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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应用情况的通报
【标 签】应用情况的通报,审核系统,出口退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11﹞648号
【发文日期】2011-11-22
【实施时间】2011-11-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全面了解各地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情况,近期,税务总局再次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监控模块,对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各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应用情况进行核查,这是继2010年5月以后的第二次核查。现将第一次核查各地反馈和此次核查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对第一次核查通报反馈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审核应用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10]226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能够认真自查并对疑点进行复核,及时上报了有关情况说明。北京、吉林、辽宁、安徽、湖北、湖南反馈内容详细;青岛国税局在税务总局设定的审核疑点基础上,结合自身管理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高疑点级别,进一步加强疑点审核力度,值得借鉴。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审核系统版本。目前,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标准版本为V9.30版(抽取数据正值V9.20版过渡期),商品代码标准版本为CMCODE2011_20110201A版。但是,宁夏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版本为V9.10,与标准版本不符。(详见附件1)
(二)审核系统审核配置。按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配置要求,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应
配置审核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消费税专
用缴款书、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远期收汇等信息,配置审核备案合同,合理配置退税率上下限、换汇成本上下限等。
但是,陕西省、广东省韶关市未配置审核外汇核销单信息;北京、天津、河北、大连、陕西、广东(佛山、江门、韶关)等地区未配置审核远期收汇信息;广东省韶关市未配置审核稽核发票;福建、广东(佛山、江门、中山)等地区未配置审核备案合同;个别地区换汇成本上下限设置不合理,其中浙江省温州市尤为突出。(详见附件2)
(三)审核疑点表规范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疑点表是为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及时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税问题设定的,但个别地区审核疑点表与税务总局下发标准审核疑点表内容不一致,请进一步核实其原因。(详见附件3)
(四)外币汇率更新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设定的外币汇率,以每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为准,自行更新。但从抽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地区未按文件规定及时更新外币汇率。(详见附件4)
(五)用户信息监控。各地应建立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岗位制约机制,保证出口退税电子审核工作安全。
但是,2011年9月和10月,部分地区存在多个IP地址使用同一账号的情况(是否为非出口退税管理人员操作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还需要各地核实),例如:湖北有66人使用同一账号在不同的IP地址上登录,且登录次数在4次以上;部分地区个别人员账号同时拥有审批功能权限和系统管理员权限,例如:福建有16个用户权限过大、湖南有15个用户权限过大。(详见附件5)
(六)外部信息读入。从抽查情况看,部分地区存在多次超过规定期限读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出口报关单信息等问题。例如:山东(日照)出口报关单信息有23次超过时限,最长读入数据的间隔时间达到27天;广东(汕尾)出口报关单信息有20次超过时限,最长读入数据的间隔时间达到39天。(详见附件6)
(七)人工挑过记录监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商品退税率与商品代码库中的规定退税率不符情况,不退税商品的情况在审核中予以提示,各地应对提示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按有关规定处理,原则上不能人工挑过。
但是有部分地区存在多条上述疑点的申报记录人工挑过办理退税的情况(上述申报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还需要各地核实)。(详见附件7)
各地监控情况明细表放置在税务总局100.16.125.25服务器FTP://各地专用目录,各地可自行下载。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根据检查情况,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税务总局监控情况,对本地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版本号、审核配置、审核疑点表内容、外币汇率更新情况、用户权限分配情况、用户账号的安全情况、外部信息读入时效性和出口退税审核人工挑过记录合理性等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应用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监控情况明细表中所列疑点记录逐条复核,发现多退税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特别关注贸易性质为1200(保税区间货物)、3010(货样广告品)货物(因系统设置需人工判断其能否退税)审核工作。
(三)因江苏使用自行研发的出口退税系统,税务总局没有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进行分析和监控,要求其按照上述内容,对本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应用工作开展自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将自查情况上报税务总局。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自查及整改结果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网址100.16.125.25服务器FTP://各地上传/税务总局布置工作/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应用自查情况目录。
附件:1.各地审核系统版本监控情况统计表(略)
2.各地审核系统审核配置监控情况统计表(略)
3.各地审核疑点规范性监控情况统计表(略)
4.各地外币汇率更新监控情况统计表(略)
5.各地用户信息监控情况统计表(略)
6.各地外部信息读入监控情况统计表(略)
