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若干问题处理办法
1.电力企业的统计原则及指标计算方法
(1)电力生产企业的统计原则
独立核算的电力生产企业直接作为法人企业,发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企业和供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企业均视为法人企业,填报法人企业所有报表。
(2)电力生产企业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
电力生产企业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按其售电量的全价计算,即电力生产企业的销售电量收入减去外购电费,计算公式为:
电力生产企业总产值(当年价格)=售电收入-购电费
=售电量×售电平均单价-购电量×购电单价
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企业的售电平均单价可按公司内部结算价格计算,由其所属公司平衡测算后通知各电力生产企业。
(3)电网经营企业的统计原则
独立核算的省、市(区)、县级供电公司作为法人企业;非独立核算的省级分公司视同为法人企业,填报法人企业所有报表;非独立核算的市(区)、县级供电公司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相应报表;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作为管理机关只填报本级的数据,不包括下属法人企业和视同法人企业的数据。
(4)电网经营企业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
电网经营企业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按其售电量的全价计算,计算公式为:
电网经营企业总产值(当年价格)=售电收入=售电量×售电平均单价
(5)电力企业财务指标的填报方法
由于非独立核算的电力生产企业和省级分公司视同法人企业填报普查表,这些企业如没有财务核算 资料,由其所属的公司按照售电收入(售电量乘以售电平均单价)的比例分割计算后,反馈给该企业填报。
由于电网经营企业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为了与工业中间投入计算口径一致,“工业中间投入合计”应包括购电费,计入“直接材料”。
2.财务指标填报方法的补充说明
(1)如果企业不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或者“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为0,则根据会计成本、费用科目中“工资”、“福利”项的本期累计发生额填报。如果付给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工资、福利未计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则应从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中摘取并计入。
(2)劳动、失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育险、失业险、工伤险以及其他人身险。为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缴纳(含在国外缴纳的)的养老、医疗等人身保险也包括在内。
(3)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中不含一次性住房补贴。支付给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住房费用和补贴也包括在内。
3.能源、水消费统计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谁消费、谁统计”的能源统计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问题
“谁消费、谁统计”是能源消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目前,由于部分单位能源统计基础工作薄弱,计量仪器配备不齐,能源计量不完善,“谁消费、谁统计”的原则实施有困难,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有房屋出租活动的企业,应给承租方安装独立的电表、水表、燃气表等计量仪表,使承租方实现分户计量。出租方给承租方安装了计量仪表,则出租方上报的能源消费数据中不能包括承租方的消费量,承租方要按照计量仪表数据上报自己的消费量;出租方未给承租方安装计量仪表,则出租方上报的能源消费数据中要包括承租方消费量,承租方可以免报电力、水、天然气消费量,但应上报其余品种的消费量。
(2)如何填报“热力”消费量指标
“热力”指外购热力的消费量,不包括一般企业自产自用的热力消费量(热力生产企业除外)。若企业无热力计量表,可以利用“热力费用”推算热力消费量(1百万千焦大约相当于37元)。“热力费用”可以从企业财务帐“燃料动力”科目中取得,但要注意“热力费用”是指报告期外购热力消费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包含前期欠缴而在本期补交的部分。对于一次性交纳整个采暖季“热力费用”的企业,须将其分摊到相应报告期。
若企业租用其他单位的房屋作为办公或经营用房,只交一笔管理费,无法分出“外购热力费用”,则免填该项。
(3)企业单位如何确定能源统计的范围
法人原则是统计的基本原则,能源统计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工业企业能源统计的范围应与其工业产值统计的范围相同。按照法人原则,若企业的产值统计的包括京外产业活动单位,则能源统计也应包括这些单位。若企业的年能源消费量合计在1万吨以上,且京外部分的消费量占到消费量的80%以上,则这些企业除了按法人口径报送能源消费量外,同时要报送北京地区口径的能源消费量。
(4)自来水生产企业除报送企业全部取水量外,还要报送一张企业本身消费量表(不包括生产自来水的取水量,以纸介质形式)。
