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担保书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贵司与 被担保人名称 公司(简称主债务人) 年
月 日签订的 WKXA-HF-2011001 号《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其项下各种具体协议、合同),我司应主债务人的邀请,自愿为贵司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简称主债权)提供如下不可撤销的最高额担保,承诺遵守以下条款,出具本担保书: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持续计算五年。
3、担保最高主债权数额:元(人民币大写 元)。
4、担保范围:主债务人应向贵司履行的一切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
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5、被担保的主债权:1)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所形成的贵司对主债务人所享
有的一切债权,即 2011 年 01 月 01日至 2011 年 12月 31 日期间,贵司与主债务人签订的各种形式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订单和备忘录等)(简称主合同)所确定的债权;2)在主合同履行期满后,新的主合同签订前主债务人对贵司负有的债务。
6、主债权履行期限:据主合同确定(如主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是分期履行,
则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7、我司确认:自本担保书签署之日起,即便贵司与主债务人变更了主合同
的内容,签订了其它的文件,我司在此予以提前同意,届时无需取得我司的另行同意;自贵司签订之日起,该等文件对我司直接具有约束力,我司的担保责任不因此有任何失效、减少、豁免或免除。
8、我司确认:自本担保书签署之日起,即便出现主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担
保书依然有效,依然对我司具有约束力,我司的担保责任不因此有任何的失效、减少、豁免或免除。
9、我司确认:自本担保书签署之日起,在保证期间内,贵司有权直接许可
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我司在此予以提前同意,届时无需取得我司的另行同意;自
债务转让之日起,我司的担保责任不因此有任何减少、豁免或免除。
10、我司保证:;
在本担保书履行期间,如果我司改变了以上通信地址,将提前三十天以EMS特
快专递加传真的方式通知贵司,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我司自行承担,我司放弃相
应的抗辩权。我司同时确认:贵司针对上述通信地址的送达,自贵司的特快专递
发出之日起的第三天,视为有效送达,即便出现特快专递退回、拒收、地址不详
等情形。
11、我司特别承诺,如因主债务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而认为贵司有必要提前
主张债权,我司会将相关通知以及详细证据材料通过EMS特快专递送至贵司指
定的如下特定地址与联系人: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一号高科广场 A座801室 邮编710075 联系人: 郭北新 电话:029-88361949
我司确认:其它方式的送达,对贵司不构成任何约束力,对贵司依据本担保
书而享有的权利没有任何减损。
12、我司确认:出具本担保书,经过我司的深思熟虑,经过我司有权部门的
批准,因此,本担保书的出具完全符合我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是我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我司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本担保书
出现被撤销、被认定无效、被认定非法的情形,我司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失效、减
少、豁免或免除,我司将承担与本担保书约定担保责任同样数目的赔偿责任。
13、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或纠纷,由该等争议或纠纷发生时
的贵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证人(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最高额担保书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贵司与 被担保人名称 公司(简称主债务人) 年
月 日签订的 WKXA-HF-2011001 号《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其项下各种具体协议、合同),我司应主债务人的邀请,自愿为贵司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简称主债权)提供如下不可撤销的最高额担保,承诺遵守以下条款,出具本担保书: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持续计算五年。
3、担保最高主债权数额:元(人民币大写 元)。
4、担保范围:主债务人应向贵司履行的一切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
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5、被担保的主债权:1)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所形成的贵司对主债务人所享
有的一切债权,即 2011 年 01 月 01日至 2011 年 12月 31 日期间,贵司与主债务人签订的各种形式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订单和备忘录等)(简称主合同)所确定的债权;2)在主合同履行期满后,新的主合同签订前主债务人对贵司负有的债务。
6、主债权履行期限:据主合同确定(如主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是分期履行,
则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7、我司确认:自本担保书签署之日起,即便贵司与主债务人变更了主合同
的内容,签订了其它的文件,我司在此予以提前同意,届时无需取得我司的另行同意;自贵司签订之日起,该等文件对我司直接具有约束力,我司的担保责任不因此有任何失效、减少、豁免或免除。
8、我司确认:自本担保书签署之日起,即便出现主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担
保书依然有效,依然对我司具有约束力,我司的担保责任不因此有任何的失效、减少、豁免或免除。
9、我司确认:自本担保书签署之日起,在保证期间内,贵司有权直接许可
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我司在此予以提前同意,届时无需取得我司的另行同意;自
债务转让之日起,我司的担保责任不因此有任何减少、豁免或免除。
10、我司保证:;
在本担保书履行期间,如果我司改变了以上通信地址,将提前三十天以EMS特
快专递加传真的方式通知贵司,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我司自行承担,我司放弃相
应的抗辩权。我司同时确认:贵司针对上述通信地址的送达,自贵司的特快专递
发出之日起的第三天,视为有效送达,即便出现特快专递退回、拒收、地址不详
等情形。
11、我司特别承诺,如因主债务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而认为贵司有必要提前
主张债权,我司会将相关通知以及详细证据材料通过EMS特快专递送至贵司指
定的如下特定地址与联系人: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一号高科广场 A座801室 邮编710075 联系人: 郭北新 电话:029-88361949
我司确认:其它方式的送达,对贵司不构成任何约束力,对贵司依据本担保
书而享有的权利没有任何减损。
12、我司确认:出具本担保书,经过我司的深思熟虑,经过我司有权部门的
批准,因此,本担保书的出具完全符合我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是我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我司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本担保书
出现被撤销、被认定无效、被认定非法的情形,我司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失效、减
少、豁免或免除,我司将承担与本担保书约定担保责任同样数目的赔偿责任。
13、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或纠纷,由该等争议或纠纷发生时
的贵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证人(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