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阆中市畜牧食品局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中共阆中市畜牧食品局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摘编 点击数:281 更新时间:2007-4-21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勤政、廉政意识,促进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参照《阆中市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五项制度”》,结合畜牧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市畜牧食品局任命管理的局直属科站正副科站长和各畜牧兽医管理站正副站长、会计(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市委“五项制度”监督管理)。

二、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条 干部遇到下列重大事项,要向局人事科报告:

1、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不含只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

2、个人购建、买卖、出租房屋或多处拥有住房的;

3、配偶、子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家庭发生重大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的;

4、在本单位外兼职兼薪的或家属、子女个人从事本人直

接管理范围活动的;

5、个人婚姻发生变化的;

6、家庭主要成员因私自费出国的;

7、家庭一次性收入超过1万元的;

8、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个人重大事项一般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自报,特殊情况也可电话自报和事后及时补报,局人事科进行全面登记,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在党组会或局长会上通报。不宜公开或涉及个人秘密问题,组织上予以保密。

第五条 干部重大事项除个人及时自报外,组织在工作督查、信访接待、民主生活、工作考核中发现干部有应报而未报问题的,要及时督促其报告说明情况和进行查证,并视其情况对干部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通报。

三、干部谈话、打招呼制度

第六条 谈话、打招呼是上级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与下级干部进行谈话,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的一种教育方式。

第七条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谈话、打招呼:

1、职务变动时;

2、受到表彰、奖励或遇到挫折时;

3、出国出境时;

4、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时;

5、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

第八条 干部有下列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打招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批示、决议、决定的理解和贯彻出现偏差的;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有自由主义言行,影响团结和部门形象的;

3、不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执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不好的;

5、管理责任范围内出现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问题制止不力的;

6、由因管理不严,导致配偶、子女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7、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向上级反映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

8、其他需要打招呼的;

第九条 谈话打招呼采取个别谈话、函询等形式进行。根据情况分别由局领导或纪检组、监察室、人事科负责人进行。

四、干部诫勉制度

第十条 诫勉是指对具有一定领导管理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但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干部,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给予警诫,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诫勉:

1、政策观念不强,政令不畅,对上级指示决定拖延不办,给全局或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

2、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工作“不在状态“,业绩平平,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而处于后进状态的;

3、民主集中制原则差,经常闹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4、工作作风飘浮,弄虚作假,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廉洁自律不严,群众反映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6、对重大问题决策失误或处置不当而给部门造成一定经

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7、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生活行为不检点,有损害干部形象或损人利己行为的;

8、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一票否决”的;

9、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票超过20%的;

10、其他需要诫勉的。

第十二条 诫勉实施

1、组织上通过考察考核、民主测评、群众举报发现干部有上述第十一条情形之一者,经党组会或局长会作出对干部进行诫勉和在一定范围公布的决定,同时发出《干部诫勉通知书》,并由局领导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提出限期改正要求。

2、诫勉对象须按照诫勉要求,向市局写出书面整改措施并认真整改落实。

3、诫勉对象对组织作出的诫勉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诫勉决定的组织申请复核。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诫勉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诫勉对象的管理

1、诫勉期限为6个月到1年,从发诫勉通知之日计算。

诫勉期间不能提拔使用,一般不交流岗位,对不宜留在原岗位工作的可调整岗位继续执行诫勉。

2、诫勉单位要加强对诫勉干部的思想教育,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认真自查自纠。诫勉对象要正确对待,提高认识,严于律己,不得散布不满言论,更不得打击报复举报群众。否则,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干部诫勉相关材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诫勉的解除

1、干部诫勉期满,被诫勉的缺点、错误已改正的,诫勉对象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对诫勉对象整改情况和现实表现加据意见报局人事科,提交党组会或局长会议审议后决定解除诫勉。

2、诫满期满,被诫勉的缺点、错误无明显改正,或又发现新的问题的,一般作降职或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受诫勉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以诫勉期满考核结果为依据。按期解除诫勉的,确定为称职;作降职、免职的,确定为不称职;诫勉跨年度的,当年考核暂缓确定等次,待期满按考核结果补充等次。

