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局文件鄞卫发[2011]116 号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曾经从事乡村医生 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 审核工作的通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 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发 [2011]199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加强领导。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 加强领导。 会养老保险有关审核工作政策性强,调整人员情况复杂,事 关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为此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认真向 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汇报,加强组织领导; 要认真研究政策,把好初审关;要发动各行政村(居委会)1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尽可能通知到每一位从事过乡村医生 (含赤脚医生、接生员)的人员。 二、坚持原则。在工作中要严肃纪律,实事求是,坚持 坚持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握好初审的各个环节。各单位 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项工作,要深入到村委会(居委会)进行 走访,要积极向当地村民和老卫生工作者了解情况。对发现 填报《乡村医生调整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 核表》)有不符合实际的,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予以纠正。 三、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填报的《审核表》必须用黑色(蓝色)水 笔(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各单位对申请人提 交的证书原件进行审核后,退还原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 原件相符,审核人:×××”并加盖单位公章,粘贴于《审 核表》中规定空格。 (二)各单位请于 2011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初审工作, 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区卫生局医政科教科。相关材料要求如 下: 1、有《证书》人员:已加盖当地乡镇政府公章的《审 核表》(纸质)一份。 2、无或遗失《证书》人员 (1)已加盖当地乡镇政府公章的《审核表》(纸质) 一份;2(2)从业所在村同年龄段村民(至少 3 人)的书面证 明一份; (3)同一乡镇同期从事乡村医务工作的乡村医生(至 少 2 人)书面证明一份; (4)从业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从医书面证明一份。 其中(2)、(3)、(4)中的书面证明须明确写出当 事人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起止年月;(2)、(3)中证明人均 须填写身份证号码。 3、各单位提交《鄞州区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申请名 单汇总表》(见附件),上报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三)区卫生局对各地上报的《审核表》进行复核,统 一填写《公示表》,对被认定为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及其从 业年限在乡村医生从业地进行公示。 本项工作涉及面广,如有疑难问题、特殊情况的,及时 与区卫生局医政科教科联系,联系人:陈国新(87418658, 678180)、陈益民(87418652,678160)。 附件:鄞州区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申请名单汇总表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乡村医生 题词 转发 养老保险 通知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局办公室32011 年 9 月 28 日印发附件填报人:鄞州区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申请名单汇总表联系电话:从事 村医 开始 年月填报日期:合计从事乡 医(年)年月日参加养老保险情况 离岗年月 已参保 未参保 参保类型 参保年数 联系电话序号乡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村室4浙江省卫生厅文件浙卫发〔2011〕199号关于做好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 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22 号) ,为妥善做好曾经从事乡村医生 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审核工作,经商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的审核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 列入此次调整待遇范围的对象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须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职 工养老保险的不在本文件的调整范围之内。5(二)须有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经历。具体包括: 1.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曾经在村卫生室(村级社 区卫生服务站)执业,并持有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04 年版、2009 年版)、 《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乡村医生 、 、 执业证书(临时) 、 》 《医士执业证书》 《赤脚医生证书》 、 、 《卫生员(保健员、接生员)证书》等证书之一的乡村医 生。除上述证书外的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相关证件或证据, 由各县(市、区)卫生局视当地具体情况商县(市、区) 人力社保部门后确定。 2.目前在岗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村级社区卫 生服务站)执业,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004 年版、 2009 年版) ,或持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的认定 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按本人在年满 60 周岁和城 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 计算 (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 超过 60 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 。 乡村医生从事相关工作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认定: (一)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 从业起始时间:1.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004 年 版、2009 年版)的,以 2004 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 核表”登记的首次从业时间为准。2.持其他证书的人员, 从取得最早证书时间算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持 1.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004 年版、 20096年版)的,离岗时未年满 60 周岁的,以离岗之日止;离岗 时已年满 60 周岁的,计算至 60 周岁。2.