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
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刑事证明标准探析
□
邹定华
广西
桂林
541002)
(桂林市七星区检察院
摘
要
本文从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出发,在剖析刑事证明标准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中所存在的冲突困惑的基础
上,提出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建构模式。
关键词刑事证明客观真实法律真实犯罪构成中图分类号:D924.1
一、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
刑事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法律规定的程度。标准,是一种质的事物的上限,也是另一种质的事物的下限,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是证据充分和证据不足的分界线。当诉讼主体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这就意味着控诉方完成了证明责任,其指控的事实也就成立;当诉讼主体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标准,这就意味着其未完成证明责任,其指控的事实也就不能成立。
建立在传统的客观真实论基础上的我国刑事证明理论,认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完全可能的,这是因为:第一,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意识,同时,意识对存在有能动的反映作用,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能够通过调查研究认识案件的客观真实,查明客观真实具有科学的理论依据;第二,客观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必然在外界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物品、痕迹或者为某些人所感知,这些证据为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提供了事实依据;第三,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适应现实需要的刑事程序法不断完善,为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提供了法律依据;第四,我国司法机关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具有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有利的组织保证。总之,司法人员只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正确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就完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核心问题是解决法官在何种认识程度下方得确认犯罪事实成立并据此定罪科刑。因此,刑事证明标准所追求无论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都将为国家刑罚权的具体适用提供事实上的根据。为此,刑事证明标准的确立必须体现实体正义的要求,其内在尺度只能存在于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根据之中。在社会生活层面,定罪科刑是一种以剥夺特定个体权利为典型特征的法律活动,因此,随着国家禁止私力救济而垄断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的权力,在公民之中便产生了一种普遍的期待:国家必须公正地行使该项直接关系个人自由的权力。在一个传统型社会,个人对传统权威的顶礼膜拜或许会冲淡这种要求公正对待的期望,但在现代社会,随着国家权力有限理论的普遍接受,国家已经不再拥有至上的、足以论证其行为合法的终极性权威;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个体公民享有一种更有序、更充分的幸福生活。因此,在现代社会,对公正行使刑罚权的普遍期待开始逐渐冲破神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15-02
意、王权等“遮蔽物”而凸现到了前台,并由此决定,在对特定的公民定罪科刑时,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固然犯罪人
应当受到惩罚,但是,处于被告人地位的公民是否确实是犯罪行为的责任人?换句话说,随着国家失去神圣的光环,随着个人牺牲将有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等种种说教不再具有正当的说服力,除非根据一个公民确实实施了犯罪,否则将无法根据其它理由惩罚特定的公民。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冲突困惑刑事证明的标准中,无论追求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困惑。
客观真实论把真理的绝对性原理运用到诉讼证明中,认为司法人员在诉讼证明中完全可以认识到案件事实。这在实际上承认了司法人员能掌握那种完全的真理,即终极真理。客观真实论并没有意识到诉讼证明是一种对具体事物的认识活动,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真理的相对性原理,诉讼证明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把握是“近似的”,“即只是对它的一定方面,在一定程度和水平上符合”,而不可能达到绝对真实的地步。在追求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的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成了发现客观真实的工具,而不可能成为限制和制约司法权力的自治性的制度。将客观真实论作为诉讼证明的理论指导,立法对司法权力不会予以过多的限制和制约,相应地也不会赋予公民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多的正当权利;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当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正当程序不利于或阻碍司法人员发现客观真实时,司法人员往往会倾向于抛弃正当程序甚至是采取严重违反正当程序的方式来发现客观事实。
客观真实论把客观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照和标准,但客观真实本身又需要由刑事程序中发现的证据来证明,即把一个需要证明的结论当作证明的参照和标准,这在逻辑上是一个悖论。在客观真实论的要求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可能保持一种稳定的状态。因为追求客观真实是诉讼的唯一目的或根本目的,当司法人员对其某一案件尚未发现犯罪嫌疑人时,任何一个公民就会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其权利和自由随时有可能受到限制或剥夺的危险;当案件存在疑问或证据不足时,司法人员将会永无止境的追查案件真相,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无期限地受到限制和剥夺;当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时,司法机关随时会根据新的证据和事实对其重新发动追诉活动。
