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晚作品受不受保护央视对春晚整体享有著作权

春晚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现场直播属于什么样的作品?是电影作品还是仅仅是个信号?现有法律能否对春晚提供保护?

保护“春晚”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已经够用

现如今,随着春节、国庆、元旦、中秋等喜庆晚会、各类专题性晚会、各种颁奖晚会、各种委托录制晚会的兴盛,一种“晚会经济”应运而生。侵权行为也随之而来。

央视春节晚会可谓晚会的巨无霸。春晚中响亮的台词遭商标抢注,有人直接把“春晚”抢注为安全套商标,春晚中的精彩节目成为抢手域名,不少春晚作品引发版权纠纷,春晚中的作品涉及的内容和形式被他人“为我所用”……作为全球最大的“视觉盛宴”,“春晚”已无法回避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然而,“春晚”本身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享有什么权利?该怎样保护?这些问题目前在实务界和学术界仍存在分歧。

春晚具有十大独创性元素

“春晚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原创性”。在日前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中国版权协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晚会”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中央电视台春晚总策划秦新民介绍说,春晚是目前全世界规模最大、时间最长、传播面最广的定时综艺晚会。2009年全球大约有10多亿人同时收看,央视有六七个频道并机直播,30多家省级电视台同时转播,250多家地方电视台同时跟播,还有一些境外的电视媒体也同时转播。

在策划中就明确它的主题和思想内容、节目构成、风格特征。每年“春晚”所展示在观众面前的,几乎都是由“春晚”团队根据确定的主题、风格、结构需要专门订做的。

秦新民还介绍说,春晚的录制是一个庞大的工程,至少涉及6大工种。摄像,要在不同的机位摄制;导播,要对14个讯道的不同机位同时传递的信号进行选择,把大家送过来的“语句”做成“文章”;灯光、音响、舞美、道具由各系统导演负责。所有的现场指挥调度都由现场导演负责。

中央电视台版权处处长石村一口气列举了春晚的十大独创性元素:一是晚会贯穿有一个主题,所有工作都围绕这个主题进行;二是央视对“春晚”有以数千万计的投入;三是从始至终的整体音乐的设计;四是对许多报送作品的改编,由于央视导演组的参与使其更为精制;五是有一部分作品是由央视导演组委托创作的;六是舞台布景的设计,比如赵本山表演一个小品,他在央视这个舞台表演录制的效果和在其他舞台上的效果是不同的;七是节目顺序艺术性的编排;八是录音录像过程中的设计;九是许多作品在“春晚”是首次发表;十是有整体上

的串联词。

春晚是否构成“作品”

尽管央视对春晚投入巨大的财力、智力,但春晚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现场直播属于什么样的作品?是电影作品还是仅仅是个信号?目前关于网络传播在立法上还没有非常清晰的表述,关于电视信号在网络同步直播是否涉及到著作权、如何保护仍存困惑。

有观点认为,晚会只是一个演艺活动的俗称,根本就不是作品固定特征的表述。春晚经过复杂的、海量的筛选,其独创性是肯定的,但是,在中国的立法框架内并不是具有独创性就属于作品。

有人提出,“春晚”不是一个作品,因为“春晚”全部由完全独立的作品构成,缺乏自己应有的独立表达。央视确实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金钱、时间,需要也应当获得法律保护,但仅是对央视表演组织者权的保护。

对于新的信息传播手段越来越多,以及新媒体发展导致的问题,石村提出,体育比赛是不是一个作品在理论上也没有结论,似乎没有人认为是作品,但采取的是版权保护的方式。就央视和国际奥委会的合作来说,没有谈到作品这样的概念或者汇编作品的概念,只是谈到一种权利,其中谈到不可以在网上同步直播。由此看来,他们主张了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是约定的方式。

央视对春晚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从权利归属角度来说,春晚是一个法人作品。从作品的性质上看,春晚应属于汇编作品。”北京大学教授张平认为,由一个单位组织全国各方资源参与,应该属于由法人组织、代表法人意志,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既然是作品,肯定享有著作权,权利人就是中央电视台,它当然有权授权别人去复制、传播,而其他公司未经许可当然不能商业使用。

张平同时指出,中央电视台的角色是多重的,它本身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主体,同时也可以被视为表演组织,可以看作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主体。另外它也做录音、录像、录制、传播,所以它也是节目录制的主体。

“央视角色的多重,使得春节晚会这类节目的著作权的行使要受到许多限制。”张平进一步阐述说,作为中央电视台首先的义务是要向全国人民展现一场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节目,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需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人对这个晚会的使用只要不是商业目的、不是盈利性的,都应该算是合理使用。但是,如果是商业性使用央视节目,无论是直播、转播或者日后的转载、录音、录像,都要涉及著作权问题。同时央视的著作权也不能涉及到晚会中每个节目的著作权的行使,可分割使用的单个节

目的著作权不属于央视,

央视仅对于晚会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则认为,春晚不是汇编作品,而是原创作品,它就是中央电视台的作品。他分析说,汇编是把别人已有的作品选取、组织到一起。春晚从策划到播出,考虑了很多的因素,这些因素不是某一个小品或者单个节目意识到的,央视借助了很多艺术和技术手段,整个是创作的过程,是另一层次的创作,不是简简单单录了一台晚会,所以春晚是中央电视台自己的原创作品。

“央视主办的春晚的现场晚会,即以活表演形式存在的晚会,可以构成一个汇编作品。现场所摄制的春节晚会,体现了电视晚会制作者的独创性,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清华大学冯术杰博士认为,春节晚会的制作方式与电影的制作方式在技术和性质上是相同的。比如法国的法律就将这类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

冯术杰同时认为,著作权法就可以解决春晚的保护问题。如果存在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困难,从一般民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来考虑春晚的保护,也是一个思路。

春晚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现场直播属于什么样的作品?是电影作品还是仅仅是个信号?现有法律能否对春晚提供保护?

