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关于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相关问题的规定
按照中纪委、中组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6]30号)文件精神和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吉办发[2010]6号)及《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吉民发[2007]6号)文件的要求,为了保证我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现对有关选举的具体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候选人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55周岁,村党支部书记参选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为了确保村民委员会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或竞选人中应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
三、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提倡村党支部书记参加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竞选,鼓励具备条件有竞选意愿的党员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选。
四、“千村示范村”原则上要全面推行“两委”负责人“一肩挑”。
五、“两劳”人员释放不满两年,受国家法律法规处罚不满一年,原则上不能当选候选人及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信奉邪教,以及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横行乡里、勾结
社会黑恶势力达到某种目的人员,不能当选候选人及村民委员会成员。
七、不准在选举期间直接或间接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选民及其工作人员。
八、不准在选举期间采取语言或其它手段威胁恐吓选民及选举工作人员。
九、严禁随意调整、变更候选人及擅自指派、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停止其工作。不准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提前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十、严禁工作人员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及对选举过程中提合理化建议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十一、严禁利用宗教、宗族、帮派势力操纵、破坏选举。 对于上述破坏选举或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妨害公务扰乱选举程序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采取抢夺、损毁选票、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选举程序和选民选举的候选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经上级政府或选举机构核实,尚未当选的,取消本届竞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当选无效。
十三、对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经上级政府或选举机构核实,尚未当选的,取消本届竞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当选无效。
十四、不按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步骤进行选举的,选举无效。
十五、选举无效由乡(镇)换届选举指导小组认定。认定不准的,由县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商定帮助指导和咨询;对认定不服的,可向县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民政部门申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村民对选举提出异议或举报违法选举,时效应在选举结束两个月之内;针对提出的具体问题,村选举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查处理,避免激化矛盾。
十七、对在选举过程中提出异议或举报违法选举行为,事实存在而未及时调查处理,造成重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在选举中因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客观导致破坏选举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前郭县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前郭县关于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相关问题的规定
按照中纪委、中组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6]30号)文件精神和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吉办发[2010]6号)及《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吉民发[2007]6号)文件的要求,为了保证我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现对有关选举的具体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候选人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55周岁,村党支部书记参选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为了确保村民委员会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或竞选人中应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
三、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提倡村党支部书记参加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竞选,鼓励具备条件有竞选意愿的党员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选。
四、“千村示范村”原则上要全面推行“两委”负责人“一肩挑”。
五、“两劳”人员释放不满两年,受国家法律法规处罚不满一年,原则上不能当选候选人及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信奉邪教,以及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横行乡里、勾结
社会黑恶势力达到某种目的人员,不能当选候选人及村民委员会成员。
七、不准在选举期间直接或间接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选民及其工作人员。
八、不准在选举期间采取语言或其它手段威胁恐吓选民及选举工作人员。
九、严禁随意调整、变更候选人及擅自指派、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停止其工作。不准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提前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十、严禁工作人员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及对选举过程中提合理化建议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十一、严禁利用宗教、宗族、帮派势力操纵、破坏选举。 对于上述破坏选举或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妨害公务扰乱选举程序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采取抢夺、损毁选票、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选举程序和选民选举的候选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经上级政府或选举机构核实,尚未当选的,取消本届竞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当选无效。
十三、对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经上级政府或选举机构核实,尚未当选的,取消本届竞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当选无效。
十四、不按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步骤进行选举的,选举无效。
十五、选举无效由乡(镇)换届选举指导小组认定。认定不准的,由县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商定帮助指导和咨询;对认定不服的,可向县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民政部门申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村民对选举提出异议或举报违法选举,时效应在选举结束两个月之内;针对提出的具体问题,村选举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查处理,避免激化矛盾。
十七、对在选举过程中提出异议或举报违法选举行为,事实存在而未及时调查处理,造成重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在选举中因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客观导致破坏选举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前郭县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