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2016-09-14

摘要:2012年以来,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简称“偿二代”),并于2015年正式开始试运行。本文分析了“偿二代”的制度框架与主要意义,并将“偿二代”与欧美主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与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完全可比。同时,偿二代在充分借鉴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关键词:偿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国际经验比较

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2013年5月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2015年2月保监会正式印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及过渡期内试运行方案,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掀开了新的历史篇章。与偿一代侧重定量监管和规模导向的特征相比,偿二代采用国际通行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框架,具有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偿二代的17项主干监管规则有机联系,共同作用,构建了一套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安全网(图1)。

一、偿二代的制度框架

(一)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通过科学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可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二是实际资本评估标准,即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标准和认可标准;三是资本分级,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和特点;四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量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二)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支柱共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风险的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如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管理架构和流程等,并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进而根据评估结果计量公司的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三是监管检查和分析,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四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性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三)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在第一、二支柱的基础上,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新兴保险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支柱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与市场相关方建立持续、双向的沟通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三是规范和引导评级机构,使其在偿付能力风险防范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偿二代的主要意义

(一)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偿二代有利于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促使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既能直接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又能对保险公司以往粗放式发展模式形成有力制约,引导保险公司平衡业务增长、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发展方式转型。此外,偿二代有利于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偿二代建设的目的不是提高资本要求,而是更加科学合理地计量各类风险。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兼顾价值的原则,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增强风险与资本要求的相关性,科学合理地设定资本要求,避免资本冗余,减轻行业资本负担。

根据保监会2014年6月30日测试结果,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下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稳定,仍然为紧平衡状态。从公司情况看,偿二代下大约三分之一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所上升,三分之二的公司有所下降。产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48%、17%和35%;寿险公司

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22%、66%和12%;再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51%、36%和13%。

试运行首份季度报告数据显示,偿二代下,一季度末行业偿付能力整体充足,全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64%。其中,财产险公司平均充足率为282%,人身险公司为256%,再保险公司为383%。与偿二代测试时得到的2014年6月末的数据相比,2015年1季度末行业偿二代偿付能力状况明显改善,财险公司上升40个百分点,寿险公司上升37个百分点,再保险公司上升77个百分点,不达标公司数量大幅减少6家。这反映出偿二代规则已经引导公司着手调整经营战略、加强风险管理并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偿二代实施的成效正在逐步显现。

(二)支持保险监管改革升级

当前,保监会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形成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市场化改革思路,在投资市场化、费率市场化和市场准入退出等领域迈出了“放开前端”的实质性步伐;在放松对市场行为行政管制的情况下,保监会将监管资源更多地放在后端,强化对风险的监管。偿二代“三支柱”实现了对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监管,为保险监管市场化提供了重要保障。如通过第一支柱最低资本的刚性约束加强事后监管,通过第二支柱的风险综合评价和第三支柱公开信息披露来强化事中过程性监管,通过第一支柱压力测试和第二支柱的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实现风险的事前预警。偿二代将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为保险行业在产品、费率、投资和服务等方面的创新打开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欧洲与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监管改革的重点,世界上保险业发达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在推进此项工作。国际上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并不统一,最有影响力的标准体系是欧洲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美国的基于风险的资本标准。

(一)欧盟偿付能力Ⅱ(Solvency Ⅱ)

1、Solvency Ⅱ的背景。

欧盟偿付能力体系包括偿付能力Ⅰ和偿付能力Ⅱ两种监管标准。随着保险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监管技术和监管理念也随之发生转变,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Solvency Ⅰ已完全不能满足欧洲保险业对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要求,欧盟亟需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框架来规范整个保险行业,Solvency Ⅱ就顺应时代发展而产生。既关注单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又要考虑公司的治理结构、行业风险规范以及行业整体的偿付能力等问题,建立Solvency Ⅱ的目的可概括为:提高保险监管效率,制定以风险为基础的系统制度,严格责任准备金和资本要求,搭建风险管理的综合框架,认清风险差异和减缓风险,达到用固定的标准或内部模型计算风险资本的要求。

2、Solvency Ⅱ的三支柱框架。

2000年后,欧盟启动Solvency Ⅱ,并于2009年通过了监管指令文件。Solvency Ⅱ主要借鉴了巴塞尔协议的监管理念,建立了定量要求、定性要求和信息披露的“三支柱”体系,目标是在欧盟建立统一的、以风险度量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体制。

