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行车管理规定
(2006年6月29日)
为进一步加强本院车辆交通安全(包括私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车安全,促进各项检察工作开展,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检察院、省、市检察院关于安全行车的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
(一)院领导要把车辆安全列入本院工作的议事日程,落实安全行车的长效管理机制。检察长是车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要抓好车辆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工作。
(二)院领导要关心驾驶员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建立公务出车前安全事故提醒制度,防止开情绪车、疲劳车。
(三)政治处职责
1.贯彻执行高检、省、市检察院关于安全行车的管理规定,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2.每年定期采用讲课、典型案例通报等形式对全院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3.负责对公务车辆驾驶员的各种奖惩。
4.负责对驾驶人员交通违规、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及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5、每年定期通报公务车辆的交通违规、交通事故情况及私家车致一人以上重伤的交通事故情况。
(四)行政装备科职责
1.每月组织公务车辆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法规,观看警示教育片,总结交通安全经验教训,教育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认真贯彻落实高检、省、市检察院关于安全行车的规定。
2.定期分析本院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情况,提出具体措施,对交通安全实施指导。
3.每月对公务车辆进行车容车况检查,确保车容保持整洁,车况保持良好。
4.负责交通安全的具体培训和驾驶技能的竞赛等岗位练兵活动。
5.负责公务用车造成交通违规、事故的赔偿处理及协调。
(五)驾驶员职责
1.公务车辆驾驶员要树立爱岗敬业、钻研技术、爱护车辆,讲究职业道德等良好的思想和作风。
2.本院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安全行车责任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开“霸王车”、“特权车”,严禁驾驶车辆时吸烟、打手机等不利于安全驾车的行为,严禁超速行驶和酒后驾车。
3.公务车辆驾驶员严格执行出车任务,确保公务用车质量。
二、车辆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规范公务车辆的管理使用。各科、局、室、处因工作需用车,应按照本院制定的《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和使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借。
(二)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携带车辆所需的各种证件,认真做好车辆出车前的检查工作,出车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坚持中速行驶,文明驾车。
(三)建立公务用车安全责任制,实行“谁审批、谁监督”和“谁用车、谁负责”的机制。用车科室负责人要关注外出人员的动向,乘车人员不得要求驾驶员开快车或超车,对要求违规驾驶的,驾驶人员有权拒绝。因乘车人员责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驾驶员承担责任外,乘车相关人员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1.公务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立即向交警、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院领导和行装科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以及应吸取的教训书面报政治处和行装科;行装科负责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并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三日内将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情况、民事调解书、事故车辆维修费用等书面资料,报政治处备案。
2.干警私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现场简易程序处理的除外),当事人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立即向交警、保险公司报案,向院领导、政治处和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妥善处理事故,处理完毕后有关材料报政治处备案。
(五)公务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向院、科领导汇报,隐瞒事故真相或私自处理的从重处罚;本院私家车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应报不报、隐瞒情况或延迟报告的按督查记分办法从重处理。
三、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一)实行公务车辆安全行车一票否决制,凡在当年行车中,发生责任事故的,取消驾驶员当年的评先资格。
(二)驾驶公务车辆发生违反各项规定的,责任人予以督查记分,督查记分不能代替相应经济责任。私人车辆违规驾驶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督查记分。责任科室隐瞒不报的,主要负责人连带记分。
(三)驾驶公务车辆被交警部门扣证或交通曝光台曝光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编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的行政处分,扣除当月的出车公里补贴;劳动用工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扣除当月的出车公里补贴,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情节严重的终止用工合同。
(四)驾驶公务车辆发生违规、违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等规定,被交警部门监控摄录,一律按照交通法规定处理外,年累计行车违法被处罚三次以上的,在编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的行政处分,劳动用工人员一律终止用工合同。
(五)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出现其他情况,除依法承担责任外,本院将根据《交通事故处罚标准》(见附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六)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保险公司认定赔付后,剩余部分由驾驶员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其中负全责的个人承担30%,负主要责任的个人承担20%,负同等责任的个人承担10%,负次要责任的个人承担5%(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七)公务车辆驾驶员擅自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和发生的一切费用。
(八)酒后驾车、无证驾驶、交通肇事后逃逸、警车私用等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处理。
(九)在追究公务车辆驾驶员违规责任的同时,发现是管理不严、督查不力的,将追究各用车科室负责人或行装科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十)公务车辆驾驶员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坚持文明安全行车,注重职业道德,年终由政治处进行测评,对单项测评满意率达70%,综合测评满意率达80%以上的居前三位的驾驶员以安全行车奖的形式给予奖励。
四、其他
(一)上述规定中一(一) 、(二)、(三)(1)(2)(4)(5)、(五)(2),二(二)、(四)
(2)、(五),三(二)、(八)规定的内容适用本院驾驶私家车的驾驶员。
(二)本院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自2006年1月起执行,由本院政治处、行装科负责解释。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
