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卫药政发〔2014〕6号
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工商局,区直各医疗机构,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西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价医〔20l4〕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桂价医〔20l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人力资源*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工商局制定了《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4年11月7日
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集中
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西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价医〔20l4〕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桂价医〔20l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保证药品质量,规范购销行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满足患者对常用低价药品的临床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网上集中采购,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挥市场的作用和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增加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引导和调动企业生产供应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常用低价药品分类采购管理。
三、实施范围
全区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
四、组织形式
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采购中心),是全区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根据本方案制订《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集中挂网采购文件》;负责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全过程的实施和各采购用户操作业务人员的培训;负责按法定权限受理采购过程相关询问、质疑,并在规定期限做出答复;负责服务全区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广西药械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gxyxzb.gov.cn,中文域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是全区负责发布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信息的平台。
五、采购目录
(一)凡国家发改委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内品种和剂型下的所有品规,符合国家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由生产企业自主网上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符合规定的药品统一纳入《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目录(分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两册)》。
(二)企业相关资质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自治区药械采购中心审定。凡在采购周期内资质证明材料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须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方可进行变更。
(三)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中的毒麻精放药品按照《*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四)采购过程中,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控制标准的,由生产商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物价局核实后,退出低价药品清单和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目录。
(五)对于新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品种,经申报、资质审核合格,自治区物价局审定企业报价(最小包装采购价格、日均费用)等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增补纳入挂网品种目录。
六、采购周期
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如遇国家和自治区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及清单调整,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采购方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实行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含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作为采购用户。公立医院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低价药直接跟标所属公立医院议价结果采购;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原渠道跟标所辖市公立医院采购最低价采购。其他公立医院均为独立采购用户。采购用户须根据采购授权通过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不得进行网下交易。
(二)自治区药械采购中心通过药械采购平台将《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目录》直接挂网,采购用户自行与挂网生产企业或由生产企业授权的合格经营企业进行议价采购,鼓励同城区域组成医疗机构联合体议价,发挥批量采购优势。
八、药品采购
(一)清库。各医疗机构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不得再与配送商签订大批量的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合同。本轮挂网采购开始的第一个月为新旧采购目录更换期。
(二)各采购用户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委员会及药品采购监督管理组织,严格按照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满足临床需要的原则,在《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目录》挂网公布后,合理确定其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使用目录。根据临床需求,与相关企业自行议价采购,但须如实网上填报常用低价药品名称、生产企业和采购价格等,并严格执行低价药品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如同一药品有多家生产企业挂网交易的,应综合考虑药品的质量、价格、供应能力等因素,择优选择。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企业的药品、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获得国家奖项的产品。同一企业价格不同的,应按趋低原则逐步趋同。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填报采购计划和数量,避免盲目采购。在保障临床用药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药品库存。
(五)各采购用户与生产企业或由生产企业授权的合格经营企业自主议价确定采购价格后,双方须按自治区药械采购中心制定的统一规范合同范本,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
九、药品配送
(一)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商向医疗机构配送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的质量、价格、供应和配送负总责。
(二)生产企业所选配送企业必须是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的合格配送企业,在选择配送企业时应充分考虑其实际配送能力”。
(三)配送企业应在接到采购用户网上采购计划后,及时进行网上响应,并按时配送药品,急救用药原则上须在4小时内配送到位,一般药品须在3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十、药品验收入库
各采购用户要按照网上订单,及时、规范办理药品验收入库,不得接收与网上订单通用名、剂型、规格或生产企业等不符的药品。同时要及时上网确认药品配送到位情况。
十一、药款结算
乡(镇)卫生院(含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38号)有关规定,以县(市、区)为采购用户,统一结算,确保药款按时支付。常用低价药品应在货到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付款。对严重拖欠药款的采购用户,将冻结其网上采购资格。付款发票必须由生产企业或其网上确定的配送企业出具,付款金额须与实际采购价格和金额相符。
十二、常用低价药品的使用管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取消药品加成的医改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采购价格销售使用常用低价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其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常用低价非基本药物,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加价率,采取日均费用标准价格管理,销售价格折合日均费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各级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选择使用常用低价药品,最大限度的降低患者用药费用。
(二)各采购用户应加强药品网上采购规范运行管理,发送采购单、验收入库、药款支付等必须实时网上操作,确保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的各个环节网上规范运行。
(三)各采购用户要定期分析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严格控制药品的超常采购和不合理使用,特别是要对单一药品采购额占比明显偏高药品的采购量进行适度限制。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常用低价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和药款支付监管,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考核工作,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违法违规企业要加大惩处力度。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进行全程监管,保证用药安全。
(七)各级医保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职责,加强对低价药品生产流通、药款结算、医保支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桂卫药政发〔2014〕6号
