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 纪 明 人十 用诈 案 礼 等 信四卡 骗 囡 主从犯目分划 观主知认定明
罪 数定认 约商特户业从员 人协 助行认定为 犯罪遂认定既
文◎ 曹 坚
一
、
本 案基情
卡诈 行骗为 。 现 有证据 看 , 来从由 于 案本所 涉 信 卡用均 未 扣
押 在案 . 尚 不确 能定 各 告被 使人 用的信 用 卡 伪 系 造 : 有现证 证 词据 时同 证明, 被 人告均 明 知 人 本 但 非各
0 205年 7月 至2 00 年6 月4间 , 告 人 纪 礼 提明供
被他人 名 的下 境 信 用 外卡 , 被 告人张 建 等平1 与3 人经 共 谋并 约 定 分 赃 例比 后 ,用 张 平建 等 利1 名 被 告 3 控人 制
信 卡用 的真实 持 有人 故,可 以认 定 各 被告人 的 行为系 “ 用冒他 人 信 卡 ” 依用法 构成 信 卡用诈骗 为 。 行() ,2 关
于本案 部 分 用 信卡 骗行 为是诈否 应 认 定为 未 遂。认 定 信 卡 用 骗 诈 的 既 罪 遂标准 不 能与 统传财 产 犯 罪 相脱 离 ,仅 根据 信 卡 用 理管秩 受 序侵 害 一这非 物 质 结性 果 为 作 信 用卡诈 骗罪 的 既遂 标志并 不 当 妥 因,此, 被 告 在 人 尚未 际 实控制 款 钱被 害、 人 亦未实 际 受 遭财产损 失 的情 况 下, 宜 认定 为 信用 卡诈 骗 遂既 。 ( ) 于全案 不3关
使 或 用 的下p s , 机o 冒用信 用 卡 真实 持 卡 人的 名 义, 先 后
次多 刷 卡 取 现 金 套 消 或费,共 计 7万 余1 ,元其 中 3
1 0 余 元 困万 银行 发 现涉 欺嫌 交诈易 而 未 实 予际 3支
付 。其
中: 礼 参明与 信 用 诈 卡 骗 71余万元 , 中 纪 3未其 遂 01余万 : 建元平 参 与信 用卡诈 骗 4 万2 元 余。 张3 2 其 未中 遂7 1 万余元 ;程 国 梁 参 与 信 用 卡 诈 骗24 余 万2元 . 未 遂 5 中 其0余万 元 枫 ; 参与信 用 卡 诈骗 1 1万 9 施余 元 , 巾未其遂 5 0余 万 元 童;雅 芳 参 与 信用 卡 诈骗 1I万 余元 ; 勤 鸣 与参信 用 诈 卡 骗41万 余元 , 5 中 4钱 未其遂2 万7 余 元; 永 光 参蒋 与 信 用 卡 骗 诈18万 余元 ,
2 从 主犯 认的 定 。公 诉机关 对于 被告 人 纪 礼明系主 犯 , 陈
龙宝 、 慰星 、 华中 、辉 、育惠 芳 、 奕、 长秀 7 乌 孙王朱 王 吴
名 被 人 系从告 犯的认 定 合 理是 的公 诉 机关 对 于 张。建 平 、 国梁 、 枫、 雅 芳 、勤 鸣 、 永 光6 名被 告人 程 施童 蒋 既 钱 不认定 为 犯主, 不 认 定 为 从 犯并不
妥 当 。本 事案 也 从实来看 , 建张 平 、梁国 、雅 芳 、勤 鸣 、永 光 名 5程 钱童蒋
告被人 参与 犯罪 金 额 均 在10 元万以 上 犯 罪数 均节
其0 未 遂中4 2 余 万元 陈:宝 参 与信龙用 卡 诈 骗7 万 余 6
元 , 未中遂 9万 余 元 ; 慰参星 与 信用 诈卡骗 其3 7乌万 余 元, 中 遂 未万 8 元 ;余 中 华 与参信 用 卡 诈骗 3 其 孙7 万余元 , 部 未遂 ;育 参 与 信辉 卡用 诈 骗 1 余元 ;全王 7万 惠 朱芳 参 与信 卡用诈 骗9 余 元万 王;奕参 与 信 卡诈 用骗 万6 余 :元长秀 与 参 信用 卡诈骗 万6余 。元 吴
二 、 讼 经过
诉在
节2以 上 在 共,同犯 罪 的 作中用 积 极 主 动 . 且 故应 依
法认 定为 主 犯 ; 枫 虽然参 与 额数亦 在 1 0万元 以上 , 施 0
参 与
犯 罪 节数 为节2, 施枫 系受 程 梁国安 排 、 但使 参 指 本 案与第 1节犯 罪 实事,且 施 枫没 参 有与该 节 犯 罪 的 赃 分而。该 犯 节 罪数额 施占枫 参 与 全 部 犯 罪 数 额的绝 多 大数。 因 此 可 以认,定 枫施在 共同 犯罪中 起次要 作 用 , 法 认定为从 犯 综。上 所 述 ,诉 机 指 控 关的 名罪 依 公
上
海 市 人 民 察 检院第 一 分 院 沪 检以 一分 刑 诉
0f3 720 ]号 5起 书诉 指 控被告 人 纪礼 明 、张建 平 程、国 梁 、 等 1枫被 告 人犯 信 均用 诈卡 罪骗 上。 海 市 第施 4名
中一级 人 法民院 0(7 沪一 中刑 字初 第2 1 《 决 0 2 )1 判
号 书 为》 1关:于 1认() 4被名 告人 的行为 能 认 否 定为信用
上 海 市 人民 察 检 第 一院分 院[ 00 2 2 0]5
成
立 , 依 法 院 以确予认。 处 被告人 纪 礼 明犯 信用卡 本
2 1判 第年4期 0(0 经案典版例 )总第 9 期 ,8
骗 罪诈 ,处 有 判期徒 1 5年刑, 剥夺政 治 利 权4年, 处 并 金 人罚民 币 0万3元 。被 告人张 建 平 犯 信 卡诈用 骗 .罪. 判处有
徒期 1刑3年 6 个月 。 政 夺 治权利 3年 , 处 剥 罚并人金民 币2O万 元 被 告。人程 国 梁 信 用 卡 犯诈 骗 ,罪
罪现刑 衡 的均 法基 本刑原 则 。 但是 在 实际共同犯 罪 案 件中.如 何 区 分主从 以犯及 否是所 有 共的 犯同 罪件案 均 需 要区分 从主 犯. 得 究研 值。
