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研究

  摘 要 随着手机功能的多元化,利用手机从事违法犯罪的案件频繁的发生,手机短信、手机通话清单、手机录音、手机照片、手机网页、手机即时通讯等手机信息已被运用于各种刑事、民事案件中,其作用是不可以忽视的。本文运用事实信息理论对手机信息证据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提出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方法,使手机信息证据合法有效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手机信息 事实信息 待证事实

  作者简介:李思、张婧媛,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76-02

  一、何为手机信息证据

  (一)手机信息证据的定义

  要研究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首先要清楚认识何为手机信息证据。众所周知,手机信息是以手机为载体,可用文字、图片、声音等形式反映、以数字化形式记录的,并可以用来存储或传递的信息。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手机信息证据是指含有待证事实信息,并且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手机①载体。它不仅包括经由通信网、互联网的业务承载平台传输的,其发送方或接收方中至少有一方为手机用户的,能在手机上以文本、数字、图画、声音或者多媒体等形式展现出来的手机信息证据形式,还包括不经网络传输,而是通过手机自身的一些功能获得并存储下来的手机信息证据形式。

  (二)手机信息证据的特征

  1.手机信息证据的易破坏性

  证据来源于待证事实,是由信息依附于存储载体而生成,是内容(信息)和形式(载体)的结合体。②手机信息证据是待证事实发生时留下的相应的事实信息,而这些信息依附于手机呈现出来。但是手机信息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较,由于作为载体的手机相对于其他的载体构成更加复杂,无论是手机SIM卡,还是手机内、外置存储卡,都易被复制或者删除待证事实信息,导致其信息更容易转移,这就容易造成待证事实发生时所生成的手机信息证据与待证事实发生后所生成的手机信息证据的混淆。

  2.手机信息证据的唯一性

  手机SIM卡是使用手机与外界联系的必要环节,而每一个手机SIM卡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用户名、手机号码、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手机无法正常使用。这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意义重大。

  3.手机信息证据审查判断的特殊性

  对手机信息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也不同于其他的电子证据。由于手机信息不仅可以从手机自身的功能产生,还可以从不同的网络终端获得。所以,对手机信息证据证明力及其大小的审查、判断,除了对手机信息证据中案件事实的信息进行审查、判断以外,还必须有生成、传输、存储这些信息的相关系统环境等能够据以识别信息真实性的审计信息。

  二、手机信息证据之属性分析

  (一)手机信息证据的客观性

  手机信息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存储事实信息的物质载体。无论人们发现与否,它始终都是客观存在的。基于这一定义,手机信息证据的客观性主要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手机信息证据的客观属性表现为手机短信证据存在形式的客观性,即承载待证事实信息的手机SIM卡,手机内、外置存储卡以及移动网络运营商数据库是客观存在的,是完全“不以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

  其次,手机信息证据所蕴含的事实信息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的。通过手机自身功能或者数字信号的发射与接收,手机信息最终在接收者的手机上显现成人们可以识别的文本、数字、图画、声音或者多媒体等形式。这些事实信息与证据自身的客观存在形式一样,本身应当是完全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的客观存在。由于这些事实信息在待证事实发生时就储存在手机短信证据中,对于证明主体而言,这些事实信息自然是其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二)手机信息证据的关联性

  手机信息证据是以其蕴含的事实信息证明待证事实,所以手机信息证据有无关联性,其实就是该证据中有无待证事实的事实信息。因而,手机信息证据中的事实信息其实就表现为该证据具有关联性,这也是手机信息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根据和前提。

  (三)手机信息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作为证明根据的前提,是确定合法有效的诉讼证据外延和内涵的依据。对于手机信息证据而言,首先要确定该手机信息证据的收集主体;其次要审查相关取证人员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第三要审查司法机关在提取手机信息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另外,还要审查提取手机信息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证据提取人员在决定对电子数据进行重组、取舍时,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合法。如果按照以上内容进行审查,那么这样的手机信息证据就具有合法性。

  三、事实信息理论角度下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

  手机信息证据的特殊性使得起的审查判断对科学技术要求很高,如果只是一般的进行比较、辨认等,很难对其进行审查判断。因此,为了提高证据审查判断的效率与质量,可以借助于事实信息理论③,来归纳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

  我们以为,证据就是信息与载体的结合体,同样,手机信息证据就是手机信息与手机的结合体。我们运用事实信息理论审查手机信息证据,即首先审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信息,再而审查证明事实信息的审计信息。

