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费报销管理制度

杭州西湖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

医药费报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职工的医药费报销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医务室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即试用期(大中专生一般为三个月,一般操作工为一年)满后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务室的管理与医药费的报销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企管部、财务部、医务室、分子公司财务科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相应的工作。

(一)人力资源部

1.医务室管理及医药费报销各种政策制度的起草、解释、审查、修改;

2.医务室工作的日常管理;

3.与财务部、分子公司财务科的衔接工作;

4.按规定对医药费报销进行审核。

(二)财务部

1.承担职工医药费报销的结算工作;

2.承担与分子公司的医药费报销费用的结算工作。

(三)医务室

1.按规定对医药费报销进行核定和初步审核;

2.对员工看病就医记录进行统计、整理;

3.员工在厂外门诊就医的审核登记,员工住院登记。

第四条 医药费报销标准

(一)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标准

符合规定列支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在公司医务室就医或购药以及经公司医务室同意在公司外门诊就医或购药的,在规定限额内个人可向公司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可报销的最高门诊医药费额度如下:

厂龄满15年以上的员工,全年可报销300元;

厂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员工,全年可报销250元;

厂龄满5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可报销200元;

厂龄满1年不满5年的员工,全年可报销150元。

全日制大专以上和2001年(含)以前毕业的全日制中专生,其在毕业证书上的实际学年可加在厂龄上。

对于以前享受医药费报销的员工,按照以前的规定未报销完的余额,加在本制度规定的报销限额上。

门诊医疗费当年未报销完的,可依次累计到下一年。

(二)住院医药费报销标准

1.已办理医疗保险的员工的住院医药费由个人和医保机构按比例分担,公司不承担住院医药费的报销。

2.未办理医疗保险且符合本制度报销的员工,其住院医药费参照医险办大病保险方法执行,其符合规定列支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超过1000元部分可按以下比例向公司报销,但一年最高报销不超过5000元。当年未报销完的,不能累计到下一年。

厂龄满20年以上的员工,可报销规定部分的70%;

厂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员工,可报销规定部分的60%;

厂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员工,可报销规定部分的50%;

厂龄满5年不满10年的员工,可报销规定部分的40%;

厂龄满1年不满5年的员工,可报销规定部分的30%。

第五条 就医管理

1.员工可以凭《员工就医报销卡》或考勤卡到医务室就医,《员工就医报销卡》遗失的,应及时补办。

2.在公司外门诊须在事前经公司医务室同意方可报销;可以报销住院费用的员工须在住院前(急诊病例三天内)到公司医务室登记。员工可亲自到医务室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电话通知,事后补办手续或委托他人代办手续,其中委托他人的,须经部门主管同意。

3.员工住院医院必须是区级以上医院。

第六条 医药费报销时间

1.员工在厂外就诊的门诊医药费报销每年一次,时间为每年12月中旬。

2.员工报销住院医药费的时间不作限制。

第七条 医药费报销程序

(一)门诊医药费报销程序

1.员工在医务室就诊的医药费用可以凭《员工就医报销卡》支付,当报销卡上结余金额用完后,员工可通过消费卡(考勤卡)打卡支付。

2.员工在厂外就医的门诊医药费报销须持相关手续到医务室按规定进行核定,人力资源部审查汇总后,由总公司财务部预先支付。

(二)住院医药费报销程序

员工可持相关手续到医务室按规定进行核定,人力资源部审查,分子公司总经理和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交员工所在(分子)公司财务部门,直接由员工所在(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支付。

第八条 员工工伤需医务室配药治疗的,须由员工所在(分子)公司开工作联系单,医药费用由医务室记账垫支;没有工作联系单的,由员工先行支付,或在其医药费报销限额内支付。

第九条 与分子公司的结算

由公司预先垫支的分子公司员工医药费用,公司财务部每半年按实与分子公司结算一次。

第十条 医药费报销管理

1.医药费报销时必须持:①本人医保病历记录;②医药费发票、收据;③药品治疗、化验、检查的明细清单;④员工就医报销卡。

2.医药费报销时间界定以发票或收据上的时间为准,医药费的报销时间严格以年度为准,下一年度的报销额不得提前享受。住院跨年度的,按发票或收据上的时间所在的年度计算。

第十一条 可以报销的医药费范围:

在医保规定可以报销的医药费范围以内,包括门诊费、治疗费、部分检查、化验费等。 第十二条 不予报销的医药费范围:

1.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伤、吸毒及违法犯罪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由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费用;

3.美容、保健等医药费;

4.医保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医药费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自动废止。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杭州西湖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及分子公司。