在 存有 具体 分工 的 复 共杂同 信 用 卡诈 骗犯 中 。 罪 由
于各共 犯人 之 间存 在组织 、实施 、助 等 行 帮 为的
区 别 , 易 分 区出主 从犯。 但容在共 实同行 用 卡信 诈骗 罪 中犯,主 从 犯的认定 存在 定一 难度。 谓 同实共 行 用 卡信 诈所骗 犯 罪 , 两指个 上 的以 行为人 以非法 占 有为 目 , 的是 共同实 施信 用卡 诈骗 犯 的 实罪 行行 为。 此 对种 情 形
的共 有犯无 必要 区 主分从犯 ,司法 员人 认识并 不统一 。 本案 例中 .检 法两家 即对 从主 犯的划 分 问题 存 不 在认
同处判有徒刑 l 2期 , 夺年 政 治 权 利年3 处 罚. 金人 剥
并
民 l 币元。 被告人 施枫 犯 信 用卡 骗 罪 诈 ,处有期 5万 判
徒 8刑年 .剥 政 治 夺 利权2年 , 处罚 人 民金币 1并 万0
元 被。告 人 雅 童 犯信 用 芳诈卡骗 罪 处 ,有期 刑 1 徒 判 1年,
剥夺 政 治权 利3 ,年 处 罚金 人民币 1 并万0 。 告 被元人 钱 鸣勤 信 犯 卡诈用 骗罪 . 处 有 期徒 刑 1 判年0 ,夺 剥
治政权利 年2 , 处罚 金人 民 8币元 万 告。人 蒋 永光 并 被 信用 卡犯诈骗 罪 , 处有 期 徒刑 年 8 ,夺 政 权 治 利 判 剥2
识。 笔 者为以 , 区否 分 主从犯 , 到 对系犯 罪 体 主 刑是
事责 关任 认 的定问 题。 所 主犯 谓, 指组 、织 导 犯 罪 集 是领
年,处 罚 金 人 币 民7万元 。 告 人陈宝 犯 龙信 用卡 诈 并被 骗 ,罪 处有期 徒刑 六 年 , 夺 政 治 权利 年1, 处 罚 判剥并 金 人民币 6万 元。 人 孙告 中华犯信 用诈 卡骗 罪 ,处 被 判 有 期刑徒 3 ,年处 罚 金人 民 币5万 元 。 告 人乌 慰星 并 被
犯信 用 卡 骗诈 罪 .处有 期 徒刑 3 6个 年 , 处 月罚 判并 金 人 民币 5万 元。被 告 人 王 育 辉犯信 用 诈 卡 骗罪,
判团
行 进犯 罪 动活 或 在者共 犯同罪 起 主中要 作用 的犯 罪 分 。 者子是 犯 罪集 团 的中 要分首子 , 者是 共 同 犯 罪 前 后中的 一 般主犯 。 刑法 》 2《 第 条具6体 规 了定主犯 的刑
事责 ,任 区别首要 分 子 和一般 主犯 别 .照按集 所 犯团 即 分 全的 部罪 行处 罚, 或者按 一照 主 犯所 般 与 参的或者 组
处
有期 刑徒3年 处. 罚 金 人民 5万币元 。被 告 人 下 并
织 、
挥 的 部 全 犯罪 处 。罚指 区 分 从 犯 体主现 罪了 责 刑
相适应 、 别 待对 、 谦法 抑 等 刑 法 本基原 则 , 刑法 与 区 刑是 法司 的进 步。在共 同实行 犯 罪 中.共 犯人 均 起主要作 用 法。划分 从 犯主。 无 由此 是否 可以推导 出无 认 定主 犯 必
要 结的 论 ? 者笔 认为 ,果 共同实 行 作犯 相用当 , 如
无法 区 主 分 犯 , 么应 当从 将犯共 人全 部 认定为主 犯 。 没那
奕犯信 用 诈 卡 骗 , 罪 处有 期 徒 刑 年2 个 6 月 ,刑 判 2缓 年 6个
月 ,处 罚金 人 民 币5万 元 。 被告 人 朱 惠芳 并犯
信
用 卡诈 骗 罪, 有 期处 刑 3年徒, 刑 3年, 处 罚 判 缓并金人 民 5币万元 。 被 人告吴 秀长犯信 用 卡 诈 骗 罪 判
处,有期 刑 徒2 年6 月个 , 刑 缓2年6 个月 . 处 并罚金 人 民 5币 元万。
、 议三问 题
争
从有犯 ,影 对 主 犯 的认 定响 ; , 不 反 没之 主犯有 ,则无 法
认 定 从 犯 。 理有 由两 点: 1 犯主 与从犯 是 衡犯 量 分罪 )
( 该 系 一案 起 型 典共 同的信 用卡 诈骗犯 罪 ,其 案中 包含 诸 多 困扰了 刑事 司 实 践法的 争议 问 题信用。 卡诈 罪 骗是 典 型的 身 份 罪犯。 来年, 用 卡诈 骗 犯 呈 罪 现近
信新 出动的向 , 及 主从 犯划 分 、 观 知明 认 、 数 定认 涉 主 罪 、 定约 户从商业 人 员 协 助行为认 定 、 罪 既遂认 定 等 特 犯
子 在共 同 罪 中所 起 犯 用作 大小 的一个 标志 .犯罪 分子 所
起 作用 为主 要 作 用的 , 是主犯 是 。否存 在从 犯 , 就 并 不 对主犯 的 性质 生 产 何任 影响 ,犯 的主定 不认以 犯从 的 存 在为 必 要条 件 .在 没 有 从 的场犯合 样 可同 以定 主认 。(犯) 2 主犯 与从 犯 是 定确共犯 人刑 事 任责 大小的 重
多 面 方的 题 问, 必要 结 合 具体 案 例 展 开分析 价 评, 有以 期规 此范类 件案的 刑事 法律适 用
。四 、判理 由 之 理解 法 析裁 () 用卡 诈骗 罪犯 中的主 从犯 划 问分 题 一信 同 共犯 罪 的主 从 犯 划分 是司 法 实 践中的 常 见
问要因素 之 一 《 。法 》 2刑 第6 条 4第规 款定, 般 主 犯 应 一当按 其所照 参与 的或 者 组织、 挥 的全 部犯罪处 罚 。 指只 有 确 主定犯 的 身份 , 能 依 法 对 处其 恰以当 的 刑罚 。 才 果如 不认定 主 犯也。 就没有 相 应 法的 律 依据 确 来 行 为 定
