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组织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4、根据本矿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制定本矿安全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技费的提取与使用,保证煤矿有足够的安全资金投入。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事故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形成例会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同时,应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6、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分类处理;能立即解决的,立即处理解决;难以立即解决的,组织进行研究,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方面予以保证。同时,对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7、组织制定煤矿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计划,开展全员安全教育活动,对工人进行入井前安全技术培训,组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本矿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本矿可能出现的事故类型,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救援预案。组织各职能部门和班组认真学习,并进行“反事故演练”。
9、煤矿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同时,按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矿山救护队。 我公司是正在筹建的一家采石公司,由于公司人员不齐,我是一个出纳,老总也下了个任务给我,叫我写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劳动用品发放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我在网上查了些,由于我是一位门外汉,真不知从何下手,恳求各位老师为我指点一下,或提供一下网址。千万分的感谢。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根据《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督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即:开采以液态、气态、固态形式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依照国家、市安全生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四)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及应急计划,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五)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通过安全评价。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验收标准。
(一)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作业规程、安全检查与培训制度。
(三)有专兼职安全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露天矿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度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五)矿井有合理的防排水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六)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矿井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安全。
(八)爆破器材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有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九)有尾矿库、排渣(土)场及排水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其监督管理。
(四)环保、监察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非煤矿山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发现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可要求企业立即改正或者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况紧急时,可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程序。矿山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已被列为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仍在非法生产的;凡是未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将依法追究矿主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行政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消原批准,并对相关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管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而发生特大事故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公司总经理和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对本企业劳动
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做好本职范围的安全工作,经常向全体职工进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教育。
二、公司总工程师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方向的技术工
作负总的责任,进行组织生产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解决生产中安全技术问题。
三、各车间部门对本部门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
具体领导责任,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四、各班组,对所管生产工序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
任,正确处理好生产进度和安全生产的关系,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职工不违章作业,人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五、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设备、供应、财务、
劳资、保卫等职能机构,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的职责。
六、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及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
(2)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3)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供改进意见和措施。
(4)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
(5)与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考核工作。
(6)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辅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
第三节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大纲要求: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
二、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三、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管理
一、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
二、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要求。
第三节安全生产投入
一、了解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
二、熟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原则;
三、熟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内容;
四、掌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方法。
大纲变化情况:
1、 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改为了解其目的和意义
2、 第二节内容求变。
3、 增加了熟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内容;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方法由熟悉改为掌握。
本讲要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设置
3、 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内容讲解: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另一方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部门一生产方面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安全生产。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落实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落实。二是通过明确责任使各类人员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预防事故和减少损失、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建立和谐社会等均具有重要作用。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总要求是横向到底,纵向到边。具体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
2、 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3、 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明确、具体,又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4、 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制定和落实,并应适时修订。
5、 应有配套的监督、检查等制度,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真正落实。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其内容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职能部门(如安全、设备、技术、生产、基建、人事、财务、设计、档案、培训、宣传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能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班组长
班组安全生产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5.岗位工人
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岗位工人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组织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4、根据本矿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制定本矿安全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技费的提取与使用,保证煤矿有足够的安全资金投入。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事故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形成例会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同时,应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6、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分类处理;能立即解决的,立即处理解决;难以立即解决的,组织进行研究,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方面予以保证。同时,对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7、组织制定煤矿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计划,开展全员安全教育活动,对工人进行入井前安全技术培训,组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本矿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本矿可能出现的事故类型,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救援预案。组织各职能部门和班组认真学习,并进行“反事故演练”。
9、煤矿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同时,按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矿山救护队。 我公司是正在筹建的一家采石公司,由于公司人员不齐,我是一个出纳,老总也下了个任务给我,叫我写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劳动用品发放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我在网上查了些,由于我是一位门外汉,真不知从何下手,恳求各位老师为我指点一下,或提供一下网址。千万分的感谢。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根据《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督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即:开采以液态、气态、固态形式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依照国家、市安全生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四)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及应急计划,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五)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通过安全评价。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验收标准。
(一)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作业规程、安全检查与培训制度。
(三)有专兼职安全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露天矿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度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五)矿井有合理的防排水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六)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矿井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安全。
(八)爆破器材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有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九)有尾矿库、排渣(土)场及排水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其监督管理。
(四)环保、监察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非煤矿山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发现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可要求企业立即改正或者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况紧急时,可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程序。矿山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已被列为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仍在非法生产的;凡是未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将依法追究矿主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行政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消原批准,并对相关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管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而发生特大事故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公司总经理和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对本企业劳动
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做好本职范围的安全工作,经常向全体职工进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教育。
二、公司总工程师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方向的技术工
作负总的责任,进行组织生产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解决生产中安全技术问题。
三、各车间部门对本部门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
具体领导责任,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四、各班组,对所管生产工序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
任,正确处理好生产进度和安全生产的关系,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职工不违章作业,人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五、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设备、供应、财务、
劳资、保卫等职能机构,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的职责。
六、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及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
(2)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3)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供改进意见和措施。
(4)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
(5)与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考核工作。
(6)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辅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
第三节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大纲要求: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
二、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三、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管理
一、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
二、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要求。
第三节安全生产投入
一、了解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
二、熟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原则;
三、熟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内容;
四、掌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方法。
大纲变化情况:
1、 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改为了解其目的和意义
2、 第二节内容求变。
3、 增加了熟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内容;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方法由熟悉改为掌握。
本讲要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设置
3、 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内容讲解: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另一方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部门一生产方面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安全生产。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落实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落实。二是通过明确责任使各类人员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预防事故和减少损失、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建立和谐社会等均具有重要作用。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总要求是横向到底,纵向到边。具体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
2、 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3、 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明确、具体,又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4、 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制定和落实,并应适时修订。
5、 应有配套的监督、检查等制度,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真正落实。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其内容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职能部门(如安全、设备、技术、生产、基建、人事、财务、设计、档案、培训、宣传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能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班组长
班组安全生产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5.岗位工人
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岗位工人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