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瑞普物流合作协议书1

物 流 合 作 协 议

协议编号:第 号

订立合同双方:

合同甲方: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邮编: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码:

合同乙方: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郑州市东开发区第一大街99号

邮编: 450000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码:

为促进甲乙双方经营业务的发展,给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甲乙双方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手机及礼品物料的相

关物流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1.1 服务内容及合作关系 协议标的物:本协议的标的物手机及其配件、礼品宣传品;手机的计量单

位为台,其它货物的计量单位为公斤;

1.2 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提货、仓储、配送、二次封装、地面派送、

铁路及公路运输物流服务;

1.3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信函及费用结

算,均只能使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名称、地址和开户银行帐号。

以上若有变更,变更一方应提前七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另一方,该书面

通知须加盖该方公章并经该方书面授权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1.4 双方业务人员须凭本公司书面授权,方可参与具体业务,进行委托、提货、

发货、查询等业务操作,否则对方应予拒绝。双方业务授权书另行书面盖

章签字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及其附件规定条款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并有

权对乙方的服务过程进行监督;

2.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提交货物物流信息反馈报告;

2.1.3 甲方对交付乙方进行物流业务的货物的合法性负有完全责任,保证不夹

带任何危险品及违禁品,并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包装货物;

2.1.4 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货物必须保证其外包装完好无损,且均应贴有工厂封

签或甲方专用封签,如非原厂包装、非甲方专用封签包装、非整箱货物,

乙方必须拆开包装对货物数量进行清点和检验,所收货物数量以验收的

实物数量为准;

2.1.5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效指令和完备信息。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货物

误运、丢失或逾期投送,甲方应承担有关责任和相应费用;

2.1.6 甲方应在每天的 17:00点前下单给乙方,如果在此时间之后下达的指

令,则时效从次日 9:30起计算;

2.1.7 如甲方货物的运输、装卸等有特殊性要求,必须在委托单上注明。乙方

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

2.1.8 甲方或甲方客户收货时应根据运单上列明的数量,及时与乙方核对货物

的外包装和数量,并由被授权人在签收单据上签收,注明收货人全名和

收货日期。货物签收后乙方将不再对货物负任何责任;

2.1.9 对于甲方上门提货的客户,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提货

授权书》(包括但不限于提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字样稿、授权事

项及授权有效期限等资料)报乙方备查,如有变化,甲方必须及时通知

乙方,乙方不接受任何甲方的客户直接通知更改收货人的信息;

2.1.10 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人员提供其托管的商品的相关基础知识,甲方如有

特殊要求应向乙方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

2.2 乙方权利与义务

2.2.1 乙方需按照运输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运甲方的货物;

2.2.2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每周七日的提货、仓储、配送、二次封装、地面派

送及陆路运输物流服务;

2.2.3 乙方应按照甲方委托的货物的包装外观、件数和重量对货物数量进行清

点验收, 所收货物数量以验收的实物数量为准;如果发现实际与委托不

符,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更正或者解决;

2.2.4 对甲方委托乙方运送的在途物品,在乙方未将货物交付甲方指定的收件

人之前,如有突发事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指定人员并应按照甲方指

令协助处理;

2.2.5 乙方提供仓库的保安、消防设施,仓库管理由乙方专人负责;

2.2.6 根据甲方的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防水编织袋和防水编织袋打包的服

务,收费标准按成本价收取;

2.2.7 乙方应向甲方每周提供一次的盘点信息。在甲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时间进行临时盘点;

2.2.8 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在下达正式出货指令 1小时 之前发出《备货通知

书》,以保证出库时效控制。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

3.1 协议价格: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支付;费用

结算以价格附件为准,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见附件一),

如果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并以双方确认签字盖

章后的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3.2 本协议涉及的所有费用采用月结方式结算,乙方于每月 五 日前以约定

的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向甲方提供上月费用结算清单。甲方应在收到乙方

结算清单的 五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确认乙

方提交的费用结算清单,并由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3.3 甲方在每月 十五 日前以乙方公司名为抬头的银行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

(依照1.3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上月所有费用。逾期,乙方有权按逾期

金额以每天 万分之五 向甲方收取滞纳金,直至将所欠费用全部收回。

第四条 保险和赔偿

4.1 乙方负责代甲方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项目包

括仓库的财产保险和货物的运输保险。所有保险费的支付及相关说明在

价格附件中另行注明;

4.2 甲方有义务在托运书上声明货物的真实价值,或在业务开展之前向乙方

提供相关货物的真实书面价值证明,作为保险费结算及乙方代甲方向保

险公司投保的依据;如货物价格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保险费按变更后的货值计算。如甲方未事先声明货物价值,货物发生损

毁、丢失的,或货物发生损毁、丢失后甲方无法提供真实书面价值证明

(甲方向下游客户出货发票及有效出仓单据加盖甲方公章)给乙方的,

乙方按照运价的三倍赔偿甲方。

4.3 乙方仓储、承运的甲方货物在物流环节过程中发生损毁、灭失、短少,

按照货物所损失的实际价值,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做出赔偿,同时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由乙方向保险