人刑 事 的责任 。
) ( 用 诈卡 骗犯 罪 的主 明观 知认定 问 题二
信题,
共 在同实 信施用 卡 诈骗 犯 罪中 也有所体 现 成 。立 在
共 犯场的 合, 无 论是 共实同行性 质的简 单 同犯 罪共. 还
构
成用信卡诈 骗 罪 要 ,求 为行人 主 观上 必须 明知
是 存在具 体分 工的 复杂共 同 罪犯 , 一般 应当 照
按各共 犯 人 在共 同 犯罪 所 中起作用 的 小大 分 区从主犯 以, 体
所
用 的使 用 信 是 伪卡卡 、 以虚假 的 身 证 明份 领骗 的信
用 卡 、卡 或 故意 用冒 他人 的信 用卡 , 主 观 上果不明 废 如
2
" 年 第4期 ( 典案 例 版 总 第】 9010 经 8期 /
,知行 为人 因 欠 缺 主观 意犯就 以难 认 其定 为行 成构信 用 卡诈 骗 罪 “ 明知。” 认 定的是 刑 法 实 中务 的一个 疑 难
两罪个 新 罪 名 , 观 上 增大 了信 用 卡诈 骗罪 罪数 定 认
客的度 难 。
问 ,题最高 人民检 察院 、 人 民高 院 法” 此结 合 有关 “ 最 为具
体 名罪 ,台 过~ 列系司 法 解 或释 会 纪要 阐述议 “ 明出
行为 人 别 分实 施 用信卡 诈 骗 犯罪 与 妨 害 用信 卡 理管犯 行罪为 的 , 对当两 实 罪 数 行 并罪 罚 。为人 持 有 应 多行张 伪造 的 信 用卡 、造 空的白 用 卡 信 法、持 有 他 人 伪 非
知 ”
断标判准 虽然 司 法 释解 会 或议纪 要 关于 “知 的” 、明 的界
由于所定 针 的对罪名 不同 , 因而在 具体 判 断 标准
信卡 用 、者持有或以 假虚 身的份 证骗领的信用明卡, 仅
使用 其中部 分信 用卡实 施 诈骗犯 罪 活 动的 一 , 以 般 信用 卡
诈 骗 一罪罪 认定 .未 使 用 信 的 用卡可 作 为 酌 定 量 刑 情 节予 以 虑考 如。果 已 有证 据 证 明持 有信 用卡 的 目
上
在存差 异 。是关 于“ 但知 明 界” 定还是 存 在 一 定 共 的
的性: 即明 知 定的义 基 本 一 ,致是指 知 或道 应当 知 道 —— 在 有 接 直 证据 证明 为 行 主 观人 上是知 道 的 场
合
, “ 属于 知道 ” 在 间有 接证 证 明行 据 人为 观主是 应 当 : 知 道 的 场 合 ,于“ 当 知道 判”断 是 否 知“ ” 坚 要属 应 。明需
持 主客 观 一 致 的原相 ,则明 知 ”是 主见观之 于客 的观 概“ ,念要 纳 出归一类 案件 中具 一有 定 律 性规 的客观 要
的
是 了 使为用 用 卡 信 ,即 尚便 未来得 及 全部使 所用 持
有 的信用 ,也卡 应以 后续 的目 的 行为吸 收 之 的 持 有 前 行为 将 。非 法 有持信 用 的行卡为 吸 收到信 卡用诈 罪骗 中予
以统一 认定 由. 如 下 :1在 犯 罪 对象 属 种 类物 理 ()
素
判 来断主 观 否 “是 明知 ” 。 定 信 用认 卡 骗诈犯 罪的 “ ”知 同样 应 坚 持 刑法 明
相, 的 原关则 司及法解 释 或 会议 纪 要 基的 本精 神, 合结 信 用 诈 卡骗 罪 犯具 的 体
特 ,从 主 客征 观 结 合相的 立场
且可 分的 场合 ,为 人 仅使 部用分 犯 罪对 象 的 , 未使 行
用对 部分的犯 对 罪象一 般应 吸收 到 已使 的用犯 罪对象 中
统
一 刑 法 作上的评 价 , 不 宜 裂 割开 分来别 认 , 定 体而
以 刑 现 整法 评体价 犯 罪行为 的 精神 。 ()品 罪 的相犯 关 2毒
判 行 为断人 观主 是上否 “ 知” 从 近来 共 同 用信 卡诈 明 骗 犯 罪 的体 具情况 看 , 来为人 之 间分的工 加 更 体 具 行 , 部分 行为有人可是能 巾加途 到信用入卡骗 诈犯罪中 , 在 客 观 增上 加认了 其 定主 观是否 明“ 知 的”难度 。 合
结法 司实践 , 者 认为 , 下 列 情 形 之 ~ 的,以 断 符 笔 判 可有
司法 解 释件 对文此 了类做似 规 , 得定参 考 鉴借。 高 值
最 民人法 院 于 《全 国法院 审理 毒 犯 品 案 罪 工件 座作 谈关 会 纪 要 出 ,》 持 法有毒 品 达《到 法 》 83规 定 指 条 非刑 第 4的
构成犯 罪 数的量 准 , 标 有 证 据 明 实证施 了走私 、 没贩
卖、 输 、造 毒 品犯 等罪 行 为的 ,非 持法 毒有品 罪运 制 以 定 罪 。 定规 后 隐 背 的含 意 是思, 如该 有果 证 证 明据 法 非 持 有 毒 品 的行为 人实 施了 走私 卖 、 、 输、 造毒 品 贩运制 等 犯 罪 为行的 , 其 持有 毒 的 品 为 行一 并评 价 走为 、私对 卖贩 输 、、造 毒 品等 名罪, 必 再 认 定为 非法持 运有制 不
毒 品罪实 际 上 ,地司 机 法关内 部的 有 办关案 指导 意 本
合信 用 卡诈 骗犯 罪 的 “ 知 ( ”) 用卡 系 通 过 不 途 当 :1明 径信 得 所, 购 买 、 造如 、拾 ;2等 )使 用信 用 卡 消例 伪 捡( 在
费时 故使意用 虚 假签名 : 3曾 因经 信用卡 诈 骗 受罪过 (
刑 事 处)罚 , 者或两 次 以 实 上 施信 用卡 诈 骗 行 且为 未尚
达 犯到罪程 的 度 ,参 实 与 施 信用 诈 骗卡犯 罪 活动的 ; 又