Solvency Ⅱ的第一支柱是定量要求标准。要求技术准备金必须采用市场一致度量原则,然后通过标准方程或内部模型确定两个资本要求,即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和最低资本要求(MCR),同时对自有资金也有一定的限度要求。第二支柱是定性要求标准。强调保险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要有良好的内控制度并符合相关的监管审核。第三支柱是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向公众和监管机构披露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报告,做到公开、透明。

Solvency Ⅱ三支柱主要目标在于改进技术水平标准,使各项资本要求能够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风险,通过适合的模型设计提高保险监管水平的同时避免多余资本的要求,既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又能够保障充足的资本给保险公司投资发展,从而有助于提升欧盟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3、Solvency Ⅱ的特点。

一是监管理念与银行业巴塞尔Ⅱ和Ⅲ趋同,借鉴了三支柱管理体系,促进金融监管的一致性。二是体现了全面风险管理理念。通过三支柱的要求,不仅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涵盖了偿付能力的计算,同时关注公司的整体运营情况、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不同层面的信息,充分体现以风险为基础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全面风险监管管理思路。三是考虑了风险之间的相关性,提出了一整套系统计算方式。在各项资本要求加总时,通过设置风险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考虑了不同产品、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业务线之间与不同国家之间风险的相关性。四是风险转移意识增强。Solvency Ⅱ中对于风险波动性较大的业务增加了资本要求,关注异常资本密集的风险,体现了其审慎性原则,同时增加的资本能够保障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但这同时会限制保险公司的资本流动性。在这种情况下,就鼓励保险公司寻找新的方式来转移风险,或者停止那些经济价值不高的投资组合。五是体现了市场一致性原则。通过使用国际会计准则来计算公司的资产与负债情况,以市场的公允价值为标准,这与国际财务会计报告条件一致。它能够提高公司财务账簿的准确性,提供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可比性,有助于增加投保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信任,大大地提高了其科学性。

4、Solvency Ⅱ的缺点。

一是开发成本及监管成本过高。Solvency Ⅱ中关于风险及其相关性的度量要求较高,其中包括难以量化的操作风险。同时,由于监管要求和计算方式不同,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都需重新进行,再加上内部模型的个性化太强,过于复杂,这就要求更高的管理、科技、审计及精算水平,对于独立使用内部模型的公司还得进行针对性的监管。

二是内部模型的设定优劣难以判断。一些保险公司选择使用自己的内部模型来计算各种资本要求时,可能利用复杂的内部模型机制蓄意掩藏自身风险,降低资本要求。对于这一点,监管机构很难发现,这就要求要有更高的监管水平和完善的监管制度。

三是监管尺度难以保持一致。欧盟这个特殊的经济联盟包含了27个成员国,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不同,其保险公司的规模也不相同。在操作上,小型保险公司可以不遵从Solvency Ⅱ的规定,仍然沿用以前的标准,一般的保险公司能够降低相应的标准。但由于欧盟各个国家监管水平层次不齐,每个国家对于同类本国保险公司进行监管时,尺度也难以保持一致。

(二)美国偿付能力现代化计划(SMI)

美国风险资本标准(RBC)发展于20世纪末,根据不同风险设定相应的资本要求,注重提高保险公司的安全性,简单易操作。它采用了不同于通用会计准则的法定会计准则作为资产负债的评估基础。自2008年以来,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推行了美国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SMI),在对国际保险、银行监管以及国际会计准则最新进展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重点从资本要求、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集团监管、法定会计和财务报告(含评估)以及再保险等五个领域研究完善美国RBC制度。

1、资本要求。

SMI将对现有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进行更新及完善,对现有RBC公式进行修订,对计算口径进行统一规范,确定各RBC风险因子公式的置信水平、时间区间及其互相一致性。但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同时强调,美国不会大幅改动RBC公式,将继续使用RBC作为公司资本要求的标准和触发监管干预措施的底线。SMI还将重新评估现有RBC中未考虑的特定风险,包括建立清晰的巨灾风险标准、进一步细化资产及投资风险标准和完善再保险信用风险标准。

2、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对自身风险的管理或缓释能力进行评估正成为国际保险监管的一大趋势。SMI对全面风险管理(ERM)和风险与偿付能力自评估(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以下简称ORSA)等风险管理工具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NAIC于2012年3月发布了“NAIC风险与偿付能力自评估报告(ORSA)指南”,将ORSA纳入美国RBC监管框架中。

