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验收规范(格式)

ICS 03.080.99 A 10 DB37

东省地方标准

山DB 37/T 2124—2012

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验收规范

XXXX - XX - XX发布 2012 - 06-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2124—2012 目 次

前言 ................................................................................ Ⅲ 引言 ................................................................................. 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 1

4 施工前检查 ........................................................................ 3

5 管道敷设 .......................................................................... 7

6 线缆敷设 .......................................................................... 8

7 设备安装检查 ...................................................................... 9

8 性能测试 ......................................................................... 10

9 工程验收 ......................................................................... 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光纤链路测试方法 ............................................... 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非屏蔽对绞线和75Ω同轴电缆电气测试方法和内容 .................. 17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工程验收检验项目及标准 ......................................... 19

I

DB37/T 2124—2012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三网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山东省广电下一代网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联通山东省分公司、中国联通济南市分公司、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高潮、冯立波、李恒、周志坚、王曙光、隗玉凯、许静、徐康、都基璞、肖民、刘立刚、杜宝林、许庆科、王健利、吕华玮、于世健、杨东辉

III

DB37/T 2124—2012 引 言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推进“三网融合”业务开展,保障语音、数据和有线广播电视业务的正常接入,满足通信设施共建共享要求,使住宅小区及住宅建筑的通信配套设施能适应信息通信网向数字化、综合化、宽带化方向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山东省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V

DB37/T 2124—2012 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验收。城镇改、扩建的住宅楼及其他民用建筑的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12—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 50373—2006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74—2006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YD/T 1019—2001 数字通信用实心聚烯烃绝缘水平对绞电缆

YD/T 1997—2009 接入网用蝶形引入光缆

YD 5102—2010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YD 5121—2010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GY/T 135—1998 有线电视系统物理发泡聚乙烯绝缘同轴电缆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

GY/T 186—2002 有线电视系统射频同轴电缆屏蔽性能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Y 5073—2005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

3.1

住宅小区

也称“居住小区”,是由城市道路以及自然界线划分(如河流)并不为交通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居住地段。一般设置一整套可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层专业服务设施和管理机构。

3.2

高层住宅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

注:依据GB 50352—2005 3.1.2

3.3

中高层住宅

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3.4

多层住宅

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3.5

低层住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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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3.6

光纤到户

是指仅利用光纤媒质连接通信局端和家庭住宅的接入方式,引入光纤由单个家庭住宅独享,简称FTTH。

注:YD/T1636—2007,4.1 FTTH的定义。

3.7

通信配套设施

指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住宅建筑内的管道管线、配线设备以及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场地。本标准通信配套设施包括语音、数据、有线广播电视接入配套设施,不含建筑设备监控、火灾报警及安全防范等系统的通信配套设施。

3.8

设备间

也称中心机房,用于安装住宅小区公共通信设施的共享房间。

3.9

电信间

用于安装本住宅单元公共通信设施的共享房间。

3.10

光缆交接设备

用于连接主干光缆和配线光缆的设备。建筑物外安装的称为光缆交接箱,建筑物内安装的称为配线设备。

3.11

楼层配线箱

安装在建筑物内完成配线光缆与入户线光缆的连接以及配线的设备。楼层配线箱应提供普通光缆和蝶形光缆固定、光纤连接、分纤功能,还应具备光分路器的安装空间。

3.12

家居配线箱

安装于住户内的配线箱体。

注:GB/T 50605—2010 术语

3.13

过路箱(盒)

住宅内暗配管段之间为方便施工和维护而设的箱(盒)体。

3.14

通信管道

光缆的一种敷设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室外引上管和建筑物引入管等组成。通常与其他通信线缆共享使用。

3.15

楼内配线管网

供布放光缆及住户缆线使用的通道,由楼内弱电竖井、暗配线管网(线槽)及连接器件组成。

3.16

主干光缆

设备间配线设备至光缆交接箱的连接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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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配线光缆

光缆交接设备至楼层配线箱的连接光缆。 3.18

入户光缆

从楼层配线箱至家居配线箱之间的光缆。 3.19

光纤配线架

光缆和光通信设备之间或光通信设备之间的配线连接设备,简称ODF。 3.20

OTDR

光时域反射仪,Optical Time Domain Reflectometer 4 施工前检查 4.1 场地检查

4.1.1 室外预埋地下通信管道的场地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地下通信管道的路由、位置、坐标和标高进行测量,并设置标记; 2) 通信管道的位置及与其他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场地的施工条件、安全设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市政、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4.1.2 室外配线设备的安装位置、容量、线缆出入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1.3 建筑物内预埋线槽、暗管及孔洞和竖井的位置、数量、尺寸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1.4 设备间和电信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间和电信间的位置、面积、高度、承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间和电信间的地面应平整、光洁,门的高度和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设备间和电信间的通风、防火及环境温、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 4) 设置在地下层的设备间和电信间应有防止渗水、防止有害气体侵入和通风等装置;

5) 引入管道的管孔应采用防火、防水材料封堵;在顶层设置通信设施时,线缆入口处应有防止渗

水、雨水倒灌等装置;

6) 设备间和电信间应设置等电位联结及接地端子板(箱),其设置位置和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

求;

7) 设备间和电信间的电源应符合设计要求。

4.1.5 配线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下列规定:

1) 室内温度宜为10℃~35℃; 2) 相对湿度应为20%~80%;

3) 当安装通信设备时,应按通信设备工艺要求确定。 4.2 器材检查 4.2.1 一般规定

4.2.1.1 工程中所用器材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在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验,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器材不应在工程中使用。

4.2.1.2 经检验的器材应做好记录,对不合格的器材应单独存放,以备核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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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工程中使用的线缆、器材应与设计文件规定的规格、型号及等级相符。 4.2.2 水泥及水泥制品检验

4.2.2.1 各种标号的水泥应符合国家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程中不应使用过期或受潮变质和无产品出厂证明或无标号的水泥。

4.2.2.2 水泥预制品的规格尺寸和制作质量应逐批次检验。不同规格的水泥预制品不得混合堆放。 4.2.2.3 水泥预制品在投入使用前应检查其标准养护期,不足28d养护期的水泥制品不应投入使用。 4.2.2.4 水泥预制品表面应完整,人孔上覆缺角应小于200mm;底(盖)板裂缝长度应小于50mm,边角缺损应小于20mm,两端应有两根Ф12mm 伸出长度为100mm 的钢筋。

4.2.2.5 石子应采用天然砾石或人工碎石,不应使用风化石。石料中不应有树叶、草根、木屑等杂物。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应超过2%;在投入使用前应用水冲洗。

4.2.2.6 通信管道工程中宜用天然中粗砂,砂中不应含有树叶、草根、木屑、泥土等杂物。 4.2.2.7 人(手)孔应使用普通烧结砖,砖的外形应完整。 4.2.3 钢材、管材及铁件检验

4.2.3.1 钢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不应使用锈片剥落或严重锈蚀的钢材。 4.2.3.2 管材的内径负偏差应不大于1mm,管材内壁应光滑,无节疤,无裂缝,管身及管口不应变形,接续配件应齐全有效。

4.2.3.3 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及防锈处理等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不应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铁件的防锈处理和涂层应均匀完整、表面光洁、不应有脱落、气泡等缺陷。 4.2.3.4 人(手)孔盖与口圈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手)孔井盖装置应用灰铁铸铁或球墨铸铁铸造或其他复合材料,球墨铸铁的抗拉强度应大于

