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XX 水库光伏电站建设
商务谈判
一、明确由我方办理电站建设前期全部工作,直至新余市能源局备案(俗称:办好了路条)
1、 新余市渝水区XX 镇三级政府及所属职能机构商务局、发改委、能源局、土管局、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环保局等所有报批、审批、备案工作等均由我方办理。
2、 自然村、村民小组、村民等工作均由我方办理。
3、 赣西供电公司电网接入工作审批由我方办理,合作方协助。
4、 合作方派一至两名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办理电站建设前期工作。
5、 我方承担电站建设前期工作全部费用。
二、电站建设前期工作中牵扯到的江西省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的报批、审批、备案等工作全部由合作方承担。
三、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我方意见:
1、合作方转租我方电站建设用地三十年(与我方和XX 镇政府签订的承租XX 水库租期相同)转租土地面积以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为准,转租价格:人民币300元/亩/年。
2、XX 水库水面养殖和收益与合作方无关。
3、我方办好电站建设“路条”后,合作方与我方签订合同,转让电站项目给合作方,转让价格人民币0.25元/瓦,自合同签订后一星期内付给我方人民币200万元整,余款由电站建设三个月后全部付
清。
4、为避免合作方在电站建设前期工作中或完成后未征得我方同意擅自退出合作,造成我方时间、资金的损失,甚至电站建设项目夭折,我方可向合作方赔偿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5、按照新余市、渝水区政府的要求,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并在新余市能源局备案,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投资方应在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否则有关部门将原备案作废,因此,我方要求合作方严格按照市、区两级政府要求进行电站开工建设,如合作方违反市、区两级政府要求,所造成损失由合作方承担,我方将向合作方索赔人民币200万元整。
6、我方具有电站建设安装、土建资质,因此,合作方应确保我方按市场规则全部参与电站工程建设。
7、电站开工建设期间,我方应积极协助合作方解决电站建设期间有关问题。
8、电站建成投产后,合作方应在同等条件下积极吸收我方参与电站运营管理。
四、按照新余市、渝水区政府的要求,合作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上报市、区两级政府,再办理电站建设前期工作,这样才能得到市、区两级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
2016年2月17日
新余市XX 水库光伏电站建设
商务谈判
一、明确由我方办理电站建设前期全部工作,直至新余市能源局备案(俗称:办好了路条)
1、 新余市渝水区XX 镇三级政府及所属职能机构商务局、发改委、能源局、土管局、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环保局等所有报批、审批、备案工作等均由我方办理。
2、 自然村、村民小组、村民等工作均由我方办理。
3、 赣西供电公司电网接入工作审批由我方办理,合作方协助。
4、 合作方派一至两名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办理电站建设前期工作。
5、 我方承担电站建设前期工作全部费用。
二、电站建设前期工作中牵扯到的江西省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的报批、审批、备案等工作全部由合作方承担。
三、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我方意见:
1、合作方转租我方电站建设用地三十年(与我方和XX 镇政府签订的承租XX 水库租期相同)转租土地面积以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为准,转租价格:人民币300元/亩/年。
2、XX 水库水面养殖和收益与合作方无关。
3、我方办好电站建设“路条”后,合作方与我方签订合同,转让电站项目给合作方,转让价格人民币0.25元/瓦,自合同签订后一星期内付给我方人民币200万元整,余款由电站建设三个月后全部付
清。
4、为避免合作方在电站建设前期工作中或完成后未征得我方同意擅自退出合作,造成我方时间、资金的损失,甚至电站建设项目夭折,我方可向合作方赔偿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5、按照新余市、渝水区政府的要求,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并在新余市能源局备案,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投资方应在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否则有关部门将原备案作废,因此,我方要求合作方严格按照市、区两级政府要求进行电站开工建设,如合作方违反市、区两级政府要求,所造成损失由合作方承担,我方将向合作方索赔人民币200万元整。
6、我方具有电站建设安装、土建资质,因此,合作方应确保我方按市场规则全部参与电站工程建设。
7、电站开工建设期间,我方应积极协助合作方解决电站建设期间有关问题。
8、电站建成投产后,合作方应在同等条件下积极吸收我方参与电站运营管理。
四、按照新余市、渝水区政府的要求,合作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上报市、区两级政府,再办理电站建设前期工作,这样才能得到市、区两级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