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镇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黑龙江省乡镇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暂 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1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建设标准 „„„„„„„„„„„„„„„„„„„ 2

第一节 建设规划标准 „„„„„„„„„„„„„„„ 2 第二节 建设用地标准 „„„„„„„„„„„„„„„ 3 第三节 园舍建筑标准 „„„„„„„„„„„„„„„ 4 第三章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 7 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标准 „„„„„„„„„„„„„„„„ 11 第五章 保教管理标准 „„„„„„„„„„„„„„„„„ 12 附件:1.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建筑有关标准 „„„„ 15

2.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 „„„ 16 3.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 20 4.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21 5.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 22 附录:术语说明 „„„„„„„„„„„„„„„„„„„ 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水平,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农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学前教育质量,满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精神,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令第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城设字第46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乡镇中心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各地在使用本标准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分类要求,分层指导。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改建或扩建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执行。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本标准中基本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是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选配指标是乡镇中心幼儿园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添加的指标。

第五条 其他农村幼儿园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一节 建设规划标准

第五条 幼儿园布局

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结合小城镇建设规划、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设置中心幼儿园。中心幼儿园原则上应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第六条 园址选择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多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三)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四)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五)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建设规模

幼儿园建设规模应与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相适应。以6—12个班为宜,乡镇驻地人口较少的可适当减小。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20—25人;中班(4周岁)26—30人;大班(5周岁)31—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儿班(2周岁),每班16—20人;亲子班(18个月),每班10—1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第八条 规划和建设

(一)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

(二)幼儿园(包括依托乡镇中心小学举办的幼儿园)应因地制宜,独立设置,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三)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四)园内建筑间距及园内建筑与园外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应不低于二级,平房应不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寝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五)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

(六)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园内道路布置应便捷通畅,道路的高落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主要出入口的位置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应有利于交通疏散。园门外道路必须留有缓冲带及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

(七)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二节 建设用地标准

第九条 建设用地组成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

分。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一)园舍建筑用地

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基底占地、建筑物周围通道。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二)室外活动场地

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饲养区等,生均不少于1.5㎡。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分班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1.5㎡。

(三)绿化用地

包括集中绿地(如植物园、生物科技园等)、种植园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生均不应低于1.5㎡。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0%。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应不低于表2-2-1的规定指标。

表2-2-1 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

2

第三节 园舍建筑标准

第十一条 园舍建筑组成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应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置。提倡有条件的幼儿园,在班级活动用房中配套设置衣帽间。

2.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幼儿兴趣、办园特色设置。一般应设置科学发现室和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室、音乐室、美工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行政办公室、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档案室、教师办公室、保健及隔离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传达(警卫)室和教工卫生间等。

(三)生活用房应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独立的幼儿餐厅。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淋浴室。

第十二条 园舍建筑面积

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可参考表2-3-1,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6.09平方米。

表2-3-1 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m)

2

(一)办园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照6班的生均指标适当提高。寄宿制幼儿园可在本建设标准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基础上增加或扩大保健及隔离室、更衣休息室、教工卫生间、厨房、教师值班室、淋浴室等。

(二)黑龙江省位于高寒地域,幼儿园宜结合园所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共用活动用房的间数和面积,每增加1㎡室内面积可相应减少2

㎡室外游戏场地面积。

第十三条 园舍用房面积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2的规定。

表2-3-2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

2

2.如非寄宿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

计算。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3的规定。

表2-3-3 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

2

注: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三)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4的规定。

表2-3-4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

2

注: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第十四条 园舍建筑标准

(一)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二)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区域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三)楼房建筑不宜超过三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园舍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等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当地抗震、防雷电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内装修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23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规定,达到安全、环保、适用。

第三章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十五条 总体要求

(一)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

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二)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室内过道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三)幼儿园的供电系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四)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参照本标准要求,利用安全、环保的自然物或者安全、卫生的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不安全隐患的材料。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六)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七)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第十六条 玩教具配备

玩教具依据国家《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配备,配备标准见附件2。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第十七条 室外设施设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玩水池、玩沙池,沙池深度为0.3—0.5m,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池蓄水深度不超过0.3 m,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婴幼儿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

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十八条 室内设施设备

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一)活动室:活动室内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电钢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钢琴、计算机等设备。

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的需要和认知水平选设角色游戏区、表演区、美工区、木工区、益智区、图书区、音乐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和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并随幼儿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玩具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以便幼儿自由取放。

