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婷婷/苏州大学 会计学研究生
【摘 要】财务造假这一顽疾自中国资本市场诞生始终屡禁不绝,不断拨弄着广大投资者的神经。为何财务造假屡禁不止,本文通过10日证监会公布的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来具体分析以往对此类案件处理的不足,以及这次财务造假处理方法产生的影响和对以后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财务造假;万福生科;上市公司
5月10日,证监会对财务数据造假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万福生科,做出了调查和处理结果:2008年至2010年,万福生科分别虚增销售收入约1.2亿元、1.5亿元、1.9亿元,3年合计虚增营业利润约1亿1298万元。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对万福生科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给予警吿,罚款30万元,同时对龚永福和财务总监覃学军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继银广夏、胜景山河、绿大地之后,万福生科成为又一严重财务造假上市案。上市公司造假案的频频发生,既让投资者触目惊心,在一定程度上也让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失去了信心,经过一道又一道程序的审批的报表,为何还会出现这么严重的财务造假,到底我们还可以参考什么来进行投资决策?但这也又似乎成为司空见惯之事,一起起财务造假案就很显现的晾在那。
财务造假这一顽疾自中国资本市场诞生始终屡禁不绝,在我看来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上市公司本身利益使然。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管理者为了完成各项指标,从而进行造假;企业为了获得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目的而造假;企业为了达到上市的要求,而自身条件不符合,那么这个时候出于上市的目的就形成了财务造假的动机,万福生科主要就属于这一种。
二是保荐机构“只监不保”。证券市场中那些善于变脸的新股,其背后的根源则在于当前保荐机构其实没有真正肩负起保荐的责任来。
三则在于证监会重审批轻监管,对处罚力度过轻。这体现在对保荐机构和企业两个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者“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或者“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但这些制度在惩戒保荐人上显然不够严厉,除了这些行政处罚之外,对保荐机构不尽责的民事责任追究目前来看还是个空白;对企业处罚方面,我们可以从对万福生科的处罚中看出。
证监会的工作最主要的是审批还是监管?从目前来看,他们最大的力量还是用于审批的。正如一些业内人士说的一样,重审批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审批可以体现强大的权力,甚至对于有些人来说,审批还有更多的利益。而监管是一个需要很大投入,效果没那么容易表现的事情,虽然监管有利于股市的发展,有能力保护投资者,但是却很少有人去做,所以就滋生了上市公司业绩造假屡禁不绝的顽疾,不仅是现在的万福生科,远的还有银广夏、胜景山河、绿大地。这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尽管这么多年监管者和市场各界做了大量防范工作,但新股发行上市及之后的过程中,造假行为依然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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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结底,造假频发是由于造假成本过低,造假带来的收益却很高。,所以在这种条件下,人们就会铤而走险,因为你对他的这个处罚太轻,所以我想第一个,是要加大违规违法成本的一个处罚,就是成本要提高。我们可以看到对万福生科本身,证监会却没有重罚,因为万福生科不会触及终止上市的条件。但是以70%的虚构利润上市,却只得到30万的处罚,这个结果会不会太轻呢?我想大多数人心中的答案是肯定的。所以,唯有提高造假成本,降低造假带来的收益,才能有效遏制造假行为,让造假者知难而退。
首先要严厉打击造假上市、震慑财务造假犯罪。对于财务造假犯罪除应给予行政处罚之外,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对造假背后的策划者应以主犯标准进行认定。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就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的有关责任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但至今市场上鲜有财务信息造假被处刑事责任的案例。
其次,对造假知情不报者、明知造假却不加以制止者一律按从犯或包庇罪论处。在目前发现的众多上市造假案件中,诸多参与方最惯用的推卸责任的方式就是声称自己并未参与造假,但对造假知情与否却故意避重就轻。如果说某些中介机构没参与造假姑且可以相信,那不知情却实在难以让人信服。按照现行的投行项目运作模式,企业从项目改制到报送上市材料,包括保荐机构项目组、会计师项目团队和律师团队,几乎都是和发行方相关人士吃喝拉撒在一起。某个中介机构对造假情况不知情,这种说法实在让人难以置信。如此,相关部门完全可以采取让涉嫌方采取自我无罪辩护方式进行,对无法进行自我无罪辩护或自我无罪辩护不成立的责任人,按照造假知情不报者或明知造假却不加以制止者论处,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最后,法人和自然人同时惩处,尤其加大对自然人的惩处力度。绿大地、胜景山河、万福生科造假上市事件的接连爆发,让一条以上市公司为主,投行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助的造假流水线曝光于天下,使得中介机构如何坚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再次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在一些投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助推下,造假上市的“灰色产业链”已经形成。在这些造假案中,原上市公司管理层之所以能够肆无忌惮地造假上市,并在上市后继续造假,投行保荐人和财务审核机构的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们从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的处罚结果中可以看到,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并没收其万福生科发行项目的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两倍的罚款,暂停保荐资格三个月;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人资格,撤销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生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薛荣年、曾年生和崔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保荐项目协办人汤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这意味着,保荐机构主要负责人也必须承担责任,对任期期间所保荐的上市公司,终身负责。
而历来,造假上市多处罚发行人和具体某几个保荐代表,但对保荐公司,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最严厉的也只是出具警示函。而这次处罚结果的意义在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造假的不再容忍。从保荐代表、到保荐机构、到主要负责人,都要严惩。对保荐人的处罚,才是这次号称“A股最牛罚单”的要义所在。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从多方入手,才能有效遏制企业造假上市,愚弄广大投资者,将上市公司的真实面目还原,只有这样中国资本市场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钱婷婷/苏州大学 会计学研究生
