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罗马的氏族和国家
一、罗马的氏族制度的概况
在罗马城出现的早期,罗马社会已经完成了由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罗马氏族乃是在美洲印第安人中发现的那种原始形态的母系氏族的进一步发展。
(一)罗马氏族的职能
1、氏族成员的相互继承权,财产仍保留在氏族以内
由于父权制已经盛行,所以女系后裔已经没有继承权。罗马颁布了“十二铜表法”这是罗马最古老的成文法,它代替了原先在罗马行之有效的习惯法。
2、氏族有共同的墓地。
3、共同的宗教仪式
4、氏族内部不准通婚
5、土地共有
6、同氏族人有互相保护和援助的义务
7、使用氏族名称的权利
8、收养外人入族的权利
9、选举和撤换首长的权利。
恩格斯接着驳斥了资产阶级历史学家们在罗马氏族制度 问题上的错误观点。
第一,“如果像蒙森所推测的那样,妇女必须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那么她在结婚以后仍然是留在该氏族以内的?然而,正是这一断言尚未证明。
第二,“再假定,一个妇女和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而她本人仍留在原来的氏族内”。这样李维的话就更加荒谬了。
第三,再假定,“妇女第一次结婚是嫁给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后她便立即转入夫方的氏族”。 第四,假如李维那段话只是指被释放的奴婢而言,这样,它对于完全自由的妇女就根本什么东西也没有证明。
(二)罗马的胞族、部落、民族和军事民主制
根据恩格斯研究,罗马人民最初的社会制度是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军事民主制。
据传说,罗慕洛原是一个部落的酋长。不论其品质和社会地位如何,乐意归顺他的人都按氏族、胞族等血缘关系编织,并且一律与他自己原来部落的人平等地分享这座新城的利益和命运。
罗马由三百个氏族,三十个胞族所组成的三个部落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
十个氏族构成一个胞族——库里亚。十个胞族构成一个部落。当三个罗马部落合并成一个罗马部落时,部落首领之职便黯然失色。
“酋长会议、部落首领、部众大会,这就是部落组织的三个要素,后来罗马元老院、罗马勒克斯和库里亚大会就是以这三个要素为原型而构成的。
最后一个组织阶段是罗马民族,如前所述,它是由三个部落融合而成的。其领导机构,由一个议会、一个人民大会堂和一位统帅组成。
元老院自设立之始就是一个代议制的、由选举产生的机构,直到帝国时期,它仍然维持着选举或选任的方法。元老院在一切社会措施方面都表现了它的积极性。元老的子子孙孙永远被赐予贵族的特殊身份,这样便在他们的社会制度的核心里逐渐形成一个贵族阶级,这个阶级在他们的社会制度下得到了坚实的保障。
人民大会存在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希腊的各部落里表现为阿哥腊的形式(人民大会是它的最高形式),在拉丁部落中表现为战士大会的形式。在后一种情况下,人民大会在罗马人的库里亚委员会中达到最发达的形式。人民大会有权罢免任何官员,包括勒克斯在内。
人民大会没有自行召开的权利,具体说由勒克斯召开。
与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并列的还有勒克斯,他相当于希腊氏族的巴塞勒斯,是军事首长、最高祭司和某些法庭的审判长。勒克斯的职位不是世袭的。
古罗马”还设立了一套市政组织、一套完备的军事制度,包括骑士团的建立。”
二、罗马国家的产生和发展
罗马国家是国家产生的另一种类型。罗马国家的产生也是在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设立新机关以排挤掉氏族制度的机关,并且最后全部用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取代它而发展起来的。这是国家形成的一般过程。然而,由于具体的历史条件不同,罗马国家的形成,除受一般规律制约外,还有它自己的特点。如故罗马氏族的血缘纽带比希腊牢固,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在国家形成过程中起了重大作用等。
罗马氏族分裂,上层分子利用特权侵占公共财产,逐步扩大了私有财产,形成了“贵族阶层”。贵族的人数很多,其权势越来越大。而其余广大的氏族成员则日益贫困而沦为依附贵族的“被保护人”。这就形成了“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对立。
平民一般是外族人,不是“罗马人民”的组成部分。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可以占有地产,经营工商业,必须纳税和服兵役;但不能担任任何官职,不能参加人民大会,不得参与氏族的祭奠,不得使用氏族公社的土地。不得参与由征服得来的国有土地的分配,不得与贵族通婚。公元前六世纪,平民势力日益扩大,人数不断增加;他们受过军事训练并拥有武器,是主要的战斗力,工业和商业财富也主要掌握在他们手里。因此,他们就成为与贵族抗衡的可怕的力量。