350MPa,密度大于7.10mg/mm³。人(手)孔井盖材料的抗拉强度应大于117.68MPa,铸件表面应完整,无飞刺、砂眼等缺陷;

2) 人(手)孔盖与口圈的内缘间隙应小于3mm;人(手)孔盖与口圈盖合后,人(手)孔盖边缘应高于口

圈1mm~3mm;

3) 人(手)孔盖与口圈应吻合,盖合后应平稳、不翘动。 4.2.4 塑料管及配件

4.2.4.1 通信管道工程所用的塑料管材有聚氯乙烯(PVC-U)管和高密度聚氯乙烯(HDPE)管。其塑料管的型号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4.2.4.2 聚氯乙烯管及高密度聚乙烯塑料管的性能应符合GB50374-2006 的2.9.2 条,表2.9.2-1,2.9.2-2,2.9.2-3的要求。

4.2.4.3 塑料管材的管身和管口不得变形,管孔内外壁均应光滑、色泽应均匀、不得有气泡、凹陷、凸起及杂塑质,两切口应平整、无裂口毛刺,并与中心线垂直,管材弯曲度不应大于0.5%(多孔管)。多孔塑料管外径与接头套内径、承插管的承口内径与插口外径应吻合。

4.2.4.4 通信塑料管道工程的接续配件应齐全有效,视不同的管型分别按下述内容进行检验:

1) 承插式接头用胶圈应完好,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套管式接头套管应完好,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中性胶合粘剂规格、粘度及有效期应合格; 4) 塑料管组群用支架、勒带应符合设计要求。 4.2.5 线缆及光器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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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1 工程中使用光缆、五类及五类以上非屏蔽对绞电缆、室内电话线的型号、规格应符合YD/T 1019-2001的规定。同轴电缆应符合GY/T 135-1998和GY/T 186-2002要求。 4.2.5.2 光缆应附标志、标签,内容应齐全、清晰。 4.2.5.3 光缆应附有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等。

4.2.5.4 光缆开盘后应先检查光缆外表有无损伤,端头封装应完好。对每盘光缆进行盘测,将实测数据与出厂的检验报告进行核对。所有测试的数据应保存归档。 4.2.5.5 跳纤及尾纤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跳纤及尾纤的数量、规格及型号应符合设计规定;

2) 跳纤及尾纤的活动连接器端面应配有合适的防尘帽保护;

3) 每根跳纤及尾纤中的光纤类型应有明显标记,并附有出厂检验测试技术数据。 4.2.5.6 接插件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纤活动连接器、光纤机械接续器、信息插座及其它接插件的部件应完整,材质应满足设计要

求;

2) 光纤活动连接器、光纤机械接续器的插入衰耗及其他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4.2.5.8规定; 3) 光纤插座、插头等连接器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应与设计相符。 4.2.5.7 接入网常用光纤光缆主要技术指标:

1) 光纤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2) 光缆结构应符合设计规定。室外光缆的允许拉伸力和压扁力应符合表1的要求,蝶形光缆允许

拉伸力和压扁力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1 室外光缆的允许拉伸力和压扁力

注:依据YD 5102-2010

表2 蝶形光缆允许拉伸力和压扁力(N/100mm)

注:依据YD/T1997-2009

4.2.5.8 小区光缆网中光纤接插件可采用PC、UPC或APC型光纤活动连接器,具体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光纤活动连接器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1) 光纤活动连接器插入损耗应不大于0.5dB; 2) PC型活动连接器回波损耗应不小于40dB; 3) UPC型活动连接器回波损耗应不小于5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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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PC型活动连接器回波损耗应不小于60dB。

4.2.5.9 双绞电缆的电气特性应符合表3规定,如采用5类以上非屏蔽UTP电缆的电缆电气特性应符合YD/T1019—2001的要求。

表3 100ΩUTP电缆电气特性(测试条件为环境温度20℃)

4.2.6 室内外光纤分配设备检验

4.2.6.1 室内外光纤分配设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1) 工程中使用的室内外光纤分配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2) 设备内的配件、附件应齐全;

3) 设备的形状应完整,各塑料配件应无毛刺、气泡、翘曲、龟裂、空洞、杂质等缺陷;

4) 金属构件表面涂锌层应光洁、色泽均匀,应不存在起皮、流挂、锈蚀、气泡和发白等缺陷; 5) 经涂覆处理的箱体和金属结构件,其涂层与基体应具有良好的附着力,箱体及构件表面应平整

光滑、颜色均匀,不应存在掉漆、流挂、色差及划痕露底等现象; 6) 机械强度:

a) 室外光缆交接箱:箱体顶端表面应能承受不小于1000N的垂直压力,箱门打开后,在门的最外

端应承受的垂直压力不小于200N,卸去载荷后,箱体无破坏痕迹和永久变形;

b) 楼层配线箱:箱体顶端表面应能承受不小于500N 的垂直压力,箱门打开后,在门的最外端应

承受的垂直压力不小于100N,卸去载荷后,箱体无破坏痕迹和永久变形;

7) 箱门开启角度不小于120°;

8) 箱体密封条粘结应平整牢固,门锁的启闭灵活可靠,箱体处于锁闭状态时,密封性能应要求: a) 室内型箱体密封防护性能应达到IP53级要求; b) 室外型箱体密封防护性能应达到IP65级要求。 9) 所有紧固件联结应牢固可靠; 10) 设备内光缆固定、纤芯终结储存、光纤熔接头保护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二级分光方

式组网的住宅小区,还应检验光分路器安装配件及安装空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11) 设备应有明晰的线序等示铭标志,各类标志名称统一,应符合设计规定。 4.2.6.2 室内外光纤分配设备的使用环境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作条件:-5℃~+45℃(室内型)

-10℃~+55℃(室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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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湿度:≤85%(30℃时) (室内型)

≤95%(40℃时) (室外型)

4.2.6.3 高压防护接地装置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接地装置与箱体金工件之间的耐压水平不小于3,000V(DC)1min不击穿无飞弧;

2) 接地装置与箱体金工件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³104MΩ,试验电压应为直流500V;

3) 室外光缆交接箱:光缆固定处应能承受1,000N 的轴向拉力,经拉伸、扭转试验后检查光缆固定

处及固定装置,光缆应无任何松动、破坏现象;

4) 楼层配线箱:光缆固定处应能承受500N的轴向拉力,经拉伸、扭转试验后检查光缆固定处及固

定装置,光缆应无任何松动、破坏现象; 5) 高压防护接地处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 5 管道敷设 5.1 一般规定

5.1.1 室外预埋地下通信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容量和敷设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管道入口部位应采取防水、气、害虫等进入的封堵措施;

3) 管道通过住宅区绿化带、景观、车行道等特殊地段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5.1.2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数量、规格、材质、程式、管群断面组合和人(手)孔的位置、类型、规格以及住宅建筑室内配线管网的竖井、暗管、线槽与桥架等设施的位置、规格、材质、安装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1.3 通信管道应采取防火、防水、防蚀、防强电干扰等防护措施。

5.1.4 地下通信管道在路经市政道路时,埋深与间距要求应符合GB 50373-2006的有关规定。 5.2 室外地下通信管道

5.2.1 管沟开挖和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沟底平整,坚硬杂物应清除干净,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2) 回填土前沟内应无积水,塑料管两侧和顶部不应有坚硬杂物; 3) 管沟开挖回填完成后应注意将住宅区绿化带及相应景观恢复。 5.2.2 在住宅小区内,地下通信管道的最小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

