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取得的专业发票上的进项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劳务,则不能通过“销项税”抵扣,应将外购货物已计算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予以转出。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若企业生产的产品全是免税项目,则购进货物的进项税计入采购成本。
因为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途发生了改变,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购入时由于已损失和没有损失的货物混在一起,为了准确计算出已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先是按合同或发票所开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加上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建设基金项目金额的7%计算得到的进项税额,再乘以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占的比例,得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企业应当按
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二是如果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取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此规定也就是表明企业不再分期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确认的变化也会导致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计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三)无形资产增值税的涉税处理和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中规定,无形资产在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进行资本化,但是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税法中没有对无形资产研发中领用的材料的性质加以说明。事实上,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企业为研发专门购入的材料;二是企业原为生产产品购入的原材料;三是企业自产的产品。因其目的不同,其核算也不同。在当前的会计准则里,对于无形资产研发中领用材料中,还没有涉及增值税的处理。
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不仅包括其所领用的生产用材料的价值,还包含其购进时所涉及的增值税。无形资产在研发过程中,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要求,应按视同销售业务处理,即在结转库存商品成本的同时,还要按照其公允价值核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产品的成本和按其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均计入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中。
(四)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计量和会计处理。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在我国发生了转变,从原先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到现在的消费型增值税,区别就是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购入材料时。如果是自用商品,应将发票上的全部金额作为购入材料的入账价值,但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如果是非自用商品。领用的是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若为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
(2)销售商品时。若销售商品给一般纳税人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销售商品给小规模纳税人,修改前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2、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1)购入材料时。从一般纳税人购入材料时,无论购入的商品是否自用,均不得抵扣购入的进项税额。如果收到的是普通发票则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如果是专用发票,应将价税合计作为入账价值。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材料时,以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不考虑增值税的问题。
(2)销售商品时。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需要缴纳税款的;销售商品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是普通发票。———— 来自许太谊«浅议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
7:增值税转型可能带来的影响
1.财政收入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近90%来自于税收,而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45%,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增值税的税基大幅缩小,从而使税收收入大幅降低,财政收入就会急剧减少。
2.投资过热。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能够有效降低投资成本,使企业获得更多额外收益。企业的设备投资的NPV(净现值)和IRR(内含报酬率)就会有所提高,企业的投资周期就会缩短,从而增加了可投资项目的范围,刺激加大投资的力度.现实中我国局部地区局部行业已经出现投资过热的苗头,比如房地产、钢铁业等投资增长速度明显过快.投资过热由于快于消费增长,使得新项目建成和形成的新生产能力没有市场需求。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有利于促进企业固定生产投资的同时,是否会对已经过热的经济再”火上加油”令人担忧。
3.劳动就业压力。我国许多地方的企业构成中劳动密集型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劳动密集型企业因为固定资产投资少,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小而税负较轻。增值税转型改革后这种优势将不复存在,同时企业往往追逐利润最大化,不可避免社会资金必然流向高利润行业,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属于利润较低的行业,从而影响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职工就业。在这种情况下,转型改革就面临着一方面由于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会淘汰一部分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要求的员工;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的不断上升,而实现消费型增值税使得机器设备的成本不断降低,从而导致人力资源成本与机器设备成本之比相对于增值税转型前有所上升,企业更愿意用机器代替人工,这样就导致劳动就业的加大。———— 来自许太谊((浅议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
8: 值税转型的战略对策
(一)渐进式实施增值税的转型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路子无非有两条:一是一步到位,即在全国全面铺开,这种方式如前所述压力太大,无法实施;二是分区域、分行业稳步渐进的方式展开,笔者认为这种方式较为可行,具体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分行业推行。即按照行业的技术等级将企业划分为上、中、下游产业,分步实施转型。首先让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率先转型,中下游产业依次逐步跟进。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第一,用空间换取了时间,缓解了财政减收的压力;第二,避免了一哄而起的无序局面,有利于提高我国要素商品的整体科技水平。二是逐步转型。即允许企
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金,但新增房屋、建筑物所含的进项税金暂时不得抵扣。据2001年数据测算,这样做将减少增值税收入290亿元,对我国财政收入影响较小。
(二)扩大税基
扩大税基是指扩大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即将电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及其他服务行业等现在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增值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都在不断扩大,如法国、荷兰、丹麦、西班牙、秘鲁和阿根廷等,有些甚至将房屋与建筑物等不动产纳入征收范围。
(三)新增固定资产新办法,存量固定资产老办法
即对存量固定资产采用生产增值税,对新增固定资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时机成熟,再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样既可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是增值税软转型的一种权宜之计。
(四)重新认定纳税人标准,统一发票管理
增值税成功的国家都将纳税人制度设计为“一般”与“特殊”两种类型,“一般”是指绝大部分,“特殊”是指极少部分。我国应吸收相关国家经验,重新调整纳税人划分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提高一般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使纳税人结构呈正常分布状态,以保证增值税拥有必要规模的一般纳税主体,确保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广泛延伸、内在机制有效运行,以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统一使用、管理,凸现增值税固有的功能。
1 改变以经营规模为单一标准的做法。企业经营规模往往处于经常变化之中,经营规模的大小也不能说明企业会计制度健全情况以及使用专用发票的安全性。因此以经营规模为单一标准有失科学。可以结合企业的注册资金和不动产为标准来划分不同的纳税人。
2 严格纳税人类型的划分依据。纳税人类型的划分,应根据行业性质分别对待,对从事工业生产、商业批发以及为生产服务的企业应尽可能划为一般纳税人;对规模极小的零售店和生活服务点,可灵活掌握。也就是说,小工厂和批发企业则应该尽量并入一般纳税人范围,使其正规化,小规模纳税人仅应局限在商品零售领域。
3 降低销售额标准。即将更多的企业列入一般纳税人范围,扩充增值税内在机制赖以运行的传导主体。
4 改变以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来处罚违规企业的做法。一般纳税人资格不是一种经济资源,不能用于经济处罚。对那些有违规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应当通过其他正常途径(如法律)严惩重罚,增大其违规成本,使其不敢轻易违规。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体制必须进行转型,以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带来的严峻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