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工商局,区直各医疗机构,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西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价医〔20l4〕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桂价医〔20l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人力资源*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工商局制定了《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4年11月7日
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集中
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西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价医〔20l4〕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桂价医〔20l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保证药品质量,规范购销行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满足患者对常用低价药品的临床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网上集中采购,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挥市场的作用和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增加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引导和调动企业生产供应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常用低价药品分类采购管理。
三、实施范围
全区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
四、组织形式
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采购中心),是全区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根据本方案制订《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集中挂网采购文件》;负责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全过程的实施和各采购用户操作业务人员的培训;负责按法定权限受理采购过程相关询问、质疑,并在规定期限做出答复;负责服务全区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广西药械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gxyxzb.gov.cn,中文域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是全区负责发布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信息的平台。
五、采购目录
(一)凡国家发改委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内品种和剂型下的所有品规,符合国家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由生产企业自主网上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符合规定的药品统一纳入《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目录(分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两册)》。
(二)企业相关资质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自治区药械采购中心审定。凡在采购周期内资质证明材料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须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方可进行变更。
(三)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中的毒麻精放药品按照《*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四)采购过程中,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控制标准的,由生产商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物价局核实后,退出低价药品清单和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目录。
(五)对于新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品种,经申报、资质审核合格,自治区物价局审定企业报价(最小包装采购价格、日均费用)等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增补纳入挂网品种目录。
六、采购周期
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如遇国家和自治区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及清单调整,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采购方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实行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含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作为采购用户。公立医院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低价药直接跟标所属公立医院议价结果采购;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原渠道跟标所辖市公立医院采购最低价采购。其他公立医院均为独立采购用户。采购用户须根据采购授权通过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不得进行网下交易。
(二)自治区药械采购中心通过药械采购平台将《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目录》直接挂网,采购用户自行与挂网生产企业或由生产企业授权的合格经营企业进行议价采购,鼓励同城区域组成医疗机构联合体议价,发挥批量采购优势。
八、药品采购
(一)清库。各医疗机构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不得再与配送商签订大批量的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合同。本轮挂网采购开始的第一个月为新旧采购目录更换期。
(二)各采购用户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委员会及药品采购监督管理组织,严格按照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满足临床需要的原则,在《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目录》挂网公布后,合理确定其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使用目录。根据临床需求,与相关企业自行议价采购,但须如实网上填报常用低价药品名称、生产企业和采购价格等,并严格执行低价药品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如同一药品有多家生产企业挂网交易的,应综合考虑药品的质量、价格、供应能力等因素,择优选择。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企业的药品、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获得国家奖项的产品。同一企业价格不同的,应按趋低原则逐步趋同。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填报采购计划和数量,避免盲目采购。在保障临床用药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药品库存。
(五)各采购用户与生产企业或由生产企业授权的合格经营企业自主议价确定采购价格后,双方须按自治区药械采购中心制定的统一规范合同范本,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
九、药品配送
(一)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商向医疗机构配送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的质量、价格、供应和配送负总责。
(二)生产企业所选配送企业必须是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的合格配送企业,在选择配送企业时应充分考虑其实际配送能力”。
(三)配送企业应在接到采购用户网上采购计划后,及时进行网上响应,并按时配送药品,急救用药原则上须在4小时内配送到位,一般药品须在3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十、药品验收入库
各采购用户要按照网上订单,及时、规范办理药品验收入库,不得接收与网上订单通用名、剂型、规格或生产企业等不符的药品。同时要及时上网确认药品配送到位情况。
十一、药款结算
乡(镇)卫生院(含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38号)有关规定,以县(市、区)为采购用户,统一结算,确保药款按时支付。常用低价药品应在货到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付款。对严重拖欠药款的采购用户,将冻结其网上采购资格。付款发票必须由生产企业或其网上确定的配送企业出具,付款金额须与实际采购价格和金额相符。
十二、常用低价药品的使用管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取消药品加成的医改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采购价格销售使用常用低价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其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常用低价非基本药物,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加价率,采取日均费用标准价格管理,销售价格折合日均费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各级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选择使用常用低价药品,最大限度的降低患者用药费用。
(二)各采购用户应加强药品网上采购规范运行管理,发送采购单、验收入库、药款支付等必须实时网上操作,确保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的各个环节网上规范运行。
(三)各采购用户要定期分析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严格控制药品的超常采购和不合理使用,特别是要对单一药品采购额占比明显偏高药品的采购量进行适度限制。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常用低价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和药款支付监管,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考核工作,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违法违规企业要加大惩处力度。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进行全程监管,保证用药安全。
(七)各级医保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职责,加强对低价药品生产流通、药款结算、医保支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