5.2.3 地下通信管道的地基处理、基础规格、包封规格、段落、混凝土标号应符合设计规定。 5.2.4 管道敷设应有坡度,坡度宜为3.0‰~4.0‰,且不得小于2.5‰。 5.2.5 塑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所选择的塑料管的管材与管型,采取相应的固定组群措施;

2) 塑料管道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同一段管道不应有反向弯曲或弯曲部分中心夹角小

于90°的弯管道。

3) 各塑料管的接口宜纵向错开排列,相邻两管的接头之间错开距离不宜小于0.3m。 4) 管道基础进入建筑物或人(手)孔时,基础和包封措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5.2.6 住宅建筑预埋的引入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入管不应穿越建筑物的沉降缝和伸缩缝;

2) 引入管出口端应伸出外墙应不小于2m,并向人(口)孔方向倾斜,坡度应不小于4‰。 5.2.7 室外交接设备安装基座的引上管的设置位置及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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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124—2012 5.3 人(手)孔

5.3.1 管道进入人(手)孔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人(手)孔的管群底部距人(手)孔底部不应小于0.4m,管群顶部距人(手)孔上覆底

部不应小于0.3m;

2) 人孔内相对管孔高差不宜大于0.5m。

5.3.2 人(手)孔的地基、外形、尺寸、净高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3.3 人(手)孔的施工质量检查应符合GB 50374-2006的有关规定。 5.4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5.4.1 住宅建筑内配线管网和通信线缆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5.4.2 桥架、线槽和暗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应做伸缩处理。 5.4.3 敷设的暗管应便于线缆的布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管直线敷设路由较长时应加装过路箱(盒),过路箱(盒)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并

应安装在住宅建筑物的公共部位;

2) 暗管弯曲敷设时,其路由长度应小于15m,且该段内不得有S弯。连续弯曲超过2次时,应加

装过路箱(盒);

3) 暗管的弯曲部位应安排在管路的端部,管路夹角不得小于90°; 4) 引入线暗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其他暗管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该管外径的10倍; 5) 暗管管口应光滑,并有管口保护,管口伸出部位不宜短于25mm; 6) 至电信间、设备间暗管的管口应排列有序; 7) 暗管内应安置牵引线;

8) 在墙壁内敷设的暗管应采取水平和垂直方向,不得斜穿敷设; 9) 暗管与其他设施管线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4.4 金属管明敷时,在距接线盒0.3m处、弯头处两端和直线段每隔3m处应采用管卡固定。

5.4.5 管内穿放主干光缆时,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不应大于60%,弯曲管的管径利用率不应大于50%。 5.4.6 金属桥架、线槽和导管应良好接地。

5.4.7 楼内线槽、桥架、预埋暗管等设施的安装和保护应符合GB 50312-2007的有关规定。 6 线缆敷设 6.1 一般规定

6.1.1 室外地下通信管道管孔的使用分配以及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敷设的线缆的规格、程式、数量等应与设计相符。

6.1.2 线缆的敷设路由、敷设方式、敷设空间和布放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 在线槽和桥架内线缆布放应平直,不得产生扭绞、交叉、打圈等现象。线缆在管内不应有接头。

6.1.4 线缆两端应贴有标签,并标明编号,标签书写应清晰、端正和正确。标签应选用不宜损坏的材料。

6.1.5 线缆敷设完毕后,在其管孔、暗管或线槽两端出线处应使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6.2 室外通信线缆

6.2.1 室外管道通信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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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管道管孔内敷设子管时,多根子管的等效外径不应大于管道孔内径的90%。 2) 子管不应跨人(手)孔敷设,子管在管孔内不得有接头; 3) 子管在人(手)孔内伸出长度宜为50mm~200mm;

4) 线缆在管道管孔内的敷设位置和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按先下排后上排,先两侧后中间的原

则排列。同一条线缆在管道段所占孔位应一致,不应交叉占位; 5) 管道线缆布放后,管孔管径利用率不应大于80%;

6) 敷设管道光缆时,在管道出口处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损伤光缆外保护层。 7) 光缆在人(手)孔内固定后的曲率半径应大于光缆直径的10倍;

8) 光缆接头盒在人(手)孔内应采取保护和固定措施。接续后的光缆余长应在人(手)孔内盘留

固定,光缆预留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 管道线缆在人(手)孔内应紧靠孔壁,排列整齐,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10) 人(手)孔内的线缆应设置醒目的识别标志。 6.2.2 引入线缆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线缆引入建筑物时应设置标识并加装引入保护管;

2) 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线缆宜采用钢管保护,钢管出土部分不应小于2m; 3) 引入线缆布放后,引入保护管管径利用率不应大于50%;

4) 引入线缆敷设完成后,在引入管两端应采取防水、防火、防有毒气体的封堵措施; 5) 外部电缆引入建筑物内,在终接的配线模块处应加装符合设计要求的线路浪涌保护器; 6) 引入线缆的金属构件应就近接地。

6.2.3 管道线缆及引上线缆的验收应符合YD 5121-2010的有关规定。 6.3 建筑物内通信线缆

6.3.1 住宅建筑内电信间配线设备至楼层配线箱、楼层配线箱至住户家居配线箱的线缆应一次布放到位。家居配线箱至户内各信息插座的线缆布放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 住宅建筑内线缆敷设的验收应符合GB 50312-2007的有关规定。同轴电缆敷设的验收应符合GY/T 135-1998和GY/T 186-2002要求。 7 设备安装检查 7.1 一般规定

7.1.1 交接设备、配线箱、过路(箱)盒、家居配线箱和出线盒的规格、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7.1.2 交接设备与配线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平整端正,紧固件齐全,安装牢固;门锁的启闭灵活可靠;接线模块等部件应横平竖直;当有抗震要求时,应按抗震设计进行加固。

7.1.3 各类配线部件应完整,安装就位,标志齐全、清晰、耐久可靠,安装螺丝应拧紧,面板应保持在一个平面上。

7.1.4 机柜、机架、配线设备应就近进行等电位联结及接地,联合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并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通性。 7.2 设备安装检查

7.2.1 通信业务接入点(设备间、电信间等部位)设置的配线模块类型与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 交接设备、配线箱应安装在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公共部位,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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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机柜式、机架式或落地式交接箱等交接设备与配线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架空活动地板时,架空地板不应承受机柜重量,应按设备机柜的底平面尺寸制作底座,底座

直接与地面固定,机柜固定在底座上,底座水平误差每米不应大于2mm; 2) 机架或机柜的主要维护操作侧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3) 光设备线缆及跳线在机柜(架)、交接箱内应采用理线架进行布放,必要时宜采用软管对尾纤

等线缆进行保护;

4) 交接设备与配线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规定设置标识。

7.2.4 配线箱、过路箱(盒)、家居配线箱、出线盒等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下列规定:

1) 壁嵌式配线箱的安装高度,箱底边离地面不宜小于0.5m,明装挂壁式配线箱箱底边离地面不宜

小于1.5m;

2) 出线盒的安装高度,盒底边离地面宜为0.3m~0.5m。 7.2.5 语音、数据插座模块的安装检验应符合GB 50312的有关规定。有线电视同轴插座的安装检验应符合GY 5073-2005的有关规定。 8 性能测试 8.1 光缆线路测试

