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物权法 梁慧星

——澄清对物权法的误解和混淆

制定物权法是从1998年开始的,至今已有9个年头。

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2000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2001年产生法工委的正式草案,2002年12月经过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2004年10月经过第二次审议,2005年6月经过第三次审议,7月在媒体公布征求修改意见,10月经过第四次审议,今年可能还将进行两次审议。其审议次数之多,是前所未有的。但由于物权法的复杂性和整个社会的物权法知识不足,使物权法遭遇了太多的误解和太多的混淆,被强加了不适当的期望和不适当的指责。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对物权法的认识。

一、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属于私法。私法(民法)是规定经济生活(财产关系)和家庭生活(亲属)的法律规则,公法(宪法、行政法等)则是规定政治生活和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法律规则。

私法分为财产法(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和身份法(规定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则),而物权法属于财产法。

财产法包括了债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物权法是规定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知识产权法则是规定无形财产的归属关系的法律。

二、物权法应规定什么?

(一)物权的对象:动产(汽车、家用电器、手机、家具、衣物、珠宝、现金)和不动产(土地、建筑物)。

(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2、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4、占有。

(三)物权法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抵押权制度;共有制度;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占有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遗失物拾得制度;埋藏物发现制度。

(四)物权法应规定哪些国家财产?国家财产分为经营性财产与非经营性财产,物权法规定非经营性财产,经营性财产由公司法等规定。物权法应当规定的非经营性财产,分为:1、公有物(国家所有国家使用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办公设施(如人民大会堂);军事设施、武器、装备等;矿藏、土地、山脉、水流、海域等。2、公用物(国家所有公众使用),包括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公立公园、公立博物馆、图书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

三、物权法不应规定什么?

物权法不应规定国有企业(国家投资设立企业)财产。国有企业(经营性财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属于投资者(股东)与企业的关系,由现行公司法规定;企业对企业动产、不动产的关系,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则。

假如物权法规定国有企业财产,且不说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归国家所有,只要在国家财产所有权部分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凡有国企在外国被诉,外国法院就有权扣押包括中国民航的飞机、中国远洋航运的船舶以及一切中国国有企业的财产。

假如物权法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所有”,那么凡江河湖泊泛滥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均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物权法规定“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就解除了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野生动物传播疾病如禽流感,就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四、物权法起什么作用?

(一)一是定分,二是止争

定分,是明确划分各种权利的界限、明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这有重大意义)。止争,是完善规则、使权利界限清晰,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减少纷争。当发生权利冲突、纷争时,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消弭纷争,制裁违法的行为人。

(二)物权法不是保护法

物权法有利于保护合法的公私财产,但物权法不具有保护公私财产的职能(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关系法,不是财产保护法);保护公私财产,是刑法(侵犯财产罪)、侵权法(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的职能。即使刑法、侵权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也绝不是事前的保护,而是事后的补救(救济)。换言之,在公私财产遭受侵害之后,由人民法院按照物权法规定的权利界限,认定违法,制裁违法行为人。

(三)谁的财产谁保护,是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规则完善、界限清晰,这有利于公私财产的权利人正确行使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使自己的财产保值增值,当遭受侵害时能及时诉请人民法院予以救济。无论公私财产,其权利人管理不善,导致流失、损失,均与物权法无关。

物权法规定的非经营性国家财产(公有物、公用物)的管理和保护问题,可以制定国家财产保护法,以区别于管理保护经营性财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

(四)当前制定物权法具有重大意义

明文规定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凡物权范围之内是私人活动的空间,物权范围之外是公权力活动的空间,这就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如警察要强行进入房屋必须持有搜查证,没有搜查证进入公民卧室构成违法行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强拆居民房屋,也构成违法。对违章摆摊的小贩,只能教育、罚款,不能没收他的商品和工具。查处开黑车,可以罚款,暂扣车辆必须返还,损坏了必须赔偿。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就可以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确保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公权力滥用的侵害,就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五、物权法是否有利于富人,

不利于穷人?

当前最具有蛊惑性的一句话就是:物权法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穷人。这是对物权法最大的误解。物权法实践宪法关于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合法的公私财产一视同仁,规定同样的规则,被称为“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乍看起来,富人的财产多,因而受到的保护就多,穷人财产少甚至没有什么财产,因此受到的保护就少、甚至没有受到保护,这不仅混淆了物权法的性质(混同于保护法),而且混淆了是非。

实际上,愈是穷人、普通人、个人、居民、农民、打工者,愈需要物权法。物权法对于穷人、普通人、工人、农民的重要意义,远远超过对于富人。这是因为,1、真正的富人,靠自己的有钱有势,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穷人、普通人,通常没有势力、力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从来易于遭受侵害的、遭受公权力滥用的侵害的,都是穷人、普通人。3、穷人、普通人的财产虽少,可却是一家人维持生存的依靠。一旦遭受侵害,必定危及一家人的生存。4、还应该看到,一部科学、完善的物权法,对富人还会有限制的作用,至少不能再靠非法手段发财致富。可见,物权法对于穷人、普通人、工人、农民的意义更为重大。

