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国家税务局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X县国家税务局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及上级领导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融会贯通地做好“三篇文章”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根据形势和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督查工作新途径,在继承中创新,在发展中完善,不断提升督查工作整体水平。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督查工作必须围绕国税中心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领导负责的原则。督查工作要在领导授权下进行,县局列入查办的事项,由局领导作出批示,交督查部门具体办理。督查部门主动提出建议的查办事项,也要由局领导批准立项.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要求,具体抓好工作落实。特殊情况,上级机关可直接对基层进行督查。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督查工作人员必须全面准确把握领导决策指令的意图,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按照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为领导提供真实可靠的实际情况和信息资料。

(四)突出重点的原则。督查工作要围绕中心工作、围绕重点环节、围绕阶段性重要工作、围绕重点工作目标来开展,以推动涉及全局的重点问题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落实。

(五)及时报告的原则。对各类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凡明确了报告时限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没有明确时限的,也要根据事情轻重缓急,在督查立项时提出报送要求;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必须及时报告;要搞好催报,及时反馈办结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报送督查专报、督查调研,确保领导机关及时得到决策实施的反馈信息。

(六)不直接办案的原则。督查工作要充分依靠各级机关和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以了解情况、反映情况为主,不能以“督”代“办”,不行使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职权。

第三章 机构职能

第五条 督查工作主要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县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协调落实与信息反馈;对各单位的督查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协调督查事项涉及的业务主管科(股、室)共同督办;对局机关股、室的督查工作,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要求直接负责督办。

第六条 局机关的督查工作,属具体业务范围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承办落实;属于综合范畴的,由办公室协调后汇总反馈;属于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批办的党务重要事项,原则上由党组秘书承办督查;局领导在工作中指示、批示、批办的事项,一般由领受当事人承办。

第七条 构建全系统督查工作网络。局办公室指定一名兼职督查员,负责本局业务范围内的督查督办工作;县局机关股室指定一人作为兼职督查员,负责本股室业务范围内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督查工作基本任务和工作范围:

(一)承担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任务,包括各级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催办;

(二)承担本级领导机关和领导指定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承担对本级领导机关制发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下级请示报告的办理情况,领导深入基层对下级要求上级机关帮助解决问题的办理情况以及其它决定事项办理情况的督办;

(四)承担报刊和新闻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批评和建议的办理;

(五)承担影响重大的信访办理情况的催办;

(六)承担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向本局商洽事务的函电中需办理的重要事项的催办;

(七)承担督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提议专项查办并经领导批准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督查的事项。

第五章 督查种类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直接督查。对急情要事、突发事件的处臵、重大督查事项的办理、重大决策的执行等,由领导或领导授权督查人员直接到承办单位和现场进行督查。

(二)间接督查。对文件内容的贯彻落实、会议布臵工作、领导交办事项和其他专项工作,采取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电话发函督办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催办。

(三)全面督查。对涉及到全局性、普遍性的和各级国税机关都必须贯彻执行的决策指令、有关事项、问题等,督查部门根据领导的授权,对本级和下级国税机关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四)专项督查。对于上级机关批转、有关单位建议和函电、领导批办交办和其他一些较重要的专门性问题,督查部门根据领导授权,督促检查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五)联合督查。对重大的综合性问题,涉及主管部门较多,由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建议,组织多个部门联合检查落实情况,必要时请有关领导参加。

(六)跟踪督查。对于时间跨度较大或工作步骤较多的督查项目,督查部门不间断地进行督办,分段反馈情况,跟踪工作进程。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凡列入督查的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一)督查立项。根据局领导指示或上级要求,办公室督查人员列出督查条目并填写《督查立项送审单》(附表一),列明具体要求和督查标准,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呈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审批立项;对各单位工作的督查,由各业务股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送局办公室填写《督查立项送审单》,汇总立项。

(二)拟办分办。局领导审批立项后,办公室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立项要求和各部门职责进行拟办,编制《督查事项通知单》(附表二),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承办部门承办落实,另一份由办公室留存备查。