(2006年6月29日)
为进一步加强本院车辆交通安全(包括私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车安全,促进各项检察工作开展,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检察院、省、市检察院关于安全行车的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
(一)院领导要把车辆安全列入本院工作的议事日程,落实安全行车的长效管理机制。检察长是车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要抓好车辆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工作。
(二)院领导要关心驾驶员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建立公务出车前安全事故提醒制度,防止开情绪车、疲劳车。
(三)政治处职责
1.贯彻执行高检、省、市检察院关于安全行车的管理规定,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2.每年定期采用讲课、典型案例通报等形式对全院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3.负责对公务车辆驾驶员的各种奖惩。
4.负责对驾驶人员交通违规、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及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5、每年定期通报公务车辆的交通违规、交通事故情况及私家车致一人以上重伤的交通事故情况。
(四)行政装备科职责
1.每月组织公务车辆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法规,观看警示教育片,总结交通安全经验教训,教育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认真贯彻落实高检、省、市检察院关于安全行车的规定。
2.定期分析本院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情况,提出具体措施,对交通安全实施指导。
3.每月对公务车辆进行车容车况检查,确保车容保持整洁,车况保持良好。
4.负责交通安全的具体培训和驾驶技能的竞赛等岗位练兵活动。
5.负责公务用车造成交通违规、事故的赔偿处理及协调。
(五)驾驶员职责
1.公务车辆驾驶员要树立爱岗敬业、钻研技术、爱护车辆,讲究职业道德等良好的思想和作风。
2.本院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安全行车责任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开“霸王车”、“特权车”,严禁驾驶车辆时吸烟、打手机等不利于安全驾车的行为,严禁超速行驶和酒后驾车。
3.公务车辆驾驶员严格执行出车任务,确保公务用车质量。
二、车辆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规范公务车辆的管理使用。各科、局、室、处因工作需用车,应按照本院制定的《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和使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借。
(二)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携带车辆所需的各种证件,认真做好车辆出车前的检查工作,出车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坚持中速行驶,文明驾车。
(三)建立公务用车安全责任制,实行“谁审批、谁监督”和“谁用车、谁负责”的机制。用车科室负责人要关注外出人员的动向,乘车人员不得要求驾驶员开快车或超车,对要求违规驾驶的,驾驶人员有权拒绝。因乘车人员责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驾驶员承担责任外,乘车相关人员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1.公务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立即向交警、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院领导和行装科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以及应吸取的教训书面报政治处和行装科;行装科负责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并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三日内将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情况、民事调解书、事故车辆维修费用等书面资料,报政治处备案。
2.干警私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现场简易程序处理的除外),当事人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立即向交警、保险公司报案,向院领导、政治处和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妥善处理事故,处理完毕后有关材料报政治处备案。
(五)公务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向院、科领导汇报,隐瞒事故真相或私自处理的从重处罚;本院私家车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应报不报、隐瞒情况或延迟报告的按督查记分办法从重处理。
三、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一)实行公务车辆安全行车一票否决制,凡在当年行车中,发生责任事故的,取消驾驶员当年的评先资格。
(二)驾驶公务车辆发生违反各项规定的,责任人予以督查记分,督查记分不能代替相应经济责任。私人车辆违规驾驶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督查记分。责任科室隐瞒不报的,主要负责人连带记分。
(三)驾驶公务车辆被交警部门扣证或交通曝光台曝光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编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的行政处分,扣除当月的出车公里补贴;劳动用工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扣除当月的出车公里补贴,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情节严重的终止用工合同。
(四)驾驶公务车辆发生违规、违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等规定,被交警部门监控摄录,一律按照交通法规定处理外,年累计行车违法被处罚三次以上的,在编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的行政处分,劳动用工人员一律终止用工合同。
(五)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出现其他情况,除依法承担责任外,本院将根据《交通事故处罚标准》(见附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六)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保险公司认定赔付后,剩余部分由驾驶员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其中负全责的个人承担30%,负主要责任的个人承担20%,负同等责任的个人承担10%,负次要责任的个人承担5%(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七)公务车辆驾驶员擅自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和发生的一切费用。
(八)酒后驾车、无证驾驶、交通肇事后逃逸、警车私用等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处理。
(九)在追究公务车辆驾驶员违规责任的同时,发现是管理不严、督查不力的,将追究各用车科室负责人或行装科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十)公务车辆驾驶员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坚持文明安全行车,注重职业道德,年终由政治处进行测评,对单项测评满意率达70%,综合测评满意率达80%以上的居前三位的驾驶员以安全行车奖的形式给予奖励。
四、其他
(一)上述规定中一(一) 、(二)、(三)(1)(2)(4)(5)、(五)(2),二(二)、(四)
(2)、(五),三(二)、(八)规定的内容适用本院驾驶私家车的驾驶员。
(二)本院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自2006年1月起执行,由本院政治处、行装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