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人肉搜索_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初探

图书

“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初探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要:互联网“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的事物,

有其

张元飞

索最为主要的应用,而通常我们提到的那种社会层面的寻找具体人和线索的人肉搜索,在人肉搜索的应用当中占到的是非常小一部分,属于很特殊的少数情况,我们称之为狭义的“人肉搜索”。狭义的人肉搜索容易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本文讨论的主要是狭义的人肉搜索问题。

这种“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造假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如轰动一时的“虎照门”事件即是。2007年10月3日陕西农民周正龙称在巴山拍到华南虎照片;同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召开发布会展示华南虎照片。针对虎照,网友不断从光拍摄角度、现实年画搜索等角度提出质疑。经过“人肉搜线、

,有网友发现虎照中的虎和自家所挂年画极其相似;所谓索”

华南虎竟然是“年画虎”。这一发现引起舆论一片哗然。2008年6月29日经过权威机构鉴定,所谓“华南虎照片”终于被认“拍照人”周正龙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②但这种定为假照片,

监督与批评不能过当,否则“人肉搜索”就会变成网络暴力,可隐私权。针对最近一系列网络暴力化的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人肉搜索”事件,《人民日报》总结出了“网络暴力”三大特征:(1)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2)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3)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③

“网络通缉令”(又称“网络追杀令”)就是一种典型的网络暴力。以网络上著名的死亡博客事件为例,2007年12月29日,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用生命“第三者”。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声讨她的丈夫和

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那天开放了博客空间。此事最终成为2008年网络第一大公共事件。在姜岩去世后,她的博客被网友转贴了到各大

自身的特点。本文通过介绍具体“人肉搜索”事件对其进行客“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化的成因并提出预防网观评价,分析了络暴力的对策和方法。

关键词:人肉搜索信息安全

“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是早年互联网上的一句名言。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自从有了“人肉搜索”引擎之后,“在互联网上,人人都可能知道你是一条狗,而且还能知道你是一条什么狗。”现在流行这样一句名言:“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

近年来,“人肉搜索”侵权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方狱……”

网络暴力名誉权隐私权个人

强烈关注。如何在互联网中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1“人肉搜索”及相关案例

“人肉搜索”引擎是近年来在互联网兴起的一种资料搜索“寻人”机制,而实际上“人肉”方式,很多人把它误会成单纯的的内涵远不止如此,它更多时候代表着依托的载体而不仅仅是要寻找的目标。它是一个依托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而不再依赖网络数据库的新型搜索工具,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一些大型互动搜索工具比如“百度知道”、“新浪爱问”、,其设计初衷源自于对网民需求的深入把握,致“雅虎知识堂”

它们通过力于为网民提供更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找到所求。提供互动问答平台,一问一答的形式使网民能够更好地获取信息和知识。他们从本质上说都是人肉搜索引擎,可以归类于广义上的人肉搜索,因为回答问题的依然是人。这也是人肉搜

■■■■■■■■■■■■■■■■■■■■■■■■■■■■■■■■■■■■■■■■■■■■■■

资料清理工作,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计算机方面知识有新的要求。因此,档案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计算机相关知识,要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网络应用能力,使用各种现代化的工作工具,对档案信息进行电子化、数字化的有效控制与管理。能迅速有效地收集信息,完整安全地保护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最大程度地运用信息,使利用者在短时间内跨地域、跨时间、跨学科寻找到所需信息。

五、要更新观念、不断创新

要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档案管理人员就应更新观念,积

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各项地质工作,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为地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翔实的档案资料,确实做到档案服务于工作,同时也能了解并解决档案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知识经济的到来,科技档案管理者不能墨守成规,要学习与创新同步,需要创造性学习,创造性管理,善于发现新事物,研究新问题、新办法,以新思维对待新问题,以新思路和新对策解决出现的问题,以便使自己的工作有所创新,不断开拓进取。

(责编■

杜健)

图书

论坛上,引起网友们强烈关注。因为博客中公布有照片和姓问题,网络行为作为一种实在行为,只是人们的行为方式有所名,很快,她的丈夫王菲和“第三者”东方在同一公司工作、电改变而已。所以对名誉权而言,我国现行保护名誉权的法律对话以及MSN等背景,

都被网友们“扒”了出来,网友先是留言在网络中涉及的侵权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与传统意义上名谴责王先生及