保护“春晚”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已经够用

现如今,随着春节、国庆、元旦、中秋等喜庆晚会、各类专题性晚会、各种颁奖晚会、各种委托录制晚会的兴盛,一种“晚会经济”应运而生。侵权行为也随之而来。

央视春节晚会可谓晚会的巨无霸。春晚中响亮的台词遭商标抢注,有人直接把“春晚”抢注为安全套商标,春晚中的精彩节目成为抢手域名,不少春晚作品引发版权纠纷,春晚中的作品涉及的内容和形式被他人“为我所用”……作为全球最大的“视觉盛宴”,“春晚”已无法回避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然而,“春晚”本身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享有什么权利?该怎样保护?这些问题目前在实务界和学术界仍存在分歧。

春晚具有十大独创性元素

“春晚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原创性”。在日前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中国版权协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晚会”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中央电视台春晚总策划秦新民介绍说,春晚是目前全世界规模最大、时间最长、传播面最广的定时综艺晚会。2009年全球大约有10多亿人同时收看,央视有六七个频道并机直播,30多家省级电视台同时转播,250多家地方电视台同时跟播,还有一些境外的电视媒体也同时转播。

在策划中就明确它的主题和思想内容、节目构成、风格特征。每年“春晚”所展示在观众面前的,几乎都是由“春晚”团队根据确定的主题、风格、结构需要专门订做的。

秦新民还介绍说,春晚的录制是一个庞大的工程,至少涉及6大工种。摄像,要在不同的机位摄制;导播,要对14个讯道的不同机位同时传递的信号进行选择,把大家送过来的“语句”做成“文章”;灯光、音响、舞美、道具由各系统导演负责。所有的现场指挥调度都由现场导演负责。

中央电视台版权处处长石村一口气列举了春晚的十大独创性元素:一是晚会贯穿有一个主题,所有工作都围绕这个主题进行;二是央视对“春晚”有以数千万计的投入;三是从始至终的整体音乐的设计;四是对许多报送作品的改编,由于央视导演组的参与使其更为精制;五是有一部分作品是由央视导演组委托创作的;六是舞台布景的设计,比如赵本山表演一个小品,他在央视这个舞台表演录制的效果和在其他舞台上的效果是不同的;七是节目顺序艺术性的编排;八是录音录像过程中的设计;九是许多作品在“春晚”是首次发表;十是有整体上

的串联词。

春晚是否构成“作品”

尽管央视对春晚投入巨大的财力、智力,但春晚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现场直播属于什么样的作品?是电影作品还是仅仅是个信号?目前关于网络传播在立法上还没有非常清晰的表述,关于电视信号在网络同步直播是否涉及到著作权、如何保护仍存困惑。

有观点认为,晚会只是一个演艺活动的俗称,根本就不是作品固定特征的表述。春晚经过复杂的、海量的筛选,其独创性是肯定的,但是,在中国的立法框架内并不是具有独创性就属于作品。

有人提出,“春晚”不是一个作品,因为“春晚”全部由完全独立的作品构成,缺乏自己应有的独立表达。央视确实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金钱、时间,需要也应当获得法律保护,但仅是对央视表演组织者权的保护。

对于新的信息传播手段越来越多,以及新媒体发展导致的问题,石村提出,体育比赛是不是一个作品在理论上也没有结论,似乎没有人认为是作品,但采取的是版权保护的方式。就央视和国际奥委会的合作来说,没有谈到作品这样的概念或者汇编作品的概念,只是谈到一种权利,其中谈到不可以在网上同步直播。由此看来,他们主张了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是约定的方式。

央视对春晚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从权利归属角度来说,春晚是一个法人作品。从作品的性质上看,春晚应属于汇编作品。”北京大学教授张平认为,由一个单位组织全国各方资源参与,应该属于由法人组织、代表法人意志,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既然是作品,肯定享有著作权,权利人就是中央电视台,它当然有权授权别人去复制、传播,而其他公司未经许可当然不能商业使用。

张平同时指出,中央电视台的角色是多重的,它本身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主体,同时也可以被视为表演组织,可以看作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主体。另外它也做录音、录像、录制、传播,所以它也是节目录制的主体。

“央视角色的多重,使得春节晚会这类节目的著作权的行使要受到许多限制。”张平进一步阐述说,作为中央电视台首先的义务是要向全国人民展现一场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节目,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需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人对这个晚会的使用只要不是商业目的、不是盈利性的,都应该算是合理使用。但是,如果是商业性使用央视节目,无论是直播、转播或者日后的转载、录音、录像,都要涉及著作权问题。同时央视的著作权也不能涉及到晚会中每个节目的著作权的行使,可分割使用的单个节

目的著作权不属于央视,

央视仅对于晚会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则认为,春晚不是汇编作品,而是原创作品,它就是中央电视台的作品。他分析说,汇编是把别人已有的作品选取、组织到一起。春晚从策划到播出,考虑了很多的因素,这些因素不是某一个小品或者单个节目意识到的,央视借助了很多艺术和技术手段,整个是创作的过程,是另一层次的创作,不是简简单单录了一台晚会,所以春晚是中央电视台自己的原创作品。

“央视主办的春晚的现场晚会,即以活表演形式存在的晚会,可以构成一个汇编作品。现场所摄制的春节晚会,体现了电视晚会制作者的独创性,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清华大学冯术杰博士认为,春节晚会的制作方式与电影的制作方式在技术和性质上是相同的。比如法国的法律就将这类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

冯术杰同时认为,著作权法就可以解决春晚的保护问题。如果存在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困难,从一般民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来考虑春晚的保护,也是一个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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