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名称:衡水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红霞

注册地址:衡水市

联系电话:0318-7919868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名称: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夏俊

注册地址:衡水市

联系电话:0318-6870687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甲方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

座落位臵:衡水市人民西路与中湖大道交叉口东行50米路北 管理界限:康乐馨家园住宅小区

第三条

康乐馨家园住宅1---37号住宅楼,根据甲方工程陆续交付完成,乙方随时参与介入,并做好相关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 交房委托管理事宜

第四条 竣工综合验收前房屋及维修标准由甲、乙双方按约定标准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及《物业管理条例》,按照衡水市物业服务三级标准执行。

第五条 与业主、使用人办理物业交接验收和入住手续,按照衡水市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有关费用及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六条 对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管理。

房屋共用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面)专用房间、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用设施设备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装臵、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防设施、小区绿地、垃圾房、垃圾桶等。

第七条 其他委托管理事项

一、按甲乙双方的约定提供维修服务

二、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三、住宅区内的露天停车位,由乙方负责管理。

四、与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改建装修相关的工程管理。

五、物业档案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等。

六、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经相关部门委托可代收电费、水费、燃气费、房租、采暖费、邮政、通讯等费用。

七、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若产权人委托乙方维修时,一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八、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下水管道的疏通。

九、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十、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八条 委托管理期限自2016年__1_月_1__日起至__2016___年___12_月__31_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审核乙方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

2 、审核乙方有关前期物业管理的财务预算;

3、检查,监督乙方前期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4、监督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使用情况;

二、甲方义务

1 、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业主明示。

2、为乙方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创造条件,支持乙方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乙方的关系。

3、征求乙方对本物业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切实履行保修责任后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方可支付质保金)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4、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承担保修责任。

5、按规定向乙方提供全部工程技术档案资料(进驻验收合格后60日内)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文件。

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文件。

7、按《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按照衡水市的有关规定代收维修基金并依期规定交房屋管理部门。

8、提供符合有关建筑面积规定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9、负责处理有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也可委托乙方负责。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甲方委托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方案和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2、根据本合同委托管理事项,向甲方及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提出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小区物业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4、规劝、制止业主或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

5、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6、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

费用及其他费用。

7、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8、当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乙方的义务

1、履行本合同并依法经营管理,自觉维护甲方及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

3、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按照有关规定及报批程序使用维修基金。

5、物业管理用房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6、本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甲方所提供的全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物业办公用房、经营场所及甲方投资购臵的办公设备。

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业主办理正式入住前,乙方前期介入时甲方给予乙方的补助款应同时到位与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未交付使用、未出售的一期住宅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按照衡水市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米0.45元向乙方支付。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已交付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照每月每平米0.45元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

四、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物价部门批准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如若增加物业服务费),从批准执行之日起,乙方按调整标准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十二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也可委托乙方实施保修,保修费用

由甲方支付,如若乙方代为维修后乙方凭维修单据(一式两份)向甲方工程部提交,收取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交付单据后3日内甲方交向乙方结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二项)有关约定使乙方不便或无法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预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于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第十条(第二项)有关约定的未尽职责、未例行义务或例行义务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预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于赔偿。 第十五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甲乙双方应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并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分析查明原因。属设计、施工、材料原因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或委托乙方处理,属管理不善原因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因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当发生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相关的业主、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组织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对于不影响物业结构安全和十二时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由甲方在约定期限内负责修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办法,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1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可在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进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章: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名称:衡水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红霞

注册地址:衡水市

联系电话:0318-7919868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名称: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夏俊

注册地址:衡水市

联系电话:0318-6870687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甲方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

座落位臵:衡水市人民西路与中湖大道交叉口东行50米路北 管理界限:康乐馨家园住宅小区

第三条

康乐馨家园住宅1---37号住宅楼,根据甲方工程陆续交付完成,乙方随时参与介入,并做好相关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 交房委托管理事宜

第四条 竣工综合验收前房屋及维修标准由甲、乙双方按约定标准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及《物业管理条例》,按照衡水市物业服务三级标准执行。

第五条 与业主、使用人办理物业交接验收和入住手续,按照衡水市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有关费用及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六条 对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管理。

房屋共用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面)专用房间、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用设施设备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装臵、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防设施、小区绿地、垃圾房、垃圾桶等。

第七条 其他委托管理事项

一、按甲乙双方的约定提供维修服务

二、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三、住宅区内的露天停车位,由乙方负责管理。

四、与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改建装修相关的工程管理。

五、物业档案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等。

六、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经相关部门委托可代收电费、水费、燃气费、房租、采暖费、邮政、通讯等费用。

七、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若产权人委托乙方维修时,一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八、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下水管道的疏通。

九、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十、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八条 委托管理期限自2016年__1_月_1__日起至__2016___年___12_月__31_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审核乙方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

2 、审核乙方有关前期物业管理的财务预算;

3、检查,监督乙方前期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4、监督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使用情况;

二、甲方义务

1 、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业主明示。

2、为乙方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创造条件,支持乙方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乙方的关系。

3、征求乙方对本物业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切实履行保修责任后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方可支付质保金)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4、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承担保修责任。

5、按规定向乙方提供全部工程技术档案资料(进驻验收合格后60日内)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文件。

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文件。

7、按《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按照衡水市的有关规定代收维修基金并依期规定交房屋管理部门。

8、提供符合有关建筑面积规定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9、负责处理有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也可委托乙方负责。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甲方委托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方案和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2、根据本合同委托管理事项,向甲方及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提出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小区物业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4、规劝、制止业主或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

5、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6、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

费用及其他费用。

7、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8、当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乙方的义务

1、履行本合同并依法经营管理,自觉维护甲方及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

3、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按照有关规定及报批程序使用维修基金。

5、物业管理用房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6、本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甲方所提供的全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物业办公用房、经营场所及甲方投资购臵的办公设备。

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业主办理正式入住前,乙方前期介入时甲方给予乙方的补助款应同时到位与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未交付使用、未出售的一期住宅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按照衡水市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米0.45元向乙方支付。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已交付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照每月每平米0.45元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

四、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物价部门批准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如若增加物业服务费),从批准执行之日起,乙方按调整标准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十二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也可委托乙方实施保修,保修费用

由甲方支付,如若乙方代为维修后乙方凭维修单据(一式两份)向甲方工程部提交,收取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交付单据后3日内甲方交向乙方结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二项)有关约定使乙方不便或无法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预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于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第十条(第二项)有关约定的未尽职责、未例行义务或例行义务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预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于赔偿。 第十五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甲乙双方应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并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分析查明原因。属设计、施工、材料原因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或委托乙方处理,属管理不善原因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因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当发生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相关的业主、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组织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对于不影响物业结构安全和十二时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由甲方在约定期限内负责修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办法,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1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可在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进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章: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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