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界定及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探讨

【摘要】很长时间以来,我国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界定概念不一。从某些法律来看,一般金融消费者涉及到了我国所有的传统的金融业。但是对于消费者自身的条件来看,对金融业有很大的限制。在现实生活中,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具有很大的跨行业性,有些人认为消费者只要具备金融知识,有强大的承受能力,在此基础上接受某些金融服务,则都可以被称作是金融投资者。本文对域外法中的金融消费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讨论了我国目前对金融消费者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消费者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界定因素进行了研究,希望以此促进人们对两者的认识,在金融投资过程中更好的进行把握。

【关键词】金融 消费者 投资者

金融业崛起之后,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也日渐兴起,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随着之后金融危机的发生,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热潮也此起彼伏。我国在2006年首次在法律中运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该法律规定了利益保护的原则,尤其是对客户进行保护,并且指出金融业的创新首先应该满足投资者和消费者的需求,要充分的维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但是尤其不足的是,在这一法律中却没有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区分和界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2011年,保监会依次建立了保险消费者保护局,2012年,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局。这些保护机构的建立,让金融业陷入了法律的保护中。但是,在法律日益完善的前提下,由于我国在金融消费者的界定认识不易,因此严重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

一、域外法中的“金融消费者”

英国在2000年中首次在市场法案中运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这样概念的出台,使得人们对金融行业中的差异有所减少。这种概念的出台和英国所使用的金融统治体制有一定的关联性。在这一法案中,其注重于将消费者分为专业和非专业,在此基础上,强调要为非专业的消费者提供特殊的保护,但是我们发现在消费者分类中明显的对专业的消费者的保护比较大。从2010年英国政府实行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消费者的权益就受到了金融业的保障。但是,我们能够看到,无论监管的对象和现状如何,在监管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首先我们必须放在第一位置上。

美国也在1999年针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提出了法律上的概述,他们将消费者认为是因为家庭、个人或者家庭某种目的所进行金融产品交易的人。为了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美国出出台的法案严格保障人民在进行金融买卖中首先要对产品信息进行确认,禁止人们在进行银行卡消费中出现欺诈,在此基础上对金融业产品的一些不诚信的行为进行打压和抵制。在美国法案中,更清晰的是,将消费者个体看作是受托人的代表,而金融服务产品则是在金融机构中为家庭所需要的物品进行选择和买卖的过程。在这一法案中,它主要强调了金融行业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的储蓄和信用卡交易,在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方面没有更大的说明。 2000年日本出台了《金融商品销售法》。这一法律在传统的基础上,将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它定义金融消费者是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在金融中被动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在这一说明中,金融消费者所涵盖了所有金融业,并且消费者不具有金融知识,而对于金融从业者来说,其在进行金融服务推荐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对金融消费者服务做出保证。日本法将一些分业进行监管的项目统一变为综合监管,使得金融产品中的一些价格出现了大的变动。在日本法案出台的情况下,虽然受到了一些法律的限制,但是在形式上有很多的个人投资的色彩在里面。

二、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认识

很多年来,有不少的学者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他们认为在我国只有投资者和消费者这一分别,而这两个概念并不能够运用到金融领域中。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对于金融产品,没有所谓的消费,只有一些产品才有所谓的内涵。但是绝大部分的人们还是赞成金融消费者本身这一概念的,但是在具体的概念界定中却是存在着分歧。例如,有人

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金融机构中通过建立金融关系,从而进行金融服务的客户。这种关系只是以客户的投资领域来进行区分,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原先所要表达的意义;此外,很多人认为在金融领域中客户所进行的正是投资者所进行的活动,在此基础上我们不能够否认其作为消费者的身份和真实意义。此外,还有人认为金融消费者是在生活的基础上,接受金融服务,从而进行生活维护的事项,这种划分主要依赖于金融服务的行为目的性。通过将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属性来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的共有属性。

三、金融消费者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界定应考虑的要素

据我国所有的研究来看,金融消费者应该考虑到的要素主要有金融消费的涵盖项目,金融消费者分范围,金融产品的风险性。从第一个要素来看,在对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某些传统的投资金融类别能否统一归咎于金融消费。在其它意义上来看,投资额消费之间具有排斥性的成分,投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理解为是通过放弃自己现在的消费而进行的投资,而消费这一行为主要是满足人们个人现实的需要。更深层次进行了解就是,由于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它只是作为获取经济价值来说的,其在运行的过程中可能遭遇到减值。单看消费这一问题却不存在减值的问题,对产品的消耗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另一方面的说法。在传统的观念中,一般从事证券类的活动我们通常将其称作是投资,而对于个人家庭中存在的从事存款、保险活动的被称作消费。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银监会与保监会都已明确的承认金融消费者的这一概念,但是证券行业中仍旧使用投资者的概念。其他要素也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在对其进行确认的过程中不能很好的进行区分,导致目前在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这一概念中仍旧存在着许多的争端。但是我们能够确定的一点是,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作为投资者,在涉及到金融领域中一定要慎之又慎,以保证自身的权益。