生活区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等。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活动室配备的幼儿桌椅应符合GB/T3976-200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见表3-1)。幼儿桌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幼儿占有0.50—0.55m,宽度为0.35—0.50m。桌椅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应与幼儿身高相适宜,每班不必强求同一标准。

表3-1 桌椅型号及尺寸与幼儿身高范围对应表(cm)

(二)寝室:幼儿寝室应分班使用。寝室内配备供幼儿午休的单

层固定床,每生一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床的长度应符合幼儿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如大班确需使用双层床时,需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cm,四周设高度不低于30cm的护栏,且只能沿墙体处摆放。幼儿床铺具体规格见表3-2。

表3-2 幼儿园幼儿床铺基本尺寸标准(cm)

(三)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应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幼儿每人一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应有儿童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存放处,并有专用标志。厕所采用水冲式,配置适量的儿童座便器或沟槽式便池,沟槽式便池应设置幼儿扶手。

按班设置的卫生间应配备大便器4个以上、小便器2个以上或者便槽3.0m以上;集中设置的卫生间应配备大便器8个以上、小便器5个以上或者便槽6.0m以上。洗手龙头按幼儿人数1:6或者1:7设置,污水池1个。提倡男女分厕。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四)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备多媒体设备(投影仪、实物展台、计算机等)、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备(电子琴或者钢琴、壁镜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

(五)专用活动室:应按其功能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活动材料。 科学发现室应配备操作台和材料柜,提供水源及用于开展各种探索活动的玩教具、操作材料。

图书阅览室应配备图书、杂志、声像读物等,并配备数量足够的开放式书架及桌椅。幼儿图书应以绘本为主,人均5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且每年及时更新。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30种,报刊杂志

不少于6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3种。

第十九条 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条 卫生保健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各种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食堂应配备蒸饭车、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防蛀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安保防卫设施设备配备基本要求

按照国家、黑龙江省有关规定,配齐警棍、门禁系统或者电子监控设备、防盗报警装置等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配备

(一)幼儿园编制标准按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并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

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资格证书,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三年以上的幼教实践工作经验。

幼儿园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并获得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证,能够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

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受过幼儿保育员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并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证。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严禁上岗。

(二)教职工具体配备标准见表4-1。幼儿人数150名以下的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1人,幼儿每增加150名增设专职卫生保健人员1人。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2人,每班配保育员2人,其他人员按选配标准酌情增加。

表4-1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人)

第五章 保教管理标准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办园指导思想端正,办园行为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制,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三)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教学、卫生保健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举办者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如确实需要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

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配备校车,对驾驶员资质严格把关,并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确保幼儿安全。

第二十五条 教育教学管理

(一)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

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开展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选用经黑龙江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学前教育教材。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及不规范用书,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常规,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儿童富有个性的发展。

(三)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四)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卫生保健管理

(一)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二)建立晨检、消毒、隔离等卫生保健制度和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幼儿身体发育状况评价和卫生保健各项统计资料档案,按有关规定对幼儿和教职工进行体检,搞好预防接种证查验、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阻止传染病流行和蔓延。

(三)幼儿园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严格的伙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渠道合理,安全卫生。编制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做到全日制幼儿园(所)

每日两餐两点或三餐一点,寄宿制幼儿园(所)每日三餐两点。

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教职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食堂严禁承包经营。

(四)根据幼儿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制定并实施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

附件1

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

一、幼儿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7m,沟槽式槽宽为0.16—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m;厕位之间要设置幼儿扶手。

二、幼儿盥洗池: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O.40m。 三、幼儿通道: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楼梯井净宽度不应大于0.2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者扇形踏步;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m;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m。

六、幼儿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距地0.6—1.2m高度内应安装安全玻璃,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多功能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九、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幼儿用房电源插座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7m,并有保护盖板。

十、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附件2

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

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术语说明

一、全日制幼儿园:3—5周岁幼儿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二、寄宿制幼儿园:3—5周岁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三、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活动、进餐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四、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五、专用活动室:供幼儿进行音乐、体育游戏、娱乐、表演、阅览、科技、美术、发现等兴趣活动的用房。

六、隔离室:对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用房。 七、晨检室: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早晨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八、软质地坪:质地较为柔软的地坪,如天然草坪、人工草坪、塑胶地坪、橡塑地坪、粘土地坪等。