王政时期第六个王塞尔维乌斯,在他任职期间,依照希腊的榜样,特别是梭伦改革的榜样。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的和经济的改革,建立了新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取消贵族和平民的限制,凡是应服兵役的男子,不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一律按财产的多少划分为五个阶段;这一措施打破了氏族的血缘关系,以按财产多少来划分的阶级代替了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氏族制。
其次,创设百人团大会以代替库里亚大会。库里亚大会是氏族制度中的人民大会。 第三,将原来的三个氏族部落改划成四个地区部落,各占罗马城的四分之一。
罗马是外族人所组成的平民同罗马氏族贵族进行斗争并取得胜利的结果,它不同于雅典国家产生的另一种类型。
据说,到了公元前509年,王政时期的最后奕歌王,即高傲的塔克文,残暴统治,被推翻,建立共和国。
罗马共和国建立以后,由两个权力相等的执政官,代替了一个勒克斯。国家大权实际掌握在贵族把持的元老院里。这时平民的地位,从整体来看仍未得到改善。连年战争,加重了平民服兵役和缴纳赋税的负担,以致一些平民沦为奴隶。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广大贫苦平民是主力军。
罗马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围绕着担任官职和分享国有土地等问题进行了两个多世纪。结果,取得了重大胜利。在政治方面,建立了平民的保民官和平民会议。平民会议演变成具有立法权的公民会议。另外,平民还取得了担任高级官职的权利,取消了平民不能与贵族通婚的限制。在经济方面,颁布了新的经济方案,废除了欠债的利息和债务奴隶制,限定了占用公有土地的最高额等。但是,由于平民斗争的主要问题即土地问题仍未解决,所以,他们仍然逃脱不了破产的命运。
新的法律不断颁布,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也在斗争中逐步趋于完善,成为巩固和发展奴隶制度的工具。
奴隶主残暴统治的结果,“不仅给帝政而且也给帝政的后继者德意志野蛮人开辟了道路”。最终导致罗马奴隶制的灭亡。
第六章 罗马的氏族和国家
一、罗马的氏族制度的概况
在罗马城出现的早期,罗马社会已经完成了由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罗马氏族乃是在美洲印第安人中发现的那种原始形态的母系氏族的进一步发展。
(一)罗马氏族的职能
1、氏族成员的相互继承权,财产仍保留在氏族以内
由于父权制已经盛行,所以女系后裔已经没有继承权。罗马颁布了“十二铜表法”这是罗马最古老的成文法,它代替了原先在罗马行之有效的习惯法。
2、氏族有共同的墓地。
3、共同的宗教仪式
4、氏族内部不准通婚
5、土地共有
6、同氏族人有互相保护和援助的义务
7、使用氏族名称的权利
8、收养外人入族的权利
9、选举和撤换首长的权利。
恩格斯接着驳斥了资产阶级历史学家们在罗马氏族制度 问题上的错误观点。
第一,“如果像蒙森所推测的那样,妇女必须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那么她在结婚以后仍然是留在该氏族以内的?然而,正是这一断言尚未证明。
第二,“再假定,一个妇女和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而她本人仍留在原来的氏族内”。这样李维的话就更加荒谬了。
第三,再假定,“妇女第一次结婚是嫁给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后她便立即转入夫方的氏族”。 第四,假如李维那段话只是指被释放的奴婢而言,这样,它对于完全自由的妇女就根本什么东西也没有证明。
(二)罗马的胞族、部落、民族和军事民主制
根据恩格斯研究,罗马人民最初的社会制度是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军事民主制。
据传说,罗慕洛原是一个部落的酋长。不论其品质和社会地位如何,乐意归顺他的人都按氏族、胞族等血缘关系编织,并且一律与他自己原来部落的人平等地分享这座新城的利益和命运。
罗马由三百个氏族,三十个胞族所组成的三个部落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
十个氏族构成一个胞族——库里亚。十个胞族构成一个部落。当三个罗马部落合并成一个罗马部落时,部落首领之职便黯然失色。
“酋长会议、部落首领、部众大会,这就是部落组织的三个要素,后来罗马元老院、罗马勒克斯和库里亚大会就是以这三个要素为原型而构成的。
最后一个组织阶段是罗马民族,如前所述,它是由三个部落融合而成的。其领导机构,由一个议会、一个人民大会堂和一位统帅组成。
