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卷试题答案 一、填空 1.(共同) 2.(晚婚晚育,生育一个子女)3.(二十五,二十三) 4.(30,105,15) 5.(16,20)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 8.(共同管理,现居住地管理) 9.(计划生育技术,非意愿妊娠) 10.(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1.(活动) 12.(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1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均纯收入) 14.(30、30) 15.(3,四十) 16.(千分之二) 17.(国库) 二、选择 1.(D)2.(A)3.(B)4.(A)5.(D)6.(B) 7.(A)8.(B)9.(D)10.(C)11.(A) 三、多选 1.(ABCD)2.(ABC)3.(ABCDE)4.(ABC)5.(ABCDE) 四、问答题 1.答:①晚婚晚育②优生少生③生男生女都一样④女儿也是传后人⑤男女平等⑥计生育丈夫有责。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一)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二)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3.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4、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5、通过宣传教育和良好服务,在育龄夫妻充分了解避孕措施情况、本地提供服务情况及育龄夫妻自身情况等的基础上,自主自愿地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答卷试题答案 一、填空 1.(共同) 2.(晚婚晚育,生育一个子女)3.(二十五,二十三) 4.(30,105,15) 5.(16,20)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 8.(共同管理,现居住地管理) 9.(计划生育技术,非意愿妊娠) 10.(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1.(活动) 12.(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1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均纯收入) 14.(30、30) 15.(3,四十) 16.(千分之二) 17.(国库) 二、选择 1.(D)2.(A)3.(B)4.(A)5.(D)6.(B) 7.(A)8.(B)9.(D)10.(C)11.(A) 三、多选 1.(ABCD)2.(ABC)3.(ABCDE)4.(ABC)5.(ABCDE) 四、问答题 1.答:①晚婚晚育②优生少生③生男生女都一样④女儿也是传后人⑤男女平等⑥计生育丈夫有责。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一)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二)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3.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4、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5、通过宣传教育和良好服务,在育龄夫妻充分了解避孕措施情况、本地提供服务情况及育龄夫妻自身情况等的基础上,自主自愿地选择避孕节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