四、结语

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关系界定不一,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辨别。通过对其二者关系进行分析,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人们对其的分辨,在实际的金融操作中更加灵活和安全。

【摘要】很长时间以来,我国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界定概念不一。从某些法律来看,一般金融消费者涉及到了我国所有的传统的金融业。但是对于消费者自身的条件来看,对金融业有很大的限制。在现实生活中,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具有很大的跨行业性,有些人认为消费者只要具备金融知识,有强大的承受能力,在此基础上接受某些金融服务,则都可以被称作是金融投资者。本文对域外法中的金融消费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讨论了我国目前对金融消费者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消费者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界定因素进行了研究,希望以此促进人们对两者的认识,在金融投资过程中更好的进行把握。

【关键词】金融 消费者 投资者

金融业崛起之后,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也日渐兴起,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随着之后金融危机的发生,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热潮也此起彼伏。我国在2006年首次在法律中运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该法律规定了利益保护的原则,尤其是对客户进行保护,并且指出金融业的创新首先应该满足投资者和消费者的需求,要充分的维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但是尤其不足的是,在这一法律中却没有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区分和界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2011年,保监会依次建立了保险消费者保护局,2012年,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局。这些保护机构的建立,让金融业陷入了法律的保护中。但是,在法律日益完善的前提下,由于我国在金融消费者的界定认识不易,因此严重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

一、域外法中的“金融消费者”

英国在2000年中首次在市场法案中运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这样概念的出台,使得人们对金融行业中的差异有所减少。这种概念的出台和英国所使用的金融统治体制有一定的关联性。在这一法案中,其注重于将消费者分为专业和非专业,在此基础上,强调要为非专业的消费者提供特殊的保护,但是我们发现在消费者分类中明显的对专业的消费者的保护比较大。从2010年英国政府实行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消费者的权益就受到了金融业的保障。但是,我们能够看到,无论监管的对象和现状如何,在监管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首先我们必须放在第一位置上。

美国也在1999年针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提出了法律上的概述,他们将消费者认为是因为家庭、个人或者家庭某种目的所进行金融产品交易的人。为了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美国出出台的法案严格保障人民在进行金融买卖中首先要对产品信息进行确认,禁止人们在进行银行卡消费中出现欺诈,在此基础上对金融业产品的一些不诚信的行为进行打压和抵制。在美国法案中,更清晰的是,将消费者个体看作是受托人的代表,而金融服务产品则是在金融机构中为家庭所需要的物品进行选择和买卖的过程。在这一法案中,它主要强调了金融行业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的储蓄和信用卡交易,在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方面没有更大的说明。 2000年日本出台了《金融商品销售法》。这一法律在传统的基础上,将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它定义金融消费者是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在金融中被动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在这一说明中,金融消费者所涵盖了所有金融业,并且消费者不具有金融知识,而对于金融从业者来说,其在进行金融服务推荐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对金融消费者服务做出保证。日本法将一些分业进行监管的项目统一变为综合监管,使得金融产品中的一些价格出现了大的变动。在日本法案出台的情况下,虽然受到了一些法律的限制,但是在形式上有很多的个人投资的色彩在里面。

二、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认识

很多年来,有不少的学者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他们认为在我国只有投资者和消费者这一分别,而这两个概念并不能够运用到金融领域中。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对于金融产品,没有所谓的消费,只有一些产品才有所谓的内涵。但是绝大部分的人们还是赞成金融消费者本身这一概念的,但是在具体的概念界定中却是存在着分歧。例如,有人

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金融机构中通过建立金融关系,从而进行金融服务的客户。这种关系只是以客户的投资领域来进行区分,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原先所要表达的意义;此外,很多人认为在金融领域中客户所进行的正是投资者所进行的活动,在此基础上我们不能够否认其作为消费者的身份和真实意义。此外,还有人认为金融消费者是在生活的基础上,接受金融服务,从而进行生活维护的事项,这种划分主要依赖于金融服务的行为目的性。通过将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属性来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的共有属性。

