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12·4法制宣传授课稿

某某司法所12·4法制宣传授课稿

提纲:

一、“12·4”法制宣传日的由来

二、介绍某某司法所的职能

三、法律的含义

四、《宪法》知识

五、《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

讲稿:

各位同学们大家好!

一、“12·4”法制宣传日的由来

我是某某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某某。今天来到这儿,跟大家一起学习一节法制课。再过几天就是十二月四号了。有哪位知道十二月四日是什么日子呀?(互动,小朋友回答) 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01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因此,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主题是: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14年是十四个法制宣传日,宣传主题是XXXXXXXX.

二、介绍某某司法所的职能

下面我来给大家介绍下司法所的职能。我们某某司法所是繁昌县司法局在某某镇的派出机构。主要有以下几项职能:

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为某某镇党委、政府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建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组织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本地区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落实,组织和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

三、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辖区人民调解网络,达到组织、人员、制度、工作“四落实”。

四、利用社区资源,进一步推动法律服务进社区,当好法律顾问,做好“148”法律服务,协办法律援助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组织志愿帮教队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站,完善、落实帮教措施。

七、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与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防范和上报等工作,全力支持和保障社会治安工作。

三、法律的含义

同学们听说过“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么?谁知道这句话的意思?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是句俗语,常强调做任何事都要有一定的规矩、规则、做法,否则无法成功。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说的是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要有规矩和行为制度。制度是共同遵守的办事的规程和行为准则。无论多么复杂的事情都可以用简单的的事例加以说明。如有些人就不明白,就拿乱占交通要道的事情来说,就是有人不顾交通要道的划分,不守规矩,自行其是,乱闯交通要道,不仅阻碍他人出行,还有可能也危及他人和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交通法则,事情就不会圆满。

生活中若没有一个规则,一个道德来约束,一个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我们的生活的会怎样?社会又怎样?人与人又怎样?国与国又怎样?也许我们很多人没有去思考过这个问题,或是根本没过这种问题,只是每天按照自己的方式而生活着。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制度国家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和文化。但得依靠一个规矩处事,作为行为准则和标准。有一套制度,有一套规章,有一套做事处事的程序规范。那就是一种法律,那就是一种圆满完成。法律是唯一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准则。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人人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国家、一个家庭、一个完善组织,都有自己的标准。无规矩不成方圆,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胡锦涛同志关于树立人“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论述。再次阐明了这个既明了以又重要的社会哲理。世界要和平,国家要发展,国家要安定,百姓要富裕。离不开国家制定法律法规。世界要和平,需要联合国的作用。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单可循。强制人们该做那那些事情,不该做那些事情,这样我们国家才会和谐。我们才能繁荣昌盛,安定和谐的发展环境。才能吸引更多的外商到和平的中国来投资建厂。而安定和谐的环境需要你我遵守。遵纪守法。只有形成了这种局面,才以保持和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和经济发展局面。才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百姓富裕的步伐。

所以法律就是我们每个公民应该遵守的“规矩”。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法律是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从我们每个人出生时开始直至我们死亡时止,都生活在法律的框架中,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受法律的制约。

四、《宪法》的含义及相关知识

同学了了解了什么是法律,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了解一下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我们国家有很多具体的法律。其中有一部法律比较特殊,就是我们国家的《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习近平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的主要内容

宪法的主要内容有;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及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一)序言

1、国家的根本任务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国家的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政治联盟。

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一般的人民团体。主要职能: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的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二)总纲

1、国家性质:(我国的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3、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国家的结构形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普通的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统一国家下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5、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6、分配制度: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7、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8、财产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6)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和教育的权利;有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享受生活保障权;7)其它权利。

2、公民的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的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它义务。

(四)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权的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开会一次。其主要职权:修宪;宪法监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它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它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由等职权以及应有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它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组成。任期也是五年,每两月开会一次。主要职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宪法监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任免国家机关人员;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一府两院”和中央军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及全国人大授予的其它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一个相对的国家机关。任期五年。其主要职权: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的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总理负责制。任期五年。主要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提出方案;组织和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工作;保护有关合法权益;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以及全国

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国务院行政机构分为六类: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议事协调机构。

