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0年10月25日(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法国使华全权专使葛罗(Jean Baptise Louis Gros)、清朝政府钦差大臣恭亲王奕在北京礼部大堂分别代表各自国家在中法《北京条约》上签字,并互换了1858年(咸丰八年)签订的中法《天津条约》。
留存至今的中国近代历史文献中,绝少有资料记载条约签订的过程。但是,当时法国人却用了不少笔墨去描述。曾亲眼目睹整个换约和签约仪式的法国传教士艾嘉略(Louis Chales Delamarre)于1860年11月18日(咸丰十年十月初六)自北京寄给教廷传信部枢机们的信中报告了当时的情景:
法国使节……隆重进入礼部大堂……亲王在那里恭候法使葛罗男爵,并向前走了几步以迎接他。经过互相致意之后,他们于大堂的后部就座,各自坐在一张桌子之前。法使在右,亲王在左。一排扶手椅摆在一张长案之后,一侧是法国将军及其高级军官,面对他们的则是中国的官吏。验证和交换双方的全权代表资格的文书后,两名谈判代表于共分10款的新条约上签字和盖印,一式两份……条约签字时,在城门上放21响礼炮(26,148)。
另一位法国人德凯鲁勒对当时的情景细节描写得更逼真:
……现在该是互换批准书的时候了。然而,就在把他们各自国君的批准书交出去以前,我们的外交官和中国官员都有那么几秒钟犹豫不决的时间,因为大家都想晚一些把自己手头的条约文本交给对方。结果还是我们的第一秘书占了上风,他对中国人一直是非常怀疑的,这样做也并非没有道理,遂走上前去一把抓住他们的条约文本,抢了过来,然后才把法国的批准书交给恒祺。接着就签署互换批准书的公告,会议至此遂告结束(10,307)。
这份只含十项条款、被法国第一秘书迫不及待地硬从中国人手中抢去的“新条约”便是中法《北京条约》(原称《中法续增条约》),是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条约分为中文本与法文本。中法《北京条约》中文本第六款内容是:
第六款 应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1846年2月20日)上谕,即晓示天下黎民,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讲道、建堂礼拜,且将滥行查拿者,予以应得处分。又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14,Ⅰ,147)。
从此法国传教士深入中国内地城乡,进行传播宗教的活动便有了一道护身符。
正是凭借这一条款,传教士和教会积极活动,不择手段,极尽欺骗、强占、讹诈之能事,四处购置地产和房产。全国许多城市,特别是被辟为通商口岸的城市,均受到这股狂潮的严重冲击。镇江是根据《天津条约》于1861年(咸丰十一年)开放为通商口岸的,教会势力向这里大肆渗透,教会机构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每个教派又都抢购地产,建造漂亮的房屋。一时间,此地传教士竟比当地教徒还多,教会成了最大的房地产主。数以万计的镇江居民靠租用教会房产生活。在北京,教会势力也拥有大量的房地产,进行多种经营活动,仅在西单牌楼以南、宣武门内外,就有1300家店铺是天主教的房产,由教堂名正言顺地收租获利。许多传教士四处活动,强占土地,硬立田契。从1860年(咸丰十年)以后,江苏、江西、湖北、四川、直隶、山东、陕西、河南、奉天、广东、黑龙江等省的许多地区都发生传教士以不平等条约为护身符霸占田产的事件。据统计,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在河北献县,天主教会就占有2184亩土地(97);在江南教区,耶稣会共占有200万亩之巨(20,108);在陕西“三边”地区(指定边、靖边及定边县属安边堡一带),仅19处教堂就占地15400余亩(49)。
由于教会置产引起的纷争交涉层出不穷,由此导致的民教矛盾、民事纠纷也愈益激化,成为晚清教案无法消弭的一大原因。在近代各地反洋教运动中,反租地卖房成为其主要内容之一。
第六款歧文被发现
光绪二十一年六月十八日(1895年8月25日),中法《北京条约》签订近35年后,湖广总督署两江总督、南洋通商大臣张之洞上了一份奏折,在指出教堂在内地置产之弊的同时,还向朝廷揭露了这一条约中的一个惊人秘密:
查近年各国教士皆引法国第六款(中法《北京条约》第六款——引者注),有“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等语,以为借口。殊不知,法文续约并无此语(15, 1016-1019)。
不懂外语的张之洞又是如何发现中、法两种文本条款内容互歧这一重大问题的呢?