三、金融消费者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界定应考虑的要素

据我国所有的研究来看,金融消费者应该考虑到的要素主要有金融消费的涵盖项目,金融消费者分范围,金融产品的风险性。从第一个要素来看,在对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某些传统的投资金融类别能否统一归咎于金融消费。在其它意义上来看,投资额消费之间具有排斥性的成分,投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理解为是通过放弃自己现在的消费而进行的投资,而消费这一行为主要是满足人们个人现实的需要。更深层次进行了解就是,由于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它只是作为获取经济价值来说的,其在运行的过程中可能遭遇到减值。单看消费这一问题却不存在减值的问题,对产品的消耗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另一方面的说法。在传统的观念中,一般从事证券类的活动我们通常将其称作是投资,而对于个人家庭中存在的从事存款、保险活动的被称作消费。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银监会与保监会都已明确的承认金融消费者的这一概念,但是证券行业中仍旧使用投资者的概念。其他要素也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在对其进行确认的过程中不能很好的进行区分,导致目前在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这一概念中仍旧存在着许多的争端。但是我们能够确定的一点是,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作为投资者,在涉及到金融领域中一定要慎之又慎,以保证自身的权益。

四、结语

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关系界定不一,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辨别。通过对其二者关系进行分析,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人们对其的分辨,在实际的金融操作中更加灵活和安全。


相关内容

  •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方向
  •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方向 说明: 根据学校要求,论文选题一人一个,不得重复.下列参考选题方向并不是确定的论文选题(题目),学院要求上报的论文选题是确定的论文题目,学生选题不受此范围的限制,可在导师指导下确定新颖的设计合理的论文题目. 一.法理.法史类 1. 当代中国治吏问题法律研究 2. 法与廉 ...

  • 2018届法律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 法律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一.论文选题说明 该选题表是某重点大学多名在校教师多年指导毕业论文的总结,为了更好地引导学生写作论文. 另外,在论文写作.格式规范以及论文答辩等等方面有困难的同学,请仔细看这些题目,看几个后你就会有所收获.这些题目写作以及答辩都比较容易!!二.论文参考题目 ★我国社会主义市 ...

  • 北京商品房房价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北京商品房房价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崔承颖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44) [摘要]近几年北京房价飞速上涨,政府为抑制房价出台了多项政策,但房价依然居高不下.文章从影响房价的 不同主体,即从消费者.房产商以及政府三个方面选取主要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对1999-2009年的有关数据 ...

  •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冰冰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互联网加金融的新型模式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有效地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当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尚存在很大的问题,本文首先给出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其次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进行分析,然后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目前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行探 ...

  • 中国大陆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与发展(国外定义.分类依据)
  • 中国大陆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与发展 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蔡 浩 仪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是金融业务综合化与一体化的产物,属于金融创新的范畴.金融控股公司一方面意味着规模效应.协同效应.运营成本的降低,另一方面它也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们对日本.英国.美国.德国的考察中看到,各国对金融控股 ...

  • 开放型经济的评价体系研究进展_孙敬水
  • 第32卷第2期 2016年2月国际经贸探索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Research Vol. 32N o. 2F E B . 2016 开放型经济的评价体系研究进展 孙敬水,林晓炜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深入探讨开放型经济的 ...

  • 2011届法学本科论文选题1
  • 2011届法学本科论文选题 1论税权的合理配置 2不动产课税的可行性及其理论和现实意义 3论税收立法的公众性 4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 5完善我国财产税法律制度的思考 6环境税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7论房地产的税收调控 8论我国商品税的变革及得失 9网络环境下的税收问题 10浅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

  • 服务贸易中的商业存在与自然人流动--促进作用还是抑制作用_
  • 财贸研究2009.6 服务贸易中的商业存在与自然人流动 --促进作用还是抑制作用? 蒙英华 (复旦大学,上海200433: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201620) 摘要:政府在制订服务贸易政策时,往往忽略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之间存在的交互效应,从而导致贸易政策效果产生偏差.通过对服务贸易中的自然人流动与商业 ...

  • 项卫星-中美经济相互依赖中的消极依赖与积极依赖 (1)
  • 中美经济相互依赖中的消极依赖与积极依赖 --基于敏感性视角的分析 作者简介及联系方式: 项卫星,男,吉林大学美国研究所副所长,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美国经济.国际金融 主要研究成果:在<世界经济>.<国际经济评论>.<国际金融研究>.&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