8.1.1 对住宅小区光缆线路的测试分二个部分:分段线路衰耗测试和全程线路衰耗测试。

8.1.1.1 采用OTDR对每段光链路进行测试。测试时将光分路器从光线路中断开,分段对光纤段长应全部测试,测试内容包括在1310nm 波长的光衰减和每段光链路的长度,并将测得数据记录在案,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8.1.1.2 全程光链路测试采用光源、光功率计,光链路对1,310nm和1,550nm 波长进行测试,包括光活动连接器、光分路器、接头的插入损耗。同时将测得数据记录在案,作为配套设施系统工程验收的依据。测试波长上行方向应采用1,310nm,下行方向应采用1,550nm。 8.1.2 损耗与衰减

8.1.2.1 光纤熔接后每一熔接点的双向平均衰耗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单模光纤熔接衰耗技术要求(dB)

8.1.2.2 光缆布线信道在规定的传输窗口测量出的最大光衰减应不超过表5的规定。

表5 光缆通道衰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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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124—2012

8.1.3 光纤链路测试方法应按附录A进行。

8.1.4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需要时分段对入户光缆进行测试,入户光缆段的测试,采用可见红光发生器(俗称红光源),主要测试入户光缆敷设后,光通道(包括冷接头在内)应畅通。在全程测试时应包括光分路器、入户光缆,测试数据应符合设计规定。 8.2 非屏蔽对绞电缆链路测试

8.2.1 非屏蔽对绞电缆和75Ω同轴电缆系统测试方法和内容应符合附录B要求。各项测试应有详细记录,以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五类以上非屏蔽对绞电缆的链路测试标准参照GB 50312-2007。 8.2.2 电气性能测试仪按二级精度,应符合表6规定。

表6 测试仪精度最低性能要求

注:动态精确度适用于从0dB基准值至优于NEXT 极限值10dB的一个带宽,按60dB限制。

8.2.3 非屏蔽对绞电缆水平链路性能测试,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非屏蔽对绞电缆水平链路性能测试要求

(测试条件为环境温度20℃)

注:1、基本链路长度94m 包括水平缆线90m 及4m 测试仪表的测试电缆长度;

2、表中的测试结果为建议值;

3、6类非屏蔽对绞电缆性能测试要求应符合GB 50312-2007要求。

8.3 同轴电缆测试

8.3.1 同轴电缆系统测试符合GY/T 135-1998和GY/T 186-2002要求。 8.3.2 同轴电缆系统测试性能测试,应符合表8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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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124—2012

表8 同轴电缆性能测试

9 工程验收

9.1 竣工技术资料文件编制要求

9.1.1 测试项目及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及通信行业有关标准和有关设计的要求。 9.1.2 竣工技术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前,将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提交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2) 竣工技术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安装工程量; b) 工程施工说明;

c) 设备、器材明细表及相关资料; d) 施工竣工图;

e) 各种测试记录(宜采用中文表示); f) 设备和主要器材检验记录;

j) 工程变更、检查记录及各种会议洽商记录; h) 随工验收记录;

i) 隐蔽工程签证;(由监理签署) j) 工程决算; k) 监理资料。

3) 竣工技术文件与施工实物相符,做到外观整洁,内容齐全,资料准确。

4) 在验收中发现不合格的项目,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解决办法。凡由施工单位造成的不合

格项目必须返修至合格, 并将整改项目资料归入竣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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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124—2012

9.2 检验项目及内容

9.2.1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选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设计规定,在工程中对设备和器材检验的抽查量应按表9执行。

表9 设备和主要器材检验的抽查量

注:1、工程设备用量不大,应按100%全部进行检验;

2、主要器材的检验经过常规抽查,如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加倍抽查检验,如再发现问题应按不合格产品处理,检验不合格的器材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3、水泥预制品的检验,在抽查量中有90%达到标准即为合格;否则应再加抽查3%,其90%(数量)达到标准仍算合格;如检验数10%以上达不到标准,则全部预制品质量应按不合格处理; 4、设备和主要器材检验的结果和问题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归档保存。

9.2.2 工程质量检验方式主要有随工检查、隐蔽工程签证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查项目、内容、标准和检验方式应按附录C执行。 9.3 管道质量检验

9.3.1 通信管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工程竣工图核对管道、人(手)孔口圈高程及其他可见部分;检查人(手)孔内的各种装置齐全、

牢固,并符合规范要求;

2) 已签证的隐蔽工程如发现异常,应进行抽查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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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124—2012

3) 管孔试通。

9.3.2 通信管道工程的隐蔽工程签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隐蔽工程质量符合本规范或临时补充规定者,均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 凡属“不合格”的隐蔽工程内容,必须返修至合格,经再次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或掩埋。 9.3.3 管道工程试通管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管道管孔试通,应用比被试管孔直径小5mm,长度为900mm 的拉棒试通;

2) 塑料管直线管道及弯曲管道在曲率半径大于40m 时,用比被试管孔直径小5mm,长度为900mm

的拉棒试通;

3) 塑料弯曲管道曲率半径在20m~40m 时,用比被试管孔直径小5mm,长度为600mm 的试棒拉通; 4) 塑料管和钢管组群的通信管道,每五孔抽一孔;五孔以下抽试二分之一;二孔试一孔;一孔则全

试。

9.3.4 通信管道工程管孔试通的评定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管孔试通全部通过9.3.3的标准为“优良”;

2) 在试通总数5%以下的孔段,不能通过标准拉棒,但能通过比标准拉棒直径小1mm 的拉棒,也可定

为“优良”;

3) 在试通总数6%~10%的孔段,不能通过标准拉棒,但能通过比标准拉棒直径小1mm 的拉棒,应定

为“合格”;

4) 凡达不到上述二款规定的,应由施工单位返修至合格后,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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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124—201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光纤链路测试方法

A.1 测试前应对所有光纤连接器进行清理,并将测试接收器校准为零。 A.2 测试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整个光链路(包括光纤、光分路器和连接器)的衰减进行测试;

2) 光纤链路的反射测量以确定链路长度及故障点位置。 A.3 采用OTDR对每段光线路测试应按下图连接

图A.1 OTDR光纤链路测试连接图(1)

图A.2 OTDR光纤链路测试连接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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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124—2012

A.4 全程光链路测试工作应按下图进行连接。

在两端对光纤逐根进行测试,连接方式见图

A.3

图A.3 光纤链路测试连接图(1)

在一端对2根光纤进行环测,连接图见图

A.4

图A.4 光纤链路测试连接图(2)

A.5 光纤链路测试数据应符合设计要求。

A.6 光缆链路在规定的传输窗口测量出的最大衰减(插入损耗)应不超过设计要求,该指标已包括链路接头与连接插座的衰耗。

A.7 光缆布线的任何一接口的光回波损耗应大于表A.1给出的值。

表A.1 最小光回波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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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124—2012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非屏蔽对绞线和

75Ω同轴电缆电气测试方法和内容

B.1 非屏蔽对绞线测试连接图

基本链路连接应符合图

B.1

图B.1 基本链路连接图

信道测试连接应符合图B.2

图B.2 信道测试图

B.2 非屏蔽对绞线测试内容包括:主要测试水平电缆终结RJ-45模块及住户信息配线箱内的接插件端子间安装连接正确性及主要电气特性参数。 B.3 75Ω同轴电缆测试连接与信道测试如图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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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124—2012

图B.3 75Ω同轴电缆测试连接与信道测试图

B.4 75Ω同轴电缆测试内容包括:主要测试水平电缆用户终端及住户家居配线箱内的电缆连接器间安装连接正确性及主要电气特性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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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124—2012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工程验收检验项目及标准 表C.1 工程验收检验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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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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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124—2012

表C.1(续)

21

DB37/T 2124—2012

表C.1(续)

22

DB37/T 2124—2012

表C.1(续)