五、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第十五条 引咎辞职是指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六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1、对干部考核、考察时,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确属不称职的;

2、对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连续三年在畜牧部门排名倒数第一应承担领导责任的;

3、因管理失职或监督不力,致使单位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应承担领导责任的;

4、因决策失误或管理监督不力,给国家、集体或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

5、班子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工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

6、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问题严重应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的。

第十七条 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本人未主动提出的,应责令其辞职。对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第十八条 干部引咎辞职程序:

1、本人向市局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2、由组织对申请主要事由进行审查核实,并对任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经局党组会或局长会议研究作出是否同意辞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的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其待遇按新岗位确定。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此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干部管理监督工作

1、干部轮训、培训制度

(1)各级干部必须按培训规划参加调训,干部所在单

位要为干部按时参加调训创造条件。

(2)因个人原因不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在培训中表现不

好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科级干部要补训,后备干部不予

提拔,新提拔的科级干部要延长3-6个月试用期。

(3)对无正当理由限制本单位干部参加上级调训的单

位和单位主要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

2、干部管理监督工作联系制度

(1)组织部要定期召集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经常

向执纪执法、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干部工作的信息。

(2)干部监督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如实向组织部反映

干部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

(3)对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负

责人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干部信访回复制度

(1)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立案审查的干部外,组织部

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必须下达回复通

知,否则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被通知回复的领导干部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

在一周内实事求是地向组织部写出书面回复材料。

(3)未经组织批准延迟回复期或隐瞒问题、避重就轻或欺骗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4、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副科级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本人或家中发生了尚发[2000]27号文件中规定的10项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在事后15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指定部门报告。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告,应及时补报说明原因。按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要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3)对报告不及时或该报告不报告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在全市进行通报。

(4)需提前请示批准而没有请示,或先斩后奏的,要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作降职处理。

(5)纪检委、市委办、组织部是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件的受理部门,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必须及时答复。对因答复不及时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5、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1)各级党政部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到上级表彰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勉励谈话。

(2)对新调整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3)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4)勉励谈话和任前谈话要在干部受到表彰、调整和提拔后不超过一周的时间内进行。

(5)谈话部门没有按规定组织谈话,导致干部上访或因对应谈话教育对象谈话不及时,使其错误长期不改或又犯了新的错误,给予谈话部门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

(6)谈话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按要求时限,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谈话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1)市委组织部要与审计局共同研究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保对各乡镇、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在2—3年内必须审计一次。

(2)市委组织部要根据计划和需要及时向审计局下达各乡镇、市管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

(3)审计局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审计任务,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对象必须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4)市委组织部和审计局要分别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5)组织部下达审计通知不及时,对应该审计的对象出现遗漏,审计档案不健全,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6)审计局审计结果不实,报送审计报告不及时,或审计档案不健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内警告直至降免职处分。

(7)被审计单位不准阻挠、拒绝审计,不准出伪证和毁灭、转移证据,不准隐瞒事实真相,不准陷害审计人员,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刑事处罚。

7、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责任制度

(1)对符合不胜任现职基本条件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予以调整。

(2)党委对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不调整或调整不力,要对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主要领导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3)对拒不接受组织调整的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要在组织决定其任职的新单位就地免职。

8、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1)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

(2)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要主动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对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要责令其辞职。

(4)自愿辞职的干部,未经批准,不准擅离职守,违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对符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条件干部进行无原则袒护,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对不主动引咎辞职和拒不服从责令辞职的干部要就地免职。

9、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制度

(1)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办法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出详尽的工作方案,在报上级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2)没有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就擅自组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或不严格按上级批准的方案操作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予以纠正。

(3)对不按要求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及主要领导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10、干部工作保密制度

(1)对干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2)不准向外透露推荐干部的有关情况,不准在发布考察公告前向外透露考察对象。

(3)不准向外透露干部考察中的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结果,考察谈话内容以及反映问题的谈话人或举报人。

(4)不准向外透露征求意见内容和沟通、酝酿情况。

(5)不准向外透露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与会人员的个人发言内容和表态意见。

(6)不准向外透露公示举报问题及调查情况,不准向外透露干部监督联系工作和日常举报工作中的有关信息

(7)不准擅自向外透露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8)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做出组织处理。