公司索赔。

第五条 违约及其责任

5.1 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即属违约,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

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并在改正违约后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5.2 乙方应保证甲方货物的及时派送,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货物的误运或逾期

投送,如果时效超过规定时效12小时,甲方有权扣减当次应付运输费用

总额的 50% ,扣减服务费后乙方仍应履行派送义务;

5.3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货物的错运、拒收或无法递送等,由此产生的重新派

送、退运以及车辆和人员闲置等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

5.4 由于甲方匿报危险品或禁运品致使乙方车辆损坏、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及

其它直接间接的损失和费用,或者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

负责全额赔偿,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5 乙方不承担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递送延误、货物短缺、损坏等责任:

5.5.1 不可抗力;

5.5.2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5.5.3 包装内在缺陷,或外包装完好时内件短缺或质量问题;

5.5.4 国家机关行政行使职权而造成的货损、货差或司法扣押;

5.5.5 因甲方、甲方代理人或甲方指定收货人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 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战争、动乱、扣押、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地震、洪水、火

灾、台风、海啸等人力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

6.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

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

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程度;

6.3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

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须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

该事件,减轻其负面影响。

第七条 保密

7.1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

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

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7.2 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

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双方同意其解除此

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

损害为止。

第八条 生效和终止

8.1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 2009年 月 日

起至 2010 年 月 日内有效;

8.2 本协议届满,一方需终止本协议,应在协议期限满前 30日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8.3 如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出现下列情形,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终

止本协议;

8.3.1 一方违约,并且在守约方依本协议有关条款发出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仍不

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未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

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8.3.2 一方申请破产或被他人申请破产;

8.3.3 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义务的状况持续15天以上;

8.3.4 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物流服务感到不满意,且多次提出警告,乙方仍然拒

不改正的,甲方可以在半个月内提出终止合作;

8.4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

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9.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及协议附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

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提起诉讼,由乙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9.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条 其他

10.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根据业务进展情况随时增加补充条

款,把补充条款作为协议的附件,所增加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署时间:2009 年 2月 1日 签署时间:2009 年 2月 1日

附件一: 门到门配送时效与价格

一、服务区域:河南省

二、服务范围:仓储、分拣、配送

三、项目价格:

四、配送时效

五、附加服务计费标准:

物 流 合 作 协 议

协议编号:第 号

订立合同双方:

合同甲方: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邮编: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码:

合同乙方: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郑州市东开发区第一大街99号

邮编: 450000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码:

为促进甲乙双方经营业务的发展,给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甲乙双方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手机及礼品物料的相

关物流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1.1 服务内容及合作关系 协议标的物:本协议的标的物手机及其配件、礼品宣传品;手机的计量单

位为台,其它货物的计量单位为公斤;

1.2 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提货、仓储、配送、二次封装、地面派送、

铁路及公路运输物流服务;

1.3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信函及费用结

算,均只能使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名称、地址和开户银行帐号。

以上若有变更,变更一方应提前七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另一方,该书面

通知须加盖该方公章并经该方书面授权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1.4 双方业务人员须凭本公司书面授权,方可参与具体业务,进行委托、提货、

发货、查询等业务操作,否则对方应予拒绝。双方业务授权书另行书面盖

章签字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及其附件规定条款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并有

权对乙方的服务过程进行监督;

2.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提交货物物流信息反馈报告;

2.1.3 甲方对交付乙方进行物流业务的货物的合法性负有完全责任,保证不夹

带任何危险品及违禁品,并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包装货物;

2.1.4 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货物必须保证其外包装完好无损,且均应贴有工厂封

签或甲方专用封签,如非原厂包装、非甲方专用封签包装、非整箱货物,

乙方必须拆开包装对货物数量进行清点和检验,所收货物数量以验收的

实物数量为准;

2.1.5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效指令和完备信息。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货物

误运、丢失或逾期投送,甲方应承担有关责任和相应费用;

2.1.6 甲方应在每天的 17:00点前下单给乙方,如果在此时间之后下达的指

令,则时效从次日 9:30起计算;

2.1.7 如甲方货物的运输、装卸等有特殊性要求,必须在委托单上注明。乙方

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

2.1.8 甲方或甲方客户收货时应根据运单上列明的数量,及时与乙方核对货物

的外包装和数量,并由被授权人在签收单据上签收,注明收货人全名和

收货日期。货物签收后乙方将不再对货物负任何责任;

2.1.9 对于甲方上门提货的客户,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提货

授权书》(包括但不限于提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字样稿、授权事

项及授权有效期限等资料)报乙方备查,如有变化,甲方必须及时通知

乙方,乙方不接受任何甲方的客户直接通知更改收货人的信息;