() 明 告确 知 使 用 的信 用所 卡 系伪 卡 ; 5 其 他 知 道被4() 或 当应知道 情 形的。
) 用( 卡 骗 犯诈 的 罪 数罪认 定 题问 三 信
见 也 强调, 于抓获 贩毒 分子 以后 . 其 住 所 等 藏匿 对地 在
点 获查的 品毒, 应一 计 并入 贩毒 数 量但 可作为酌 定从
轻
的 节情, 不能 另行 认 定非法 持 有 毒 品 罪, 卖贩 毒 而 与 品 罪行实 罪数 并 。
罚 () 约 商户从 业 人 员 提供p 实s施 刷 行 卡 四为特 o机
的 认
定 问题
信 用 卡诈骗 犯罪 的 罪数 认 定 ,要 是指 在 定认 信
用主 卡 骗诈 犯罪 涉时及 到的一 罪 与 数罪 、罪 彼与罪 的 此问 题 。在 同 信 共 用蕾 诈 犯 罪骗活 动 , 犯 中之间 存 在 共
具 分体 工, 门专负 责 提供 伪 卡、卡 或他 人的 信 用有
卡的废 , 专 负责门卡 刷消费的, 有 专 门负责销 赃 的, 有 还在 各 个不 同 的 工环 分 节 , 能涉 及 到 同不刑法 罪名 之可
近年来 ,用卡 诈 骗 犯 罪 呈现 有组 织 化、 团 的 化信 集 发 趋 势 展, 犯 分共 工明确, 成 了 境 内 外 联 、合 卡 各 形 持 与 不人法特 约 户 商 配相合 共 同 实 施信用 诈卡 骗 罪犯 的新模 式 其。中 ,对 持卡 人 信以 用 卡诈 骗 论 处 没罪有 争
问的 竞 合题 问特 别。 是在 出台 《 法 修正案 ( )和 最刑 》五高
人 民法院 、 高 民人 检察 《院于 执 行 中<华人 民 共 最
关和 国 法刑> 定 罪名 补 的 规充定 () 之 后 ,加 了 妨确 三 》 增
议但 如,何 认 特 约 商定 从 业户人 员 帮 助的 刷 卡 套 现
或消 费 行性为质 . 在 议 争 。法司 实 践 中 约 商 ,户从业 存 特人
员提 供 ps非 法刷 主要卡有 种 三 情形 : o机
信 用害卡 管 理罪 与 窃 、 取买、 法 提供 信用 卡 息 信收 非
}? 0第4期 (经 案典例 版) 第总 9(1 ,年 期8
第 一
是 特 约种 商 户从 业人 员 用利 收 职 务银 之便 , 在顾 客 使用 信 用 卡消费 结 时算, F重 复 刷 侵 吞 信 私用 资卡。 金种 情此形 ,中 商 户约业 从员人与 持 卡 人 特
间之 没共 犯有故 意 . 而是 用 利经手 信 用卡 卡 刷的 务职
便
若干 问 题 的解 释 》规的 , 以非定法 营 经定罪罪 处 罚 。 应
() 用卡 骗诈犯 罪 的 犯罪 既 遂 认 定 题问 五 信
信 用卡诈 骗罪 金 融 是诈骗 罪 类 名罪之 下 的 罪 .犯 相 比较
单 纯财 产性 质 的诈骗犯 罪 , 其侵 犯客 体的是
利复, 充冒持 卡 人盗刷 用信 卡 观 。认点为对 此 应认 定 为 有 贪
污罪 或 职 务侵 占罪 ,有也 观 点认 为以信 用 诈卡骗 罪
杂
体 客 ,国家 的金 融管 理 度 、 序制 和 私 公财产所 有 即 秩
权。 断信用 卡诈 骗 罪 犯 否是 到既 遂 达度 程 罪, 体客 判犯 否 受到 实是质 性 侵无害 疑是 个重 要一的 参考标 准 。 当
定 性 较妥 。当 者笔赞 同后 一 种 点观 : ,先约商 户 从 特
首业人员 只 收银 职 务之有便 , 而无 管理
信 用 卡 业务的职
信
用卡 骗诈 犯 的行 罪为 质 侵实害 到了被 害 人财的产 所 有权 时,国 家 信对 用卡 的 管理制 度 和 秩序 当 然 也 会 受到 际侵实 害, 时 应 犯以 罪既 遂 论处 : 用信 卡诈 骗 的 此当犯
罪 行 没有 为 质实 侵害 被 到害人的 财 产所 有权 .仅 对
务
便 , 利刷行 并 为非在 其 职务控 制 之 下。 次其 ,约 盗 特 商 户从业人 员 后最 侵吞的财 ,实 产 际上是 信, 卡 持 有 } }
j 人 的财 , 而产不 特 应 是 约商户本 单 位财的 产,贪 污 罪 而
者 职或务 占侵 行 罪 人 所为侵 吞 的只能 是 本 单 的 财位 .产 于 盗至 刷信 卡用 之 后所 产生 的 损 是 由失 约 商户 特承
还 担是由发 卡银 行承 担 , 于属刑事 究追之后 的 民事
信
用 卡 的相 关管 理 制 度秩和 产 生 损 序 .能害 认否 犯
定既遂 罪, 践 中存实在 争 议。 本 案 被告 纪人 礼明 同伙 告人被张 建 平 、蒋 光永、 孙 中华 等 人 , 共谋 并定约 赃 比例分 , 后 四经人互 相 配合 。
责任承 担 问 题 不对 , 刷盗 行为 性 质认的 定 生 产 影 响,并 能 不 以事 民 任责的分 配 倒 推来 刑 罪事 名的 认 定 次 ,。 再 约特 商户 从人业 要员 通 过盗 刷 用 信卡 取 获财产,必须
假冒他人 签 名 ,则不 可能 实 际占有 财 ,产 否而盗 刷 他 人信 用 卡 后又 假他冒人 签名 行的 完 全为符合 用信 卡i 骗
乍
南纪提供 人他信 用 卡 ,、 分别 提 供 三 家公 名 司 的 下 蒋 孙ps机 , o 冒 用 他 人信用 刷卡 卡 交 ,易额 达 3金 万7多 元 ,
银 行 因 现涉 嫌发 欺 诈交 易 而 全 冻 结部 上述钱 款 , 钱 款
没有实 际转 账 。 办案巾对 纪 礼等 人明 信的用 卡 诈 骗
犯 罪 是否达 到 罪犯 遂 存 既 不 在同观点 : 种一 观点 认 为.
