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余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信用管理,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及

相关管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是招标

代理机构的主管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受区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首先对工

程项目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不得对违法、违规的委托事项进行代理。招

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对代理事项应当保密的内容必须保守秘密。

五、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成立工程招

标代理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企业专职人员组成,且不得少于3人,其中项目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职称并报区招标办备案。

六、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

七、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政策法规

编制招标文件,对粗制滥造、不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区招标办一律不予备案。

八、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招

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文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法人或项目组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公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内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本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由造价员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的,除审核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外,造价员必须签字并加

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区招标办不予办理备案等有关事项。

九、中标通知书应当由招标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十、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并按照规定进行存档。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工程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保存期期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解释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解释。

十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应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资料必须按规定报送。不得将按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在政府设立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十二、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负有主要及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暂停其三至六个月的市场

活动等处罚,并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应资质(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

项目;

2、无证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

代理业务;

3、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4、代理与本机构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单位)参与投标的项目;

5、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编制业务;

6、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者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7、为同一招标代理工程提供投标咨询服务或者投标代理;

8、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9、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10、未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编制工程预算或者工程量清单,清单或预算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标准,或者工程量有明显按比例扩大或者缩小情形的;

11、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

12、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13、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代理工程公平竞争或造成较大经济、社会影响的;

14、未按规定进相应的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1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区招标办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对无证或者越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十四、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余杭注册分支机构,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区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同时申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IC卡,接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审验后归还,下同)

2、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外地进余杭招标代理机构情况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4、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在余杭区工作的不少于5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其中至少包括1名注册在分支机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6、在余杭区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合同需经有关部门签证),并配备固定复印机、打印机、电话、传真机、台式电脑、办公桌椅等相应的办公设备和制定相应的的规章制度。甲级招标代理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平米,乙级招标代理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平米。办公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房及建筑类企业办公用房内;

7、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8、在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JZCX.YHJSJ.GOV.CN)“企业维护平台”建立进余杭的信用档案及指纹考勤;

9、其它相关资料。

经建设单位同意,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办理单项备案手续,但一年之内最多只允许办理三次单项备案。办理单项备案手续应提供上述第十三条中3-9项的相关资料及拟承接代理项目的邀请函。

十五、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区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办理备案手续;应当在本区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接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但不强制要求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

十六、外地进余杭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代理合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应当由项目组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公章;其余相关资料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后,可加盖招标代理机构余杭分支机构公章。

十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十八、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余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1、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2、企业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及复审结论为不合格的;

3、企业因近一年内存在不良行为尚在暂停执业或公示 期的;

4、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5、达不到进余杭备案条件的;

6、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九、若外进招标代理具有造价咨询资质,从事造价 咨询业务的,必须在分支机构注册有至少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并在余杭区建设信用网(JZCX.YHJSJ.GOV.CN)“企业维护平台”建立进余杭的信用档案及指纹考勤。

二十、外地进余杭招标代理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本规定办理延期备案手续。延期备案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延期备案手续的将取消进余杭备案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再办理进余杭备案手续。

二十一、对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本规定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余杭情况登记备案表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余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信用管理,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及

相关管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是招标

代理机构的主管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受区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首先对工

程项目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不得对违法、违规的委托事项进行代理。招

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对代理事项应当保密的内容必须保守秘密。

五、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成立工程招

标代理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企业专职人员组成,且不得少于3人,其中项目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职称并报区招标办备案。

六、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

七、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政策法规

编制招标文件,对粗制滥造、不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区招标办一律不予备案。

八、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招

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文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法人或项目组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公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内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本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由造价员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的,除审核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外,造价员必须签字并加

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区招标办不予办理备案等有关事项。

九、中标通知书应当由招标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十、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并按照规定进行存档。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工程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保存期期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解释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解释。

十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应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资料必须按规定报送。不得将按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在政府设立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十二、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负有主要及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暂停其三至六个月的市场

活动等处罚,并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应资质(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

项目;

2、无证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

代理业务;

3、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4、代理与本机构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单位)参与投标的项目;

5、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编制业务;

6、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者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7、为同一招标代理工程提供投标咨询服务或者投标代理;

8、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9、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10、未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编制工程预算或者工程量清单,清单或预算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标准,或者工程量有明显按比例扩大或者缩小情形的;

11、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

12、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13、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代理工程公平竞争或造成较大经济、社会影响的;

14、未按规定进相应的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1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区招标办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对无证或者越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十四、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余杭注册分支机构,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区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同时申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IC卡,接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审验后归还,下同)

2、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外地进余杭招标代理机构情况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4、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在余杭区工作的不少于5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其中至少包括1名注册在分支机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6、在余杭区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合同需经有关部门签证),并配备固定复印机、打印机、电话、传真机、台式电脑、办公桌椅等相应的办公设备和制定相应的的规章制度。甲级招标代理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平米,乙级招标代理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平米。办公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房及建筑类企业办公用房内;

7、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8、在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JZCX.YHJSJ.GOV.CN)“企业维护平台”建立进余杭的信用档案及指纹考勤;

9、其它相关资料。

经建设单位同意,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办理单项备案手续,但一年之内最多只允许办理三次单项备案。办理单项备案手续应提供上述第十三条中3-9项的相关资料及拟承接代理项目的邀请函。

十五、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区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办理备案手续;应当在本区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接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但不强制要求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

十六、外地进余杭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代理合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应当由项目组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公章;其余相关资料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后,可加盖招标代理机构余杭分支机构公章。

十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十八、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余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1、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2、企业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及复审结论为不合格的;

3、企业因近一年内存在不良行为尚在暂停执业或公示 期的;

4、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5、达不到进余杭备案条件的;

6、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九、若外进招标代理具有造价咨询资质,从事造价 咨询业务的,必须在分支机构注册有至少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并在余杭区建设信用网(JZCX.YHJSJ.GOV.CN)“企业维护平台”建立进余杭的信用档案及指纹考勤。

二十、外地进余杭招标代理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本规定办理延期备案手续。延期备案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延期备案手续的将取消进余杭备案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再办理进余杭备案手续。

二十一、对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本规定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余杭情况登记备案表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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