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税出台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陕西国税出台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日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2011年第6号公告,正式出台《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项公告,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对象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是该省各级国税机关开展关联企业税务管理的工作规范,主要适用于关联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为积累特别纳税调整资料,准确掌握避税嫌疑企业,保证特别纳税调整和跟踪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公告规定,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实行省、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化管理和县(区)国家税务局基础管理的模式。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公告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要求于每年7月15日前上报年度关联交易企业税务管理电子台帐,并将连续3年亏损或跳跃性盈利企业、存在进出口业务企业、发生跨境关联业务往来企业、年度销售额超过5千万元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企业、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及发现有其他避税嫌疑问题企业筛选出来,实施关联交易重点监控。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关联交易申报的检查,及时发现、纠 —1—

正企业隐瞒关联关系、少报关联交易额的行为,提高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关联交易审核的基础上,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和税务检查等工作,重点关注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有长期固定的原材料供应商或产品销售对象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加大避税嫌疑企业的筛选力度,拓宽发现企业避税问题的工作面。

对于同期资料准备,公告重申了总局的一般性规定要求,属于应准备同期资料年度的企业或处于跟踪管理期内的企业,应在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于6月2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陕西国税对同期资料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日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2011年第6号公告,正式出台《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有关报送同期资料的要求是:

1、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2 —

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2、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3、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4、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5、各市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及时将提供同期资料名单上报省局。

企业未按规定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并可按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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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税出台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日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2011年第6号公告,正式出台《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项公告,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对象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是该省各级国税机关开展关联企业税务管理的工作规范,主要适用于关联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为积累特别纳税调整资料,准确掌握避税嫌疑企业,保证特别纳税调整和跟踪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公告规定,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实行省、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化管理和县(区)国家税务局基础管理的模式。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公告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要求于每年7月15日前上报年度关联交易企业税务管理电子台帐,并将连续3年亏损或跳跃性盈利企业、存在进出口业务企业、发生跨境关联业务往来企业、年度销售额超过5千万元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企业、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及发现有其他避税嫌疑问题企业筛选出来,实施关联交易重点监控。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关联交易申报的检查,及时发现、纠 —1—

正企业隐瞒关联关系、少报关联交易额的行为,提高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关联交易审核的基础上,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和税务检查等工作,重点关注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有长期固定的原材料供应商或产品销售对象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加大避税嫌疑企业的筛选力度,拓宽发现企业避税问题的工作面。

对于同期资料准备,公告重申了总局的一般性规定要求,属于应准备同期资料年度的企业或处于跟踪管理期内的企业,应在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于6月2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陕西国税对同期资料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日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2011年第6号公告,正式出台《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有关报送同期资料的要求是:

1、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2 —

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2、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3、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4、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5、各市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及时将提供同期资料名单上报省局。

企业未按规定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并可按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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