中共阆中市畜牧食品局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摘编 点击数:281 更新时间:2007-4-21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勤政、廉政意识,促进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参照《阆中市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五项制度”》,结合畜牧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市畜牧食品局任命管理的局直属科站正副科站长和各畜牧兽医管理站正副站长、会计(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市委“五项制度”监督管理)。

二、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条 干部遇到下列重大事项,要向局人事科报告:

1、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不含只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

2、个人购建、买卖、出租房屋或多处拥有住房的;

3、配偶、子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家庭发生重大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的;

4、在本单位外兼职兼薪的或家属、子女个人从事本人直

接管理范围活动的;

5、个人婚姻发生变化的;

6、家庭主要成员因私自费出国的;

7、家庭一次性收入超过1万元的;

8、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个人重大事项一般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自报,特殊情况也可电话自报和事后及时补报,局人事科进行全面登记,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在党组会或局长会上通报。不宜公开或涉及个人秘密问题,组织上予以保密。

第五条 干部重大事项除个人及时自报外,组织在工作督查、信访接待、民主生活、工作考核中发现干部有应报而未报问题的,要及时督促其报告说明情况和进行查证,并视其情况对干部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通报。

三、干部谈话、打招呼制度

第六条 谈话、打招呼是上级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与下级干部进行谈话,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的一种教育方式。

第七条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谈话、打招呼:

1、职务变动时;

2、受到表彰、奖励或遇到挫折时;

3、出国出境时;

4、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时;

5、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

第八条 干部有下列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打招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批示、决议、决定的理解和贯彻出现偏差的;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有自由主义言行,影响团结和部门形象的;

3、不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执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不好的;

5、管理责任范围内出现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问题制止不力的;

6、由因管理不严,导致配偶、子女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7、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向上级反映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

8、其他需要打招呼的;

第九条 谈话打招呼采取个别谈话、函询等形式进行。根据情况分别由局领导或纪检组、监察室、人事科负责人进行。

四、干部诫勉制度

第十条 诫勉是指对具有一定领导管理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但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干部,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给予警诫,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诫勉:

1、政策观念不强,政令不畅,对上级指示决定拖延不办,给全局或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

2、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工作“不在状态“,业绩平平,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而处于后进状态的;

3、民主集中制原则差,经常闹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4、工作作风飘浮,弄虚作假,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廉洁自律不严,群众反映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6、对重大问题决策失误或处置不当而给部门造成一定经

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7、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生活行为不检点,有损害干部形象或损人利己行为的;

8、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一票否决”的;

9、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票超过20%的;

10、其他需要诫勉的。

第十二条 诫勉实施

1、组织上通过考察考核、民主测评、群众举报发现干部有上述第十一条情形之一者,经党组会或局长会作出对干部进行诫勉和在一定范围公布的决定,同时发出《干部诫勉通知书》,并由局领导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提出限期改正要求。

2、诫勉对象须按照诫勉要求,向市局写出书面整改措施并认真整改落实。

3、诫勉对象对组织作出的诫勉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诫勉决定的组织申请复核。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诫勉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诫勉对象的管理

1、诫勉期限为6个月到1年,从发诫勉通知之日计算。

诫勉期间不能提拔使用,一般不交流岗位,对不宜留在原岗位工作的可调整岗位继续执行诫勉。

2、诫勉单位要加强对诫勉干部的思想教育,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认真自查自纠。诫勉对象要正确对待,提高认识,严于律己,不得散布不满言论,更不得打击报复举报群众。否则,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干部诫勉相关材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诫勉的解除

1、干部诫勉期满,被诫勉的缺点、错误已改正的,诫勉对象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对诫勉对象整改情况和现实表现加据意见报局人事科,提交党组会或局长会议审议后决定解除诫勉。

2、诫满期满,被诫勉的缺点、错误无明显改正,或又发现新的问题的,一般作降职或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受诫勉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以诫勉期满考核结果为依据。按期解除诫勉的,确定为称职;作降职、免职的,确定为不称职;诫勉跨年度的,当年考核暂缓确定等次,待期满按考核结果补充等次。

五、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第十五条 引咎辞职是指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六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1、对干部考核、考察时,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确属不称职的;

