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报告格式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格式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包括绪言、鉴定过程、鉴定结论三部分。

(一)绪言

绪言部分需写明鉴定根据、鉴定事由、鉴定目的和鉴定概况等内容

1、鉴定根据,即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依据。通常可表述为“受本院院长委派,……”或“根据某某(司法机关)某年某月某日第某某号委托书,受该(司法机关)委托,……”等。

2、鉴定事由,即对何案件进行鉴定。内容包括:案由即主要当事人的姓名、职务或职业、相关机构名称、鉴定对象等。

3、鉴定目的,即通过鉴定需要查明的财务会计事实

4、鉴定概况,即实施鉴定需要查明的财务会计事实。

(二)鉴定过程

鉴定过程的描述一般包括鉴定范围、鉴定材料、鉴定分析意见三方面的内容:

1、鉴定范围,即鉴定项目及被鉴定资料的范围

2、鉴定材料,即鉴定所见资料的记载内容。注意:一是无需对鉴定所见全部材料进行罗列,而只需写明与鉴定结论有关的内容;二是对鉴定所见资料的内容应进行概括性的记述,而无须逐一记述鉴定资料的全部内容。

3|、鉴定分析意见,即对鉴定所见资料的评价和说明。

鉴定分析意见只限于对鉴定材料内容进行直观的评价和说明,不应带有推理的内容;鉴定分析意见只限于对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鉴定材料的内容进行评价和说明,不需要对所有鉴定所见资料的内容都进行评价和说明。

(三)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结论是指司法鉴定人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根据其对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的检验结果,进行科学的鉴别、分析和论证后所作的结论性意见。具有如下特征:

1、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一种结论性意见,而不仅是一种书面文件;

2、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只有且必须由鉴定人做出鉴定结论;

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针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既不能回避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问题,其结论范围也不能超出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范围;

4、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完整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结果,由司法鉴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而鉴别判定的案情事实,是全部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活动的结果。

为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结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结论的内容必须与绪言部分的鉴定要求相对应,即鉴定结论只能回答绪言部分要求见鉴定的问题,切忌答非所问;

2、结论的内容必须以检验所见事实为依据。对基本证据所不能表达的行为内容、行为过程、行为后果、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及行为性质等,均不得进行表述;

3、鉴定结论必须使用规范的财务会计术语,并应与所表述的财务会计业务的类型相称;

4、结论必须完整地表述财务会计事实;

5、结论用语必须确切。只能使用肯定用语或否定用语,不得使用或然用语(如不排除虚开发票的可能之类的用语);结论用语的含义必须是确切的,不得含糊不清。(如要表述为:因虚报支出已造成库存现金减少某某元,而不要表述为:帐面减少现金某某元,因为帐面减少一语没有确切的含义),结论用语之间的搭配要有逻辑性。

6、必要时,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说明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格式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包括绪言、鉴定过程、鉴定结论三部分。

(一)绪言

绪言部分需写明鉴定根据、鉴定事由、鉴定目的和鉴定概况等内容

1、鉴定根据,即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依据。通常可表述为“受本院院长委派,……”或“根据某某(司法机关)某年某月某日第某某号委托书,受该(司法机关)委托,……”等。

2、鉴定事由,即对何案件进行鉴定。内容包括:案由即主要当事人的姓名、职务或职业、相关机构名称、鉴定对象等。

3、鉴定目的,即通过鉴定需要查明的财务会计事实

4、鉴定概况,即实施鉴定需要查明的财务会计事实。

(二)鉴定过程

鉴定过程的描述一般包括鉴定范围、鉴定材料、鉴定分析意见三方面的内容:

1、鉴定范围,即鉴定项目及被鉴定资料的范围

2、鉴定材料,即鉴定所见资料的记载内容。注意:一是无需对鉴定所见全部材料进行罗列,而只需写明与鉴定结论有关的内容;二是对鉴定所见资料的内容应进行概括性的记述,而无须逐一记述鉴定资料的全部内容。

3|、鉴定分析意见,即对鉴定所见资料的评价和说明。

鉴定分析意见只限于对鉴定材料内容进行直观的评价和说明,不应带有推理的内容;鉴定分析意见只限于对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鉴定材料的内容进行评价和说明,不需要对所有鉴定所见资料的内容都进行评价和说明。

(三)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结论是指司法鉴定人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根据其对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的检验结果,进行科学的鉴别、分析和论证后所作的结论性意见。具有如下特征:

1、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一种结论性意见,而不仅是一种书面文件;

2、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只有且必须由鉴定人做出鉴定结论;

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针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既不能回避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问题,其结论范围也不能超出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范围;

4、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完整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结果,由司法鉴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而鉴别判定的案情事实,是全部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活动的结果。

为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结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结论的内容必须与绪言部分的鉴定要求相对应,即鉴定结论只能回答绪言部分要求见鉴定的问题,切忌答非所问;

2、结论的内容必须以检验所见事实为依据。对基本证据所不能表达的行为内容、行为过程、行为后果、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及行为性质等,均不得进行表述;

3、鉴定结论必须使用规范的财务会计术语,并应与所表述的财务会计业务的类型相称;

4、结论必须完整地表述财务会计事实;

5、结论用语必须确切。只能使用肯定用语或否定用语,不得使用或然用语(如不排除虚开发票的可能之类的用语);结论用语的含义必须是确切的,不得含糊不清。(如要表述为:因虚报支出已造成库存现金减少某某元,而不要表述为:帐面减少现金某某元,因为帐面减少一语没有确切的含义),结论用语之间的搭配要有逻辑性。

6、必要时,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说明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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