3、集团监管。

SMI吸取了历次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增加并修订了RBC中集团监管方面的内容,强化了监管机构的权力。SMI认为金融危机的核心教训是,监管机构必须能够评估集团内各子公司的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可能对集团内保险公司造成的影响。SMI将在现有集团公司监管方式上增加对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监控,以确保监管机构能够更好地观察集团内各子公司的运营情况,形成一个“窗口和防火墙(Windows and Walls)”的监管框架。这一框架具体包括: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建立与各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联席会(Supervisory Colleges)机制,强化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信息获取能力,强化董事会及高管的责任,对集团进行资本评估等。

4、法定会计和财务报告。

目前,美国寿险准备金还是采用基于规则的方法进行评估,SMI已决定实施基于原则的寿险准备金评估方法。2009年底,NAIC发布了新的《准备金评估模板法》,增加了原则导向的条文,将在操作手册出台后正式施行。操作手册由监管机构的精算人员分析新方法对行业的影响后起草,重点研究使用基于各个假设的边际或综合边际、再投资资产的收益率假设、死亡率发展及净保费准备金定义等问题。

5、再保险。

2008年冬NAIC年会通过了再保险监管现代化框架建议(再保险框架),主要涉及未获美国监管部门授权的再保公司的抵押品要求、授权标准以及美国再保险监管框架的修订。针对上述三个问题,SMI对美国再保险示范法(Credit for Reinsurance Model Law #785)及再保险示范监管规则(Credit for Reinsurance

Model Regulation #786)进行了修订。SMI希望通过重新审视和改进再保险监管法规达到促进跨境再保交易、提高美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力、保护美国保险公司及承保人免受偿付能力不足风险的目的。

四、偿二代与欧美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比较

总体上看,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符合国际资本监管的改革方向,与国际主流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完全可比。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理念,与欧盟偿付能力Ⅱ、美国RBC和巴塞尔资本协议完全一致;偿二代采用国际通行的三支柱框架,符合国际资本监管的改革趋势:偿二代在监管标准制定中,采用先进的随机方法对风险进行测算,并实行资本分级,打开了资本工具创新的“天花板”,丰富了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这都符合国际发展潮流。

(一)相同点:都以风险为导向

偿二代与国际主流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最主要共性特征是都以风险为导向。与偿一代的规模导向相比,偿二代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风险覆盖更加全面。偿二代采用的三支柱框架,比较完整地覆盖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构建了一套全面的风险识别、计量和防范体系。二是风险计量更加科学。对于可量化风险,偿二代采用先进的随机方法对其进行度量;对于难以量化的风险,偿二代通过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建立了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分类评价的机制,确保评估更加全面科学。三是风险反应更加敏感。偿二代能及时反映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业务结构和投资结构等调整所带来的风险变化。公司非理性竞争和高风险投资等行为将导致其资本要求提高,因而可引导并促使公司经营更加理性,行业竞争更加有序。四是风险管理得到强化。偿二代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要求相挂钩,风险管理水平高的公司,资本要求就下降;反之,资本要求就提高。而且,偿二代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由偿一代下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体系,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将直接影响这三个指标,引导和促使公司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二)不同点:更加立足中国实际

偿二代在充分借鉴国际主流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一是充分体现我国新兴市场的实际。针对新兴市场金融体系不健全且有效性不高的实际,偿二代下的资产负债评估既没有采用欧II的市场一致评估原则,也没有采用美国RBC的法定价值法,而是立足中国实际,采用了以会计报表账面价值为基础并适当调整的方法。针对新兴市场底子薄且资本相对短缺的实际,偿二代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准确地计量风险,释放冗余资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率。针对新兴市场技术水平相对薄弱的实际,偿二代将大量模型计量工作前置到建设过程,量化资本标准主要采用综合因子法,可操作性强,实施成本低。针对新兴市场发展速度快且风险变化快的实际,偿二代预留必要的接口,

能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在不影响规则框架的情况下,完善监管要求,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动态性。

二是充分体现我国保险业实际。偿二代首次建立了中国保险业的风险分层模型,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分为难以监管风险和可监管风险,其中可监管风险又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系统风险。在此基础上,它对每类风险又做了多层细分,建立了中国保险业系统、科学的风险分层模型,这是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偿二代各项参数和因子,是基于我国保险业近20年的大数据实际测算得到的结果,客观反映了我国保险业的风险状况。在大金融、大资管背景下,偿二代还考虑了保险业与银行业和证券业资本监管规则的协调。

作者简介:陈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现就职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 陈晨 来源: 《深圳金融》2016年第4期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2016-09-14