(三)组织承办。有关部门在收到《督查事项通知单》后,应立即核实该来文是否属本部门工作范围,如有不同意见,即与办公室联系,另行立项;否则,应迅速组织人员,抓紧贯彻落实。如属需下级机关落实的立项事项,承办单位的督查人员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以落实。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附详细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送达回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办理结果,汇总向局领导呈报;对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规定限办期限到期前,填写《督查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表》(附表三),写明不能按期办结的原因及申请延期的时间,发回办公室,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送还承办单位按时办理。对未按此要求填写《督查事项通知单》或超过办结时限而未说明原因的,办公室按程序发出《催办通知单》(附表四),并在《每月督查工作完成情况通报表》(附表五)中予以通报。

(四)督办检查。督查立项后,督查人员应通过各种形式的督办检查,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督查事项按时落实。

(五)审核评估。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办公室认真审核办理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补办或重新办理。

(六)情况反馈。督查立项后,督查人员流水填写《督查督办情况一览表》(附表六),月末填报《每月督查工作完成情况通报表》。对立项事项,督查人员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审查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向领导书面反馈,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对不合要求的要弄清原因,主办单位加以完善。

(七)立卷归档。所有督查事项,必须逐一登记立项。负责督查事项的工作人员要经常或定期对登记内容进行检查和清账,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办结后的督查资料,督查工作人员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将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及时立卷归档。

第七章 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县局主要领导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督查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奉公、精干高效、作风过硬、通晓业务的督查工作队伍,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工作经验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负责督查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调动和保护督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督查人员可阅读发至本级机关的有关文件、内刊,列席本级机关的有关工作会议。

第八章 工作奖惩

第十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列为季度目标管理考核,以《每月督查工作完成情况通报表》为依据。

第十五条 本级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结合县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内容为: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查机构设臵、人员配备及制度建设情况;重大决策落实的反馈情况;专项督办件的办理落实情况;重点督查调研课题的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加强督查工作责任制。对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抓到底,已经办结的报结果,正在办理的报进度,没有完成的报原因。督查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实行督查工作责任追究。承办部门必须认真对待督查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由于承办部门承办不力,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被上级机关通报的,除在目标管理考核中酌情扣分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承办部门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由承办部门移交职能股室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X县国家税务局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及上级领导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融会贯通地做好“三篇文章”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根据形势和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督查工作新途径,在继承中创新,在发展中完善,不断提升督查工作整体水平。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督查工作必须围绕国税中心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领导负责的原则。督查工作要在领导授权下进行,县局列入查办的事项,由局领导作出批示,交督查部门具体办理。督查部门主动提出建议的查办事项,也要由局领导批准立项.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要求,具体抓好工作落实。特殊情况,上级机关可直接对基层进行督查。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督查工作人员必须全面准确把握领导决策指令的意图,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按照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为领导提供真实可靠的实际情况和信息资料。

(四)突出重点的原则。督查工作要围绕中心工作、围绕重点环节、围绕阶段性重要工作、围绕重点工作目标来开展,以推动涉及全局的重点问题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落实。

(五)及时报告的原则。对各类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凡明确了报告时限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没有明确时限的,也要根据事情轻重缓急,在督查立项时提出报送要求;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必须及时报告;要搞好催报,及时反馈办结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报送督查专报、督查调研,确保领导机关及时得到决策实施的反馈信息。

(六)不直接办案的原则。督查工作要充分依靠各级机关和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以了解情况、反映情况为主,不能以“督”代“办”,不行使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职权。

第三章 机构职能

第五条 督查工作主要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县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协调落实与信息反馈;对各单位的督查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协调督查事项涉及的业务主管科(股、室)共同督办;对局机关股、室的督查工作,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要求直接负责督办。

第六条 局机关的督查工作,属具体业务范围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承办落实;属于综合范畴的,由办公室协调后汇总反馈;属于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批办的党务重要事项,原则上由党组秘书承办督查;局领导在工作中指示、批示、批办的事项,一般由领受当事人承办。

第七条 构建全系统督查工作网络。局办公室指定一名兼职督查员,负责本局业务范围内的督查督办工作;县局机关股室指定一人作为兼职督查员,负责本股室业务范围内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督查工作基本任务和工作范围:

(一)承担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任务,包括各级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催办;