注:检验方式一栏中,带有“*”条款的项目,是必须检验的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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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A 10 DB37

东省地方标准

山DB 37/T 2124—2012

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验收规范

XXXX - XX - XX发布 2012 - 06-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2124—2012 目 次

前言 ................................................................................ Ⅲ 引言 ................................................................................. 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 1

4 施工前检查 ........................................................................ 3

5 管道敷设 .......................................................................... 7

6 线缆敷设 .......................................................................... 8

7 设备安装检查 ...................................................................... 9

8 性能测试 ......................................................................... 10

9 工程验收 ......................................................................... 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光纤链路测试方法 ............................................... 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非屏蔽对绞线和75Ω同轴电缆电气测试方法和内容 .................. 17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工程验收检验项目及标准 ......................................... 19

I

DB37/T 2124—2012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三网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山东省广电下一代网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联通山东省分公司、中国联通济南市分公司、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高潮、冯立波、李恒、周志坚、王曙光、隗玉凯、许静、徐康、都基璞、肖民、刘立刚、杜宝林、许庆科、王健利、吕华玮、于世健、杨东辉

III

DB37/T 2124—2012 引 言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推进“三网融合”业务开展,保障语音、数据和有线广播电视业务的正常接入,满足通信设施共建共享要求,使住宅小区及住宅建筑的通信配套设施能适应信息通信网向数字化、综合化、宽带化方向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山东省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V

DB37/T 2124—2012 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验收。城镇改、扩建的住宅楼及其他民用建筑的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12—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 50373—2006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74—2006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YD/T 1019—2001 数字通信用实心聚烯烃绝缘水平对绞电缆

YD/T 1997—2009 接入网用蝶形引入光缆

YD 5102—2010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YD 5121—2010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GY/T 135—1998 有线电视系统物理发泡聚乙烯绝缘同轴电缆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

GY/T 186—2002 有线电视系统射频同轴电缆屏蔽性能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Y 5073—2005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

3.1

住宅小区

也称“居住小区”,是由城市道路以及自然界线划分(如河流)并不为交通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居住地段。一般设置一整套可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层专业服务设施和管理机构。

3.2

高层住宅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

注:依据GB 50352—2005 3.1.2

3.3

中高层住宅

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3.4

多层住宅

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3.5

低层住宅

1

DB37/T 2124—2012

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3.6

光纤到户

是指仅利用光纤媒质连接通信局端和家庭住宅的接入方式,引入光纤由单个家庭住宅独享,简称FTTH。

注:YD/T1636—2007,4.1 FTTH的定义。

3.7

通信配套设施

指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住宅建筑内的管道管线、配线设备以及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场地。本标准通信配套设施包括语音、数据、有线广播电视接入配套设施,不含建筑设备监控、火灾报警及安全防范等系统的通信配套设施。

3.8

设备间

也称中心机房,用于安装住宅小区公共通信设施的共享房间。

3.9

电信间

用于安装本住宅单元公共通信设施的共享房间。

3.10

光缆交接设备

用于连接主干光缆和配线光缆的设备。建筑物外安装的称为光缆交接箱,建筑物内安装的称为配线设备。

3.11

楼层配线箱

安装在建筑物内完成配线光缆与入户线光缆的连接以及配线的设备。楼层配线箱应提供普通光缆和蝶形光缆固定、光纤连接、分纤功能,还应具备光分路器的安装空间。

3.12

家居配线箱

安装于住户内的配线箱体。

注:GB/T 50605—2010 术语

3.13

过路箱(盒)

住宅内暗配管段之间为方便施工和维护而设的箱(盒)体。

3.14

通信管道

光缆的一种敷设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室外引上管和建筑物引入管等组成。通常与其他通信线缆共享使用。

3.15

楼内配线管网

供布放光缆及住户缆线使用的通道,由楼内弱电竖井、暗配线管网(线槽)及连接器件组成。

3.16

主干光缆

设备间配线设备至光缆交接箱的连接光缆。

2

DB37/T 2124—2012

3.17

配线光缆

光缆交接设备至楼层配线箱的连接光缆。 3.18

入户光缆

从楼层配线箱至家居配线箱之间的光缆。 3.19

光纤配线架

光缆和光通信设备之间或光通信设备之间的配线连接设备,简称ODF。 3.20

OTDR

光时域反射仪,Optical Time Domain Reflectometer 4 施工前检查 4.1 场地检查

4.1.1 室外预埋地下通信管道的场地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地下通信管道的路由、位置、坐标和标高进行测量,并设置标记; 2) 通信管道的位置及与其他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场地的施工条件、安全设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市政、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4.1.2 室外配线设备的安装位置、容量、线缆出入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1.3 建筑物内预埋线槽、暗管及孔洞和竖井的位置、数量、尺寸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1.4 设备间和电信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间和电信间的位置、面积、高度、承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间和电信间的地面应平整、光洁,门的高度和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设备间和电信间的通风、防火及环境温、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 4) 设置在地下层的设备间和电信间应有防止渗水、防止有害气体侵入和通风等装置;

5) 引入管道的管孔应采用防火、防水材料封堵;在顶层设置通信设施时,线缆入口处应有防止渗

水、雨水倒灌等装置;

6) 设备间和电信间应设置等电位联结及接地端子板(箱),其设置位置和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

求;

7) 设备间和电信间的电源应符合设计要求。

4.1.5 配线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下列规定:

1) 室内温度宜为10℃~35℃; 2) 相对湿度应为20%~80%;

3) 当安装通信设备时,应按通信设备工艺要求确定。 4.2 器材检查 4.2.1 一般规定

4.2.1.1 工程中所用器材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在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验,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器材不应在工程中使用。

4.2.1.2 经检验的器材应做好记录,对不合格的器材应单独存放,以备核查与处理。

3

DB37/T 2124—2012

4.2.1.3 工程中使用的线缆、器材应与设计文件规定的规格、型号及等级相符。 4.2.2 水泥及水泥制品检验

4.2.2.1 各种标号的水泥应符合国家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程中不应使用过期或受潮变质和无产品出厂证明或无标号的水泥。

4.2.2.2 水泥预制品的规格尺寸和制作质量应逐批次检验。不同规格的水泥预制品不得混合堆放。 4.2.2.3 水泥预制品在投入使用前应检查其标准养护期,不足28d养护期的水泥制品不应投入使用。 4.2.2.4 水泥预制品表面应完整,人孔上覆缺角应小于200mm;底(盖)板裂缝长度应小于50mm,边角缺损应小于20mm,两端应有两根Ф12mm 伸出长度为100mm 的钢筋。

4.2.2.5 石子应采用天然砾石或人工碎石,不应使用风化石。石料中不应有树叶、草根、木屑等杂物。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应超过2%;在投入使用前应用水冲洗。

4.2.2.6 通信管道工程中宜用天然中粗砂,砂中不应含有树叶、草根、木屑、泥土等杂物。 4.2.2.7 人(手)孔应使用普通烧结砖,砖的外形应完整。 4.2.3 钢材、管材及铁件检验

4.2.3.1 钢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不应使用锈片剥落或严重锈蚀的钢材。 4.2.3.2 管材的内径负偏差应不大于1mm,管材内壁应光滑,无节疤,无裂缝,管身及管口不应变形,接续配件应齐全有效。

4.2.3.3 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及防锈处理等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不应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铁件的防锈处理和涂层应均匀完整、表面光洁、不应有脱落、气泡等缺陷。 4.2.3.4 人(手)孔盖与口圈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手)孔井盖装置应用灰铁铸铁或球墨铸铁铸造或其他复合材料,球墨铸铁的抗拉强度应大于