  1.审查手机信息证据的事实信息

  “所谓的证据中的事实信息,就是存在于证据中的那些记录了案件相关事实,因而能够据以做出事实判断、得到证据事实的信息。”事实信息是附着于证据载体之上的,是能够再现、还原当时事实发生的真实情况,进而能够证明该待证事实的信息。④手机信息证据的事实信息,就是借助于手机这个载体,存储在手机SIM卡或者内、外置存储卡上的有关于待证事实的信息。这些信息是无法单独存在的,它们是1与0的数字进制,必须借助于手机载体,以人们可以识别的文本、数字、图画、声音或者多媒体等形式表现出来。   审查手机信息证据的事实信息,就是审查借助手机载体以文字、图片或者音像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内容。因为手机证据的事实信息作为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数字进制,是无法被人们所感知的,因而也无法直接对其进行审查。而审查借助手机载体表现出来的事实信息内容,主要是判断其中的事实信息能否解决待证事实中的实质问题;以及手机信息证据中事实信息的数量与质量能否充分说明待证事实的实质问题;最后能否按照合理的逻辑关系推理出待证事实。

  2.审查手机信息证据的审计信息

  审计信息,是指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除了证据本身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之外,能够影响证据证明力和可采性的其他佐证信息。手机信息证据的审计信息,就是证明手机信息证据中事实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从而确定其的证明力与可采性的信息。由于手机信息证据的特殊性,⑤只审查它的事实信息内容是远远不够的,不能充分确定它的证明力与可采性。所以审查手机信息证据的审计信息尤为重要。

  审查手机信息证据的审计信息时,主要从以下内容着手:

  (1)应审查手机信息证据的原始载体是否合法取得。对于手机信息证据而言,它的载体不仅指手机电板及外壳,还包括手机SIM卡,以及手机内、外置存储卡。对手机的来源进行审查,即对此手机是由何人使用何种调查或侦查措施提供或收集的,时间、地点以及程序是否依法进行。

  (2)手机是否为原物。要查明手机载体是否经过更换或者是否为伪造、变造之物,它的本质特证和内在属性有无发生实质性变化。

  (3)我们要审查手机信息证据是怎样生成的。首先生成的时间是待证事实发生时还是待证事实发生后的,如果是待证事实发生后,那么原因是什么;是在正常业务中产生的还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的,如果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的,那么制作者有没有按照严格的操作程序,采用可靠的方法进行制作。其次,手机信息证据生成时,手机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等,例如,手机是否有电、手机信号是否正常。

  (4)要审查手机信息发送者与接收者的真实身份,即是否手机用户本人用自己手机进行发送信息,以及是否另一当事人(接受者)本人接收手机信息的。

  (5)要审查手机信息的存储方法是否科学,存储介质是否可靠以及所存储的手机信息是否被剪裁、拼凑等。并且还要查明接受方收到手机信息有没有伪造、篡改等。

  (6)是否与待证事实有联系。每一个手机号码只对应一个用户,手机信息的接收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用户之间进行,只要提供证据的一方能够证明手机信息的内容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并且是从另一方手机号码内发出的,就可以证明具备关联性。

  四、手机信息证据审查判断的研究价值

  手机信息证据已被广泛运用,而学界并没有对其进行准确界定与系统的研究,本文对手机信息证据概念的研究弥补了这方面的缺失。另外,手机信息证据具有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等特性,使得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要复杂一些。不但要审查收集程序及其证明内容,而且要审查能够影响证据证明力和可采性的其他佐证信息,也就是对其审计信息的审查。这是对证据审查判断方法新的总结,将有利于其他形式的证据审查判断的研究。

  其次,在立法上,事实信息理论基础上的审查判断方法,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证据立法,使得诉讼法律制度更加成熟。

  最后,有助于司法人员正确地审查手机信息证据,进而正确判断手机信息证据。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研究为我国司法证明活动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对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注释:

  ①这里的手机载体包括手机SIM卡、手机内/外置存储卡。以下论文强调的手机均包括以上内容,不再作解释。

  ②熊志海,王静.证据之生成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4).66.

  ③事实信息理论是熊志海教授在证据法学上的一种创新理论,其将证据与证据事实进行了分离,认为用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的逻辑环节为:证据→事实信息→证据事实→待证事实。

  ④熊志海.事实信息理论与证据法学.出版信息不详.

  ⑤文章前面总结的手机信息证据的特殊属性。

  参考文献:

  [1]裴苍龄.新证据学论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何家弘.证据法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熊志海.刑事证据研究——事实信息理论及其对刑事证据的解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刘雁兵.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司法审查.人民司法.2011(86).

  [5]汪振林.网络证据认定问题研究.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6]李恩情.网络证据附属信息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2).

  [7]熊志海.论刑事诉讼证据的存在形式——兼论电子证据的证据属性.河北法学.2004(12).