纪中罪 “冒用 他 人用信 卡 ” 的特征。 第二种 是 特约 商 户 从 业人员 利 用 务职 便之 提
供ps机 帮 助他人 非 法刷 。特卡约 商户 从 业 员人供 p提s o o
礼明 等人 冒 用人他 信 用卡诈 骗 的 罪 行犯 为 已经侵害 到 信
卡 用 理 管 度制 和秩 序, 未实然际 占有 钱 款 , 应 认 虽 也
机参 与 信用卡 诈 犯骗罪 。 的是 为有了赚 取 刷 卡手 的续 费, 其行 为 性质 于属 共 同犯罪 中 的帮 助犯 ; 的则是 为 有共了 同 分赃 . 行为 质 性属于共 同 犯 罪 的实 行 犯。 其本 案 告 被 纪人礼明伙 同 被 人 告 枫 施 、长秀等 人. 吴 经 共 谋 并
约 定分赃 例 后比, 由纪 提 供他 信人 用 卡 , 供提 某夜 吴
总 会名 下的 p s, 三 人与 另一 被 告 人 张建 先平后 多 o机
定
是犯罪 既 :遂 种一 观 认 为 。点 定信 用诈 卡 骗 的罪 认 既另遂 标准 不 与能传 统 财 产罪犯相 离脱 ,根仅 据 信用 卡 管 理制度 和秩 受 序侵 这 一非害 物 性 质结果作 为 信 用卡
诈 骗 罪 的既 遂 标 准 不并妥 当 。 此 ,因 被 告人 尚未 实 际 在
控 钱 款制、 害 亦 人 未实际 受遭 产损财 失的 情下况 被 .
不
宦认 为信定用 诈卡 骗既 遂 者。赞 同后 一 种观 点 。断 笔 判 信 卡用诈 骗 犯 是 罪否既 遂 ,不但 要 考虑犯 罪 客 体是
否受 实到 侵际 ,害还要 从 犯 主 观方罪 考面 虑是 否 达 到 罪 目犯的 信用 卡。诈 骗罪 与普 的通 骗 罪 诈在 主 观方 面比 较 致一 , 以非 法 占是有 为目 。 都 信用 卡的 诈骗犯 罪是 否
到 既达 遂, 主 上观非 法 占 有目的 是 实否现 一 个是关 键
次在 该 总夜会 内 ,冒用 他 名人义刷 卡 套 取现 金 或 消 。费 该 案 中 被,告 吴人长 秀 作 特为 约 商户从 业人 员, 供 提p s 给人 他 法刷非卡 套 现或 消费, 观上 有 同共 法非 o机主
占有信
卡 用 资内 金 故的意 , 观 客 实施上了 提供 罪犯工 具
助 帮实 施信用 卡 骗诈 的犯罪 行 为 且, 同分共 赃 ,并 虽
然
利 用 了 工作 便 ,但利究 其实 还 质是共 同 冒 他用 人 信用 卡实 施诈 骗 , 以 用信 卡诈骗 罪论 处 第应三 情 种是 如 果形 行 人为违反 国 家规 定,使用 销 售 点 端终 机具 o 机 ( 方)法, ps等 以 虚 构交易 开、 格 价 虚 、 现金 货 等退方 式向 信用 卡 持 卡 人直 接 支付 现 ,金 情节 严 的 重 ,观主上 没有 刷 与卡人 共非法同占彳 的 故 。意 丁根 据 《 于办 理 妨害信用 管卡 理刑 事案 件 具 体应用 法 律 关
的判
断 标 。准如果通 过 法 使 非 用用信卡达 到了法非占 有 他 人 金资 目的 ,的即 为 犯罪既 遂 反 , 之 为犯则罪 未
遂 。上 述 案 例I ,告 在 人施 信 实 卡 诈 用骗犯 罪中 f被 .1虽
客 然观上 危 害 到信 用卡 的 理管 制度 和 秩 ,但序 是 并未 实
侵质 到害 他人 私 财 产 所公 权 ,其 有非法 占 他 有 资人 金 的的也 未目 实现 .主 客 观一 致相的 角 度 从
价 其行
为 然属, 于 信 用卡 骗 诈犯 未罪 遂 。 显
固
21 年 4第 (期 00经典 例案 )版 第总9 / 期8
圈 纪 明 人十 用诈 案 礼 等 信四卡 骗 囡 主从犯目分划 观主知认定明
罪 数定认 约商特户业从员 人协 助行认定为 犯罪遂认定既
文◎ 曹 坚
一
、
本 案基情
卡诈 行骗为 。 现 有证据 看 , 来从由 于 案本所 涉 信 卡用均 未 扣
押 在案 . 尚 不确 能定 各 告被 使人 用的信 用 卡 伪 系 造 : 有现证 证 词据 时同 证明, 被 人告均 明 知 人 本 但 非各
0 205年 7月 至2 00 年6 月4间 , 告 人 纪 礼 提明供
被他人 名 的下 境 信 用 外卡 , 被 告人张 建 等平1 与3 人经 共 谋并 约 定 分 赃 例比 后 ,用 张 平建 等 利1 名 被 告 3 控人 制
信 卡用 的真实 持 有人 故,可 以认 定 各 被告人 的 行为系 “ 用冒他 人 信 卡 ” 依用法 构成 信 卡用诈骗 为 。 行() ,2 关
于本案 部 分 用 信卡 骗行 为是诈否 应 认 定为 未 遂。认 定 信 卡 用 骗 诈 的 既 罪 遂标准 不 能与 统传财 产 犯 罪 相脱 离 ,仅 根据 信 卡 用 理管秩 受 序侵 害 一这非 物 质 结性 果 为 作 信 用卡诈 骗罪 的 既遂 标志并 不 当 妥 因,此, 被 告 在 人 尚未 际 实控制 款 钱被 害、 人 亦未实 际 受 遭财产损 失 的情 况 下, 宜 认定 为 信用 卡诈 骗 遂既 。 ( ) 于全案 不3关
使 或 用 的下p s , 机o 冒用信 用 卡 真实 持 卡 人的 名 义, 先 后
次多 刷 卡 取 现 金 套 消 或费,共 计 7万 余1 ,元其 中 3