【摘 要】财务造假这一顽疾自中国资本市场诞生始终屡禁不绝,不断拨弄着广大投资者的神经。为何财务造假屡禁不止,本文通过10日证监会公布的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来具体分析以往对此类案件处理的不足,以及这次财务造假处理方法产生的影响和对以后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财务造假;万福生科;上市公司
5月10日,证监会对财务数据造假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万福生科,做出了调查和处理结果:2008年至2010年,万福生科分别虚增销售收入约1.2亿元、1.5亿元、1.9亿元,3年合计虚增营业利润约1亿1298万元。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对万福生科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给予警吿,罚款30万元,同时对龚永福和财务总监覃学军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继银广夏、胜景山河、绿大地之后,万福生科成为又一严重财务造假上市案。上市公司造假案的频频发生,既让投资者触目惊心,在一定程度上也让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失去了信心,经过一道又一道程序的审批的报表,为何还会出现这么严重的财务造假,到底我们还可以参考什么来进行投资决策?但这也又似乎成为司空见惯之事,一起起财务造假案就很显现的晾在那。
财务造假这一顽疾自中国资本市场诞生始终屡禁不绝,在我看来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上市公司本身利益使然。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管理者为了完成各项指标,从而进行造假;企业为了获得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目的而造假;企业为了达到上市的要求,而自身条件不符合,那么这个时候出于上市的目的就形成了财务造假的动机,万福生科主要就属于这一种。
二是保荐机构“只监不保”。证券市场中那些善于变脸的新股,其背后的根源则在于当前保荐机构其实没有真正肩负起保荐的责任来。
三则在于证监会重审批轻监管,对处罚力度过轻。这体现在对保荐机构和企业两个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者“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或者“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但这些制度在惩戒保荐人上显然不够严厉,除了这些行政处罚之外,对保荐机构不尽责的民事责任追究目前来看还是个空白;对企业处罚方面,我们可以从对万福生科的处罚中看出。
证监会的工作最主要的是审批还是监管?从目前来看,他们最大的力量还是用于审批的。正如一些业内人士说的一样,重审批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审批可以体现强大的权力,甚至对于有些人来说,审批还有更多的利益。而监管是一个需要很大投入,效果没那么容易表现的事情,虽然监管有利于股市的发展,有能力保护投资者,但是却很少有人去做,所以就滋生了上市公司业绩造假屡禁不绝的顽疾,不仅是现在的万福生科,远的还有银广夏、胜景山河、绿大地。这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尽管这么多年监管者和市场各界做了大量防范工作,但新股发行上市及之后的过程中,造假行为依然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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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结底,造假频发是由于造假成本过低,造假带来的收益却很高。,所以在这种条件下,人们就会铤而走险,因为你对他的这个处罚太轻,所以我想第一个,是要加大违规违法成本的一个处罚,就是成本要提高。我们可以看到对万福生科本身,证监会却没有重罚,因为万福生科不会触及终止上市的条件。但是以70%的虚构利润上市,却只得到30万的处罚,这个结果会不会太轻呢?我想大多数人心中的答案是肯定的。所以,唯有提高造假成本,降低造假带来的收益,才能有效遏制造假行为,让造假者知难而退。
首先要严厉打击造假上市、震慑财务造假犯罪。对于财务造假犯罪除应给予行政处罚之外,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对造假背后的策划者应以主犯标准进行认定。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就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的有关责任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但至今市场上鲜有财务信息造假被处刑事责任的案例。
其次,对造假知情不报者、明知造假却不加以制止者一律按从犯或包庇罪论处。在目前发现的众多上市造假案件中,诸多参与方最惯用的推卸责任的方式就是声称自己并未参与造假,但对造假知情与否却故意避重就轻。如果说某些中介机构没参与造假姑且可以相信,那不知情却实在难以让人信服。按照现行的投行项目运作模式,企业从项目改制到报送上市材料,包括保荐机构项目组、会计师项目团队和律师团队,几乎都是和发行方相关人士吃喝拉撒在一起。某个中介机构对造假情况不知情,这种说法实在让人难以置信。如此,相关部门完全可以采取让涉嫌方采取自我无罪辩护方式进行,对无法进行自我无罪辩护或自我无罪辩护不成立的责任人,按照造假知情不报者或明知造假却不加以制止者论处,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最后,法人和自然人同时惩处,尤其加大对自然人的惩处力度。绿大地、胜景山河、万福生科造假上市事件的接连爆发,让一条以上市公司为主,投行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助的造假流水线曝光于天下,使得中介机构如何坚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再次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在一些投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助推下,造假上市的“灰色产业链”已经形成。在这些造假案中,原上市公司管理层之所以能够肆无忌惮地造假上市,并在上市后继续造假,投行保荐人和财务审核机构的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们从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的处罚结果中可以看到,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并没收其万福生科发行项目的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两倍的罚款,暂停保荐资格三个月;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人资格,撤销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生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薛荣年、曾年生和崔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保荐项目协办人汤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这意味着,保荐机构主要负责人也必须承担责任,对任期期间所保荐的上市公司,终身负责。
而历来,造假上市多处罚发行人和具体某几个保荐代表,但对保荐公司,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最严厉的也只是出具警示函。而这次处罚结果的意义在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造假的不再容忍。从保荐代表、到保荐机构、到主要负责人,都要严惩。对保荐人的处罚,才是这次号称“A股最牛罚单”的要义所在。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从多方入手,才能有效遏制企业造假上市,愚弄广大投资者,将上市公司的真实面目还原,只有这样中国资本市场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