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文章

一、企业年金概述

企业年金源自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是一种属于企业雇主自愿建立的员工福利计划。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共同构成了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年金不同于商业保险。虽然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的寿险产品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决不是商业寿险产品。第一,

二者目的不同。企业年金属于企业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范畴,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否建立企业年金,是企业劳资谈判中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商业寿险产品则是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产品。第二,政府政策不同。为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政府在税收、基金运营等方面给予优惠,允许一定比例内的企业缴费在成本中列支,而商业寿险产品则一般没有国家政策优惠。财政部财企[2003]61号文件明确规定:“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第三,产品规范化程度不同。寿险保单是标准格式化产品,可以向个人按份出售。寿险合同一经生效,投保人必须按保单约定的金额缴费,保险人必须按保单约定的金

额给付保险金。而企业年金计划不是标准化产品,它往往因企业经营特色和职工结构不同而具有个性化的特点。只要劳资双方达成一致,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可以调整或中止。第四,经办管理机构不同。企业年金可以由企业或行业单独设立的企业年金机构经办管理,也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门设立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经办。而商业保险的寿险产品则只能由商业人寿保险公司经办。企业年金也不同于个人储蓄。首先,二者参保对象的条件不同。企业年金对参保对象的年龄、范围有一定限制,而个人储蓄对象则无限制。其次,企业年金的供款额度要依据有关法规来确定,有一定限制,个人储蓄在额度上没有限制。再次,企业年金是劳动者牺牲部分当前消费所采取的强制性年金积累,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才能领取,个人储蓄在支取使用上则没有限制。最后,国家对企业年金的供款资金、基金积累、投资运营、投资收益以及待遇享受给予政策优惠,个人储蓄则没有类似优惠政策。受全球老龄化趋势的影响,各国政府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现在已达成一个共识,即单纯的政府基本养老保险,不应该也不可能向老年公民提供较高水准的养老保障,由政府主要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渐弱化,而由企业自发设立、积累型的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模式应迅速普及发展。据测算,中国老龄化的高峰将在2010 年前后出现,届时资金缺口将最为严重,因此发展以企业年金为主要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迫在眉睫。而且企业年金不仅是劳动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补充形式,也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企业年金计划根据企业的盈利和职工的绩效为职工年金个人账户供款,对于企业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保障职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职工为企业服务的自豪感和责任感,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进而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因此,我国必须及时调整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及现状分析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问题。随后1994 年

《劳动法》、1995 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及原劳动部《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1997 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均重申了国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并对开展原则、经办机构等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为建立和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基本政策框架。2000 年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明确提出企业年金要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2004 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相继颁布,标志着我国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终于走向了国际化发展轨道。虽然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我国企业年金的现状仍无法尽如人意。一方面是企业年金现在几乎未对养老保险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企业员工的薪金和福利很大一部分成为了居民储蓄存款,而这些存款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于未来养老的。在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如同巨大的“蓄水池”,汇集了巨额的民间资金。在科学的制度安排下,这些资金被有效配置到养老保障和资本市场体系,对减轻政府财政收支压力,完

善社会保障体系,培育金融机构,发展资本市场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什么企业年金在我国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企业年金的供给与需求均不足。一方面企业雇主负担较大,导致企业年金的供给不足;另一方面,退休职工工资替代率偏高,从而导致需求不足。从供给的角度来看,企业年金的主要供给者是其发起人即雇主,但在目前社会保险的缴费中,雇主的负担已经很大。以北京为例,已达其工资支出总额的31.9% ,继续提高缴费水平势必会加重雇主的成本,严重影响企业竞争力。从需求来看,雇员应该是其需求的主体,但目前的退休职工的工资替代率(退休金占工资的百分比)偏高,制度设计上的目标替代率是60% ,但在现实中几乎都高达89%~90% ,甚至100% 以上。替代率偏高也导致企业年金的需求不旺。