1 0 余 元 困万 银行 发 现涉 欺嫌 交诈易 而 未 实 予际 3支
付 。其
中: 礼 参明与 信 用 诈 卡 骗 71余万元 , 中 纪 3未其 遂 01余万 : 建元平 参 与信 用卡诈 骗 4 万2 元 余。 张3 2 其 未中 遂7 1 万余元 ;程 国 梁 参 与 信 用 卡 诈 骗24 余 万2元 . 未 遂 5 中 其0余万 元 枫 ; 参与信 用 卡 诈骗 1 1万 9 施余 元 , 巾未其遂 5 0余 万 元 童;雅 芳 参 与 信用 卡 诈骗 1I万 余元 ; 勤 鸣 与参信 用 诈 卡 骗41万 余元 , 5 中 4钱 未其遂2 万7 余 元; 永 光 参蒋 与 信 用 卡 骗 诈18万 余元 ,
2 从 主犯 认的 定 。公 诉机关 对于 被告 人 纪 礼明系主 犯 , 陈
龙宝 、 慰星 、 华中 、辉 、育惠 芳 、 奕、 长秀 7 乌 孙王朱 王 吴
名 被 人 系从告 犯的认 定 合 理是 的公 诉 机关 对 于 张。建 平 、 国梁 、 枫、 雅 芳 、勤 鸣 、 永 光6 名被 告人 程 施童 蒋 既 钱 不认定 为 犯主, 不 认 定 为 从 犯并不
妥 当 。本 事案 也 从实来看 , 建张 平 、梁国 、雅 芳 、勤 鸣 、永 光 名 5程 钱童蒋
告被人 参与 犯罪 金 额 均 在10 元万以 上 犯 罪数 均节
其0 未 遂中4 2 余 万元 陈:宝 参 与信龙用 卡 诈 骗7 万 余 6
元 , 未中遂 9万 余 元 ; 慰参星 与 信用 诈卡骗 其3 7乌万 余 元, 中 遂 未万 8 元 ;余 中 华 与参信 用 卡 诈骗 3 其 孙7 万余元 , 部 未遂 ;育 参 与 信辉 卡用 诈 骗 1 余元 ;全王 7万 惠 朱芳 参 与信 卡用诈 骗9 余 元万 王;奕参 与 信 卡诈 用骗 万6 余 :元长秀 与 参 信用 卡诈骗 万6余 。元 吴
二 、 讼 经过
诉在
节2以 上 在 共,同犯 罪 的 作中用 积 极 主 动 . 且 故应 依
法认 定为 主 犯 ; 枫 虽然参 与 额数亦 在 1 0万元 以上 , 施 0
参 与
犯 罪 节数 为节2, 施枫 系受 程 梁国安 排 、 但使 参 指 本 案与第 1节犯 罪 实事,且 施 枫没 参 有与该 节 犯 罪 的 赃 分而。该 犯 节 罪数额 施占枫 参 与 全 部 犯 罪 数 额的绝 多 大数。 因 此 可 以认,定 枫施在 共同 犯罪中 起次要 作 用 , 法 认定为从 犯 综。上 所 述 ,诉 机 指 控 关的 名罪 依 公
上
海 市 人 民 察 检院第 一 分 院 沪 检以 一分 刑 诉
0f3 720 ]号 5起 书诉 指 控被告 人 纪礼 明 、张建 平 程、国 梁 、 等 1枫被 告 人犯 信 均用 诈卡 罪骗 上。 海 市 第施 4名
中一级 人 法民院 0(7 沪一 中刑 字初 第2 1 《 决 0 2 )1 判
号 书 为》 1关:于 1认() 4被名 告人 的行为 能 认 否 定为信用
上 海 市 人民 察 检 第 一院分 院[ 00 2 2 0]5
成
立 , 依 法 院 以确予认。 处 被告人 纪 礼 明犯 信用卡 本
2 1判 第年4期 0(0 经案典版例 )总第 9 期 ,8
骗 罪诈 ,处 有 判期徒 1 5年刑, 剥夺政 治 利 权4年, 处 并 金 人罚民 币 0万3元 。被 告人张 建 平 犯 信 卡诈用 骗 .罪. 判处有
徒期 1刑3年 6 个月 。 政 夺 治权利 3年 , 处 剥 罚并人金民 币2O万 元 被 告。人程 国 梁 信 用 卡 犯诈 骗 ,罪
罪现刑 衡 的均 法基 本刑原 则 。 但是 在 实际共同犯 罪 案 件中.如 何 区 分主从 以犯及 否是所 有 共的 犯同 罪件案 均 需 要区分 从主 犯. 得 究研 值。
在 存有 具体 分工 的 复 共杂同 信 用 卡诈 骗犯 中 。 罪 由
于各共 犯人 之 间存 在组织 、实施 、助 等 行 帮 为的
区 别 , 易 分 区出主 从犯。 但容在共 实同行 用 卡信 诈骗 罪 中犯,主 从 犯的认定 存在 定一 难度。 谓 同实共 行 用 卡信 诈所骗 犯 罪 , 两指个 上 的以 行为人 以非法 占 有为 目 , 的是 共同实 施信 用卡 诈骗 犯 的 实罪 行行 为。 此 对种 情 形
的共 有犯无 必要 区 主分从犯 ,司法 员人 认识并 不统一 。 本案 例中 .检 法两家 即对 从主 犯的划 分 问题 存 不 在认
同处判有徒刑 l 2期 , 夺年 政 治 权 利年3 处 罚. 金人 剥
并
民 l 币元。 被告人 施枫 犯 信 用卡 骗 罪 诈 ,处有期 5万 判
徒 8刑年 .剥 政 治 夺 利权2年 , 处罚 人 民金币 1并 万0
元 被。告 人 雅 童 犯信 用 芳诈卡骗 罪 处 ,有期 刑 1 徒 判 1年,
剥夺 政 治权 利3 ,年 处 罚金 人民币 1 并万0 。 告 被元人 钱 鸣勤 信 犯 卡诈用 骗罪 . 处 有 期徒 刑 1 判年0 ,夺 剥
治政权利 年2 , 处罚 金人 民 8币元 万 告。人 蒋 永光 并 被 信用 卡犯诈骗 罪 , 处有 期 徒刑 年 8 ,夺 政 权 治 利 判 剥2