4、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武装力量(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民兵)的最高领导机关,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主席负责制。任期五年。主要职权由国防法规定。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一套班子。下设总政治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期也是五年。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地方性事务;监督其它地方国家的工作;此外,省级人大、省会或首府市人大、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大,可有地方立法权。 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此外,省会或首府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行使自治权。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分别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五)《宪法》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五、《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有这么几个特点:最高权威性、原则性、概括性、适应性、无具体惩罚性、相对稳定性。

第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有这么几个特征:它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由国家来制定和认可,并辅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三,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最具权威的,任何法律与它不一致的地方都是无效的,而法律则是法律体系中根本大法(也就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是子法,如民法、刑法等。

第四,二者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渊源也不同。宪法代替不了法律,它不具有专门性;法律也代替不了宪法,否则各个部门法之间相互冲突(矛盾)时谁的效力更高?——这样会让我们无法适从。

总的来说就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如果其他法律和宪法规定的相冲突,其他法律无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

同学们知道有哪些法律呢?

如:《刑法》、《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等等。那么和我们同学们关系最密切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了。下面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未成年

人保护法》这部跟我们大家密切相关法律。我认为,大家记住我今天要跟大家谈的两个观点,应该说就基本掌握了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一是要把未成年人当人看,二是不要把未成年人当成年人看。

(一)要把未成年人当人看

未成年人是不是人啊?两千多年前诸子百家中的名家代表人物惠施就提出“白马非马论”,他认为“白马不是马”。同学们,你们认为白马是不是马?那我再问大家,未成年人是不是人?但是,我们社会上确实是有那么一些人不把未成年人当人看,或者是他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未成年人也是人。下面,我举几个例子来跟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一:2000年12月28日下午,安徽省淮南市新庄孜矿第三小学六(4)班的9个同学被班主任李蕴英逼着轮流站在讲台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同学边刮李蕴英还边说:“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9个同学,轮流站在讲台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一直刮到出血为止。这起事件的起因极其简单,就是头一天,也就是12月27日,在学校会议室举行了一次演讲会,当时六(4)班的这9个同学堵在门口看热闹,还有的同学在外面敲打窗户,这些都被班主任李蕴英看到,当时她就非常生气,觉得自己对这个班抓得很紧,而这些同学却要给她丢面子,于是就发生了刚才的一幕。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在本案中,班主任李蕴英竟然仅仅是因为感到自己的学生给自己丢了面子,就极无人道地命令自己班上的学生拿小刀刮脸,甚至说出 “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这样的话,要9个学生将脸刮到出血为止。这反映出她冷酷无情,没有怜悯心,同时,也表明了她是一个十足的法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对未成年人给予的特殊保护,李蕴英对这些可能一无所知。

案例二:小军的父母离婚后,8岁的小军随改嫁的母亲来到了继父家一起生活。继父的脾气极为暴躁,对不是自己亲生的小军非打即骂,并且经常不给饭给小军吃,对小军进行饿肚子的惩罚。一天,小军实在饿的不行了,就到厨房里偷偷拿了一个馒头,继父发现后,就用绳子将小军捆住,并且对小军不断地拳打脚踢,一直打到小军晕过去才停手。

这也是常见的现象,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小军的继父虐待小军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规定,同时已经触犯了刑法,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刘某(男)是一所中学初二的学生,平时比较调皮,上课时爱与同学讲话,最近老是旷课。一天下午上课时间,他又一次丢下书包,跑到外面去玩。班主任黄老师就将其书包带到办公室,并打开来检查。黄老师在书包中发现了一封外校寄来的还没开封的信件,就拆开来看,原来是外校一女生写给刘某的信。放学前,刘某前来索取书包。黄老师要求他交代与那位外校女生的关系。当刘某知道黄老师已经拆看了他书包中的信件时,非常生气,抢过书包就走了。同学们,你们怎么看待这件事?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机关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

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教师不能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为由,拆看学生的信件。同样,父母也不能以关心、爱护子女的成长为由拆看自己小孩的信件。