  摘 要 随着手机功能的多元化,利用手机从事违法犯罪的案件频繁的发生,手机短信、手机通话清单、手机录音、手机照片、手机网页、手机即时通讯等手机信息已被运用于各种刑事、民事案件中,其作用是不可以忽视的。本文运用事实信息理论对手机信息证据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提出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方法,使手机信息证据合法有效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手机信息 事实信息 待证事实

  作者简介:李思、张婧媛,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76-02

  一、何为手机信息证据

  (一)手机信息证据的定义

  要研究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首先要清楚认识何为手机信息证据。众所周知,手机信息是以手机为载体,可用文字、图片、声音等形式反映、以数字化形式记录的,并可以用来存储或传递的信息。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手机信息证据是指含有待证事实信息,并且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手机①载体。它不仅包括经由通信网、互联网的业务承载平台传输的,其发送方或接收方中至少有一方为手机用户的,能在手机上以文本、数字、图画、声音或者多媒体等形式展现出来的手机信息证据形式,还包括不经网络传输,而是通过手机自身的一些功能获得并存储下来的手机信息证据形式。

  (二)手机信息证据的特征

  1.手机信息证据的易破坏性

  证据来源于待证事实,是由信息依附于存储载体而生成,是内容(信息)和形式(载体)的结合体。②手机信息证据是待证事实发生时留下的相应的事实信息,而这些信息依附于手机呈现出来。但是手机信息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较,由于作为载体的手机相对于其他的载体构成更加复杂,无论是手机SIM卡,还是手机内、外置存储卡,都易被复制或者删除待证事实信息,导致其信息更容易转移,这就容易造成待证事实发生时所生成的手机信息证据与待证事实发生后所生成的手机信息证据的混淆。

  2.手机信息证据的唯一性

  手机SIM卡是使用手机与外界联系的必要环节,而每一个手机SIM卡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用户名、手机号码、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手机无法正常使用。这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意义重大。

  3.手机信息证据审查判断的特殊性

  对手机信息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也不同于其他的电子证据。由于手机信息不仅可以从手机自身的功能产生,还可以从不同的网络终端获得。所以,对手机信息证据证明力及其大小的审查、判断,除了对手机信息证据中案件事实的信息进行审查、判断以外,还必须有生成、传输、存储这些信息的相关系统环境等能够据以识别信息真实性的审计信息。

  二、手机信息证据之属性分析

  (一)手机信息证据的客观性

  手机信息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存储事实信息的物质载体。无论人们发现与否,它始终都是客观存在的。基于这一定义,手机信息证据的客观性主要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手机信息证据的客观属性表现为手机短信证据存在形式的客观性,即承载待证事实信息的手机SIM卡,手机内、外置存储卡以及移动网络运营商数据库是客观存在的,是完全“不以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

  其次,手机信息证据所蕴含的事实信息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的。通过手机自身功能或者数字信号的发射与接收,手机信息最终在接收者的手机上显现成人们可以识别的文本、数字、图画、声音或者多媒体等形式。这些事实信息与证据自身的客观存在形式一样,本身应当是完全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的客观存在。由于这些事实信息在待证事实发生时就储存在手机短信证据中,对于证明主体而言,这些事实信息自然是其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二)手机信息证据的关联性

  手机信息证据是以其蕴含的事实信息证明待证事实,所以手机信息证据有无关联性,其实就是该证据中有无待证事实的事实信息。因而,手机信息证据中的事实信息其实就表现为该证据具有关联性,这也是手机信息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根据和前提。

  (三)手机信息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作为证明根据的前提,是确定合法有效的诉讼证据外延和内涵的依据。对于手机信息证据而言,首先要确定该手机信息证据的收集主体;其次要审查相关取证人员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第三要审查司法机关在提取手机信息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另外,还要审查提取手机信息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证据提取人员在决定对电子数据进行重组、取舍时,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合法。如果按照以上内容进行审查,那么这样的手机信息证据就具有合法性。

  三、事实信息理论角度下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

  手机信息证据的特殊性使得起的审查判断对科学技术要求很高,如果只是一般的进行比较、辨认等,很难对其进行审查判断。因此,为了提高证据审查判断的效率与质量,可以借助于事实信息理论③,来归纳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

  我们以为,证据就是信息与载体的结合体,同样,手机信息证据就是手机信息与手机的结合体。我们运用事实信息理论审查手机信息证据,即首先审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信息,再而审查证明事实信息的审计信息。