识。 笔 者为以 , 区否 分 主从犯 , 到 对系犯 罪 体 主 刑是
事责 关任 认 的定问 题。 所 主犯 谓, 指组 、织 导 犯 罪 集 是领
年,处 罚 金 人 币 民7万元 。 告 人陈宝 犯 龙信 用卡 诈 并被 骗 ,罪 处有期 徒刑 六 年 , 夺 政 治 权利 年1, 处 罚 判剥并 金 人民币 6万 元。 人 孙告 中华犯信 用诈 卡骗 罪 ,处 被 判 有 期刑徒 3 ,年处 罚 金人 民 币5万 元 。 告 人乌 慰星 并 被
犯信 用 卡 骗诈 罪 .处有 期 徒刑 3 6个 年 , 处 月罚 判并 金 人 民币 5万 元。被 告 人 王 育 辉犯信 用 诈 卡 骗罪,
判团
行 进犯 罪 动活 或 在者共 犯同罪 起 主中要 作用 的犯 罪 分 。 者子是 犯 罪集 团 的中 要分首子 , 者是 共 同 犯 罪 前 后中的 一 般主犯 。 刑法 》 2《 第 条具6体 规 了定主犯 的刑
事责 ,任 区别首要 分 子 和一般 主犯 别 .照按集 所 犯团 即 分 全的 部罪 行处 罚, 或者按 一照 主 犯所 般 与 参的或者 组
处
有期 刑徒3年 处. 罚 金 人民 5万币元 。被 告 人 下 并
织 、
挥 的 部 全 犯罪 处 。罚指 区 分 从 犯 体主现 罪了 责 刑
相适应 、 别 待对 、 谦法 抑 等 刑 法 本基原 则 , 刑法 与 区 刑是 法司 的进 步。在共 同实行 犯 罪 中.共 犯人 均 起主要作 用 法。划分 从 犯主。 无 由此 是否 可以推导 出无 认 定主 犯 必
要 结的 论 ? 者笔 认为 ,果 共同实 行 作犯 相用当 , 如
无法 区 主 分 犯 , 么应 当从 将犯共 人全 部 认定为主 犯 。 没那
奕犯信 用 诈 卡 骗 , 罪 处有 期 徒 刑 年2 个 6 月 ,刑 判 2缓 年 6个
月 ,处 罚金 人 民 币5万 元 。 被告 人 朱 惠芳 并犯
信
用 卡诈 骗 罪, 有 期处 刑 3年徒, 刑 3年, 处 罚 判 缓并金人 民 5币万元 。 被 人告吴 秀长犯信 用 卡 诈 骗 罪 判
处,有期 刑 徒2 年6 月个 , 刑 缓2年6 个月 . 处 并罚金 人 民 5币 元万。
、 议三问 题
争
从有犯 ,影 对 主 犯 的认 定响 ; , 不 反 没之 主犯有 ,则无 法
认 定 从 犯 。 理有 由两 点: 1 犯主 与从犯 是 衡犯 量 分罪 )
( 该 系 一案 起 型 典共 同的信 用卡 诈骗犯 罪 ,其 案中 包含 诸 多 困扰了 刑事 司 实 践法的 争议 问 题信用。 卡诈 罪 骗是 典 型的 身 份 罪犯。 来年, 用 卡诈 骗 犯 呈 罪 现近
信新 出动的向 , 及 主从 犯划 分 、 观 知明 认 、 数 定认 涉 主 罪 、 定约 户从商业 人 员 协 助行为认 定 、 罪 既遂认 定 等 特 犯
子 在共 同 罪 中所 起 犯 用作 大小 的一个 标志 .犯罪 分子 所
起 作用 为主 要 作 用的 , 是主犯 是 。否存 在从 犯 , 就 并 不 对主犯 的 性质 生 产 何任 影响 ,犯 的主定 不认以 犯从 的 存 在为 必 要条 件 .在 没 有 从 的场犯合 样 可同 以定 主认 。(犯) 2 主犯 与从 犯 是 定确共犯 人刑 事 任责 大小的 重
多 面 方的 题 问, 必要 结 合 具体 案 例 展 开分析 价 评, 有以 期规 此范类 件案的 刑事 法律适 用
。四 、判理 由 之 理解 法 析裁 () 用卡 诈骗 罪犯 中的主 从犯 划 问分 题 一信 同 共犯 罪 的主 从 犯 划分 是司 法 实 践中的 常 见
问要因素 之 一 《 。法 》 2刑 第6 条 4第规 款定, 般 主 犯 应 一当按 其所照 参与 的或 者 组织、 挥 的全 部犯罪处 罚 。 指只 有 确 主定犯 的 身份 , 能 依 法 对 处其 恰以当 的 刑罚 。 才 果如 不认定 主 犯也。 就没有 相 应 法的 律 依据 确 来 行 为 定
人刑 事 的责任 。
) ( 用 诈卡 骗犯 罪 的主 明观 知认定 问 题二
信题,
共 在同实 信施用 卡 诈骗 犯 罪中 也有所体 现 成 。立 在
共 犯场的 合, 无 论是 共实同行性 质的简 单 同犯 罪共. 还
构
成用信卡诈 骗 罪 要 ,求 为行人 主 观上 必须 明知
是 存在具 体分 工的 复杂共 同 罪犯 , 一般 应当 照
按各共 犯 人 在共 同 犯罪 所 中起作用 的 小大 分 区从主犯 以, 体
所
用 的使 用 信 是 伪卡卡 、 以虚假 的 身 证 明份 领骗 的信
用 卡 、卡 或 故意 用冒 他人 的信 用卡 , 主 观 上果不明 废 如
2
" 年 第4期 ( 典案 例 版 总 第】 9010 经 8期 /
,知行 为人 因 欠 缺 主观 意犯就 以难 认 其定 为行 成构信 用 卡诈 骗 罪 “ 明知。” 认 定的是 刑 法 实 中务 的一个 疑 难
两罪个 新 罪 名 , 观 上 增大 了信 用 卡诈 骗罪 罪数 定 认
客的度 难 。
问 ,题最高 人民检 察院 、 人 民高 院 法” 此结 合 有关 “ 最 为具