杭州西湖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

医药费报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职工的医药费报销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医务室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即试用期(大中专生一般为三个月,一般操作工为一年)满后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务室的管理与医药费的报销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企管部、财务部、医务室、分子公司财务科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相应的工作。

(一)人力资源部

1.医务室管理及医药费报销各种政策制度的起草、解释、审查、修改;

2.医务室工作的日常管理;

3.与财务部、分子公司财务科的衔接工作;

4.按规定对医药费报销进行审核。

(二)财务部

1.承担职工医药费报销的结算工作;

2.承担与分子公司的医药费报销费用的结算工作。

(三)医务室

1.按规定对医药费报销进行核定和初步审核;

2.对员工看病就医记录进行统计、整理;

3.员工在厂外门诊就医的审核登记,员工住院登记。

第四条 医药费报销标准

(一)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标准

符合规定列支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在公司医务室就医或购药以及经公司医务室同意在公司外门诊就医或购药的,在规定限额内个人可向公司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可报销的最高门诊医药费额度如下:

厂龄满15年以上的员工,全年可报销300元;

厂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员工,全年可报销250元;

厂龄满5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可报销200元;

厂龄满1年不满5年的员工,全年可报销150元。

全日制大专以上和2001年(含)以前毕业的全日制中专生,其在毕业证书上的实际学年可加在厂龄上。

对于以前享受医药费报销的员工,按照以前的规定未报销完的余额,加在本制度规定的报销限额上。

门诊医疗费当年未报销完的,可依次累计到下一年。

(二)住院医药费报销标准

1.已办理医疗保险的员工的住院医药费由个人和医保机构按比例分担,公司不承担住院医药费的报销。

2.未办理医疗保险且符合本制度报销的员工,其住院医药费参照医险办大病保险方法执行,其符合规定列支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超过1000元部分可按以下比例向公司报销,但一年最高报销不超过5000元。当年未报销完的,不能累计到下一年。

厂龄满20年以上的员工,可报销规定部分的70%;

厂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员工,可报销规定部分的60%;

厂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员工,可报销规定部分的50%;

厂龄满5年不满10年的员工,可报销规定部分的40%;

厂龄满1年不满5年的员工,可报销规定部分的30%。

第五条 就医管理

1.员工可以凭《员工就医报销卡》或考勤卡到医务室就医,《员工就医报销卡》遗失的,应及时补办。

2.在公司外门诊须在事前经公司医务室同意方可报销;可以报销住院费用的员工须在住院前(急诊病例三天内)到公司医务室登记。员工可亲自到医务室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电话通知,事后补办手续或委托他人代办手续,其中委托他人的,须经部门主管同意。

3.员工住院医院必须是区级以上医院。

第六条 医药费报销时间

1.员工在厂外就诊的门诊医药费报销每年一次,时间为每年12月中旬。

2.员工报销住院医药费的时间不作限制。

第七条 医药费报销程序

(一)门诊医药费报销程序

1.员工在医务室就诊的医药费用可以凭《员工就医报销卡》支付,当报销卡上结余金额用完后,员工可通过消费卡(考勤卡)打卡支付。

2.员工在厂外就医的门诊医药费报销须持相关手续到医务室按规定进行核定,人力资源部审查汇总后,由总公司财务部预先支付。

(二)住院医药费报销程序

员工可持相关手续到医务室按规定进行核定,人力资源部审查,分子公司总经理和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交员工所在(分子)公司财务部门,直接由员工所在(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支付。

第八条 员工工伤需医务室配药治疗的,须由员工所在(分子)公司开工作联系单,医药费用由医务室记账垫支;没有工作联系单的,由员工先行支付,或在其医药费报销限额内支付。

第九条 与分子公司的结算

由公司预先垫支的分子公司员工医药费用,公司财务部每半年按实与分子公司结算一次。

第十条 医药费报销管理

1.医药费报销时必须持:①本人医保病历记录;②医药费发票、收据;③药品治疗、化验、检查的明细清单;④员工就医报销卡。

2.医药费报销时间界定以发票或收据上的时间为准,医药费的报销时间严格以年度为准,下一年度的报销额不得提前享受。住院跨年度的,按发票或收据上的时间所在的年度计算。

第十一条 可以报销的医药费范围:

在医保规定可以报销的医药费范围以内,包括门诊费、治疗费、部分检查、化验费等。 第十二条 不予报销的医药费范围:

1.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伤、吸毒及违法犯罪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由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费用;

3.美容、保健等医药费;

4.医保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医药费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自动废止。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杭州西湖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及分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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