持其他证书的人 员,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离岗时已年满 60 周岁的,计算至 60 周岁;未满 60 周岁的,计算至实际离岗时间,最迟不得 超过 2003 年 12 月 31 日。 从业启始至截止时间内有中断执业的时间确认,由当地 卫生、人社部门认定。 (二)目前在岗的乡村医生。 从业起始时间: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004 年版、 2009 年版)的,以 2004 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登记的首次从业时间为准;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的,以发证时间为准。 截止时间:未年满 60 周岁的,从业在岗时间计算至城 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前(2010 年 1 月 1 日前) ;已年满 60 周岁的,从业在岗时间计算至 60 周岁。 三、审核认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出的 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 (一)申请人填写统一格式申请表(见附件) ,有原始 资料的提供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原始资料丢失的,提供 从业所在村同年龄段村民(至少 3 人)的书面证明,同一乡 镇同期从事乡村医务工作的乡村医生 (至少 2 人) 书面证明, 从业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从医书面证明。申请人将相关资料 递交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乡村医生身7份和从业年限,在乡村医生从业所在村村委会、所属乡镇政府 进行公示。公示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无异议的予 以确认,对公示有疑义和投诉举报的,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审核公示完成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 核准的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四)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将审核认定情况报市卫生局,由市 卫生局汇总后报我厅。 四、工作要求 此次待遇调整涉及人员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政策性 强,事关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研究政 策文件,根据审核认定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 审核认定实施办法。要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乡村医生身 份和工作时间的审核与认定,最后核定人员名单要经过局领 导集体讨论确定。 各地在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 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严格把好公告、 审核、认定、公示各个环节,切实把审核认定工作要求落到 实处。8附件乡村医生调整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姓 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 号 码 家庭地址 所在村卫 生室名称 1. 执业证书 种 类 2. 3. 起止时间 执业证 书编码 性 别 户 口 籍贯 居民□ 健康状况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 2. 3. 所在医疗机构和在岗工作时间 姓名 证明人 联系电话 农民□个 人 经 历证件遗失者需提供同期村民、乡村医生证明意见,另附书面资料。 所 在 村委会 证 明 意 见盖章 年 月 日9所在乡镇卫 生院证明 意见 年盖章 月日当地乡镇 政府证明 意 见盖章 年 月 日经审核,认定该同志原在岗工作时间年限为 卫生行政部 门意见年。盖章 负责人: 身份证、执业证书复印件粘贴处: 经办人: 年 月 日10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局文件鄞卫发[2011]116 号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曾经从事乡村医生 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 审核工作的通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 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发 [2011]199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加强领导。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 加强领导。 会养老保险有关审核工作政策性强,调整人员情况复杂,事 关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为此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认真向 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汇报,加强组织领导; 要认真研究政策,把好初审关;要发动各行政村(居委会)1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尽可能通知到每一位从事过乡村医生 (含赤脚医生、接生员)的人员。 二、坚持原则。在工作中要严肃纪律,实事求是,坚持 坚持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握好初审的各个环节。各单位 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项工作,要深入到村委会(居委会)进行 走访,要积极向当地村民和老卫生工作者了解情况。对发现 填报《乡村医生调整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 核表》)有不符合实际的,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予以纠正。 三、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填报的《审核表》必须用黑色(蓝色)水 笔(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各单位对申请人提 交的证书原件进行审核后,退还原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 原件相符,审核人:×××”并加盖单位公章,粘贴于《审 核表》中规定空格。 (二)各单位请于 2011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初审工作, 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区卫生局医政科教科。相关材料要求如 下: 1、有《证书》人员:已加盖当地乡镇政府公章的《审 核表》(纸质)一份。 2、无或遗失《证书》人员 (1)已加盖当地乡镇政府公章的《审核表》(纸质) 一份;2(2)从业所在村同年龄段村民(至少 3 人)的书面证 明一份; (3)同一乡镇同期从事乡村医务工作的乡村医生(至 少 2 人)书面证明一份; (4)从业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从医书面证明一份。 其中(2)、(3)、(4)中的书面证明须明确写出当 事人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起止年月;(2)、(3)中证明人均 须填写身份证号码。 3、各单位提交《鄞州区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申请名 单汇总表》(见附件),上报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三)区卫生局对各地上报的《审核表》进行复核,统 一填写《公示表》,对被认定为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及其从 业年限在乡村医生从业地进行公示。 本项工作涉及面广,如有疑难问题、特殊情况的,及时 与区卫生局医政科教科联系,联系人:陈国新(87418658, 678180)、陈益民(87418652,678160)。 