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二章背诵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单位使用现金的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但是出差和收购农产品除外。

2、现金使用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根据不超过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的地区可以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不得坐支现金; 提取现金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因特殊原因,必须使用现金的,必须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不得白条抵库; 不得公款私存; 不得设小金库。

4、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如果发现挪用现金、白条顶库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 对于超限额留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如果账款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超越授权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6、货币资金支付的程序: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和办理支付。

7、支付结算是又称为转账结算或者非现金结算。

8、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具体有汇兑、异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

9、支付结算的特征(5点) :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是一种要式行为; 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合的管理体制; 必须依法进行。

10、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作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11、现行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

12、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4点) :

(1)应当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簦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13、支付结算填写的基本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年逐字写,月1、2、10前加零,日为1-9、10、20、30前加零,日11-19前加壹) ,使用小写银行不予受理,大写不符合规范或者不按照要求填写的银行可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承担。

(2)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3)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位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中文大写:到元写整、到角可整可不整、到分了就不整了。

(5)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取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为无效票据,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4、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按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5、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自主选择开户行原则; 守法合规原则; 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16、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17、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及撤销,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对一年内未发生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

18、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单位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的为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19、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除了个人以外且符合条件的组织,只能到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0、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支付。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的支取,没有数量的限制,实行备案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借款合同等。一般存款账户必须到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21、单位银行卡账户、预算外资金、证券、期货、信托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其中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其它专用存款账户可以现金缴存,也可以转账存入; 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22、临时存款账户的条件: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境外机构在境风从事经营活动。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3、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的除外)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习核准制,其它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备案制。备案5个工作日、核准2个工作日、通知开户银行3个工作日。

24、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开立、撤销过程中对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存款人1-3万的罚款; 使用过程中对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存款人5千-3万的罚

款; 未变更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伪造、变造开户登记证的对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存款人1-3万的罚款。

25、银行及有关人员的处罚:银行在开立过程中(多头开户、公款私存) 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罚款; 使用过程中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万元罚款。

26、《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属于远期票据,支票、本票、银行汇票都属于即付票据。

27、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和收款人。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

28、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责任。

29、票据的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例如:未记载付款地的视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等; 任意记载事项,即不记载不产生效力,一旦记载即产生效力; 其它记载事项。支票和商业汇票是无条件支付是委托,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是承诺。

30、票据的功能: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功能。

31、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是也有例外,例如:税收、继承、赠与等。

32、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33、票据权利的时效包括票据本身的时效和追索权的时效。票据本身的时效具体包括:本票、银行汇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支票出票之日起6个月; 追索权的时效具体包括:追索权6个月,再追索权3个月,其中追索的对象是出票人时不再适用追索权的时效,而适用票据本身的时效。在计算票据时效时,主要看追索的对象和是什么票据。

34、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挂失止付必须知道付款人,公示催告3日内。

35、出票人没有请求付款的权利,最后的持票人没有支付票款的义务。其他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36、提示付款期:支票为出票之日起10日; 商业汇票为到期日起10日; 银行汇票为出票之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为出票之日起2个月; 只有商业汇票中才有承兑,定日付款的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无须提示承兑。

37、支票的种类(3种)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划线支出只能转账不得支出现金。全国范围内均可以使用支票,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38、支票的收款人的名称和金额可以授权补记。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和出票地。

39、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照票面金额的5%不低于1000元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票面金额的2%。

40、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1、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的条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在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条件: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4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的名称; 收款人的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4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44、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转让权; 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45、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46、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

47、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49、第一位使用粘单的,应当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 48、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附有条件的背书、部分背书。背书无效的有: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和部分背书无效。

50、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51、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簦章是绝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是相对记载事项。保证人及共同保证人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必须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52、银行汇票必须按照实际金额进行结算,并且实际结算金额必须小于或者等于票据金额。

5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乞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都不予受理。

54、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现金银行本票仅限于申请人和收款人为个人,任何一方为单位的都不得申请现金本票。

55、信用卡的销户:记住一个45天。信用卡账户2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也应当销户。

56、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57、单位卡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58、单位卡不得透支,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取长为60天; 贷记卡付免息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透支利率为0.05%。

59、汇兑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汇款人名称; 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委托日期; 汇款人签章。

60、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61、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汇款的、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当主动办理退汇。

报两种。

63、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64、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结算起点为“1000元”。

65、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66、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67、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68、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62、单位和个人凭付款人债务证明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委托收款。委托收款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单位使用现金的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但是出差和收购农产品除外。