“第三者”,并表示要支持姜家打官司。随着事件誉侵权相比,对互联网上名誉侵权的认定有其自身特征。网上的扩大,更多的信息被曝光了出来,甚至包括王菲及东方家人的言论一般不可能构成暴力侮辱和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的信息也没有幸免。当事人的生活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当事辱,也难以符合口头诽谤的要件(除非在特殊情形下发生,如人不但双双丢了工作,甚至还被人在家门口涂写了标语。④从在网络语音聊天室里)。从表达形式看,因为侮辱与事实的真在论坛里漫骂,到专门设立网站群起而“骂”之,再到启动“人实性基本无关,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人直接贬低他人人格,损肉搜索引擎”揭露隐私,“死亡博客”事件从网络漫骂转换成现害他人名誉,行为直接指向他人的人格尊严。认定被告的行为实中的人身攻击和群体围堵,这场“讨伐”终于演变成一起“网是否构成侮辱,就是认定被告在网上的发言是否构成对他人络暴力案”。

的辱骂。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就应当看被告的网上2个人信息以及相关人身权利问题

发言是否构成文字诽谤。根据构成理论,诽谤的构成必须符合个人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凡是可以用来识别具体个人两个要件:其一是捏造事实,向第三人散布;其二是他人名誉的数据,诸如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

因此受损。对于网络来讲,电子邮件、公告板(BBS)或者聊天室姻状况、

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都属于个人信息。⑤

网络暴力通中闲谈、

发表正式言论,甚至放置照片、影片等,都可能成为侵过公布他人信息使人受到侵害,当然构成了侵权,而且主要是犯他人名誉权的源头。网络发布的任何信息,即使是仅在少数侵害了他人的精神性人格权,这主要体现在姓名权、肖像权、几个人中传播的,也有被无数人看到的可能性,所以对于网上名誉权和隐私权。但这几种人身权并不是一次网络暴力就会发布言论,其行为容易认定是向第三人散布。一般对网络上的全部侵犯,而是网络暴力可能侵犯的人身权。

侵权行为判断其是否为第三人知晓,可以通过网页的点击率、2.1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决定、使在线聊天人数以及电子邮件的发送数目等来判断。而对于名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其誉受到损害的事实认定通常采用推定,即只要行为人对名誉姓名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权人实施的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为第三人知晓,就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名推定名誉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由于网络上发生的一切,都是称权的行为。”网络通缉中,行为人大多都有将他人姓名公布十分迅速的,一般不留下什么痕迹或者痕迹很快消失,这就为在网上,让其他人进行谩骂、侮辱等行为。因此,这种行为当然侵权调查的取证、举证造成极大不便甚至不可能。而没有证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据,在法律实务上就很难操作。

2.2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以及肖像品2.4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享有的各种合法利益,并排除他人伤害的权利。《民法(草案)》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第18条规定:“自然人有权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像。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公开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定的除外。”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网络通缉中擅自公布他人照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片的行为毫无疑问已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侵权者应活情况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考察我国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现行立法,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还没有形成完整2.3名誉权。名誉权就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公民和法人所的法律保护体系。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思想主要在一些全国性、享有的获得或者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地方性以及专项法规中有所体现。我国立法中关于隐私权的权。我国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民法有关人生权和财产权的规定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的内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和尊严,其中名誉是容。但是,

最高院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隐私

一种社会评价,即社会对某个公民或者某一法人的思想、品利益的保护。《民法草案》第七章第25条也作了相关规定。在德、修养等的评价,而尊严是一种自我评价,指个人对自己在“网络通缉令”中行为人将他人的通讯信息和家庭住址公布于社会中的地位和个人品质等方面的评价。名誉权对一个人其网络之上,侵犯了他人的通讯秘密权。使他人生活受到严重影他民事权利的取得有重大影响。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但这个响又侵害了他人的生活安宁权。所以网络暴力侵害他人隐私空间毕竟是现实社会的反映,个人的所作所为如果不受法律权是毫无疑问的。

的约束,就必然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从根本上来看网络3“人肉搜索”变成网络暴力,并侵犯个人隐私权和名誉上的侵权纠纷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而不是一个新的法律