附件:鄞州区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申请名单汇总表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乡村医生 题词 转发 养老保险 通知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局办公室32011 年 9 月 28 日印发附件填报人:鄞州区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申请名单汇总表联系电话:从事 村医 开始 年月填报日期:合计从事乡 医(年)年月日参加养老保险情况 离岗年月 已参保 未参保 参保类型 参保年数 联系电话序号乡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村室4浙江省卫生厅文件浙卫发〔2011〕199号关于做好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 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22 号) ,为妥善做好曾经从事乡村医生 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审核工作,经商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的审核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 列入此次调整待遇范围的对象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须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职 工养老保险的不在本文件的调整范围之内。5(二)须有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经历。具体包括: 1.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曾经在村卫生室(村级社 区卫生服务站)执业,并持有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04 年版、2009 年版)、 《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乡村医生 、 、 执业证书(临时) 、 》 《医士执业证书》 《赤脚医生证书》 、 、 《卫生员(保健员、接生员)证书》等证书之一的乡村医 生。除上述证书外的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相关证件或证据, 由各县(市、区)卫生局视当地具体情况商县(市、区) 人力社保部门后确定。 2.目前在岗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村级社区卫 生服务站)执业,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004 年版、 2009 年版) ,或持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的认定 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按本人在年满 60 周岁和城 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 计算 (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 超过 60 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 。 乡村医生从事相关工作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认定: (一)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 从业起始时间:1.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004 年 版、2009 年版)的,以 2004 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 核表”登记的首次从业时间为准。2.持其他证书的人员, 从取得最早证书时间算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持 1.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004 年版、 20096年版)的,离岗时未年满 60 周岁的,以离岗之日止;离岗 时已年满 60 周岁的,计算至 60 周岁。2.持其他证书的人 员,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离岗时已年满 60 周岁的,计算至 60 周岁;未满 60 周岁的,计算至实际离岗时间,最迟不得 超过 2003 年 12 月 31 日。 从业启始至截止时间内有中断执业的时间确认,由当地 卫生、人社部门认定。 (二)目前在岗的乡村医生。 从业起始时间: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004 年版、 2009 年版)的,以 2004 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登记的首次从业时间为准;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的,以发证时间为准。 截止时间:未年满 60 周岁的,从业在岗时间计算至城 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前(2010 年 1 月 1 日前) ;已年满 60 周岁的,从业在岗时间计算至 60 周岁。 三、审核认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出的 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 (一)申请人填写统一格式申请表(见附件) ,有原始 资料的提供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原始资料丢失的,提供 从业所在村同年龄段村民(至少 3 人)的书面证明,同一乡 镇同期从事乡村医务工作的乡村医生 (至少 2 人) 书面证明, 从业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从医书面证明。申请人将相关资料 递交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乡村医生身7份和从业年限,在乡村医生从业所在村村委会、所属乡镇政府 进行公示。公示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无异议的予 以确认,对公示有疑义和投诉举报的,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审核公示完成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 核准的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四)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将审核认定情况报市卫生局,由市 卫生局汇总后报我厅。 四、工作要求 此次待遇调整涉及人员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政策性 强,事关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研究政 策文件,根据审核认定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 审核认定实施办法。要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乡村医生身 份和工作时间的审核与认定,最后核定人员名单要经过局领 导集体讨论确定。 各地在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 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严格把好公告、 审核、认定、公示各个环节,切实把审核认定工作要求落到 实处。8附件乡村医生调整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姓 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 号 码 家庭地址 所在村卫 生室名称 1. 执业证书 种 类 2. 3. 起止时间 执业证 书编码 性 别 户 口 籍贯 居民□ 健康状况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 2. 3. 所在医疗机构和在岗工作时间 姓名 证明人 联系电话 农民□个 人 经 历证件遗失者需提供同期村民、乡村医生证明意见,另附书面资料。 所 在 村委会 证 明 意 见盖章 年 月 日9所在乡镇卫 生院证明 意见 年盖章 月日当地乡镇 政府证明 意 见盖章 年 月 日经审核,认定该同志原在岗工作时间年限为 卫生行政部 门意见年。盖章 负责人: 身份证、执业证书复印件粘贴处: 经办人: 年 月 日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