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管和决策是法律法规赋予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重要职责,及 时报告重大事项并执行出资人的意见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市出台的关于企业重大事 项管理等一系列制度,都对相关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审批或备案管理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便于各企业把握和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的规定,更好地加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现就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及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改革改制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
2、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
4、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
5、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上述皆为审批事项。
二、企业投资发展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2、企业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3、企业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4、企业收购非国有企业产权或购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重要设备;
5、企业开发国有土地;
6、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7、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的;参、控股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
8、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
9、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管理机构情况;
10、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及编制说明、本年度执行计划、年度实施进展情况;
11、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情况;
12、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年度资产营运报告。
上述1-5项中属于主业内重大投资及非主业项目的为审批事项,属于主业内非重大投资项目的为备案事项;6-12项为备案事项。
三、企业融资担保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重大融资计划;
2、企业对权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和抵押;
3、企业对权属全资、控股子企业担保和抵押;
4、企业决定的担保事项及其子企业的担保情况。
上述1-2项为审批事项,3-4项为备案事项。
四、企业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
2、企业职工薪酬提取方案;
3、企业工资总额年终清算方案;
4、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明细情况;
5、考核指标及相关分析、考核期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及发生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因素、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分析。
上述1-3项为审批事项,4-5项为备案事项。
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年度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
2、企业确定或变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运用计划;
3、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产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
5、企业月份、季度、半年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
7、半年和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8、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回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厂长(经理)办公会决议。
9、市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对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可能造成财务数据失真、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以及其他拒绝联签的重大事项报告;对履行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
10、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有关经济活动中需聘用中介机构情况和执行结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内部或外聘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管理情况;
11、企业发生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法律纠纷;
12、企业预算管理组织机构情况。
上述1-4项为审批事项,5-12项为备案事项。
六、企业资产处置等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数额较大的单项资产处置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等重要资产处置;
2、国有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
3、重大财产损失;
4、企业向市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的各类突发性事件;
5、企业报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的事项。
上述1-2项为审批事项,3-5项为备案事项。
七、相关要求
1、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工作实际情况,予以及时调整,不断规范完善。
2、企业重大事项,由企业负责报告。属审批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定前,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并附送必要 材料。属备案事项的,企业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重大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企业应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承办部门、责任 人和审签程序。
3、企业国有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4、企业按照章程规定决定重大事项时,国有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5、对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管理。需要报请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负责审核并上报。
6、市国资委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7、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国有股东代表、董事,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扣减年薪、通报批评等处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 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2)不按照市国资委回复意见在本企业决
策程序中充分、完整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的; (3) 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4)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8、国有参股企业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国资监管政策和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9、市级事业单位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管和决策是法律法规赋予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重要职责,及 时报告重大事项并执行出资人的意见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市出台的关于企业重大事 项管理等一系列制度,都对相关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审批或备案管理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便于各企业把握和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的规定,更好地加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现就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及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改革改制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
2、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
4、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
5、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上述皆为审批事项。
二、企业投资发展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2、企业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3、企业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4、企业收购非国有企业产权或购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重要设备;
5、企业开发国有土地;
6、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7、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的;参、控股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
8、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
9、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管理机构情况;
10、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及编制说明、本年度执行计划、年度实施进展情况;
11、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情况;
12、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年度资产营运报告。
上述1-5项中属于主业内重大投资及非主业项目的为审批事项,属于主业内非重大投资项目的为备案事项;6-12项为备案事项。
三、企业融资担保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重大融资计划;
2、企业对权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和抵押;
3、企业对权属全资、控股子企业担保和抵押;
4、企业决定的担保事项及其子企业的担保情况。
上述1-2项为审批事项,3-4项为备案事项。
四、企业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
2、企业职工薪酬提取方案;
3、企业工资总额年终清算方案;
4、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明细情况;
5、考核指标及相关分析、考核期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及发生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因素、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分析。
上述1-3项为审批事项,4-5项为备案事项。
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年度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
2、企业确定或变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运用计划;
3、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产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
5、企业月份、季度、半年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
7、半年和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8、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回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厂长(经理)办公会决议。
9、市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对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可能造成财务数据失真、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以及其他拒绝联签的重大事项报告;对履行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
10、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有关经济活动中需聘用中介机构情况和执行结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内部或外聘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管理情况;
11、企业发生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法律纠纷;
12、企业预算管理组织机构情况。
上述1-4项为审批事项,5-12项为备案事项。
六、企业资产处置等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数额较大的单项资产处置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等重要资产处置;
2、国有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
3、重大财产损失;
4、企业向市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的各类突发性事件;
5、企业报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的事项。
上述1-2项为审批事项,3-5项为备案事项。
七、相关要求
1、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工作实际情况,予以及时调整,不断规范完善。
2、企业重大事项,由企业负责报告。属审批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定前,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并附送必要 材料。属备案事项的,企业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重大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企业应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承办部门、责任 人和审签程序。
3、企业国有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4、企业按照章程规定决定重大事项时,国有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5、对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管理。需要报请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负责审核并上报。
6、市国资委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7、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国有股东代表、董事,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扣减年薪、通报批评等处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 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2)不按照市国资委回复意见在本企业决
策程序中充分、完整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的; (3) 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4)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8、国有参股企业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国资监管政策和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9、市级事业单位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