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薪〔1996〕12号
发布时间:2006-04-26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一九九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为适应新的工资制度,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人员,收审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其生活费数额按其收审前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
(二)机关工人,其生活费数额,工资中的固定部分(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部分,下同)按75%的比例计发,活工资部分(奖金)按75%以下(含75%)的比例计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生活费数额,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管理人员为职员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下同)按75%的比例计发;活工资部分(津贴)按75%以下(含75%)的比例计发。
上述人员经审查后,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不给予任何行政处分的,可以补发工资;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起诉、给予纪律处分的,不补发工资。
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人员,在拘押期间不发给工资。经审查后,本人确有违法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释放的,不补发工资;确属完全拘留错的,可补发拘押期间的工资。
三、被羁押的人员,羁押期间停发工资。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处理:①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单位也未给行政纪律处分的,原单位可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②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③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
补发。
四、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人员,缓刑期间,受处罚人员如安排了临时工作,发给生活费,其生活费数额按如下标准发给:
(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计发。
(二)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中固定部分按6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60%以下(含60%)的比例计发。
上述人员缓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好的,期满分配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任职务(岗位)重新确定,重新确定的工资,应低于受撤职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人员的工资。
五、判处拘役的人员,拘投期间停发工资。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的,重新确定职务(岗位),其工资待遇可参照被判刑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办法处理。
六、处以劳动教养的人员,仍保留公职的,在劳动教养期间,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按劳动教养前本人基本工资的60%的比例计发生活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其生活费,工资中固定部分按60%的比例计发,活的部分按60%以下(含60%)的比例计发。
上述劳动教养人员期满后收回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办法处理。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嫖娼、吸毒等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其有关待遇参照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办法处理。
八、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发给生活费的,在处罚期间,奖金、职务(岗位)性津贴、补贴均停止发放,物价性补贴可照发。
粤人薪〔1996〕12号
发布时间:2006-04-26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一九九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为适应新的工资制度,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人员,收审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其生活费数额按其收审前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
(二)机关工人,其生活费数额,工资中的固定部分(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部分,下同)按75%的比例计发,活工资部分(奖金)按75%以下(含75%)的比例计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生活费数额,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管理人员为职员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下同)按75%的比例计发;活工资部分(津贴)按75%以下(含75%)的比例计发。
上述人员经审查后,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不给予任何行政处分的,可以补发工资;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起诉、给予纪律处分的,不补发工资。
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人员,在拘押期间不发给工资。经审查后,本人确有违法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释放的,不补发工资;确属完全拘留错的,可补发拘押期间的工资。
三、被羁押的人员,羁押期间停发工资。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处理:①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单位也未给行政纪律处分的,原单位可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②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③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
补发。
四、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人员,缓刑期间,受处罚人员如安排了临时工作,发给生活费,其生活费数额按如下标准发给:
(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计发。
(二)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中固定部分按6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60%以下(含60%)的比例计发。
上述人员缓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好的,期满分配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任职务(岗位)重新确定,重新确定的工资,应低于受撤职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人员的工资。
五、判处拘役的人员,拘投期间停发工资。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的,重新确定职务(岗位),其工资待遇可参照被判刑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办法处理。
六、处以劳动教养的人员,仍保留公职的,在劳动教养期间,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按劳动教养前本人基本工资的60%的比例计发生活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其生活费,工资中固定部分按60%的比例计发,活的部分按60%以下(含60%)的比例计发。
上述劳动教养人员期满后收回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办法处理。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嫖娼、吸毒等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其有关待遇参照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办法处理。
八、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发给生活费的,在处罚期间,奖金、职务(岗位)性津贴、补贴均停止发放,物价性补贴可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