案例四:小文的父母经营了一个火锅大排挡,冬天到了,吃火锅的人多了,生意很红火。由于店里实在忙不过来,小文的父母考虑到请外人还不如要自己的儿子来帮忙,想让读初中二年级的小文退学和父母一起经营这个大排挡,就去学校找学校领导和老师商量这件事。老师、同学们,你们认为学校能够同意他父母这样做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校不能同意小文的父母这样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因此,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失学或辍学,都是家长的失职,都在一定种度上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有些家长因家庭经济困难,有些家长只考虑眼前暂时的经济利益,认为读书不如赚钱,要未成年子女辍学在家,或弃学从商、从工,出现了一些“小保姆”、“小商贩”、“小个体户”和“小童工”,象这些现象就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本案小文的父母要读初中二年级的小文退学经营大排挡是侵犯了小文的受教育权,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上面案例中,我们提到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通信自由权、受教育权等,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除法律规定,只能由成年公民才能享有的某些权利外,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公民一样的各种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受教育权、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社会经济权、司法保护权等。未成年人的这些权利是由《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妨碍未成年人实现上述种种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未成年人最常见不享有的权利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因为未成年人的思想觉悟和认知水平还达不到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要求。

(二)不要把未成年人当成年人看

由于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没有达到与成年人同等成熟的程度,具有思想单纯,易冲动,对事物的接受能力以及判断是非能力较弱,自我保护能力不强的特点,容易受外界不良事物和风气的影响和毒害,并直接影响自身的健康成长。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该给予特殊保护,也就是“不要把未成年人当成年人看”。下面,我再举几个例子来跟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一:小明马上就要过12岁生日了,这天课间,他和周围同学七嘴八舌地商量起来要到哪去庆祝生日,小清说:“不如我们到XX歌舞厅去过生日怎么样,听我叔叔说那里可好玩了,又有卡拉OK唱,又可以跳舞,多好!”大家听了都一致响应。同学们,你们认为他们可以到歌舞厅去庆祝生日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厅,是供成年人交谊和娱乐的地方,不适合未成年人。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还有录象放映室、电子游戏机室,这些场所是黄赌毒的主要据点,是社会管理的重点场所。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不健全,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强,到这些地方会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会使青少年染上不良习气。比如服用摇头丸(一种毒品),绝大多数就发生在DISCO歌舞厅。因此,国家法律明文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

同时要求,这些场所要有明显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牌标志。现在大家知道,作为未成年人,是不能进入歌舞厅的,当然不能去歌舞厅开生日PARTY。

案例二:小朋和小列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同班同学。上个月的一个周末他们相约前往科技馆参观。在科技馆入口处,工作人员要他们2人购买全票后才可以进入。小朋和小列不明白,就问工作人员:为什么以前来科技馆都只要购买半票,而今天却要购买全票呢?工作人员回答说因为目前参观科技馆的人数不多,如果再对中小学生优惠,科技馆就可能赔钱了。

我们认为科技馆的做法是错误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因此,科技馆必须向小朋和小列提供优惠。国家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例三:小风是个12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他很想拥有一台电脑来上网、学习电脑知识。春节过后,他将过年大人给的利是钱(总共5000元)集中在一起,在一个周末,自己就到商场买回了一台电脑。他的父母知道后,认为孩子太小,不知道买什么电脑比较好,就把电脑带回商场想退货。商场认为是小风自愿合法购买的电脑,电脑又没有出现可退货的故障,不能退货。小风的父母就投诉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消协的负责人员听完了他们的陈诉后,表示支持小风父母的观点。同学们,你们知道消协为什么支持小风父母要退货吗?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即他们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当他们需要进行民事活动时,要由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进行,否则,便没有法律效力。10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接受赠予、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凡是不适宜由他们独立进行的其他民事活动,必须通过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后才能进行,否则,他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小风年仅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擅自购买电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为他很可能意识不到此物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所以,他的这一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父母有权要求卖方退货或者将其收回。

案例四:XX大酒店就要开张了,酒店负责人想请学校仪仗队为他们的开张仪式助助阵,于是找到了某某中学的校长,说:“星期天我们想请你们学校的仪仗队为我们酒店的开张仪式助助阵,我们还将付给学校演出费。”这位校长能不能答应酒店负责人的请求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本案中,酒店邀请中学仪仗队为他们的开张仪式表演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这位校长不能答应酒店负责人的要求。

同学们,前面我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归纳总结。下面我再教你们两句话,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你就要用这两句话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一句话是“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另一句话是“我是未成年人,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最后,提醒同学们注意,在另一部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对于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不必经家长同意)。这些严重不良行为是: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同学们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坚决杜绝以上九种严重不良行为,以健康的人生去迎接美好的未来!

今天我们的法律知识讲座到这里就结束了,但是法律的知识不是今天就学完了,它还有很多很多,感兴趣的同学们课后可以上网搜集和学习。谢谢大家!