臣尝见光绪十二年(1886年)美国议院所刊《各国交涉政书》,有美使田贝致外部一书,光绪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即西历1886年10月6日由北京发,所论此事最为公允。谨撮译大意云:“法约华文载‘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二语,法文并无一字一句可强译为此义者,不知当日华文约内何以增此二语,殊不可解。……”等语(15, 1016-1019)。
张之洞同时还说,自己利用这一发现,将前来纠缠的法国领事彻底驳回:
前湖北利川县教堂买地一案,法领事悻悻来见,词气暴横,经臣援引指出法国条约法文并无准其买地之语明白揭破,严词驳斥。该领事竟无词以对,气焰立沮,默然而去,……自后遂不复引约纠缠(15,1016-1019)。
法文本原件第六款全文如下:
Conformémentà lédit impérial rendu le vingt mars mil huit cent quarante-six par lauguste Empereur TAO-KOUANG, les établissements religieux et de bienfaisance qui ont été les confisqu s aux Chrétiens pendant les persécutions dont ils ont été victims seront rendusà leurs proprié taires par lentremise du 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 auquel le Gouvernement Impé rial les fera délivrer avec les cimetières et les autres èdifices qui en dépendaient(114,888)
根据法文本第六款原文翻译过来的译文大致应是:按照1846年3月20日道光大皇帝颁发的上谕,凡在禁教期间被没收的天主教徒的余产和慈善事业的产业,均应通过法国驻华公使发还业主,中国政府应将它们连同其他的附属建筑一并交给法国公使。可见,在双方交换的法文本中确实没有“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这句话。
1860年10月25日(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法国使华全权专使葛罗(Jean Baptise Louis Gros)、清朝政府钦差大臣恭亲王奕在北京礼部大堂分别代表各自国家在中法《北京条约》上签字,并互换了1858年(咸丰八年)签订的中法《天津条约》。
留存至今的中国近代历史文献中,绝少有资料记载条约签订的过程。但是,当时法国人却用了不少笔墨去描述。曾亲眼目睹整个换约和签约仪式的法国传教士艾嘉略(Louis Chales Delamarre)于1860年11月18日(咸丰十年十月初六)自北京寄给教廷传信部枢机们的信中报告了当时的情景:
法国使节……隆重进入礼部大堂……亲王在那里恭候法使葛罗男爵,并向前走了几步以迎接他。经过互相致意之后,他们于大堂的后部就座,各自坐在一张桌子之前。法使在右,亲王在左。一排扶手椅摆在一张长案之后,一侧是法国将军及其高级军官,面对他们的则是中国的官吏。验证和交换双方的全权代表资格的文书后,两名谈判代表于共分10款的新条约上签字和盖印,一式两份……条约签字时,在城门上放21响礼炮(26,148)。
另一位法国人德凯鲁勒对当时的情景细节描写得更逼真:
……现在该是互换批准书的时候了。然而,就在把他们各自国君的批准书交出去以前,我们的外交官和中国官员都有那么几秒钟犹豫不决的时间,因为大家都想晚一些把自己手头的条约文本交给对方。结果还是我们的第一秘书占了上风,他对中国人一直是非常怀疑的,这样做也并非没有道理,遂走上前去一把抓住他们的条约文本,抢了过来,然后才把法国的批准书交给恒祺。接着就签署互换批准书的公告,会议至此遂告结束(10,307)。
这份只含十项条款、被法国第一秘书迫不及待地硬从中国人手中抢去的“新条约”便是中法《北京条约》(原称《中法续增条约》),是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条约分为中文本与法文本。中法《北京条约》中文本第六款内容是:
第六款 应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1846年2月20日)上谕,即晓示天下黎民,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讲道、建堂礼拜,且将滥行查拿者,予以应得处分。又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14,Ⅰ,147)。