2、现金使用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根据不超过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的地区可以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不得坐支现金; 提取现金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因特殊原因,必须使用现金的,必须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不得白条抵库; 不得公款私存; 不得设小金库。

4、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如果发现挪用现金、白条顶库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 对于超限额留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如果账款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超越授权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6、货币资金支付的程序: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和办理支付。

7、支付结算是又称为转账结算或者非现金结算。

8、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具体有汇兑、异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

9、支付结算的特征(5点) :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是一种要式行为; 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合的管理体制; 必须依法进行。

10、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作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11、现行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

12、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4点) :

(1)应当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簦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13、支付结算填写的基本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年逐字写,月1、2、10前加零,日为1-9、10、20、30前加零,日11-19前加壹) ,使用小写银行不予受理,大写不符合规范或者不按照要求填写的银行可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承担。

(2)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3)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位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中文大写:到元写整、到角可整可不整、到分了就不整了。

(5)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取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为无效票据,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4、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按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5、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自主选择开户行原则; 守法合规原则; 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16、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17、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及撤销,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对一年内未发生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

18、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单位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的为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19、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除了个人以外且符合条件的组织,只能到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0、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支付。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的支取,没有数量的限制,实行备案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借款合同等。一般存款账户必须到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21、单位银行卡账户、预算外资金、证券、期货、信托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其中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其它专用存款账户可以现金缴存,也可以转账存入; 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22、临时存款账户的条件: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境外机构在境风从事经营活动。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3、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的除外)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习核准制,其它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备案制。备案5个工作日、核准2个工作日、通知开户银行3个工作日。

24、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开立、撤销过程中对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存款人1-3万的罚款; 使用过程中对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存款人5千-3万的罚

款; 未变更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伪造、变造开户登记证的对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存款人1-3万的罚款。

25、银行及有关人员的处罚:银行在开立过程中(多头开户、公款私存) 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罚款; 使用过程中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万元罚款。

26、《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属于远期票据,支票、本票、银行汇票都属于即付票据。

27、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和收款人。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

28、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责任。

29、票据的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例如:未记载付款地的视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等; 任意记载事项,即不记载不产生效力,一旦记载即产生效力; 其它记载事项。支票和商业汇票是无条件支付是委托,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是承诺。

30、票据的功能: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功能。

31、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是也有例外,例如:税收、继承、赠与等。

32、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33、票据权利的时效包括票据本身的时效和追索权的时效。票据本身的时效具体包括:本票、银行汇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支票出票之日起6个月; 追索权的时效具体包括:追索权6个月,再追索权3个月,其中追索的对象是出票人时不再适用追索权的时效,而适用票据本身的时效。在计算票据时效时,主要看追索的对象和是什么票据。

34、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挂失止付必须知道付款人,公示催告3日内。

35、出票人没有请求付款的权利,最后的持票人没有支付票款的义务。其他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36、提示付款期:支票为出票之日起10日; 商业汇票为到期日起10日; 银行汇票为出票之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为出票之日起2个月; 只有商业汇票中才有承兑,定日付款的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无须提示承兑。

37、支票的种类(3种)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划线支出只能转账不得支出现金。全国范围内均可以使用支票,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38、支票的收款人的名称和金额可以授权补记。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和出票地。

39、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照票面金额的5%不低于1000元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票面金额的2%。

40、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1、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的条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在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条件: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4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的名称; 收款人的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4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44、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转让权; 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45、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46、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

47、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49、第一位使用粘单的,应当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 48、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附有条件的背书、部分背书。背书无效的有: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和部分背书无效。

50、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51、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簦章是绝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是相对记载事项。保证人及共同保证人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必须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52、银行汇票必须按照实际金额进行结算,并且实际结算金额必须小于或者等于票据金额。

5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乞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都不予受理。

54、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现金银行本票仅限于申请人和收款人为个人,任何一方为单位的都不得申请现金本票。

55、信用卡的销户:记住一个45天。信用卡账户2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也应当销户。

56、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57、单位卡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58、单位卡不得透支,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取长为60天; 贷记卡付免息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透支利率为0.05%。

59、汇兑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汇款人名称; 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委托日期; 汇款人签章。

60、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61、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汇款的、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当主动办理退汇。

报两种。

63、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64、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结算起点为“1000元”。

65、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66、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67、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68、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62、单位和个人凭付款人债务证明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委托收款。委托收款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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