某某司法所12·4法制宣传授课稿

提纲:

一、“12·4”法制宣传日的由来

二、介绍某某司法所的职能

三、法律的含义

四、《宪法》知识

五、《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

讲稿:

各位同学们大家好!

一、“12·4”法制宣传日的由来

我是某某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某某。今天来到这儿,跟大家一起学习一节法制课。再过几天就是十二月四号了。有哪位知道十二月四日是什么日子呀?(互动,小朋友回答) 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01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因此,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主题是: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14年是十四个法制宣传日,宣传主题是XXXXXXXX.

二、介绍某某司法所的职能

下面我来给大家介绍下司法所的职能。我们某某司法所是繁昌县司法局在某某镇的派出机构。主要有以下几项职能:

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为某某镇党委、政府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建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组织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本地区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落实,组织和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

三、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辖区人民调解网络,达到组织、人员、制度、工作“四落实”。

四、利用社区资源,进一步推动法律服务进社区,当好法律顾问,做好“148”法律服务,协办法律援助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组织志愿帮教队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站,完善、落实帮教措施。

七、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与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防范和上报等工作,全力支持和保障社会治安工作。

三、法律的含义

同学们听说过“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么?谁知道这句话的意思?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是句俗语,常强调做任何事都要有一定的规矩、规则、做法,否则无法成功。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说的是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要有规矩和行为制度。制度是共同遵守的办事的规程和行为准则。无论多么复杂的事情都可以用简单的的事例加以说明。如有些人就不明白,就拿乱占交通要道的事情来说,就是有人不顾交通要道的划分,不守规矩,自行其是,乱闯交通要道,不仅阻碍他人出行,还有可能也危及他人和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交通法则,事情就不会圆满。

生活中若没有一个规则,一个道德来约束,一个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我们的生活的会怎样?社会又怎样?人与人又怎样?国与国又怎样?也许我们很多人没有去思考过这个问题,或是根本没过这种问题,只是每天按照自己的方式而生活着。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制度国家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和文化。但得依靠一个规矩处事,作为行为准则和标准。有一套制度,有一套规章,有一套做事处事的程序规范。那就是一种法律,那就是一种圆满完成。法律是唯一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准则。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人人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国家、一个家庭、一个完善组织,都有自己的标准。无规矩不成方圆,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胡锦涛同志关于树立人“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论述。再次阐明了这个既明了以又重要的社会哲理。世界要和平,国家要发展,国家要安定,百姓要富裕。离不开国家制定法律法规。世界要和平,需要联合国的作用。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单可循。强制人们该做那那些事情,不该做那些事情,这样我们国家才会和谐。我们才能繁荣昌盛,安定和谐的发展环境。才能吸引更多的外商到和平的中国来投资建厂。而安定和谐的环境需要你我遵守。遵纪守法。只有形成了这种局面,才以保持和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和经济发展局面。才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百姓富裕的步伐。

所以法律就是我们每个公民应该遵守的“规矩”。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法律是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从我们每个人出生时开始直至我们死亡时止,都生活在法律的框架中,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受法律的制约。

四、《宪法》的含义及相关知识

同学了了解了什么是法律,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了解一下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我们国家有很多具体的法律。其中有一部法律比较特殊,就是我们国家的《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习近平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的主要内容

宪法的主要内容有;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及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一)序言

1、国家的根本任务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国家的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政治联盟。

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一般的人民团体。主要职能: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的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二)总纲

1、国家性质:(我国的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3、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国家的结构形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普通的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统一国家下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5、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6、分配制度: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7、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8、财产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6)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和教育的权利;有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享受生活保障权;7)其它权利。

2、公民的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的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它义务。

(四)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权的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开会一次。其主要职权:修宪;宪法监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它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它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由等职权以及应有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它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组成。任期也是五年,每两月开会一次。主要职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宪法监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任免国家机关人员;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一府两院”和中央军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及全国人大授予的其它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一个相对的国家机关。任期五年。其主要职权: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的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总理负责制。任期五年。主要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提出方案;组织和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工作;保护有关合法权益;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以及全国

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国务院行政机构分为六类: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议事协调机构。