权的成因分析

图书

在“死亡博客”事件等网络暴力中,网友们没有经过当事姓名、照片、生活细节等个人人同意就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信息公布于众,使当事人承受的精神压力从虚拟网络社区转移到现实社会中,打破他们原有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主要有以下序,造成了严重后果。网络暴力之所以能够形成,几个方面原因:

3.1部分网民过于情绪化,缺乏理性分析能力。他们容易受到表面信息的左右,对事物的判断和评价有跟风和过激倾向。根据“沉默的螺旋”理论,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总是力图从周围环境中寻求支持,避免陷入孤立的状态。所以面对部分网友围攻当事人,他们就会屈于环境压力而附和占上风的“暴民领袖⑥”。

3.2网络虚拟性、匿名性特征,使得违法代价过低,而维权成本太高,因而成为一些极端网络行为不被有效遏制的重要因素。这也使得网民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此外,由于互联网本身公开性及传播迅速的特点,一旦个人隐私通过互联网公布出去后,其影响和消除都是现实侵权难以做到的。

3.3某些商业网站缺乏职业道德,盲目追求点击率,未尽到监管责任。为了追求点击率,网络媒体一向着力于策划议题,越有争议性越有“创意”。他们用吸引眼球的大图片和惊心动魄的大标题、细节故事的夸张放大为手段,将本来新闻价值不大的新闻事件进行炒作,这种情况几乎覆盖整个网络媒体行业。

3.4中国社会一些传统的弊病,如缺乏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与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等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成为网络暴力形成的因素之一。未经当事人同意的“人肉搜索”是建立不尊重的基础上的。在对他人道德观与价值观不宽容、

3.5与网络相关的法律体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公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面对互联世界的高速发展,相关配套法律极不完善,这导致许多网络事件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也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预防网络暴力,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对策

网络暴力以社会道德的需求出发,最后损害了社会道德;以网络舆论自由的起点出发,却剥夺了现实中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当前网络呈现出的道德悖论。要防止网络暴力的蔓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权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区分网络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对网络传播领域进行监管。应该在网上进行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法律上区分。作为网民,应尽可能不让私人信息流人大众传播领域,而网络媒

体,也应尽可能加强自身监管,防止私人领域信息流入公开信息领域。

4.2培养论坛“意见领袖”,强化“网络把关人”意识。在交互开放的网络中,由于各人处理信息的能力不同,大众传播时代留下的权威性仍将在网络中发挥作用。人们主动选择信息的行为往往遵循一种“权威法则”,当网络上出现大量虚假信息和极端言论时,很多人无所适从,他们对于权威评论的依赖会更强烈,更需要“意见领袖”。“意见领袖”这时能够充分发挥引导的作用,将网络舆论引向正确的方向。事实上,综观网络暴力的典型事件,我们发现在这些群体暴力事件中,大多数人是依附在某种话语之下的附庸。⑦

4.3充分发挥传统媒体的引导作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媒体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但它发布的消息有很大的随意性,消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值得商榷。理性的受众还是希望从信得过的传统媒体那里获得可靠信息。因此传统媒体可以利用网络作为获取信息的来源,但更要恪守新闻真实性原则,给网民以正确的引导,帮助网民辨别信息的真伪。

4.4加强网络社会伦理道德建设,倡导文明上网。我们要将传统道德教育的优势与时代发展的道德观念相结合,打破那种认为网络道德在网络环境中无足轻重的想法,真正地树立起网络道德观念,倡导网络自律,营造绿色网络环境。

4.5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力争建立健全网络法制。到目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为止,我国仅制定了包括护管理办法》等寥寥几部法律,网络的许多领域还无法可依,因此加强相关立法是防止网络暴力的关键因素。

释:

华南虎事件:技术含量支撑公众理性[N].中国

①孙浩元.人肉搜索[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8:1②王超.

青年报.2008年7月7日11版

③邓晓霞,王舒怀.对“网络舆论暴力”说“不”![N].人民日报.2007年8月10日16版.

④莉萍.死亡博客引发首例“网络暴力案”原被告接受专访[N].《法制日报》,2008年4月17日6版

⑤李良泉.保护个人信息的策略与方法[J].档案学通讯.(5):71-76.2008

⑥邹妙玲.网络暴力舆论的现状、特征和成因[J].今传媒.2008(1):65-66.