350MPa,密度大于7.10mg/mm³。人(手)孔井盖材料的抗拉强度应大于117.68MPa,铸件表面应完整,无飞刺、砂眼等缺陷;

2) 人(手)孔盖与口圈的内缘间隙应小于3mm;人(手)孔盖与口圈盖合后,人(手)孔盖边缘应高于口

圈1mm~3mm;

3) 人(手)孔盖与口圈应吻合,盖合后应平稳、不翘动。 4.2.4 塑料管及配件

4.2.4.1 通信管道工程所用的塑料管材有聚氯乙烯(PVC-U)管和高密度聚氯乙烯(HDPE)管。其塑料管的型号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4.2.4.2 聚氯乙烯管及高密度聚乙烯塑料管的性能应符合GB50374-2006 的2.9.2 条,表2.9.2-1,2.9.2-2,2.9.2-3的要求。

4.2.4.3 塑料管材的管身和管口不得变形,管孔内外壁均应光滑、色泽应均匀、不得有气泡、凹陷、凸起及杂塑质,两切口应平整、无裂口毛刺,并与中心线垂直,管材弯曲度不应大于0.5%(多孔管)。多孔塑料管外径与接头套内径、承插管的承口内径与插口外径应吻合。

4.2.4.4 通信塑料管道工程的接续配件应齐全有效,视不同的管型分别按下述内容进行检验:

1) 承插式接头用胶圈应完好,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套管式接头套管应完好,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中性胶合粘剂规格、粘度及有效期应合格; 4) 塑料管组群用支架、勒带应符合设计要求。 4.2.5 线缆及光器件检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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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1 工程中使用光缆、五类及五类以上非屏蔽对绞电缆、室内电话线的型号、规格应符合YD/T 1019-2001的规定。同轴电缆应符合GY/T 135-1998和GY/T 186-2002要求。 4.2.5.2 光缆应附标志、标签,内容应齐全、清晰。 4.2.5.3 光缆应附有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等。

4.2.5.4 光缆开盘后应先检查光缆外表有无损伤,端头封装应完好。对每盘光缆进行盘测,将实测数据与出厂的检验报告进行核对。所有测试的数据应保存归档。 4.2.5.5 跳纤及尾纤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跳纤及尾纤的数量、规格及型号应符合设计规定;

2) 跳纤及尾纤的活动连接器端面应配有合适的防尘帽保护;

3) 每根跳纤及尾纤中的光纤类型应有明显标记,并附有出厂检验测试技术数据。 4.2.5.6 接插件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纤活动连接器、光纤机械接续器、信息插座及其它接插件的部件应完整,材质应满足设计要

求;

2) 光纤活动连接器、光纤机械接续器的插入衰耗及其他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4.2.5.8规定; 3) 光纤插座、插头等连接器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应与设计相符。 4.2.5.7 接入网常用光纤光缆主要技术指标:

1) 光纤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2) 光缆结构应符合设计规定。室外光缆的允许拉伸力和压扁力应符合表1的要求,蝶形光缆允许

拉伸力和压扁力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1 室外光缆的允许拉伸力和压扁力

注:依据YD 5102-2010

表2 蝶形光缆允许拉伸力和压扁力(N/100mm)

注:依据YD/T1997-2009

4.2.5.8 小区光缆网中光纤接插件可采用PC、UPC或APC型光纤活动连接器,具体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光纤活动连接器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1) 光纤活动连接器插入损耗应不大于0.5dB; 2) PC型活动连接器回波损耗应不小于40dB; 3) UPC型活动连接器回波损耗应不小于50dB;

5

DB37/T 2124—2012

4) APC型活动连接器回波损耗应不小于60dB。

4.2.5.9 双绞电缆的电气特性应符合表3规定,如采用5类以上非屏蔽UTP电缆的电缆电气特性应符合YD/T1019—2001的要求。

表3 100ΩUTP电缆电气特性(测试条件为环境温度20℃)

4.2.6 室内外光纤分配设备检验

4.2.6.1 室内外光纤分配设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1) 工程中使用的室内外光纤分配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2) 设备内的配件、附件应齐全;

3) 设备的形状应完整,各塑料配件应无毛刺、气泡、翘曲、龟裂、空洞、杂质等缺陷;

4) 金属构件表面涂锌层应光洁、色泽均匀,应不存在起皮、流挂、锈蚀、气泡和发白等缺陷; 5) 经涂覆处理的箱体和金属结构件,其涂层与基体应具有良好的附着力,箱体及构件表面应平整

光滑、颜色均匀,不应存在掉漆、流挂、色差及划痕露底等现象; 6) 机械强度:

a) 室外光缆交接箱:箱体顶端表面应能承受不小于1000N的垂直压力,箱门打开后,在门的最外

端应承受的垂直压力不小于200N,卸去载荷后,箱体无破坏痕迹和永久变形;

b) 楼层配线箱:箱体顶端表面应能承受不小于500N 的垂直压力,箱门打开后,在门的最外端应

承受的垂直压力不小于100N,卸去载荷后,箱体无破坏痕迹和永久变形;

7) 箱门开启角度不小于120°;

8) 箱体密封条粘结应平整牢固,门锁的启闭灵活可靠,箱体处于锁闭状态时,密封性能应要求: a) 室内型箱体密封防护性能应达到IP53级要求; b) 室外型箱体密封防护性能应达到IP65级要求。 9) 所有紧固件联结应牢固可靠; 10) 设备内光缆固定、纤芯终结储存、光纤熔接头保护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二级分光方

式组网的住宅小区,还应检验光分路器安装配件及安装空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11) 设备应有明晰的线序等示铭标志,各类标志名称统一,应符合设计规定。 4.2.6.2 室内外光纤分配设备的使用环境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作条件:-5℃~+45℃(室内型)

-10℃~+55℃(室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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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湿度:≤85%(30℃时) (室内型)

≤95%(40℃时) (室外型)

4.2.6.3 高压防护接地装置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接地装置与箱体金工件之间的耐压水平不小于3,000V(DC)1min不击穿无飞弧;

2) 接地装置与箱体金工件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³104MΩ,试验电压应为直流500V;

3) 室外光缆交接箱:光缆固定处应能承受1,000N 的轴向拉力,经拉伸、扭转试验后检查光缆固定

处及固定装置,光缆应无任何松动、破坏现象;

4) 楼层配线箱:光缆固定处应能承受500N的轴向拉力,经拉伸、扭转试验后检查光缆固定处及固

定装置,光缆应无任何松动、破坏现象; 5) 高压防护接地处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 5 管道敷设 5.1 一般规定

5.1.1 室外预埋地下通信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容量和敷设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管道入口部位应采取防水、气、害虫等进入的封堵措施;

3) 管道通过住宅区绿化带、景观、车行道等特殊地段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5.1.2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数量、规格、材质、程式、管群断面组合和人(手)孔的位置、类型、规格以及住宅建筑室内配线管网的竖井、暗管、线槽与桥架等设施的位置、规格、材质、安装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1.3 通信管道应采取防火、防水、防蚀、防强电干扰等防护措施。

5.1.4 地下通信管道在路经市政道路时,埋深与间距要求应符合GB 50373-2006的有关规定。 5.2 室外地下通信管道

5.2.1 管沟开挖和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沟底平整,坚硬杂物应清除干净,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2) 回填土前沟内应无积水,塑料管两侧和顶部不应有坚硬杂物; 3) 管沟开挖回填完成后应注意将住宅区绿化带及相应景观恢复。 5.2.2 在住宅小区内,地下通信管道的最小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