第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滞后。在我国,作为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由于历史的原因,从一开始建立就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替代率一度长期维持在80%以上。虽然经过近20 年的不断改革和大力推动,尤其是由“现收现付”模式转向“统账结合”模式后的10 年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造成政府财政养老保障负担过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实等问题,同时也直接限制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使得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既无必要亦无空间。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入改革及其有效运行是企业年金制度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第三,财税制度和政策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关于社会保险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的惟一政策依据,只有2000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关于企业年金缴费可以在其工资总额4%以内作为成本在税前列支。但对基金运营中的税收政策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税收的政策没有具体规定。要想企业年金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就需要不断的增加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和职工人数和缴费数额,而这就需要增加企业年金的吸引力,加大税收优惠。缺乏优惠政策的激励,财税制度的不健全是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四,企业年金投资渠道过于狭窄。根据中国保监会预期,我国今后每年企业年金新增额将超过1000 亿元。世界银行则更乐观地认为,到2030 年中国企业年金总额将高达1.8 万亿美元。然而,由于国内资本市场的不完善,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被严格限制而无法进入资本市常这样,企业年金计划生存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为企业年金计划采用的是个人账户积累模式,积累基金只允许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而不能够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作,势必难以实现保值增值。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与监管职能主要由社保机构来履行,管理者与监督者的双重身分不利于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及企业年金制度的规范发展。少数大型企业自办又难以做到年金资产真正独立。同时,专业管理人员和投资技术的缺乏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三、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

根据我国企业年金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完善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应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法律规范。

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的管理都体现了高度的法制化特征。企业年金制度的顺利运行必须“有法可依”。简单的说,企业年金法规体系应当由法律、部门规章、政策等三个层次组成。其中企业年金的原则性问题应该由全国人大起草相关法律来予以确立;劳动保障部门等部门通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明确年金的运作原则和监督规范;相关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政策文件的形式对具体的事项进行规范,如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信息披露事项与投资政策指引等。我国企业年金的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突破,逐步构建和完善以上三个层次的年金法律体系。

2.采取积极的税收激励政策。企业年金计划属于“自愿型”,没有税收的优惠,就不会有激励机制。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是企业年金能否运作成功并不断发展的关键所在。国家只有给予充分的税收优惠,企业才有热情,员工才有积极性,否则投入同样的钱,人们大可选择商业保险或其他投资渠道。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主要有四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对缴费以及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但对领取的养老金进行课税。第二种模式是对缴费给予免税待遇,但对投资收益以及领取的养老金进行课税。第三种模式是对缴费进行课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领取的养老金给予免税。第四种模式是对缴费以及投资收益课税,但对领取的养老金实行免税。第一种模式和第二种模式会使政府减少一部分眼前的税收收入,但有利于调动雇主和雇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税收优惠作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引擎”的作用,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第三种模式和第四种模式虽然有利于增加政府当前的税收收入,但很难调动雇主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发达国家目前普遍采用第一种征税模式,值得我国借鉴采用。尽管国家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有所考虑,但操作细则仍不十分明朗。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是工资总额目前还是一个不十分明确的概念,不考虑不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异一律使用4%的比例,对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不足,都会对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制度造成消极的影响。从长远看,4%的比例应当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的好转而逐步提高。参考国外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在税收制度安排中还应考虑,在执行年金计划的企业中,是否可抵减企业所得税,是否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年金业务经办实体是否也可得到适当税收优惠。