⑦陈秀丽.网络暴力现象内涵及原因分析[J].成都大学学(责编杜健)报.社科版,2007(5):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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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初探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要:互联网“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的事物,

有其

张元飞

索最为主要的应用,而通常我们提到的那种社会层面的寻找具体人和线索的人肉搜索,在人肉搜索的应用当中占到的是非常小一部分,属于很特殊的少数情况,我们称之为狭义的“人肉搜索”。狭义的人肉搜索容易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本文讨论的主要是狭义的人肉搜索问题。

这种“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造假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如轰动一时的“虎照门”事件即是。2007年10月3日陕西农民周正龙称在巴山拍到华南虎照片;同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召开发布会展示华南虎照片。针对虎照,网友不断从光拍摄角度、现实年画搜索等角度提出质疑。经过“人肉搜线、

,有网友发现虎照中的虎和自家所挂年画极其相似;所谓索”

华南虎竟然是“年画虎”。这一发现引起舆论一片哗然。2008年6月29日经过权威机构鉴定,所谓“华南虎照片”终于被认“拍照人”周正龙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②但这种定为假照片,

监督与批评不能过当,否则“人肉搜索”就会变成网络暴力,可隐私权。针对最近一系列网络暴力化的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人肉搜索”事件,《人民日报》总结出了“网络暴力”三大特征:(1)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2)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3)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③

“网络通缉令”(又称“网络追杀令”)就是一种典型的网络暴力。以网络上著名的死亡博客事件为例,2007年12月29日,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用生命“第三者”。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声讨她的丈夫和

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那天开放了博客空间。此事最终成为2008年网络第一大公共事件。在姜岩去世后,她的博客被网友转贴了到各大

自身的特点。本文通过介绍具体“人肉搜索”事件对其进行客“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化的成因并提出预防网观评价,分析了络暴力的对策和方法。

关键词:人肉搜索信息安全

“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是早年互联网上的一句名言。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自从有了“人肉搜索”引擎之后,“在互联网上,人人都可能知道你是一条狗,而且还能知道你是一条什么狗。”现在流行这样一句名言:“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

近年来,“人肉搜索”侵权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方狱……”

网络暴力名誉权隐私权个人

强烈关注。如何在互联网中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1“人肉搜索”及相关案例

“人肉搜索”引擎是近年来在互联网兴起的一种资料搜索“寻人”机制,而实际上“人肉”方式,很多人把它误会成单纯的的内涵远不止如此,它更多时候代表着依托的载体而不仅仅是要寻找的目标。它是一个依托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而不再依赖网络数据库的新型搜索工具,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一些大型互动搜索工具比如“百度知道”、“新浪爱问”、,其设计初衷源自于对网民需求的深入把握,致“雅虎知识堂”

它们通过力于为网民提供更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找到所求。提供互动问答平台,一问一答的形式使网民能够更好地获取信息和知识。他们从本质上说都是人肉搜索引擎,可以归类于广义上的人肉搜索,因为回答问题的依然是人。这也是人肉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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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清理工作,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计算机方面知识有新的要求。因此,档案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计算机相关知识,要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网络应用能力,使用各种现代化的工作工具,对档案信息进行电子化、数字化的有效控制与管理。能迅速有效地收集信息,完整安全地保护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最大程度地运用信息,使利用者在短时间内跨地域、跨时间、跨学科寻找到所需信息。

五、要更新观念、不断创新

要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档案管理人员就应更新观念,积

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各项地质工作,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为地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翔实的档案资料,确实做到档案服务于工作,同时也能了解并解决档案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知识经济的到来,科技档案管理者不能墨守成规,要学习与创新同步,需要创造性学习,创造性管理,善于发现新事物,研究新问题、新办法,以新思维对待新问题,以新思路和新对策解决出现的问题,以便使自己的工作有所创新,不断开拓进取。

(责编■

杜健)

图书

论坛上,引起网友们强烈关注。因为博客中公布有照片和姓问题,网络行为作为一种实在行为,只是人们的行为方式有所名,很快,她的丈夫王菲和“第三者”东方在同一公司工作、电改变而已。所以对名誉权而言,我国现行保护名誉权的法律对话以及MSN等背景,

都被网友们“扒”了出来,网友先是留言在网络中涉及的侵权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与传统意义上名谴责王先生及