摘要:2012年以来,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简称“偿二代”),并于2015年正式开始试运行。本文分析了“偿二代”的制度框架与主要意义,并将“偿二代”与欧美主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与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完全可比。同时,偿二代在充分借鉴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关键词:偿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国际经验比较

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2013年5月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2015年2月保监会正式印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及过渡期内试运行方案,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掀开了新的历史篇章。与偿一代侧重定量监管和规模导向的特征相比,偿二代采用国际通行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框架,具有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偿二代的17项主干监管规则有机联系,共同作用,构建了一套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安全网(图1)。

一、偿二代的制度框架

(一)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通过科学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可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二是实际资本评估标准,即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标准和认可标准;三是资本分级,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和特点;四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量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二)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支柱共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风险的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如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管理架构和流程等,并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进而根据评估结果计量公司的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三是监管检查和分析,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四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性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三)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在第一、二支柱的基础上,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新兴保险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支柱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与市场相关方建立持续、双向的沟通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三是规范和引导评级机构,使其在偿付能力风险防范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偿二代的主要意义

(一)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偿二代有利于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促使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既能直接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又能对保险公司以往粗放式发展模式形成有力制约,引导保险公司平衡业务增长、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发展方式转型。此外,偿二代有利于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偿二代建设的目的不是提高资本要求,而是更加科学合理地计量各类风险。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兼顾价值的原则,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增强风险与资本要求的相关性,科学合理地设定资本要求,避免资本冗余,减轻行业资本负担。

根据保监会2014年6月30日测试结果,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下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稳定,仍然为紧平衡状态。从公司情况看,偿二代下大约三分之一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所上升,三分之二的公司有所下降。产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48%、17%和35%;寿险公司

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22%、66%和12%;再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51%、36%和13%。

试运行首份季度报告数据显示,偿二代下,一季度末行业偿付能力整体充足,全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64%。其中,财产险公司平均充足率为282%,人身险公司为256%,再保险公司为383%。与偿二代测试时得到的2014年6月末的数据相比,2015年1季度末行业偿二代偿付能力状况明显改善,财险公司上升40个百分点,寿险公司上升37个百分点,再保险公司上升77个百分点,不达标公司数量大幅减少6家。这反映出偿二代规则已经引导公司着手调整经营战略、加强风险管理并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偿二代实施的成效正在逐步显现。

(二)支持保险监管改革升级

当前,保监会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形成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市场化改革思路,在投资市场化、费率市场化和市场准入退出等领域迈出了“放开前端”的实质性步伐;在放松对市场行为行政管制的情况下,保监会将监管资源更多地放在后端,强化对风险的监管。偿二代“三支柱”实现了对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监管,为保险监管市场化提供了重要保障。如通过第一支柱最低资本的刚性约束加强事后监管,通过第二支柱的风险综合评价和第三支柱公开信息披露来强化事中过程性监管,通过第一支柱压力测试和第二支柱的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实现风险的事前预警。偿二代将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为保险行业在产品、费率、投资和服务等方面的创新打开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欧洲与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监管改革的重点,世界上保险业发达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在推进此项工作。国际上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并不统一,最有影响力的标准体系是欧洲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美国的基于风险的资本标准。

(一)欧盟偿付能力Ⅱ(Solvency Ⅱ)

1、Solvency Ⅱ的背景。

欧盟偿付能力体系包括偿付能力Ⅰ和偿付能力Ⅱ两种监管标准。随着保险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监管技术和监管理念也随之发生转变,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Solvency Ⅰ已完全不能满足欧洲保险业对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要求,欧盟亟需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框架来规范整个保险行业,Solvency Ⅱ就顺应时代发展而产生。既关注单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又要考虑公司的治理结构、行业风险规范以及行业整体的偿付能力等问题,建立Solvency Ⅱ的目的可概括为:提高保险监管效率,制定以风险为基础的系统制度,严格责任准备金和资本要求,搭建风险管理的综合框架,认清风险差异和减缓风险,达到用固定的标准或内部模型计算风险资本的要求。

2、Solvency Ⅱ的三支柱框架。

2000年后,欧盟启动Solvency Ⅱ,并于2009年通过了监管指令文件。Solvency Ⅱ主要借鉴了巴塞尔协议的监管理念,建立了定量要求、定性要求和信息披露的“三支柱”体系,目标是在欧盟建立统一的、以风险度量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体制。