从此法国传教士深入中国内地城乡,进行传播宗教的活动便有了一道护身符。
正是凭借这一条款,传教士和教会积极活动,不择手段,极尽欺骗、强占、讹诈之能事,四处购置地产和房产。全国许多城市,特别是被辟为通商口岸的城市,均受到这股狂潮的严重冲击。镇江是根据《天津条约》于1861年(咸丰十一年)开放为通商口岸的,教会势力向这里大肆渗透,教会机构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每个教派又都抢购地产,建造漂亮的房屋。一时间,此地传教士竟比当地教徒还多,教会成了最大的房地产主。数以万计的镇江居民靠租用教会房产生活。在北京,教会势力也拥有大量的房地产,进行多种经营活动,仅在西单牌楼以南、宣武门内外,就有1300家店铺是天主教的房产,由教堂名正言顺地收租获利。许多传教士四处活动,强占土地,硬立田契。从1860年(咸丰十年)以后,江苏、江西、湖北、四川、直隶、山东、陕西、河南、奉天、广东、黑龙江等省的许多地区都发生传教士以不平等条约为护身符霸占田产的事件。据统计,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在河北献县,天主教会就占有2184亩土地(97);在江南教区,耶稣会共占有200万亩之巨(20,108);在陕西“三边”地区(指定边、靖边及定边县属安边堡一带),仅19处教堂就占地15400余亩(49)。
由于教会置产引起的纷争交涉层出不穷,由此导致的民教矛盾、民事纠纷也愈益激化,成为晚清教案无法消弭的一大原因。在近代各地反洋教运动中,反租地卖房成为其主要内容之一。
第六款歧文被发现
光绪二十一年六月十八日(1895年8月25日),中法《北京条约》签订近35年后,湖广总督署两江总督、南洋通商大臣张之洞上了一份奏折,在指出教堂在内地置产之弊的同时,还向朝廷揭露了这一条约中的一个惊人秘密:
查近年各国教士皆引法国第六款(中法《北京条约》第六款——引者注),有“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等语,以为借口。殊不知,法文续约并无此语(15, 1016-1019)。
不懂外语的张之洞又是如何发现中、法两种文本条款内容互歧这一重大问题的呢?
臣尝见光绪十二年(1886年)美国议院所刊《各国交涉政书》,有美使田贝致外部一书,光绪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即西历1886年10月6日由北京发,所论此事最为公允。谨撮译大意云:“法约华文载‘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二语,法文并无一字一句可强译为此义者,不知当日华文约内何以增此二语,殊不可解。……”等语(15, 1016-1019)。
张之洞同时还说,自己利用这一发现,将前来纠缠的法国领事彻底驳回:
前湖北利川县教堂买地一案,法领事悻悻来见,词气暴横,经臣援引指出法国条约法文并无准其买地之语明白揭破,严词驳斥。该领事竟无词以对,气焰立沮,默然而去,……自后遂不复引约纠缠(15,1016-1019)。
法文本原件第六款全文如下:
Conformémentà lédit impérial rendu le vingt mars mil huit cent quarante-six par lauguste Empereur TAO-KOUANG, les établissements religieux et de bienfaisance qui ont été les confisqu s aux Chrétiens pendant les persécutions dont ils ont été victims seront rendusà leurs proprié taires par lentremise du 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 auquel le Gouvernement Impé rial les fera délivrer avec les cimetières et les autres èdifices qui en dépendaient(114,888)
根据法文本第六款原文翻译过来的译文大致应是:按照1846年3月20日道光大皇帝颁发的上谕,凡在禁教期间被没收的天主教徒的余产和慈善事业的产业,均应通过法国驻华公使发还业主,中国政府应将它们连同其他的附属建筑一并交给法国公使。可见,在双方交换的法文本中确实没有“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这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