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报建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地址:金花路3号建管大厦1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窗口,咨询电话:5502213。
三、相关条例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办理备案所需材料
(一)、建设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
2、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后附具体说明)
3、环保部门验收准用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6、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二份)(含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及意见书各一份)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9、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10、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11、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12、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13、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一式二份)
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市政开工单(核原件收复印件)
15、工程质量保修书
16、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五、具体要求
1、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及复印人。上述材料未注明提交份数的,均为提交一份。
2、所有表格须为原始表格,规格应与公文用纸规定相符,涂改处加盖公章。
3、单位公章必须满足法定资格要求,盖章要求清晰,不得重叠、交叉,否则须重新填写 表格。
4、各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必须真实有效,要求其本人亲笔签名,不允许代签。
5、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后,备案室需将备案资料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存档 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准予备案。
6、若质量监督机构的存档材料在申请备案时未按要求提交齐全的,请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及时办妥,以免延误备案。
附:
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材料目录
一、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提交如下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效凭证——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款已支付总额及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说明意见。
2、达到竣工结算审查规定时限的,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单;未达到竣工结算审查规定时限的,提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进度说明。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3、工程款投诉的处理结果(存在投诉时)。
二、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施工单位应提交如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
1、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说明。
2、市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公示结果。
3、农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结果(存在投诉时)。
南宁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室
一、办理依据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报建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地址:金花路3号建管大厦1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窗口,咨询电话:5502213。
三、相关条例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办理备案所需材料
(一)、建设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
2、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后附具体说明)
3、环保部门验收准用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6、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二份)(含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及意见书各一份)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9、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10、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11、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12、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13、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一式二份)
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市政开工单(核原件收复印件)
15、工程质量保修书
16、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五、具体要求
1、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及复印人。上述材料未注明提交份数的,均为提交一份。
2、所有表格须为原始表格,规格应与公文用纸规定相符,涂改处加盖公章。
3、单位公章必须满足法定资格要求,盖章要求清晰,不得重叠、交叉,否则须重新填写 表格。
4、各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必须真实有效,要求其本人亲笔签名,不允许代签。
5、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后,备案室需将备案资料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存档 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准予备案。
6、若质量监督机构的存档材料在申请备案时未按要求提交齐全的,请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及时办妥,以免延误备案。
附:
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材料目录
一、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提交如下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效凭证——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款已支付总额及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说明意见。
2、达到竣工结算审查规定时限的,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单;未达到竣工结算审查规定时限的,提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进度说明。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3、工程款投诉的处理结果(存在投诉时)。
二、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施工单位应提交如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
1、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说明。
2、市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公示结果。
3、农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结果(存在投诉时)。
南宁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