元老院自设立之始就是一个代议制的、由选举产生的机构,直到帝国时期,它仍然维持着选举或选任的方法。元老院在一切社会措施方面都表现了它的积极性。元老的子子孙孙永远被赐予贵族的特殊身份,这样便在他们的社会制度的核心里逐渐形成一个贵族阶级,这个阶级在他们的社会制度下得到了坚实的保障。
人民大会存在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希腊的各部落里表现为阿哥腊的形式(人民大会是它的最高形式),在拉丁部落中表现为战士大会的形式。在后一种情况下,人民大会在罗马人的库里亚委员会中达到最发达的形式。人民大会有权罢免任何官员,包括勒克斯在内。
人民大会没有自行召开的权利,具体说由勒克斯召开。
与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并列的还有勒克斯,他相当于希腊氏族的巴塞勒斯,是军事首长、最高祭司和某些法庭的审判长。勒克斯的职位不是世袭的。
古罗马”还设立了一套市政组织、一套完备的军事制度,包括骑士团的建立。”
二、罗马国家的产生和发展
罗马国家是国家产生的另一种类型。罗马国家的产生也是在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设立新机关以排挤掉氏族制度的机关,并且最后全部用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取代它而发展起来的。这是国家形成的一般过程。然而,由于具体的历史条件不同,罗马国家的形成,除受一般规律制约外,还有它自己的特点。如故罗马氏族的血缘纽带比希腊牢固,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在国家形成过程中起了重大作用等。
罗马氏族分裂,上层分子利用特权侵占公共财产,逐步扩大了私有财产,形成了“贵族阶层”。贵族的人数很多,其权势越来越大。而其余广大的氏族成员则日益贫困而沦为依附贵族的“被保护人”。这就形成了“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对立。
平民一般是外族人,不是“罗马人民”的组成部分。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可以占有地产,经营工商业,必须纳税和服兵役;但不能担任任何官职,不能参加人民大会,不得参与氏族的祭奠,不得使用氏族公社的土地。不得参与由征服得来的国有土地的分配,不得与贵族通婚。公元前六世纪,平民势力日益扩大,人数不断增加;他们受过军事训练并拥有武器,是主要的战斗力,工业和商业财富也主要掌握在他们手里。因此,他们就成为与贵族抗衡的可怕的力量。
王政时期第六个王塞尔维乌斯,在他任职期间,依照希腊的榜样,特别是梭伦改革的榜样。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的和经济的改革,建立了新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取消贵族和平民的限制,凡是应服兵役的男子,不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一律按财产的多少划分为五个阶段;这一措施打破了氏族的血缘关系,以按财产多少来划分的阶级代替了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氏族制。
其次,创设百人团大会以代替库里亚大会。库里亚大会是氏族制度中的人民大会。 第三,将原来的三个氏族部落改划成四个地区部落,各占罗马城的四分之一。
罗马是外族人所组成的平民同罗马氏族贵族进行斗争并取得胜利的结果,它不同于雅典国家产生的另一种类型。
据说,到了公元前509年,王政时期的最后奕歌王,即高傲的塔克文,残暴统治,被推翻,建立共和国。
罗马共和国建立以后,由两个权力相等的执政官,代替了一个勒克斯。国家大权实际掌握在贵族把持的元老院里。这时平民的地位,从整体来看仍未得到改善。连年战争,加重了平民服兵役和缴纳赋税的负担,以致一些平民沦为奴隶。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广大贫苦平民是主力军。
罗马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围绕着担任官职和分享国有土地等问题进行了两个多世纪。结果,取得了重大胜利。在政治方面,建立了平民的保民官和平民会议。平民会议演变成具有立法权的公民会议。另外,平民还取得了担任高级官职的权利,取消了平民不能与贵族通婚的限制。在经济方面,颁布了新的经济方案,废除了欠债的利息和债务奴隶制,限定了占用公有土地的最高额等。但是,由于平民斗争的主要问题即土地问题仍未解决,所以,他们仍然逃脱不了破产的命运。
新的法律不断颁布,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也在斗争中逐步趋于完善,成为巩固和发展奴隶制度的工具。
奴隶主残暴统治的结果,“不仅给帝政而且也给帝政的后继者德意志野蛮人开辟了道路”。最终导致罗马奴隶制的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