——澄清对物权法的误解和混淆

制定物权法是从1998年开始的,至今已有9个年头。

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2000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2001年产生法工委的正式草案,2002年12月经过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2004年10月经过第二次审议,2005年6月经过第三次审议,7月在媒体公布征求修改意见,10月经过第四次审议,今年可能还将进行两次审议。其审议次数之多,是前所未有的。但由于物权法的复杂性和整个社会的物权法知识不足,使物权法遭遇了太多的误解和太多的混淆,被强加了不适当的期望和不适当的指责。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对物权法的认识。

一、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属于私法。私法(民法)是规定经济生活(财产关系)和家庭生活(亲属)的法律规则,公法(宪法、行政法等)则是规定政治生活和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法律规则。

私法分为财产法(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和身份法(规定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则),而物权法属于财产法。

财产法包括了债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物权法是规定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知识产权法则是规定无形财产的归属关系的法律。

二、物权法应规定什么?

(一)物权的对象:动产(汽车、家用电器、手机、家具、衣物、珠宝、现金)和不动产(土地、建筑物)。

(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2、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4、占有。

(三)物权法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抵押权制度;共有制度;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占有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遗失物拾得制度;埋藏物发现制度。

(四)物权法应规定哪些国家财产?国家财产分为经营性财产与非经营性财产,物权法规定非经营性财产,经营性财产由公司法等规定。物权法应当规定的非经营性财产,分为:1、公有物(国家所有国家使用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办公设施(如人民大会堂);军事设施、武器、装备等;矿藏、土地、山脉、水流、海域等。2、公用物(国家所有公众使用),包括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公立公园、公立博物馆、图书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

三、物权法不应规定什么?

物权法不应规定国有企业(国家投资设立企业)财产。国有企业(经营性财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属于投资者(股东)与企业的关系,由现行公司法规定;企业对企业动产、不动产的关系,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则。

假如物权法规定国有企业财产,且不说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归国家所有,只要在国家财产所有权部分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凡有国企在外国被诉,外国法院就有权扣押包括中国民航的飞机、中国远洋航运的船舶以及一切中国国有企业的财产。

假如物权法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所有”,那么凡江河湖泊泛滥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均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物权法规定“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就解除了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野生动物传播疾病如禽流感,就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四、物权法起什么作用?

(一)一是定分,二是止争

定分,是明确划分各种权利的界限、明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这有重大意义)。止争,是完善规则、使权利界限清晰,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减少纷争。当发生权利冲突、纷争时,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消弭纷争,制裁违法的行为人。

(二)物权法不是保护法

物权法有利于保护合法的公私财产,但物权法不具有保护公私财产的职能(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关系法,不是财产保护法);保护公私财产,是刑法(侵犯财产罪)、侵权法(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的职能。即使刑法、侵权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也绝不是事前的保护,而是事后的补救(救济)。换言之,在公私财产遭受侵害之后,由人民法院按照物权法规定的权利界限,认定违法,制裁违法行为人。

(三)谁的财产谁保护,是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规则完善、界限清晰,这有利于公私财产的权利人正确行使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使自己的财产保值增值,当遭受侵害时能及时诉请人民法院予以救济。无论公私财产,其权利人管理不善,导致流失、损失,均与物权法无关。

物权法规定的非经营性国家财产(公有物、公用物)的管理和保护问题,可以制定国家财产保护法,以区别于管理保护经营性财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

(四)当前制定物权法具有重大意义

明文规定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凡物权范围之内是私人活动的空间,物权范围之外是公权力活动的空间,这就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如警察要强行进入房屋必须持有搜查证,没有搜查证进入公民卧室构成违法行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强拆居民房屋,也构成违法。对违章摆摊的小贩,只能教育、罚款,不能没收他的商品和工具。查处开黑车,可以罚款,暂扣车辆必须返还,损坏了必须赔偿。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就可以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确保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公权力滥用的侵害,就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五、物权法是否有利于富人,

不利于穷人?

当前最具有蛊惑性的一句话就是:物权法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穷人。这是对物权法最大的误解。物权法实践宪法关于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合法的公私财产一视同仁,规定同样的规则,被称为“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乍看起来,富人的财产多,因而受到的保护就多,穷人财产少甚至没有什么财产,因此受到的保护就少、甚至没有受到保护,这不仅混淆了物权法的性质(混同于保护法),而且混淆了是非。

实际上,愈是穷人、普通人、个人、居民、农民、打工者,愈需要物权法。物权法对于穷人、普通人、工人、农民的重要意义,远远超过对于富人。这是因为,1、真正的富人,靠自己的有钱有势,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穷人、普通人,通常没有势力、力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从来易于遭受侵害的、遭受公权力滥用的侵害的,都是穷人、普通人。3、穷人、普通人的财产虽少,可却是一家人维持生存的依靠。一旦遭受侵害,必定危及一家人的生存。4、还应该看到,一部科学、完善的物权法,对富人还会有限制的作用,至少不能再靠非法手段发财致富。可见,物权法对于穷人、普通人、工人、农民的意义更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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