(二)承担本级领导机关和领导指定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承担对本级领导机关制发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下级请示报告的办理情况,领导深入基层对下级要求上级机关帮助解决问题的办理情况以及其它决定事项办理情况的督办;

(四)承担报刊和新闻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批评和建议的办理;

(五)承担影响重大的信访办理情况的催办;

(六)承担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向本局商洽事务的函电中需办理的重要事项的催办;

(七)承担督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提议专项查办并经领导批准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督查的事项。

第五章 督查种类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直接督查。对急情要事、突发事件的处臵、重大督查事项的办理、重大决策的执行等,由领导或领导授权督查人员直接到承办单位和现场进行督查。

(二)间接督查。对文件内容的贯彻落实、会议布臵工作、领导交办事项和其他专项工作,采取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电话发函督办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催办。

(三)全面督查。对涉及到全局性、普遍性的和各级国税机关都必须贯彻执行的决策指令、有关事项、问题等,督查部门根据领导的授权,对本级和下级国税机关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四)专项督查。对于上级机关批转、有关单位建议和函电、领导批办交办和其他一些较重要的专门性问题,督查部门根据领导授权,督促检查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五)联合督查。对重大的综合性问题,涉及主管部门较多,由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建议,组织多个部门联合检查落实情况,必要时请有关领导参加。

(六)跟踪督查。对于时间跨度较大或工作步骤较多的督查项目,督查部门不间断地进行督办,分段反馈情况,跟踪工作进程。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凡列入督查的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一)督查立项。根据局领导指示或上级要求,办公室督查人员列出督查条目并填写《督查立项送审单》(附表一),列明具体要求和督查标准,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呈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审批立项;对各单位工作的督查,由各业务股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送局办公室填写《督查立项送审单》,汇总立项。

(二)拟办分办。局领导审批立项后,办公室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立项要求和各部门职责进行拟办,编制《督查事项通知单》(附表二),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承办部门承办落实,另一份由办公室留存备查。

(三)组织承办。有关部门在收到《督查事项通知单》后,应立即核实该来文是否属本部门工作范围,如有不同意见,即与办公室联系,另行立项;否则,应迅速组织人员,抓紧贯彻落实。如属需下级机关落实的立项事项,承办单位的督查人员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以落实。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附详细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送达回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办理结果,汇总向局领导呈报;对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规定限办期限到期前,填写《督查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表》(附表三),写明不能按期办结的原因及申请延期的时间,发回办公室,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送还承办单位按时办理。对未按此要求填写《督查事项通知单》或超过办结时限而未说明原因的,办公室按程序发出《催办通知单》(附表四),并在《每月督查工作完成情况通报表》(附表五)中予以通报。

(四)督办检查。督查立项后,督查人员应通过各种形式的督办检查,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督查事项按时落实。

(五)审核评估。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办公室认真审核办理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补办或重新办理。

(六)情况反馈。督查立项后,督查人员流水填写《督查督办情况一览表》(附表六),月末填报《每月督查工作完成情况通报表》。对立项事项,督查人员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审查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向领导书面反馈,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对不合要求的要弄清原因,主办单位加以完善。

(七)立卷归档。所有督查事项,必须逐一登记立项。负责督查事项的工作人员要经常或定期对登记内容进行检查和清账,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办结后的督查资料,督查工作人员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将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及时立卷归档。

第七章 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县局主要领导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督查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奉公、精干高效、作风过硬、通晓业务的督查工作队伍,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工作经验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负责督查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调动和保护督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督查人员可阅读发至本级机关的有关文件、内刊,列席本级机关的有关工作会议。

第八章 工作奖惩

第十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列为季度目标管理考核,以《每月督查工作完成情况通报表》为依据。

第十五条 本级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结合县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内容为: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查机构设臵、人员配备及制度建设情况;重大决策落实的反馈情况;专项督办件的办理落实情况;重点督查调研课题的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加强督查工作责任制。对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抓到底,已经办结的报结果,正在办理的报进度,没有完成的报原因。督查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实行督查工作责任追究。承办部门必须认真对待督查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由于承办部门承办不力,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被上级机关通报的,除在目标管理考核中酌情扣分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承办部门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由承办部门移交职能股室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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