5.2.3 地下通信管道的地基处理、基础规格、包封规格、段落、混凝土标号应符合设计规定。 5.2.4 管道敷设应有坡度,坡度宜为3.0‰~4.0‰,且不得小于2.5‰。 5.2.5 塑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所选择的塑料管的管材与管型,采取相应的固定组群措施;

2) 塑料管道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同一段管道不应有反向弯曲或弯曲部分中心夹角小

于90°的弯管道。

3) 各塑料管的接口宜纵向错开排列,相邻两管的接头之间错开距离不宜小于0.3m。 4) 管道基础进入建筑物或人(手)孔时,基础和包封措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5.2.6 住宅建筑预埋的引入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入管不应穿越建筑物的沉降缝和伸缩缝;

2) 引入管出口端应伸出外墙应不小于2m,并向人(口)孔方向倾斜,坡度应不小于4‰。 5.2.7 室外交接设备安装基座的引上管的设置位置及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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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124—2012 5.3 人(手)孔

5.3.1 管道进入人(手)孔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人(手)孔的管群底部距人(手)孔底部不应小于0.4m,管群顶部距人(手)孔上覆底

部不应小于0.3m;

2) 人孔内相对管孔高差不宜大于0.5m。

5.3.2 人(手)孔的地基、外形、尺寸、净高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3.3 人(手)孔的施工质量检查应符合GB 50374-2006的有关规定。 5.4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5.4.1 住宅建筑内配线管网和通信线缆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5.4.2 桥架、线槽和暗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应做伸缩处理。 5.4.3 敷设的暗管应便于线缆的布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管直线敷设路由较长时应加装过路箱(盒),过路箱(盒)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并

应安装在住宅建筑物的公共部位;

2) 暗管弯曲敷设时,其路由长度应小于15m,且该段内不得有S弯。连续弯曲超过2次时,应加

装过路箱(盒);

3) 暗管的弯曲部位应安排在管路的端部,管路夹角不得小于90°; 4) 引入线暗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其他暗管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该管外径的10倍; 5) 暗管管口应光滑,并有管口保护,管口伸出部位不宜短于25mm; 6) 至电信间、设备间暗管的管口应排列有序; 7) 暗管内应安置牵引线;

8) 在墙壁内敷设的暗管应采取水平和垂直方向,不得斜穿敷设; 9) 暗管与其他设施管线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4.4 金属管明敷时,在距接线盒0.3m处、弯头处两端和直线段每隔3m处应采用管卡固定。

5.4.5 管内穿放主干光缆时,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不应大于60%,弯曲管的管径利用率不应大于50%。 5.4.6 金属桥架、线槽和导管应良好接地。

5.4.7 楼内线槽、桥架、预埋暗管等设施的安装和保护应符合GB 50312-2007的有关规定。 6 线缆敷设 6.1 一般规定

6.1.1 室外地下通信管道管孔的使用分配以及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敷设的线缆的规格、程式、数量等应与设计相符。

6.1.2 线缆的敷设路由、敷设方式、敷设空间和布放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 在线槽和桥架内线缆布放应平直,不得产生扭绞、交叉、打圈等现象。线缆在管内不应有接头。

6.1.4 线缆两端应贴有标签,并标明编号,标签书写应清晰、端正和正确。标签应选用不宜损坏的材料。

6.1.5 线缆敷设完毕后,在其管孔、暗管或线槽两端出线处应使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6.2 室外通信线缆

6.2.1 室外管道通信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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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管道管孔内敷设子管时,多根子管的等效外径不应大于管道孔内径的90%。 2) 子管不应跨人(手)孔敷设,子管在管孔内不得有接头; 3) 子管在人(手)孔内伸出长度宜为50mm~200mm;

4) 线缆在管道管孔内的敷设位置和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按先下排后上排,先两侧后中间的原

则排列。同一条线缆在管道段所占孔位应一致,不应交叉占位; 5) 管道线缆布放后,管孔管径利用率不应大于80%;

6) 敷设管道光缆时,在管道出口处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损伤光缆外保护层。 7) 光缆在人(手)孔内固定后的曲率半径应大于光缆直径的10倍;

8) 光缆接头盒在人(手)孔内应采取保护和固定措施。接续后的光缆余长应在人(手)孔内盘留

固定,光缆预留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 管道线缆在人(手)孔内应紧靠孔壁,排列整齐,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10) 人(手)孔内的线缆应设置醒目的识别标志。 6.2.2 引入线缆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线缆引入建筑物时应设置标识并加装引入保护管;

2) 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线缆宜采用钢管保护,钢管出土部分不应小于2m; 3) 引入线缆布放后,引入保护管管径利用率不应大于50%;

4) 引入线缆敷设完成后,在引入管两端应采取防水、防火、防有毒气体的封堵措施; 5) 外部电缆引入建筑物内,在终接的配线模块处应加装符合设计要求的线路浪涌保护器; 6) 引入线缆的金属构件应就近接地。

6.2.3 管道线缆及引上线缆的验收应符合YD 5121-2010的有关规定。 6.3 建筑物内通信线缆

6.3.1 住宅建筑内电信间配线设备至楼层配线箱、楼层配线箱至住户家居配线箱的线缆应一次布放到位。家居配线箱至户内各信息插座的线缆布放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 住宅建筑内线缆敷设的验收应符合GB 50312-2007的有关规定。同轴电缆敷设的验收应符合GY/T 135-1998和GY/T 186-2002要求。 7 设备安装检查 7.1 一般规定

7.1.1 交接设备、配线箱、过路(箱)盒、家居配线箱和出线盒的规格、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7.1.2 交接设备与配线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平整端正,紧固件齐全,安装牢固;门锁的启闭灵活可靠;接线模块等部件应横平竖直;当有抗震要求时,应按抗震设计进行加固。

7.1.3 各类配线部件应完整,安装就位,标志齐全、清晰、耐久可靠,安装螺丝应拧紧,面板应保持在一个平面上。

7.1.4 机柜、机架、配线设备应就近进行等电位联结及接地,联合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并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通性。 7.2 设备安装检查

7.2.1 通信业务接入点(设备间、电信间等部位)设置的配线模块类型与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 交接设备、配线箱应安装在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公共部位,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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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机柜式、机架式或落地式交接箱等交接设备与配线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架空活动地板时,架空地板不应承受机柜重量,应按设备机柜的底平面尺寸制作底座,底座

直接与地面固定,机柜固定在底座上,底座水平误差每米不应大于2mm; 2) 机架或机柜的主要维护操作侧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3) 光设备线缆及跳线在机柜(架)、交接箱内应采用理线架进行布放,必要时宜采用软管对尾纤

等线缆进行保护;

4) 交接设备与配线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规定设置标识。

7.2.4 配线箱、过路箱(盒)、家居配线箱、出线盒等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下列规定:

1) 壁嵌式配线箱的安装高度,箱底边离地面不宜小于0.5m,明装挂壁式配线箱箱底边离地面不宜

小于1.5m;

2) 出线盒的安装高度,盒底边离地面宜为0.3m~0.5m。 7.2.5 语音、数据插座模块的安装检验应符合GB 50312的有关规定。有线电视同轴插座的安装检验应符合GY 5073-2005的有关规定。 8 性能测试 8.1 光缆线路测试