Solvency Ⅱ的第一支柱是定量要求标准。要求技术准备金必须采用市场一致度量原则,然后通过标准方程或内部模型确定两个资本要求,即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和最低资本要求(MCR),同时对自有资金也有一定的限度要求。第二支柱是定性要求标准。强调保险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要有良好的内控制度并符合相关的监管审核。第三支柱是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向公众和监管机构披露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报告,做到公开、透明。

Solvency Ⅱ三支柱主要目标在于改进技术水平标准,使各项资本要求能够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风险,通过适合的模型设计提高保险监管水平的同时避免多余资本的要求,既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又能够保障充足的资本给保险公司投资发展,从而有助于提升欧盟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3、Solvency Ⅱ的特点。

一是监管理念与银行业巴塞尔Ⅱ和Ⅲ趋同,借鉴了三支柱管理体系,促进金融监管的一致性。二是体现了全面风险管理理念。通过三支柱的要求,不仅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涵盖了偿付能力的计算,同时关注公司的整体运营情况、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不同层面的信息,充分体现以风险为基础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全面风险监管管理思路。三是考虑了风险之间的相关性,提出了一整套系统计算方式。在各项资本要求加总时,通过设置风险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考虑了不同产品、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业务线之间与不同国家之间风险的相关性。四是风险转移意识增强。Solvency Ⅱ中对于风险波动性较大的业务增加了资本要求,关注异常资本密集的风险,体现了其审慎性原则,同时增加的资本能够保障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但这同时会限制保险公司的资本流动性。在这种情况下,就鼓励保险公司寻找新的方式来转移风险,或者停止那些经济价值不高的投资组合。五是体现了市场一致性原则。通过使用国际会计准则来计算公司的资产与负债情况,以市场的公允价值为标准,这与国际财务会计报告条件一致。它能够提高公司财务账簿的准确性,提供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可比性,有助于增加投保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信任,大大地提高了其科学性。

4、Solvency Ⅱ的缺点。

一是开发成本及监管成本过高。Solvency Ⅱ中关于风险及其相关性的度量要求较高,其中包括难以量化的操作风险。同时,由于监管要求和计算方式不同,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都需重新进行,再加上内部模型的个性化太强,过于复杂,这就要求更高的管理、科技、审计及精算水平,对于独立使用内部模型的公司还得进行针对性的监管。

二是内部模型的设定优劣难以判断。一些保险公司选择使用自己的内部模型来计算各种资本要求时,可能利用复杂的内部模型机制蓄意掩藏自身风险,降低资本要求。对于这一点,监管机构很难发现,这就要求要有更高的监管水平和完善的监管制度。

三是监管尺度难以保持一致。欧盟这个特殊的经济联盟包含了27个成员国,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不同,其保险公司的规模也不相同。在操作上,小型保险公司可以不遵从Solvency Ⅱ的规定,仍然沿用以前的标准,一般的保险公司能够降低相应的标准。但由于欧盟各个国家监管水平层次不齐,每个国家对于同类本国保险公司进行监管时,尺度也难以保持一致。

(二)美国偿付能力现代化计划(SMI)

美国风险资本标准(RBC)发展于20世纪末,根据不同风险设定相应的资本要求,注重提高保险公司的安全性,简单易操作。它采用了不同于通用会计准则的法定会计准则作为资产负债的评估基础。自2008年以来,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推行了美国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SMI),在对国际保险、银行监管以及国际会计准则最新进展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重点从资本要求、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集团监管、法定会计和财务报告(含评估)以及再保险等五个领域研究完善美国RBC制度。

1、资本要求。

SMI将对现有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进行更新及完善,对现有RBC公式进行修订,对计算口径进行统一规范,确定各RBC风险因子公式的置信水平、时间区间及其互相一致性。但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同时强调,美国不会大幅改动RBC公式,将继续使用RBC作为公司资本要求的标准和触发监管干预措施的底线。SMI还将重新评估现有RBC中未考虑的特定风险,包括建立清晰的巨灾风险标准、进一步细化资产及投资风险标准和完善再保险信用风险标准。

2、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对自身风险的管理或缓释能力进行评估正成为国际保险监管的一大趋势。SMI对全面风险管理(ERM)和风险与偿付能力自评估(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以下简称ORSA)等风险管理工具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NAIC于2012年3月发布了“NAIC风险与偿付能力自评估报告(ORSA)指南”,将ORSA纳入美国RBC监管框架中。