黑龙江省乡镇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暂 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1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建设标准 „„„„„„„„„„„„„„„„„„„ 2

第一节 建设规划标准 „„„„„„„„„„„„„„„ 2 第二节 建设用地标准 „„„„„„„„„„„„„„„ 3 第三节 园舍建筑标准 „„„„„„„„„„„„„„„ 4 第三章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 7 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标准 „„„„„„„„„„„„„„„„ 11 第五章 保教管理标准 „„„„„„„„„„„„„„„„„ 12 附件:1.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建筑有关标准 „„„„ 15

2.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 „„„ 16 3.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 20 4.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21 5.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 22 附录:术语说明 „„„„„„„„„„„„„„„„„„„ 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水平,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农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学前教育质量,满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精神,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令第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城设字第46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乡镇中心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各地在使用本标准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分类要求,分层指导。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改建或扩建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执行。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本标准中基本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是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选配指标是乡镇中心幼儿园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添加的指标。

第五条 其他农村幼儿园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一节 建设规划标准

第五条 幼儿园布局

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结合小城镇建设规划、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设置中心幼儿园。中心幼儿园原则上应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第六条 园址选择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多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三)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四)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五)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建设规模

幼儿园建设规模应与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相适应。以6—12个班为宜,乡镇驻地人口较少的可适当减小。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20—25人;中班(4周岁)26—30人;大班(5周岁)31—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儿班(2周岁),每班16—20人;亲子班(18个月),每班10—1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第八条 规划和建设

(一)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

(二)幼儿园(包括依托乡镇中心小学举办的幼儿园)应因地制宜,独立设置,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三)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四)园内建筑间距及园内建筑与园外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应不低于二级,平房应不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寝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五)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

(六)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园内道路布置应便捷通畅,道路的高落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主要出入口的位置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应有利于交通疏散。园门外道路必须留有缓冲带及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

(七)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二节 建设用地标准

第九条 建设用地组成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

分。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一)园舍建筑用地

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基底占地、建筑物周围通道。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二)室外活动场地

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饲养区等,生均不少于1.5㎡。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分班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1.5㎡。

(三)绿化用地

包括集中绿地(如植物园、生物科技园等)、种植园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生均不应低于1.5㎡。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0%。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应不低于表2-2-1的规定指标。

表2-2-1 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

2

第三节 园舍建筑标准

第十一条 园舍建筑组成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应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置。提倡有条件的幼儿园,在班级活动用房中配套设置衣帽间。

2.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幼儿兴趣、办园特色设置。一般应设置科学发现室和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室、音乐室、美工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行政办公室、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档案室、教师办公室、保健及隔离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传达(警卫)室和教工卫生间等。

(三)生活用房应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独立的幼儿餐厅。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淋浴室。

第十二条 园舍建筑面积

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可参考表2-3-1,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6.09平方米。

表2-3-1 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m)

2

(一)办园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照6班的生均指标适当提高。寄宿制幼儿园可在本建设标准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基础上增加或扩大保健及隔离室、更衣休息室、教工卫生间、厨房、教师值班室、淋浴室等。

(二)黑龙江省位于高寒地域,幼儿园宜结合园所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共用活动用房的间数和面积,每增加1㎡室内面积可相应减少2

㎡室外游戏场地面积。

第十三条 园舍用房面积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2的规定。

表2-3-2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

2

2.如非寄宿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

计算。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3的规定。

表2-3-3 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

2

注: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三)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4的规定。

表2-3-4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

2

注: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第十四条 园舍建筑标准

(一)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二)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区域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三)楼房建筑不宜超过三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园舍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等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当地抗震、防雷电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内装修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23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规定,达到安全、环保、适用。

第三章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十五条 总体要求

(一)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

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二)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室内过道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三)幼儿园的供电系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四)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参照本标准要求,利用安全、环保的自然物或者安全、卫生的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不安全隐患的材料。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六)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七)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第十六条 玩教具配备

玩教具依据国家《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配备,配备标准见附件2。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第十七条 室外设施设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玩水池、玩沙池,沙池深度为0.3—0.5m,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池蓄水深度不超过0.3 m,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婴幼儿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

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十八条 室内设施设备

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一)活动室:活动室内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电钢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钢琴、计算机等设备。

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的需要和认知水平选设角色游戏区、表演区、美工区、木工区、益智区、图书区、音乐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和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并随幼儿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玩具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以便幼儿自由取放。