  1.审查手机信息证据的事实信息

  “所谓的证据中的事实信息,就是存在于证据中的那些记录了案件相关事实,因而能够据以做出事实判断、得到证据事实的信息。”事实信息是附着于证据载体之上的,是能够再现、还原当时事实发生的真实情况,进而能够证明该待证事实的信息。④手机信息证据的事实信息,就是借助于手机这个载体,存储在手机SIM卡或者内、外置存储卡上的有关于待证事实的信息。这些信息是无法单独存在的,它们是1与0的数字进制,必须借助于手机载体,以人们可以识别的文本、数字、图画、声音或者多媒体等形式表现出来。   审查手机信息证据的事实信息,就是审查借助手机载体以文字、图片或者音像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内容。因为手机证据的事实信息作为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数字进制,是无法被人们所感知的,因而也无法直接对其进行审查。而审查借助手机载体表现出来的事实信息内容,主要是判断其中的事实信息能否解决待证事实中的实质问题;以及手机信息证据中事实信息的数量与质量能否充分说明待证事实的实质问题;最后能否按照合理的逻辑关系推理出待证事实。

  2.审查手机信息证据的审计信息

  审计信息,是指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除了证据本身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之外,能够影响证据证明力和可采性的其他佐证信息。手机信息证据的审计信息,就是证明手机信息证据中事实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从而确定其的证明力与可采性的信息。由于手机信息证据的特殊性,⑤只审查它的事实信息内容是远远不够的,不能充分确定它的证明力与可采性。所以审查手机信息证据的审计信息尤为重要。

  审查手机信息证据的审计信息时,主要从以下内容着手:

  (1)应审查手机信息证据的原始载体是否合法取得。对于手机信息证据而言,它的载体不仅指手机电板及外壳,还包括手机SIM卡,以及手机内、外置存储卡。对手机的来源进行审查,即对此手机是由何人使用何种调查或侦查措施提供或收集的,时间、地点以及程序是否依法进行。

  (2)手机是否为原物。要查明手机载体是否经过更换或者是否为伪造、变造之物,它的本质特证和内在属性有无发生实质性变化。

  (3)我们要审查手机信息证据是怎样生成的。首先生成的时间是待证事实发生时还是待证事实发生后的,如果是待证事实发生后,那么原因是什么;是在正常业务中产生的还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的,如果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的,那么制作者有没有按照严格的操作程序,采用可靠的方法进行制作。其次,手机信息证据生成时,手机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等,例如,手机是否有电、手机信号是否正常。

  (4)要审查手机信息发送者与接收者的真实身份,即是否手机用户本人用自己手机进行发送信息,以及是否另一当事人(接受者)本人接收手机信息的。

  (5)要审查手机信息的存储方法是否科学,存储介质是否可靠以及所存储的手机信息是否被剪裁、拼凑等。并且还要查明接受方收到手机信息有没有伪造、篡改等。

  (6)是否与待证事实有联系。每一个手机号码只对应一个用户,手机信息的接收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用户之间进行,只要提供证据的一方能够证明手机信息的内容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并且是从另一方手机号码内发出的,就可以证明具备关联性。

  四、手机信息证据审查判断的研究价值

  手机信息证据已被广泛运用,而学界并没有对其进行准确界定与系统的研究,本文对手机信息证据概念的研究弥补了这方面的缺失。另外,手机信息证据具有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等特性,使得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要复杂一些。不但要审查收集程序及其证明内容,而且要审查能够影响证据证明力和可采性的其他佐证信息,也就是对其审计信息的审查。这是对证据审查判断方法新的总结,将有利于其他形式的证据审查判断的研究。

  其次,在立法上,事实信息理论基础上的审查判断方法,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证据立法,使得诉讼法律制度更加成熟。

  最后,有助于司法人员正确地审查手机信息证据,进而正确判断手机信息证据。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研究为我国司法证明活动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对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注释:

  ①这里的手机载体包括手机SIM卡、手机内/外置存储卡。以下论文强调的手机均包括以上内容,不再作解释。

  ②熊志海,王静.证据之生成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4).66.

  ③事实信息理论是熊志海教授在证据法学上的一种创新理论,其将证据与证据事实进行了分离,认为用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的逻辑环节为:证据→事实信息→证据事实→待证事实。

  ④熊志海.事实信息理论与证据法学.出版信息不详.

  ⑤文章前面总结的手机信息证据的特殊属性。

  参考文献:

  [1]裴苍龄.新证据学论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何家弘.证据法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熊志海.刑事证据研究——事实信息理论及其对刑事证据的解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刘雁兵.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司法审查.人民司法.2011(86).

  [5]汪振林.网络证据认定问题研究.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6]李恩情.网络证据附属信息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2).

  [7]熊志海.论刑事诉讼证据的存在形式——兼论电子证据的证据属性.河北法学.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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