2、对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连续三年在畜牧部门排名倒数第一应承担领导责任的;

3、因管理失职或监督不力,致使单位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应承担领导责任的;

4、因决策失误或管理监督不力,给国家、集体或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

5、班子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工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

6、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问题严重应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的。

第十七条 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本人未主动提出的,应责令其辞职。对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第十八条 干部引咎辞职程序:

1、本人向市局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2、由组织对申请主要事由进行审查核实,并对任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经局党组会或局长会议研究作出是否同意辞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的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其待遇按新岗位确定。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此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干部管理监督工作

1、干部轮训、培训制度

(1)各级干部必须按培训规划参加调训,干部所在单

位要为干部按时参加调训创造条件。

(2)因个人原因不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在培训中表现不

好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科级干部要补训,后备干部不予

提拔,新提拔的科级干部要延长3-6个月试用期。

(3)对无正当理由限制本单位干部参加上级调训的单

位和单位主要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

2、干部管理监督工作联系制度

(1)组织部要定期召集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经常

向执纪执法、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干部工作的信息。

(2)干部监督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如实向组织部反映

干部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

(3)对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负

责人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干部信访回复制度

(1)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立案审查的干部外,组织部

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必须下达回复通

知,否则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被通知回复的领导干部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

在一周内实事求是地向组织部写出书面回复材料。

(3)未经组织批准延迟回复期或隐瞒问题、避重就轻或欺骗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4、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副科级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本人或家中发生了尚发[2000]27号文件中规定的10项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在事后15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指定部门报告。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告,应及时补报说明原因。按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要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3)对报告不及时或该报告不报告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在全市进行通报。

(4)需提前请示批准而没有请示,或先斩后奏的,要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作降职处理。

(5)纪检委、市委办、组织部是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件的受理部门,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必须及时答复。对因答复不及时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5、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1)各级党政部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到上级表彰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勉励谈话。

(2)对新调整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3)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4)勉励谈话和任前谈话要在干部受到表彰、调整和提拔后不超过一周的时间内进行。

(5)谈话部门没有按规定组织谈话,导致干部上访或因对应谈话教育对象谈话不及时,使其错误长期不改或又犯了新的错误,给予谈话部门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

(6)谈话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按要求时限,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谈话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1)市委组织部要与审计局共同研究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保对各乡镇、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在2—3年内必须审计一次。

(2)市委组织部要根据计划和需要及时向审计局下达各乡镇、市管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

(3)审计局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审计任务,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对象必须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4)市委组织部和审计局要分别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5)组织部下达审计通知不及时,对应该审计的对象出现遗漏,审计档案不健全,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6)审计局审计结果不实,报送审计报告不及时,或审计档案不健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内警告直至降免职处分。

(7)被审计单位不准阻挠、拒绝审计,不准出伪证和毁灭、转移证据,不准隐瞒事实真相,不准陷害审计人员,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刑事处罚。

7、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责任制度

(1)对符合不胜任现职基本条件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予以调整。

(2)党委对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不调整或调整不力,要对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主要领导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3)对拒不接受组织调整的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要在组织决定其任职的新单位就地免职。

8、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1)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

(2)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要主动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对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要责令其辞职。

(4)自愿辞职的干部,未经批准,不准擅离职守,违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对符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条件干部进行无原则袒护,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对不主动引咎辞职和拒不服从责令辞职的干部要就地免职。

9、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制度

(1)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办法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出详尽的工作方案,在报上级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2)没有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就擅自组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或不严格按上级批准的方案操作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予以纠正。

(3)对不按要求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及主要领导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10、干部工作保密制度

(1)对干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2)不准向外透露推荐干部的有关情况,不准在发布考察公告前向外透露考察对象。

(3)不准向外透露干部考察中的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结果,考察谈话内容以及反映问题的谈话人或举报人。

(4)不准向外透露征求意见内容和沟通、酝酿情况。

(5)不准向外透露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与会人员的个人发言内容和表态意见。

(6)不准向外透露公示举报问题及调查情况,不准向外透露干部监督联系工作和日常举报工作中的有关信息

(7)不准擅自向外透露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8)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做出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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