“第三者”,并表示要支持姜家打官司。随着事件誉侵权相比,对互联网上名誉侵权的认定有其自身特征。网上的扩大,更多的信息被曝光了出来,甚至包括王菲及东方家人的言论一般不可能构成暴力侮辱和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的信息也没有幸免。当事人的生活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当事辱,也难以符合口头诽谤的要件(除非在特殊情形下发生,如人不但双双丢了工作,甚至还被人在家门口涂写了标语。④从在网络语音聊天室里)。从表达形式看,因为侮辱与事实的真在论坛里漫骂,到专门设立网站群起而“骂”之,再到启动“人实性基本无关,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人直接贬低他人人格,损肉搜索引擎”揭露隐私,“死亡博客”事件从网络漫骂转换成现害他人名誉,行为直接指向他人的人格尊严。认定被告的行为实中的人身攻击和群体围堵,这场“讨伐”终于演变成一起“网是否构成侮辱,就是认定被告在网上的发言是否构成对他人络暴力案”。

的辱骂。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就应当看被告的网上2个人信息以及相关人身权利问题

发言是否构成文字诽谤。根据构成理论,诽谤的构成必须符合个人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凡是可以用来识别具体个人两个要件:其一是捏造事实,向第三人散布;其二是他人名誉的数据,诸如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

因此受损。对于网络来讲,电子邮件、公告板(BBS)或者聊天室姻状况、

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都属于个人信息。⑤

网络暴力通中闲谈、

发表正式言论,甚至放置照片、影片等,都可能成为侵过公布他人信息使人受到侵害,当然构成了侵权,而且主要是犯他人名誉权的源头。网络发布的任何信息,即使是仅在少数侵害了他人的精神性人格权,这主要体现在姓名权、肖像权、几个人中传播的,也有被无数人看到的可能性,所以对于网上名誉权和隐私权。但这几种人身权并不是一次网络暴力就会发布言论,其行为容易认定是向第三人散布。一般对网络上的全部侵犯,而是网络暴力可能侵犯的人身权。

侵权行为判断其是否为第三人知晓,可以通过网页的点击率、2.1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决定、使在线聊天人数以及电子邮件的发送数目等来判断。而对于名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其誉受到损害的事实认定通常采用推定,即只要行为人对名誉姓名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权人实施的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为第三人知晓,就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名推定名誉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由于网络上发生的一切,都是称权的行为。”网络通缉中,行为人大多都有将他人姓名公布十分迅速的,一般不留下什么痕迹或者痕迹很快消失,这就为在网上,让其他人进行谩骂、侮辱等行为。因此,这种行为当然侵权调查的取证、举证造成极大不便甚至不可能。而没有证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据,在法律实务上就很难操作。

2.2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以及肖像品2.4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享有的各种合法利益,并排除他人伤害的权利。《民法(草案)》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第18条规定:“自然人有权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像。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公开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定的除外。”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网络通缉中擅自公布他人照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片的行为毫无疑问已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侵权者应活情况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考察我国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现行立法,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还没有形成完整2.3名誉权。名誉权就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公民和法人所的法律保护体系。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思想主要在一些全国性、享有的获得或者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地方性以及专项法规中有所体现。我国立法中关于隐私权的权。我国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民法有关人生权和财产权的规定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的内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和尊严,其中名誉是容。但是,

最高院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隐私

一种社会评价,即社会对某个公民或者某一法人的思想、品利益的保护。《民法草案》第七章第25条也作了相关规定。在德、修养等的评价,而尊严是一种自我评价,指个人对自己在“网络通缉令”中行为人将他人的通讯信息和家庭住址公布于社会中的地位和个人品质等方面的评价。名誉权对一个人其网络之上,侵犯了他人的通讯秘密权。使他人生活受到严重影他民事权利的取得有重大影响。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但这个响又侵害了他人的生活安宁权。所以网络暴力侵害他人隐私空间毕竟是现实社会的反映,个人的所作所为如果不受法律权是毫无疑问的。

的约束,就必然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从根本上来看网络3“人肉搜索”变成网络暴力,并侵犯个人隐私权和名誉上的侵权纠纷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而不是一个新的法律

权的成因分析

图书

在“死亡博客”事件等网络暴力中,网友们没有经过当事姓名、照片、生活细节等个人人同意就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信息公布于众,使当事人承受的精神压力从虚拟网络社区转移到现实社会中,打破他们原有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主要有以下序,造成了严重后果。网络暴力之所以能够形成,几个方面原因:

