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驻穗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者少缴。

第五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违反有关规定未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缴。

补缴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2日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原《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补缴1999年4月3日以后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补缴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

第六条 一次性足额补缴有困难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按以下方式之一补缴,补缴金额应当在一年内补足:

(一)制定补缴计划,分期分批足额补缴。

(二)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为零),一次性补缴。

(三)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分期分批补缴。

第七条 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及补缴计划,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后,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再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对于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且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九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应当加强与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和社团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

第十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驻穗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者少缴。

第五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违反有关规定未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缴。

补缴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2日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原《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补缴1999年4月3日以后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补缴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

第六条 一次性足额补缴有困难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按以下方式之一补缴,补缴金额应当在一年内补足:

(一)制定补缴计划,分期分批足额补缴。

(二)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为零),一次性补缴。

(三)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分期分批补缴。

第七条 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及补缴计划,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后,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再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对于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且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九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应当加强与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和社团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

第十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相关内容

  • 苏府法200819号关于2007年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各市
  • 苏府法[2008]19号 关于2007年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苏府[2004]145号)和<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市政府第9 ...

  • 最新杭州市房地产政策文件
  • =最新杭州市房地产政策文件=  [杭州市最新房地产交易税费明细表.PDF格式] 2011/03/01 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 2011/03/01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2/28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02/01 ...

  • 节日工资计算方法
  • 日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加班费计算方法 日工资,小时工资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节假日加班费计算 节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资收入÷21.75×300%).公休日 ...

  • 成都限购再出新政:城南购房加大户籍限制
  • 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17日发布相关通知,即日起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 ...

  • 房地产调控政策及结果(汇总)
  • 历年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及结果 2006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人称9部委"十五条",对"国六条"进一步细化,而且在套型面积.小户型所占比率.新房首付款等方面作出了量 ...

  • 2010年上海房地产政策
  • 2010年上海市房地产政策 目 录 1.11月25日 "十二五"期间,本市廉租房.经适房准入标准将进2.11月7日 3.11月2日 4.10月26日 5.10月14日 6.10月7日 7.10月7日 8.9月20日 9.9月20日 10.9月2日 11.6月29日 12.2月12 ...

  • 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 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制 福 建 省 公 务 员 局 审定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编制了<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

  •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 ...

  • [法律法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 [阅读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办发[2000]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