7.各地人工挑过疑点办理退税监控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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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应用情况的通报,审核系统,出口退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11﹞648号
【发文日期】2011-11-22
【实施时间】2011-11-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全面了解各地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情况,近期,税务总局再次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监控模块,对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各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应用情况进行核查,这是继2010年5月以后的第二次核查。现将第一次核查各地反馈和此次核查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对第一次核查通报反馈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审核应用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10]226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能够认真自查并对疑点进行复核,及时上报了有关情况说明。北京、吉林、辽宁、安徽、湖北、湖南反馈内容详细;青岛国税局在税务总局设定的审核疑点基础上,结合自身管理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高疑点级别,进一步加强疑点审核力度,值得借鉴。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审核系统版本。目前,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标准版本为V9.30版(抽取数据正值V9.20版过渡期),商品代码标准版本为CMCODE2011_20110201A版。但是,宁夏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版本为V9.10,与标准版本不符。(详见附件1)
(二)审核系统审核配置。按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配置要求,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应
配置审核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消费税专
用缴款书、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远期收汇等信息,配置审核备案合同,合理配置退税率上下限、换汇成本上下限等。
但是,陕西省、广东省韶关市未配置审核外汇核销单信息;北京、天津、河北、大连、陕西、广东(佛山、江门、韶关)等地区未配置审核远期收汇信息;广东省韶关市未配置审核稽核发票;福建、广东(佛山、江门、中山)等地区未配置审核备案合同;个别地区换汇成本上下限设置不合理,其中浙江省温州市尤为突出。(详见附件2)
(三)审核疑点表规范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疑点表是为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及时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税问题设定的,但个别地区审核疑点表与税务总局下发标准审核疑点表内容不一致,请进一步核实其原因。(详见附件3)
(四)外币汇率更新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设定的外币汇率,以每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为准,自行更新。但从抽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地区未按文件规定及时更新外币汇率。(详见附件4)
(五)用户信息监控。各地应建立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岗位制约机制,保证出口退税电子审核工作安全。
但是,2011年9月和10月,部分地区存在多个IP地址使用同一账号的情况(是否为非出口退税管理人员操作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还需要各地核实),例如:湖北有66人使用同一账号在不同的IP地址上登录,且登录次数在4次以上;部分地区个别人员账号同时拥有审批功能权限和系统管理员权限,例如:福建有16个用户权限过大、湖南有15个用户权限过大。(详见附件5)
(六)外部信息读入。从抽查情况看,部分地区存在多次超过规定期限读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出口报关单信息等问题。例如:山东(日照)出口报关单信息有23次超过时限,最长读入数据的间隔时间达到27天;广东(汕尾)出口报关单信息有20次超过时限,最长读入数据的间隔时间达到39天。(详见附件6)
(七)人工挑过记录监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商品退税率与商品代码库中的规定退税率不符情况,不退税商品的情况在审核中予以提示,各地应对提示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按有关规定处理,原则上不能人工挑过。
但是有部分地区存在多条上述疑点的申报记录人工挑过办理退税的情况(上述申报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还需要各地核实)。(详见附件7)
各地监控情况明细表放置在税务总局100.16.125.25服务器FTP://各地专用目录,各地可自行下载。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根据检查情况,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税务总局监控情况,对本地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版本号、审核配置、审核疑点表内容、外币汇率更新情况、用户权限分配情况、用户账号的安全情况、外部信息读入时效性和出口退税审核人工挑过记录合理性等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应用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监控情况明细表中所列疑点记录逐条复核,发现多退税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特别关注贸易性质为1200(保税区间货物)、3010(货样广告品)货物(因系统设置需人工判断其能否退税)审核工作。
(三)因江苏使用自行研发的出口退税系统,税务总局没有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进行分析和监控,要求其按照上述内容,对本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应用工作开展自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将自查情况上报税务总局。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自查及整改结果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网址100.16.125.25服务器FTP://各地上传/税务总局布置工作/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应用自查情况目录。
附件:1.各地审核系统版本监控情况统计表(略)
2.各地审核系统审核配置监控情况统计表(略)
3.各地审核疑点规范性监控情况统计表(略)
4.各地外币汇率更新监控情况统计表(略)
5.各地用户信息监控情况统计表(略)
6.各地外部信息读入监控情况统计表(略)
7.各地人工挑过疑点办理退税监控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