生活区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等。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活动室配备的幼儿桌椅应符合GB/T3976-200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见表3-1)。幼儿桌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幼儿占有0.50—0.55m,宽度为0.35—0.50m。桌椅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应与幼儿身高相适宜,每班不必强求同一标准。

表3-1 桌椅型号及尺寸与幼儿身高范围对应表(cm)

(二)寝室:幼儿寝室应分班使用。寝室内配备供幼儿午休的单

层固定床,每生一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床的长度应符合幼儿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如大班确需使用双层床时,需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cm,四周设高度不低于30cm的护栏,且只能沿墙体处摆放。幼儿床铺具体规格见表3-2。

表3-2 幼儿园幼儿床铺基本尺寸标准(cm)

(三)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应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幼儿每人一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应有儿童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存放处,并有专用标志。厕所采用水冲式,配置适量的儿童座便器或沟槽式便池,沟槽式便池应设置幼儿扶手。

按班设置的卫生间应配备大便器4个以上、小便器2个以上或者便槽3.0m以上;集中设置的卫生间应配备大便器8个以上、小便器5个以上或者便槽6.0m以上。洗手龙头按幼儿人数1:6或者1:7设置,污水池1个。提倡男女分厕。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四)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备多媒体设备(投影仪、实物展台、计算机等)、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备(电子琴或者钢琴、壁镜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

(五)专用活动室:应按其功能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活动材料。 科学发现室应配备操作台和材料柜,提供水源及用于开展各种探索活动的玩教具、操作材料。

图书阅览室应配备图书、杂志、声像读物等,并配备数量足够的开放式书架及桌椅。幼儿图书应以绘本为主,人均5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且每年及时更新。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30种,报刊杂志

不少于6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3种。

第十九条 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条 卫生保健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各种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食堂应配备蒸饭车、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防蛀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安保防卫设施设备配备基本要求

按照国家、黑龙江省有关规定,配齐警棍、门禁系统或者电子监控设备、防盗报警装置等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配备

(一)幼儿园编制标准按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并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

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资格证书,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三年以上的幼教实践工作经验。

幼儿园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并获得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证,能够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

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受过幼儿保育员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并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证。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严禁上岗。

(二)教职工具体配备标准见表4-1。幼儿人数150名以下的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1人,幼儿每增加150名增设专职卫生保健人员1人。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2人,每班配保育员2人,其他人员按选配标准酌情增加。

表4-1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人)

第五章 保教管理标准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办园指导思想端正,办园行为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制,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三)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教学、卫生保健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举办者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如确实需要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

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配备校车,对驾驶员资质严格把关,并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确保幼儿安全。

第二十五条 教育教学管理

(一)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

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开展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选用经黑龙江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学前教育教材。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及不规范用书,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常规,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儿童富有个性的发展。

(三)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四)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卫生保健管理

(一)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二)建立晨检、消毒、隔离等卫生保健制度和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幼儿身体发育状况评价和卫生保健各项统计资料档案,按有关规定对幼儿和教职工进行体检,搞好预防接种证查验、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阻止传染病流行和蔓延。

(三)幼儿园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严格的伙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渠道合理,安全卫生。编制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做到全日制幼儿园(所)

每日两餐两点或三餐一点,寄宿制幼儿园(所)每日三餐两点。

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教职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食堂严禁承包经营。

(四)根据幼儿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制定并实施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

附件1

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

一、幼儿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7m,沟槽式槽宽为0.16—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m;厕位之间要设置幼儿扶手。

二、幼儿盥洗池: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O.40m。 三、幼儿通道: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楼梯井净宽度不应大于0.2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者扇形踏步;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m;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m。

六、幼儿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距地0.6—1.2m高度内应安装安全玻璃,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多功能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九、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幼儿用房电源插座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7m,并有保护盖板。

十、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附件2

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

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术语说明

一、全日制幼儿园:3—5周岁幼儿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二、寄宿制幼儿园:3—5周岁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三、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活动、进餐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四、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五、专用活动室:供幼儿进行音乐、体育游戏、娱乐、表演、阅览、科技、美术、发现等兴趣活动的用房。

六、隔离室:对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用房。 七、晨检室: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早晨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八、软质地坪:质地较为柔软的地坪,如天然草坪、人工草坪、塑胶地坪、橡塑地坪、粘土地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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