3.建立良好的投资与管理机制。作为新型的资产管理形式,企业年金管理正引起资本市场各方的关注。企业年金

的特点,要求投资的稳健与收益的稳定。目前,中国的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营,主要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虽然也有一些企业委托某些专业投资机构秘密从事证券投资等投资,但总体上投资渠道不畅,收益难以保障。在当前的企业年金的资产分布中,我国养老基金的主要投资仍是银行存款,大约占65%;其次是国债和社保定向债券,分别占16%和19%。存入财政专户、现金以及股票等其他形式的资产不足20%。由于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收益率整体较低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养老基金的积累速度和积累水平。2000 年,全国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率平均为2.79%。与此同时,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重,妥善解决企业年金管理问题刻不容缓。鉴于此,市场呼唤能够提供有较高收益率的企业补充养老计划。企业年金市场和货币市尝保险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组合投资”与“谨慎管理” 是养老基金投资市场的两块基石,要充分保证养老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多样性”原则。多样化、分散化的投资保证了养老基金的增值性,同时也分散、降低了投资风险,保证了养老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因此,在国外,养老基金不仅可投资于股票、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还可投资于银行存款、抵押贷款、不动产、国外资产等。对于企业年金的政府监管主要是制定运作规则,对基金筹集、投资管理到待遇支付实行全程监管和主动监管,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职工权益。因此,良好的投资管理机制的建立,主要在强调政府监管职能的基础上愈加注重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企业年金的管理主要有三种组织运行模式,即“社保机构经办”、“企业自行管理”、“保险公司管理”,三者各有其利弊,但就前两者而言总体上是弊大于利,急需变革。除了社保机构的双重身分,大型企业自办往往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和职工的利益。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2004 年中国保监会与劳动保障部通过多次沟通与协调,对企业年金的性质、税收政策、监

管等问题达成共识,基本明确了“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企业年金发展思路。双方认为,保险业、证券业和银行业都可以自己的形式提供相应的企业年金服务,并由市场选择,社保机构不再经办企业年金,并逐步将已经经办的企业年金移交给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管理。西方发达国家在年金管理所涉及的关键业务环节上有五类机构共同参与,一是管理与服务机构;二是投资机构;三是托管机构;四是咨询机构;五是市场销售机构。年金市场并非任何行业的专营领域。我国在企业年金运营和管理主体方面,应允许符合条件的信托、基金、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参与和相互竞争。因此,在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时,应充分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随着资本市场各项法规的不断健全以及《信托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逐步倡导信托管理模式,确立以受托人为核心,通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化分工以及职责的相互独立性,达到分散受益人风险目标的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一、企业年金概述

企业年金源自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是一种属于企业雇主自愿建立的员工福利计划。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共同构成了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年金不同于商业保险。虽然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的寿险产品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决不是商业寿险产品。第一,

二者目的不同。企业年金属于企业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范畴,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否建立企业年金,是企业劳资谈判中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商业寿险产品则是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产品。第二,政府政策不同。为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政府在税收、基金运营等方面给予优惠,允许一定比例内的企业缴费在成本中列支,而商业寿险产品则一般没有国家政策优惠。财政部财企[2003]61号文件明确规定:“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第三,产品规范化程度不同。寿险保单是标准格式化产品,可以向个人按份出售。寿险合同一经生效,投保人必须按保单约定的金额缴费,保险人必须按保单约定的金

额给付保险金。而企业年金计划不是标准化产品,它往往因企业经营特色和职工结构不同而具有个性化的特点。只要劳资双方达成一致,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可以调整或中止。第四,经办管理机构不同。企业年金可以由企业或行业单独设立的企业年金机构经办管理,也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门设立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经办。而商业保险的寿险产品则只能由商业人寿保险公司经办。企业年金也不同于个人储蓄。首先,二者参保对象的条件不同。企业年金对参保对象的年龄、范围有一定限制,而个人储蓄对象则无限制。其次,企业年金的供款额度要依据有关法规来确定,有一定限制,个人储蓄在额度上没有限制。再次,企业年金是劳动者牺牲部分当前消费所采取的强制性年金积累,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才能领取,个人储蓄在支取使用上则没有限制。最后,国家对企业年金的供款资金、基金积累、投资运营、投资收益以及待遇享受给予政策优惠,个人储蓄则没有类似优惠政策。受全球老龄化趋势的影响,各国政府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现在已达成一个共识,即单纯的政府基本养老保险,不应该也不可能向老年公民提供较高水准的养老保障,由政府主要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渐弱化,而由企业自发设立、积累型的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模式应迅速普及发展。据测算,中国老龄化的高峰将在2010 年前后出现,届时资金缺口将最为严重,因此发展以企业年金为主要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迫在眉睫。而且企业年金不仅是劳动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补充形式,也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企业年金计划根据企业的盈利和职工的绩效为职工年金个人账户供款,对于企业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保障职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职工为企业服务的自豪感和责任感,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进而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因此,我国必须及时调整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及现状分析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问题。随后1994 年