4、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武装力量(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民兵)的最高领导机关,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主席负责制。任期五年。主要职权由国防法规定。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一套班子。下设总政治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期也是五年。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地方性事务;监督其它地方国家的工作;此外,省级人大、省会或首府市人大、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大,可有地方立法权。 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此外,省会或首府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行使自治权。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分别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五)《宪法》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五、《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有这么几个特点:最高权威性、原则性、概括性、适应性、无具体惩罚性、相对稳定性。

第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有这么几个特征:它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由国家来制定和认可,并辅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三,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最具权威的,任何法律与它不一致的地方都是无效的,而法律则是法律体系中根本大法(也就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是子法,如民法、刑法等。

第四,二者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渊源也不同。宪法代替不了法律,它不具有专门性;法律也代替不了宪法,否则各个部门法之间相互冲突(矛盾)时谁的效力更高?——这样会让我们无法适从。

总的来说就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如果其他法律和宪法规定的相冲突,其他法律无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

同学们知道有哪些法律呢?

如:《刑法》、《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等等。那么和我们同学们关系最密切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了。下面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未成年

人保护法》这部跟我们大家密切相关法律。我认为,大家记住我今天要跟大家谈的两个观点,应该说就基本掌握了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一是要把未成年人当人看,二是不要把未成年人当成年人看。

(一)要把未成年人当人看

未成年人是不是人啊?两千多年前诸子百家中的名家代表人物惠施就提出“白马非马论”,他认为“白马不是马”。同学们,你们认为白马是不是马?那我再问大家,未成年人是不是人?但是,我们社会上确实是有那么一些人不把未成年人当人看,或者是他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未成年人也是人。下面,我举几个例子来跟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一:2000年12月28日下午,安徽省淮南市新庄孜矿第三小学六(4)班的9个同学被班主任李蕴英逼着轮流站在讲台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同学边刮李蕴英还边说:“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9个同学,轮流站在讲台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一直刮到出血为止。这起事件的起因极其简单,就是头一天,也就是12月27日,在学校会议室举行了一次演讲会,当时六(4)班的这9个同学堵在门口看热闹,还有的同学在外面敲打窗户,这些都被班主任李蕴英看到,当时她就非常生气,觉得自己对这个班抓得很紧,而这些同学却要给她丢面子,于是就发生了刚才的一幕。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在本案中,班主任李蕴英竟然仅仅是因为感到自己的学生给自己丢了面子,就极无人道地命令自己班上的学生拿小刀刮脸,甚至说出 “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这样的话,要9个学生将脸刮到出血为止。这反映出她冷酷无情,没有怜悯心,同时,也表明了她是一个十足的法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对未成年人给予的特殊保护,李蕴英对这些可能一无所知。

案例二:小军的父母离婚后,8岁的小军随改嫁的母亲来到了继父家一起生活。继父的脾气极为暴躁,对不是自己亲生的小军非打即骂,并且经常不给饭给小军吃,对小军进行饿肚子的惩罚。一天,小军实在饿的不行了,就到厨房里偷偷拿了一个馒头,继父发现后,就用绳子将小军捆住,并且对小军不断地拳打脚踢,一直打到小军晕过去才停手。

这也是常见的现象,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小军的继父虐待小军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规定,同时已经触犯了刑法,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刘某(男)是一所中学初二的学生,平时比较调皮,上课时爱与同学讲话,最近老是旷课。一天下午上课时间,他又一次丢下书包,跑到外面去玩。班主任黄老师就将其书包带到办公室,并打开来检查。黄老师在书包中发现了一封外校寄来的还没开封的信件,就拆开来看,原来是外校一女生写给刘某的信。放学前,刘某前来索取书包。黄老师要求他交代与那位外校女生的关系。当刘某知道黄老师已经拆看了他书包中的信件时,非常生气,抢过书包就走了。同学们,你们怎么看待这件事?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机关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

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教师不能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为由,拆看学生的信件。同样,父母也不能以关心、爱护子女的成长为由拆看自己小孩的信件。