(三)若干问题处理办法
1.电力企业的统计原则及指标计算方法
(1)电力生产企业的统计原则
独立核算的电力生产企业直接作为法人企业,发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企业和供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企业均视为法人企业,填报法人企业所有报表。
(2)电力生产企业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
电力生产企业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按其售电量的全价计算,即电力生产企业的销售电量收入减去外购电费,计算公式为:
电力生产企业总产值(当年价格)=售电收入-购电费
=售电量×售电平均单价-购电量×购电单价
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企业的售电平均单价可按公司内部结算价格计算,由其所属公司平衡测算后通知各电力生产企业。
(3)电网经营企业的统计原则
独立核算的省、市(区)、县级供电公司作为法人企业;非独立核算的省级分公司视同为法人企业,填报法人企业所有报表;非独立核算的市(区)、县级供电公司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相应报表;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作为管理机关只填报本级的数据,不包括下属法人企业和视同法人企业的数据。
(4)电网经营企业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
电网经营企业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按其售电量的全价计算,计算公式为:
电网经营企业总产值(当年价格)=售电收入=售电量×售电平均单价
(5)电力企业财务指标的填报方法
由于非独立核算的电力生产企业和省级分公司视同法人企业填报普查表,这些企业如没有财务核算 资料,由其所属的公司按照售电收入(售电量乘以售电平均单价)的比例分割计算后,反馈给该企业填报。
由于电网经营企业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为了与工业中间投入计算口径一致,“工业中间投入合计”应包括购电费,计入“直接材料”。
2.财务指标填报方法的补充说明
(1)如果企业不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或者“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为0,则根据会计成本、费用科目中“工资”、“福利”项的本期累计发生额填报。如果付给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工资、福利未计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则应从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中摘取并计入。
(2)劳动、失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育险、失业险、工伤险以及其他人身险。为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缴纳(含在国外缴纳的)的养老、医疗等人身保险也包括在内。
(3)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中不含一次性住房补贴。支付给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住房费用和补贴也包括在内。
3.能源、水消费统计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谁消费、谁统计”的能源统计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问题
“谁消费、谁统计”是能源消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目前,由于部分单位能源统计基础工作薄弱,计量仪器配备不齐,能源计量不完善,“谁消费、谁统计”的原则实施有困难,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有房屋出租活动的企业,应给承租方安装独立的电表、水表、燃气表等计量仪表,使承租方实现分户计量。出租方给承租方安装了计量仪表,则出租方上报的能源消费数据中不能包括承租方的消费量,承租方要按照计量仪表数据上报自己的消费量;出租方未给承租方安装计量仪表,则出租方上报的能源消费数据中要包括承租方消费量,承租方可以免报电力、水、天然气消费量,但应上报其余品种的消费量。
(2)如何填报“热力”消费量指标
“热力”指外购热力的消费量,不包括一般企业自产自用的热力消费量(热力生产企业除外)。若企业无热力计量表,可以利用“热力费用”推算热力消费量(1百万千焦大约相当于37元)。“热力费用”可以从企业财务帐“燃料动力”科目中取得,但要注意“热力费用”是指报告期外购热力消费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包含前期欠缴而在本期补交的部分。对于一次性交纳整个采暖季“热力费用”的企业,须将其分摊到相应报告期。
若企业租用其他单位的房屋作为办公或经营用房,只交一笔管理费,无法分出“外购热力费用”,则免填该项。
(3)企业单位如何确定能源统计的范围
法人原则是统计的基本原则,能源统计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工业企业能源统计的范围应与其工业产值统计的范围相同。按照法人原则,若企业的产值统计的包括京外产业活动单位,则能源统计也应包括这些单位。若企业的年能源消费量合计在1万吨以上,且京外部分的消费量占到消费量的80%以上,则这些企业除了按法人口径报送能源消费量外,同时要报送北京地区口径的能源消费量。
(4)自来水生产企业除报送企业全部取水量外,还要报送一张企业本身消费量表(不包括生产自来水的取水量,以纸介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