3.1部分网民过于情绪化,缺乏理性分析能力。他们容易受到表面信息的左右,对事物的判断和评价有跟风和过激倾向。根据“沉默的螺旋”理论,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总是力图从周围环境中寻求支持,避免陷入孤立的状态。所以面对部分网友围攻当事人,他们就会屈于环境压力而附和占上风的“暴民领袖⑥”。

3.2网络虚拟性、匿名性特征,使得违法代价过低,而维权成本太高,因而成为一些极端网络行为不被有效遏制的重要因素。这也使得网民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此外,由于互联网本身公开性及传播迅速的特点,一旦个人隐私通过互联网公布出去后,其影响和消除都是现实侵权难以做到的。

3.3某些商业网站缺乏职业道德,盲目追求点击率,未尽到监管责任。为了追求点击率,网络媒体一向着力于策划议题,越有争议性越有“创意”。他们用吸引眼球的大图片和惊心动魄的大标题、细节故事的夸张放大为手段,将本来新闻价值不大的新闻事件进行炒作,这种情况几乎覆盖整个网络媒体行业。

3.4中国社会一些传统的弊病,如缺乏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与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等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成为网络暴力形成的因素之一。未经当事人同意的“人肉搜索”是建立不尊重的基础上的。在对他人道德观与价值观不宽容、

3.5与网络相关的法律体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公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面对互联世界的高速发展,相关配套法律极不完善,这导致许多网络事件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也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预防网络暴力,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对策

网络暴力以社会道德的需求出发,最后损害了社会道德;以网络舆论自由的起点出发,却剥夺了现实中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当前网络呈现出的道德悖论。要防止网络暴力的蔓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权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区分网络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对网络传播领域进行监管。应该在网上进行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法律上区分。作为网民,应尽可能不让私人信息流人大众传播领域,而网络媒

体,也应尽可能加强自身监管,防止私人领域信息流入公开信息领域。

4.2培养论坛“意见领袖”,强化“网络把关人”意识。在交互开放的网络中,由于各人处理信息的能力不同,大众传播时代留下的权威性仍将在网络中发挥作用。人们主动选择信息的行为往往遵循一种“权威法则”,当网络上出现大量虚假信息和极端言论时,很多人无所适从,他们对于权威评论的依赖会更强烈,更需要“意见领袖”。“意见领袖”这时能够充分发挥引导的作用,将网络舆论引向正确的方向。事实上,综观网络暴力的典型事件,我们发现在这些群体暴力事件中,大多数人是依附在某种话语之下的附庸。⑦

4.3充分发挥传统媒体的引导作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媒体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但它发布的消息有很大的随意性,消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值得商榷。理性的受众还是希望从信得过的传统媒体那里获得可靠信息。因此传统媒体可以利用网络作为获取信息的来源,但更要恪守新闻真实性原则,给网民以正确的引导,帮助网民辨别信息的真伪。

4.4加强网络社会伦理道德建设,倡导文明上网。我们要将传统道德教育的优势与时代发展的道德观念相结合,打破那种认为网络道德在网络环境中无足轻重的想法,真正地树立起网络道德观念,倡导网络自律,营造绿色网络环境。

4.5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力争建立健全网络法制。到目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为止,我国仅制定了包括护管理办法》等寥寥几部法律,网络的许多领域还无法可依,因此加强相关立法是防止网络暴力的关键因素。

释:

华南虎事件:技术含量支撑公众理性[N].中国

①孙浩元.人肉搜索[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8:1②王超.

青年报.2008年7月7日11版

③邓晓霞,王舒怀.对“网络舆论暴力”说“不”![N].人民日报.2007年8月10日16版.

④莉萍.死亡博客引发首例“网络暴力案”原被告接受专访[N].《法制日报》,2008年4月17日6版

⑤李良泉.保护个人信息的策略与方法[J].档案学通讯.(5):71-76.2008

⑥邹妙玲.网络暴力舆论的现状、特征和成因[J].今传媒.2008(1):65-66.

⑦陈秀丽.网络暴力现象内涵及原因分析[J].成都大学学(责编杜健)报.社科版,2007(5):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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