《劳动法》、1995 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及原劳动部《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1997 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均重申了国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并对开展原则、经办机构等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为建立和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基本政策框架。2000 年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明确提出企业年金要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2004 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相继颁布,标志着我国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终于走向了国际化发展轨道。虽然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我国企业年金的现状仍无法尽如人意。一方面是企业年金现在几乎未对养老保险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企业员工的薪金和福利很大一部分成为了居民储蓄存款,而这些存款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于未来养老的。在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如同巨大的“蓄水池”,汇集了巨额的民间资金。在科学的制度安排下,这些资金被有效配置到养老保障和资本市场体系,对减轻政府财政收支压力,完

善社会保障体系,培育金融机构,发展资本市场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什么企业年金在我国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企业年金的供给与需求均不足。一方面企业雇主负担较大,导致企业年金的供给不足;另一方面,退休职工工资替代率偏高,从而导致需求不足。从供给的角度来看,企业年金的主要供给者是其发起人即雇主,但在目前社会保险的缴费中,雇主的负担已经很大。以北京为例,已达其工资支出总额的31.9% ,继续提高缴费水平势必会加重雇主的成本,严重影响企业竞争力。从需求来看,雇员应该是其需求的主体,但目前的退休职工的工资替代率(退休金占工资的百分比)偏高,制度设计上的目标替代率是60% ,但在现实中几乎都高达89%~90% ,甚至100% 以上。替代率偏高也导致企业年金的需求不旺。

第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滞后。在我国,作为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由于历史的原因,从一开始建立就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替代率一度长期维持在80%以上。虽然经过近20 年的不断改革和大力推动,尤其是由“现收现付”模式转向“统账结合”模式后的10 年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造成政府财政养老保障负担过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实等问题,同时也直接限制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使得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既无必要亦无空间。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入改革及其有效运行是企业年金制度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第三,财税制度和政策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关于社会保险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的惟一政策依据,只有2000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关于企业年金缴费可以在其工资总额4%以内作为成本在税前列支。但对基金运营中的税收政策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税收的政策没有具体规定。要想企业年金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就需要不断的增加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和职工人数和缴费数额,而这就需要增加企业年金的吸引力,加大税收优惠。缺乏优惠政策的激励,财税制度的不健全是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四,企业年金投资渠道过于狭窄。根据中国保监会预期,我国今后每年企业年金新增额将超过1000 亿元。世界银行则更乐观地认为,到2030 年中国企业年金总额将高达1.8 万亿美元。然而,由于国内资本市场的不完善,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被严格限制而无法进入资本市常这样,企业年金计划生存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为企业年金计划采用的是个人账户积累模式,积累基金只允许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而不能够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作,势必难以实现保值增值。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与监管职能主要由社保机构来履行,管理者与监督者的双重身分不利于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及企业年金制度的规范发展。少数大型企业自办又难以做到年金资产真正独立。同时,专业管理人员和投资技术的缺乏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三、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

根据我国企业年金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完善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应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法律规范。

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的管理都体现了高度的法制化特征。企业年金制度的顺利运行必须“有法可依”。简单的说,企业年金法规体系应当由法律、部门规章、政策等三个层次组成。其中企业年金的原则性问题应该由全国人大起草相关法律来予以确立;劳动保障部门等部门通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明确年金的运作原则和监督规范;相关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政策文件的形式对具体的事项进行规范,如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信息披露事项与投资政策指引等。我国企业年金的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突破,逐步构建和完善以上三个层次的年金法律体系。