法学研究
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刑事证明标准探析
□
邹定华
广西
桂林
541002)
(桂林市七星区检察院
摘
要
本文从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出发,在剖析刑事证明标准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中所存在的冲突困惑的基础
上,提出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建构模式。
关键词刑事证明客观真实法律真实犯罪构成中图分类号:D924.1
一、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
刑事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法律规定的程度。标准,是一种质的事物的上限,也是另一种质的事物的下限,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是证据充分和证据不足的分界线。当诉讼主体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这就意味着控诉方完成了证明责任,其指控的事实也就成立;当诉讼主体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标准,这就意味着其未完成证明责任,其指控的事实也就不能成立。
建立在传统的客观真实论基础上的我国刑事证明理论,认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完全可能的,这是因为:第一,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意识,同时,意识对存在有能动的反映作用,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能够通过调查研究认识案件的客观真实,查明客观真实具有科学的理论依据;第二,客观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必然在外界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物品、痕迹或者为某些人所感知,这些证据为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提供了事实依据;第三,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适应现实需要的刑事程序法不断完善,为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提供了法律依据;第四,我国司法机关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具有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有利的组织保证。总之,司法人员只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正确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就完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核心问题是解决法官在何种认识程度下方得确认犯罪事实成立并据此定罪科刑。因此,刑事证明标准所追求无论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都将为国家刑罚权的具体适用提供事实上的根据。为此,刑事证明标准的确立必须体现实体正义的要求,其内在尺度只能存在于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根据之中。在社会生活层面,定罪科刑是一种以剥夺特定个体权利为典型特征的法律活动,因此,随着国家禁止私力救济而垄断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的权力,在公民之中便产生了一种普遍的期待:国家必须公正地行使该项直接关系个人自由的权力。在一个传统型社会,个人对传统权威的顶礼膜拜或许会冲淡这种要求公正对待的期望,但在现代社会,随着国家权力有限理论的普遍接受,国家已经不再拥有至上的、足以论证其行为合法的终极性权威;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个体公民享有一种更有序、更充分的幸福生活。因此,在现代社会,对公正行使刑罚权的普遍期待开始逐渐冲破神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15-02
意、王权等“遮蔽物”而凸现到了前台,并由此决定,在对特定的公民定罪科刑时,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固然犯罪人
应当受到惩罚,但是,处于被告人地位的公民是否确实是犯罪行为的责任人?换句话说,随着国家失去神圣的光环,随着个人牺牲将有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等种种说教不再具有正当的说服力,除非根据一个公民确实实施了犯罪,否则将无法根据其它理由惩罚特定的公民。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冲突困惑刑事证明的标准中,无论追求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困惑。
客观真实论把真理的绝对性原理运用到诉讼证明中,认为司法人员在诉讼证明中完全可以认识到案件事实。这在实际上承认了司法人员能掌握那种完全的真理,即终极真理。客观真实论并没有意识到诉讼证明是一种对具体事物的认识活动,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真理的相对性原理,诉讼证明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把握是“近似的”,“即只是对它的一定方面,在一定程度和水平上符合”,而不可能达到绝对真实的地步。在追求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的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成了发现客观真实的工具,而不可能成为限制和制约司法权力的自治性的制度。将客观真实论作为诉讼证明的理论指导,立法对司法权力不会予以过多的限制和制约,相应地也不会赋予公民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多的正当权利;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当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正当程序不利于或阻碍司法人员发现客观真实时,司法人员往往会倾向于抛弃正当程序甚至是采取严重违反正当程序的方式来发现客观事实。
客观真实论把客观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照和标准,但客观真实本身又需要由刑事程序中发现的证据来证明,即把一个需要证明的结论当作证明的参照和标准,这在逻辑上是一个悖论。在客观真实论的要求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可能保持一种稳定的状态。因为追求客观真实是诉讼的唯一目的或根本目的,当司法人员对其某一案件尚未发现犯罪嫌疑人时,任何一个公民就会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其权利和自由随时有可能受到限制或剥夺的危险;当案件存在疑问或证据不足时,司法人员将会永无止境的追查案件真相,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无期限地受到限制和剥夺;当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时,司法机关随时会根据新的证据和事实对其重新发动追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