2.1.10 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人员提供其托管的商品的相关基础知识,甲方如有

特殊要求应向乙方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

2.2 乙方权利与义务

2.2.1 乙方需按照运输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运甲方的货物;

2.2.2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每周七日的提货、仓储、配送、二次封装、地面派

送及陆路运输物流服务;

2.2.3 乙方应按照甲方委托的货物的包装外观、件数和重量对货物数量进行清

点验收, 所收货物数量以验收的实物数量为准;如果发现实际与委托不

符,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更正或者解决;

2.2.4 对甲方委托乙方运送的在途物品,在乙方未将货物交付甲方指定的收件

人之前,如有突发事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指定人员并应按照甲方指

令协助处理;

2.2.5 乙方提供仓库的保安、消防设施,仓库管理由乙方专人负责;

2.2.6 根据甲方的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防水编织袋和防水编织袋打包的服

务,收费标准按成本价收取;

2.2.7 乙方应向甲方每周提供一次的盘点信息。在甲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时间进行临时盘点;

2.2.8 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在下达正式出货指令 1小时 之前发出《备货通知

书》,以保证出库时效控制。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

3.1 协议价格: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支付;费用

结算以价格附件为准,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见附件一),

如果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并以双方确认签字盖

章后的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3.2 本协议涉及的所有费用采用月结方式结算,乙方于每月 五 日前以约定

的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向甲方提供上月费用结算清单。甲方应在收到乙方

结算清单的 五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确认乙

方提交的费用结算清单,并由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3.3 甲方在每月 十五 日前以乙方公司名为抬头的银行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

(依照1.3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上月所有费用。逾期,乙方有权按逾期

金额以每天 万分之五 向甲方收取滞纳金,直至将所欠费用全部收回。

第四条 保险和赔偿

4.1 乙方负责代甲方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项目包

括仓库的财产保险和货物的运输保险。所有保险费的支付及相关说明在

价格附件中另行注明;

4.2 甲方有义务在托运书上声明货物的真实价值,或在业务开展之前向乙方

提供相关货物的真实书面价值证明,作为保险费结算及乙方代甲方向保

险公司投保的依据;如货物价格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保险费按变更后的货值计算。如甲方未事先声明货物价值,货物发生损

毁、丢失的,或货物发生损毁、丢失后甲方无法提供真实书面价值证明

(甲方向下游客户出货发票及有效出仓单据加盖甲方公章)给乙方的,

乙方按照运价的三倍赔偿甲方。

4.3 乙方仓储、承运的甲方货物在物流环节过程中发生损毁、灭失、短少,

按照货物所损失的实际价值,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做出赔偿,同时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由乙方向保险

公司索赔。

第五条 违约及其责任

5.1 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即属违约,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

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并在改正违约后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5.2 乙方应保证甲方货物的及时派送,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货物的误运或逾期

投送,如果时效超过规定时效12小时,甲方有权扣减当次应付运输费用

总额的 50% ,扣减服务费后乙方仍应履行派送义务;

5.3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货物的错运、拒收或无法递送等,由此产生的重新派

送、退运以及车辆和人员闲置等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

5.4 由于甲方匿报危险品或禁运品致使乙方车辆损坏、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及

其它直接间接的损失和费用,或者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

负责全额赔偿,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5 乙方不承担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递送延误、货物短缺、损坏等责任:

5.5.1 不可抗力;

5.5.2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5.5.3 包装内在缺陷,或外包装完好时内件短缺或质量问题;

5.5.4 国家机关行政行使职权而造成的货损、货差或司法扣押;

5.5.5 因甲方、甲方代理人或甲方指定收货人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 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战争、动乱、扣押、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地震、洪水、火

灾、台风、海啸等人力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

6.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

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

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程度;

6.3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

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须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

该事件,减轻其负面影响。

第七条 保密

7.1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

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

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7.2 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

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双方同意其解除此

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

损害为止。

第八条 生效和终止

8.1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 2009年 月 日

起至 2010 年 月 日内有效;

8.2 本协议届满,一方需终止本协议,应在协议期限满前 30日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8.3 如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出现下列情形,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终

止本协议;

8.3.1 一方违约,并且在守约方依本协议有关条款发出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仍不

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未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

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8.3.2 一方申请破产或被他人申请破产;

8.3.3 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义务的状况持续15天以上;

8.3.4 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物流服务感到不满意,且多次提出警告,乙方仍然拒

不改正的,甲方可以在半个月内提出终止合作;

8.4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

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9.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及协议附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

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提起诉讼,由乙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9.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条 其他

10.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根据业务进展情况随时增加补充条

款,把补充条款作为协议的附件,所增加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署时间:2009 年 2月 1日 签署时间:2009 年 2月 1日

附件一: 门到门配送时效与价格

一、服务区域:河南省

二、服务范围:仓储、分拣、配送

三、项目价格:

四、配送时效

五、附加服务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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