2.采取积极的税收激励政策。企业年金计划属于“自愿型”,没有税收的优惠,就不会有激励机制。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是企业年金能否运作成功并不断发展的关键所在。国家只有给予充分的税收优惠,企业才有热情,员工才有积极性,否则投入同样的钱,人们大可选择商业保险或其他投资渠道。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主要有四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对缴费以及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但对领取的养老金进行课税。第二种模式是对缴费给予免税待遇,但对投资收益以及领取的养老金进行课税。第三种模式是对缴费进行课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领取的养老金给予免税。第四种模式是对缴费以及投资收益课税,但对领取的养老金实行免税。第一种模式和第二种模式会使政府减少一部分眼前的税收收入,但有利于调动雇主和雇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税收优惠作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引擎”的作用,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第三种模式和第四种模式虽然有利于增加政府当前的税收收入,但很难调动雇主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发达国家目前普遍采用第一种征税模式,值得我国借鉴采用。尽管国家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有所考虑,但操作细则仍不十分明朗。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是工资总额目前还是一个不十分明确的概念,不考虑不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异一律使用4%的比例,对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不足,都会对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制度造成消极的影响。从长远看,4%的比例应当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的好转而逐步提高。参考国外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在税收制度安排中还应考虑,在执行年金计划的企业中,是否可抵减企业所得税,是否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年金业务经办实体是否也可得到适当税收优惠。

3.建立良好的投资与管理机制。作为新型的资产管理形式,企业年金管理正引起资本市场各方的关注。企业年金

的特点,要求投资的稳健与收益的稳定。目前,中国的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营,主要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虽然也有一些企业委托某些专业投资机构秘密从事证券投资等投资,但总体上投资渠道不畅,收益难以保障。在当前的企业年金的资产分布中,我国养老基金的主要投资仍是银行存款,大约占65%;其次是国债和社保定向债券,分别占16%和19%。存入财政专户、现金以及股票等其他形式的资产不足20%。由于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收益率整体较低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养老基金的积累速度和积累水平。2000 年,全国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率平均为2.79%。与此同时,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重,妥善解决企业年金管理问题刻不容缓。鉴于此,市场呼唤能够提供有较高收益率的企业补充养老计划。企业年金市场和货币市尝保险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组合投资”与“谨慎管理” 是养老基金投资市场的两块基石,要充分保证养老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多样性”原则。多样化、分散化的投资保证了养老基金的增值性,同时也分散、降低了投资风险,保证了养老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因此,在国外,养老基金不仅可投资于股票、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还可投资于银行存款、抵押贷款、不动产、国外资产等。对于企业年金的政府监管主要是制定运作规则,对基金筹集、投资管理到待遇支付实行全程监管和主动监管,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职工权益。因此,良好的投资管理机制的建立,主要在强调政府监管职能的基础上愈加注重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企业年金的管理主要有三种组织运行模式,即“社保机构经办”、“企业自行管理”、“保险公司管理”,三者各有其利弊,但就前两者而言总体上是弊大于利,急需变革。除了社保机构的双重身分,大型企业自办往往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和职工的利益。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2004 年中国保监会与劳动保障部通过多次沟通与协调,对企业年金的性质、税收政策、监

管等问题达成共识,基本明确了“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企业年金发展思路。双方认为,保险业、证券业和银行业都可以自己的形式提供相应的企业年金服务,并由市场选择,社保机构不再经办企业年金,并逐步将已经经办的企业年金移交给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管理。西方发达国家在年金管理所涉及的关键业务环节上有五类机构共同参与,一是管理与服务机构;二是投资机构;三是托管机构;四是咨询机构;五是市场销售机构。年金市场并非任何行业的专营领域。我国在企业年金运营和管理主体方面,应允许符合条件的信托、基金、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参与和相互竞争。因此,在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时,应充分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随着资本市场各项法规的不断健全以及《信托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逐步倡导信托管理模式,确立以受托人为核心,通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化分工以及职责的相互独立性,达到分散受益人风险目标的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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