3、集团监管。

SMI吸取了历次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增加并修订了RBC中集团监管方面的内容,强化了监管机构的权力。SMI认为金融危机的核心教训是,监管机构必须能够评估集团内各子公司的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可能对集团内保险公司造成的影响。SMI将在现有集团公司监管方式上增加对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监控,以确保监管机构能够更好地观察集团内各子公司的运营情况,形成一个“窗口和防火墙(Windows and Walls)”的监管框架。这一框架具体包括: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建立与各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联席会(Supervisory Colleges)机制,强化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信息获取能力,强化董事会及高管的责任,对集团进行资本评估等。

4、法定会计和财务报告。

目前,美国寿险准备金还是采用基于规则的方法进行评估,SMI已决定实施基于原则的寿险准备金评估方法。2009年底,NAIC发布了新的《准备金评估模板法》,增加了原则导向的条文,将在操作手册出台后正式施行。操作手册由监管机构的精算人员分析新方法对行业的影响后起草,重点研究使用基于各个假设的边际或综合边际、再投资资产的收益率假设、死亡率发展及净保费准备金定义等问题。

5、再保险。

2008年冬NAIC年会通过了再保险监管现代化框架建议(再保险框架),主要涉及未获美国监管部门授权的再保公司的抵押品要求、授权标准以及美国再保险监管框架的修订。针对上述三个问题,SMI对美国再保险示范法(Credit for Reinsurance Model Law #785)及再保险示范监管规则(Credit for Reinsurance

Model Regulation #786)进行了修订。SMI希望通过重新审视和改进再保险监管法规达到促进跨境再保交易、提高美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力、保护美国保险公司及承保人免受偿付能力不足风险的目的。

四、偿二代与欧美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比较

总体上看,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符合国际资本监管的改革方向,与国际主流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完全可比。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理念,与欧盟偿付能力Ⅱ、美国RBC和巴塞尔资本协议完全一致;偿二代采用国际通行的三支柱框架,符合国际资本监管的改革趋势:偿二代在监管标准制定中,采用先进的随机方法对风险进行测算,并实行资本分级,打开了资本工具创新的“天花板”,丰富了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这都符合国际发展潮流。

(一)相同点:都以风险为导向

偿二代与国际主流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最主要共性特征是都以风险为导向。与偿一代的规模导向相比,偿二代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风险覆盖更加全面。偿二代采用的三支柱框架,比较完整地覆盖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构建了一套全面的风险识别、计量和防范体系。二是风险计量更加科学。对于可量化风险,偿二代采用先进的随机方法对其进行度量;对于难以量化的风险,偿二代通过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建立了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分类评价的机制,确保评估更加全面科学。三是风险反应更加敏感。偿二代能及时反映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业务结构和投资结构等调整所带来的风险变化。公司非理性竞争和高风险投资等行为将导致其资本要求提高,因而可引导并促使公司经营更加理性,行业竞争更加有序。四是风险管理得到强化。偿二代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要求相挂钩,风险管理水平高的公司,资本要求就下降;反之,资本要求就提高。而且,偿二代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由偿一代下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体系,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将直接影响这三个指标,引导和促使公司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二)不同点:更加立足中国实际

偿二代在充分借鉴国际主流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一是充分体现我国新兴市场的实际。针对新兴市场金融体系不健全且有效性不高的实际,偿二代下的资产负债评估既没有采用欧II的市场一致评估原则,也没有采用美国RBC的法定价值法,而是立足中国实际,采用了以会计报表账面价值为基础并适当调整的方法。针对新兴市场底子薄且资本相对短缺的实际,偿二代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准确地计量风险,释放冗余资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率。针对新兴市场技术水平相对薄弱的实际,偿二代将大量模型计量工作前置到建设过程,量化资本标准主要采用综合因子法,可操作性强,实施成本低。针对新兴市场发展速度快且风险变化快的实际,偿二代预留必要的接口,

能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在不影响规则框架的情况下,完善监管要求,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动态性。

二是充分体现我国保险业实际。偿二代首次建立了中国保险业的风险分层模型,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分为难以监管风险和可监管风险,其中可监管风险又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系统风险。在此基础上,它对每类风险又做了多层细分,建立了中国保险业系统、科学的风险分层模型,这是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偿二代各项参数和因子,是基于我国保险业近20年的大数据实际测算得到的结果,客观反映了我国保险业的风险状况。在大金融、大资管背景下,偿二代还考虑了保险业与银行业和证券业资本监管规则的协调。

作者简介:陈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现就职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 陈晨 来源: 《深圳金融》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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