案例四:小文的父母经营了一个火锅大排挡,冬天到了,吃火锅的人多了,生意很红火。由于店里实在忙不过来,小文的父母考虑到请外人还不如要自己的儿子来帮忙,想让读初中二年级的小文退学和父母一起经营这个大排挡,就去学校找学校领导和老师商量这件事。老师、同学们,你们认为学校能够同意他父母这样做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校不能同意小文的父母这样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因此,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失学或辍学,都是家长的失职,都在一定种度上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有些家长因家庭经济困难,有些家长只考虑眼前暂时的经济利益,认为读书不如赚钱,要未成年子女辍学在家,或弃学从商、从工,出现了一些“小保姆”、“小商贩”、“小个体户”和“小童工”,象这些现象就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本案小文的父母要读初中二年级的小文退学经营大排挡是侵犯了小文的受教育权,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上面案例中,我们提到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通信自由权、受教育权等,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除法律规定,只能由成年公民才能享有的某些权利外,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公民一样的各种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受教育权、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社会经济权、司法保护权等。未成年人的这些权利是由《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妨碍未成年人实现上述种种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未成年人最常见不享有的权利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因为未成年人的思想觉悟和认知水平还达不到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要求。

(二)不要把未成年人当成年人看

由于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没有达到与成年人同等成熟的程度,具有思想单纯,易冲动,对事物的接受能力以及判断是非能力较弱,自我保护能力不强的特点,容易受外界不良事物和风气的影响和毒害,并直接影响自身的健康成长。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该给予特殊保护,也就是“不要把未成年人当成年人看”。下面,我再举几个例子来跟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一:小明马上就要过12岁生日了,这天课间,他和周围同学七嘴八舌地商量起来要到哪去庆祝生日,小清说:“不如我们到XX歌舞厅去过生日怎么样,听我叔叔说那里可好玩了,又有卡拉OK唱,又可以跳舞,多好!”大家听了都一致响应。同学们,你们认为他们可以到歌舞厅去庆祝生日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厅,是供成年人交谊和娱乐的地方,不适合未成年人。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还有录象放映室、电子游戏机室,这些场所是黄赌毒的主要据点,是社会管理的重点场所。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不健全,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强,到这些地方会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会使青少年染上不良习气。比如服用摇头丸(一种毒品),绝大多数就发生在DISCO歌舞厅。因此,国家法律明文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

同时要求,这些场所要有明显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牌标志。现在大家知道,作为未成年人,是不能进入歌舞厅的,当然不能去歌舞厅开生日PARTY。

案例二:小朋和小列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同班同学。上个月的一个周末他们相约前往科技馆参观。在科技馆入口处,工作人员要他们2人购买全票后才可以进入。小朋和小列不明白,就问工作人员:为什么以前来科技馆都只要购买半票,而今天却要购买全票呢?工作人员回答说因为目前参观科技馆的人数不多,如果再对中小学生优惠,科技馆就可能赔钱了。

我们认为科技馆的做法是错误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因此,科技馆必须向小朋和小列提供优惠。国家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例三:小风是个12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他很想拥有一台电脑来上网、学习电脑知识。春节过后,他将过年大人给的利是钱(总共5000元)集中在一起,在一个周末,自己就到商场买回了一台电脑。他的父母知道后,认为孩子太小,不知道买什么电脑比较好,就把电脑带回商场想退货。商场认为是小风自愿合法购买的电脑,电脑又没有出现可退货的故障,不能退货。小风的父母就投诉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消协的负责人员听完了他们的陈诉后,表示支持小风父母的观点。同学们,你们知道消协为什么支持小风父母要退货吗?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即他们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当他们需要进行民事活动时,要由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进行,否则,便没有法律效力。10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接受赠予、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凡是不适宜由他们独立进行的其他民事活动,必须通过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后才能进行,否则,他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小风年仅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擅自购买电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为他很可能意识不到此物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所以,他的这一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父母有权要求卖方退货或者将其收回。

案例四:XX大酒店就要开张了,酒店负责人想请学校仪仗队为他们的开张仪式助助阵,于是找到了某某中学的校长,说:“星期天我们想请你们学校的仪仗队为我们酒店的开张仪式助助阵,我们还将付给学校演出费。”这位校长能不能答应酒店负责人的请求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本案中,酒店邀请中学仪仗队为他们的开张仪式表演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这位校长不能答应酒店负责人的要求。

同学们,前面我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归纳总结。下面我再教你们两句话,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你就要用这两句话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一句话是“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另一句话是“我是未成年人,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最后,提醒同学们注意,在另一部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对于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不必经家长同意)。这些严重不良行为是: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同学们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坚决杜绝以上九种严重不良行为,以健康的人生去迎接美好的未来!

今天我们的法律知识讲座到这里就结束了,但是法律的知识不是今天就学完了,它还有很多很多,感兴趣的同学们课后可以上网搜集和学习。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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