8.1.1 对住宅小区光缆线路的测试分二个部分:分段线路衰耗测试和全程线路衰耗测试。

8.1.1.1 采用OTDR对每段光链路进行测试。测试时将光分路器从光线路中断开,分段对光纤段长应全部测试,测试内容包括在1310nm 波长的光衰减和每段光链路的长度,并将测得数据记录在案,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8.1.1.2 全程光链路测试采用光源、光功率计,光链路对1,310nm和1,550nm 波长进行测试,包括光活动连接器、光分路器、接头的插入损耗。同时将测得数据记录在案,作为配套设施系统工程验收的依据。测试波长上行方向应采用1,310nm,下行方向应采用1,550nm。 8.1.2 损耗与衰减

8.1.2.1 光纤熔接后每一熔接点的双向平均衰耗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单模光纤熔接衰耗技术要求(dB)

8.1.2.2 光缆布线信道在规定的传输窗口测量出的最大光衰减应不超过表5的规定。

表5 光缆通道衰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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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光纤链路测试方法应按附录A进行。

8.1.4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需要时分段对入户光缆进行测试,入户光缆段的测试,采用可见红光发生器(俗称红光源),主要测试入户光缆敷设后,光通道(包括冷接头在内)应畅通。在全程测试时应包括光分路器、入户光缆,测试数据应符合设计规定。 8.2 非屏蔽对绞电缆链路测试

8.2.1 非屏蔽对绞电缆和75Ω同轴电缆系统测试方法和内容应符合附录B要求。各项测试应有详细记录,以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五类以上非屏蔽对绞电缆的链路测试标准参照GB 50312-2007。 8.2.2 电气性能测试仪按二级精度,应符合表6规定。

表6 测试仪精度最低性能要求

注:动态精确度适用于从0dB基准值至优于NEXT 极限值10dB的一个带宽,按60dB限制。

8.2.3 非屏蔽对绞电缆水平链路性能测试,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非屏蔽对绞电缆水平链路性能测试要求

(测试条件为环境温度20℃)

注:1、基本链路长度94m 包括水平缆线90m 及4m 测试仪表的测试电缆长度;

2、表中的测试结果为建议值;

3、6类非屏蔽对绞电缆性能测试要求应符合GB 50312-2007要求。

8.3 同轴电缆测试

8.3.1 同轴电缆系统测试符合GY/T 135-1998和GY/T 186-2002要求。 8.3.2 同轴电缆系统测试性能测试,应符合表8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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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同轴电缆性能测试

9 工程验收

9.1 竣工技术资料文件编制要求

9.1.1 测试项目及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及通信行业有关标准和有关设计的要求。 9.1.2 竣工技术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前,将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提交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2) 竣工技术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安装工程量; b) 工程施工说明;

c) 设备、器材明细表及相关资料; d) 施工竣工图;

e) 各种测试记录(宜采用中文表示); f) 设备和主要器材检验记录;

j) 工程变更、检查记录及各种会议洽商记录; h) 随工验收记录;

i) 隐蔽工程签证;(由监理签署) j) 工程决算; k) 监理资料。

3) 竣工技术文件与施工实物相符,做到外观整洁,内容齐全,资料准确。

4) 在验收中发现不合格的项目,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解决办法。凡由施工单位造成的不合

格项目必须返修至合格, 并将整改项目资料归入竣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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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检验项目及内容

9.2.1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选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设计规定,在工程中对设备和器材检验的抽查量应按表9执行。

表9 设备和主要器材检验的抽查量

注:1、工程设备用量不大,应按100%全部进行检验;

2、主要器材的检验经过常规抽查,如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加倍抽查检验,如再发现问题应按不合格产品处理,检验不合格的器材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3、水泥预制品的检验,在抽查量中有90%达到标准即为合格;否则应再加抽查3%,其90%(数量)达到标准仍算合格;如检验数10%以上达不到标准,则全部预制品质量应按不合格处理; 4、设备和主要器材检验的结果和问题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归档保存。

9.2.2 工程质量检验方式主要有随工检查、隐蔽工程签证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查项目、内容、标准和检验方式应按附录C执行。 9.3 管道质量检验

9.3.1 通信管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工程竣工图核对管道、人(手)孔口圈高程及其他可见部分;检查人(手)孔内的各种装置齐全、

牢固,并符合规范要求;

2) 已签证的隐蔽工程如发现异常,应进行抽查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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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孔试通。

9.3.2 通信管道工程的隐蔽工程签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隐蔽工程质量符合本规范或临时补充规定者,均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 凡属“不合格”的隐蔽工程内容,必须返修至合格,经再次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或掩埋。 9.3.3 管道工程试通管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管道管孔试通,应用比被试管孔直径小5mm,长度为900mm 的拉棒试通;

2) 塑料管直线管道及弯曲管道在曲率半径大于40m 时,用比被试管孔直径小5mm,长度为900mm

的拉棒试通;

3) 塑料弯曲管道曲率半径在20m~40m 时,用比被试管孔直径小5mm,长度为600mm 的试棒拉通; 4) 塑料管和钢管组群的通信管道,每五孔抽一孔;五孔以下抽试二分之一;二孔试一孔;一孔则全

试。

9.3.4 通信管道工程管孔试通的评定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管孔试通全部通过9.3.3的标准为“优良”;

2) 在试通总数5%以下的孔段,不能通过标准拉棒,但能通过比标准拉棒直径小1mm 的拉棒,也可定

为“优良”;

3) 在试通总数6%~10%的孔段,不能通过标准拉棒,但能通过比标准拉棒直径小1mm 的拉棒,应定

为“合格”;

4) 凡达不到上述二款规定的,应由施工单位返修至合格后,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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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光纤链路测试方法

A.1 测试前应对所有光纤连接器进行清理,并将测试接收器校准为零。 A.2 测试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整个光链路(包括光纤、光分路器和连接器)的衰减进行测试;

2) 光纤链路的反射测量以确定链路长度及故障点位置。 A.3 采用OTDR对每段光线路测试应按下图连接

图A.1 OTDR光纤链路测试连接图(1)

图A.2 OTDR光纤链路测试连接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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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全程光链路测试工作应按下图进行连接。

在两端对光纤逐根进行测试,连接方式见图

A.3

图A.3 光纤链路测试连接图(1)

在一端对2根光纤进行环测,连接图见图

A.4

图A.4 光纤链路测试连接图(2)

A.5 光纤链路测试数据应符合设计要求。

A.6 光缆链路在规定的传输窗口测量出的最大衰减(插入损耗)应不超过设计要求,该指标已包括链路接头与连接插座的衰耗。

A.7 光缆布线的任何一接口的光回波损耗应大于表A.1给出的值。

表A.1 最小光回波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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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非屏蔽对绞线和

75Ω同轴电缆电气测试方法和内容

B.1 非屏蔽对绞线测试连接图

基本链路连接应符合图

B.1

图B.1 基本链路连接图

信道测试连接应符合图B.2

图B.2 信道测试图

B.2 非屏蔽对绞线测试内容包括:主要测试水平电缆终结RJ-45模块及住户信息配线箱内的接插件端子间安装连接正确性及主要电气特性参数。 B.3 75Ω同轴电缆测试连接与信道测试如图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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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3 75Ω同轴电缆测试连接与信道测试图

B.4 75Ω同轴电缆测试内容包括:主要测试水平电缆用户终端及住户家居配线箱内的电缆连接器间安装连接正确性及主要电气特性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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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工程验收检验项目及标准 表C.1 工程验收检验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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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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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续)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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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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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续)

注:检验方式一栏中,带有“*”条款的项目,是必须检验的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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