体 名罪 ,台 过~ 列系司 法 解 或释 会 纪要 阐述议 “ 明出
行为 人 别 分实 施 用信卡 诈 骗 犯罪 与 妨 害 用信 卡 理管犯 行罪为 的 , 对当两 实 罪 数 行 并罪 罚 。为人 持 有 应 多行张 伪造 的 信 用卡 、造 空的白 用 卡 信 法、持 有 他 人 伪 非
知 ”
断标判准 虽然 司 法 释解 会 或议纪 要 关于 “知 的” 、明 的界
由于所定 针 的对罪名 不同 , 因而在 具体 判 断 标准
信卡 用 、者持有或以 假虚 身的份 证骗领的信用明卡, 仅
使用 其中部 分信 用卡实 施 诈骗犯 罪 活 动的 一 , 以 般 信用 卡
诈 骗 一罪罪 认定 .未 使 用 信 的 用卡可 作 为 酌 定 量 刑 情 节予 以 虑考 如。果 已 有证 据 证 明持 有信 用卡 的 目
上
在存差 异 。是关 于“ 但知 明 界” 定还是 存 在 一 定 共 的
的性: 即明 知 定的义 基 本 一 ,致是指 知 或道 应当 知 道 —— 在 有 接 直 证据 证明 为 行 主 观人 上是知 道 的 场
合
, “ 属于 知道 ” 在 间有 接证 证 明行 据 人为 观主是 应 当 : 知 道 的 场 合 ,于“ 当 知道 判”断 是 否 知“ ” 坚 要属 应 。明需
持 主客 观 一 致 的原相 ,则明 知 ”是 主见观之 于客 的观 概“ ,念要 纳 出归一类 案件 中具 一有 定 律 性规 的客观 要
的
是 了 使为用 用 卡 信 ,即 尚便 未来得 及 全部使 所用 持
有 的信用 ,也卡 应以 后续 的目 的 行为吸 收 之 的 持 有 前 行为 将 。非 法 有持信 用 的行卡为 吸 收到信 卡用诈 罪骗 中予
以统一 认定 由. 如 下 :1在 犯 罪 对象 属 种 类物 理 ()
素
判 来断主 观 否 “是 明知 ” 。 定 信 用认 卡 骗诈犯 罪的 “ ”知 同样 应 坚 持 刑法 明
相, 的 原关则 司及法解 释 或 会议 纪 要 基的 本精 神, 合结 信 用 诈 卡骗 罪 犯具 的 体
特 ,从 主 客征 观 结 合相的 立场
且可 分的 场合 ,为 人 仅使 部用分 犯 罪对 象 的 , 未使 行
用对 部分的犯 对 罪象一 般应 吸收 到 已使 的用犯 罪对象 中
统
一 刑 法 作上的评 价 , 不 宜 裂 割开 分来别 认 , 定 体而
以 刑 现 整法 评体价 犯 罪行为 的 精神 。 ()品 罪 的相犯 关 2毒
判 行 为断人 观主 是上否 “ 知” 从 近来 共 同 用信 卡诈 明 骗 犯 罪 的体 具情况 看 , 来为人 之 间分的工 加 更 体 具 行 , 部分 行为有人可是能 巾加途 到信用入卡骗 诈犯罪中 , 在 客 观 增上 加认了 其 定主 观是否 明“ 知 的”难度 。 合
结法 司实践 , 者 认为 , 下 列 情 形 之 ~ 的,以 断 符 笔 判 可有
司法 解 释件 对文此 了类做似 规 , 得定参 考 鉴借。 高 值
最 民人法 院 于 《全 国法院 审理 毒 犯 品 案 罪 工件 座作 谈关 会 纪 要 出 ,》 持 法有毒 品 达《到 法 》 83规 定 指 条 非刑 第 4的
构成犯 罪 数的量 准 , 标 有 证 据 明 实证施 了走私 、 没贩
卖、 输 、造 毒 品犯 等罪 行 为的 ,非 持法 毒有品 罪运 制 以 定 罪 。 定规 后 隐 背 的含 意 是思, 如该 有果 证 证 明据 法 非 持 有 毒 品 的行为 人实 施了 走私 卖 、 、 输、 造毒 品 贩运制 等 犯 罪 为行的 , 其 持有 毒 的 品 为 行一 并评 价 走为 、私对 卖贩 输 、、造 毒 品等 名罪, 必 再 认 定为 非法持 运有制 不
毒 品罪实 际 上 ,地司 机 法关内 部的 有 办关案 指导 意 本
合信 用 卡诈 骗犯 罪 的 “ 知 ( ”) 用卡 系 通 过 不 途 当 :1明 径信 得 所, 购 买 、 造如 、拾 ;2等 )使 用信 用 卡 消例 伪 捡( 在
费时 故使意用 虚 假签名 : 3曾 因经 信用卡 诈 骗 受罪过 (
刑 事 处)罚 , 者或两 次 以 实 上 施信 用卡 诈 骗 行 且为 未尚
达 犯到罪程 的 度 ,参 实 与 施 信用 诈 骗卡犯 罪 活动的 ; 又
() 明 告确 知 使 用 的信 用所 卡 系伪 卡 ; 5 其 他 知 道被4() 或 当应知道 情 形的。
) 用( 卡 骗 犯诈 的 罪 数罪认 定 题问 三 信
见 也 强调, 于抓获 贩毒 分子 以后 . 其 住 所 等 藏匿 对地 在
点 获查的 品毒, 应一 计 并入 贩毒 数 量但 可作为酌 定从
轻
的 节情, 不能 另行 认 定非法 持 有 毒 品 罪, 卖贩 毒 而 与 品 罪行实 罪数 并 。
罚 () 约 商户从 业 人 员 提供p 实s施 刷 行 卡 四为特 o机
的 认
定 问题
信 用 卡诈骗 犯罪 的 罪数 认 定 ,要 是指 在 定认 信
用主 卡 骗诈 犯罪 涉时及 到的一 罪 与 数罪 、罪 彼与罪 的 此问 题 。在 同 信 共 用蕾 诈 犯 罪骗活 动 , 犯 中之间 存 在 共
具 分体 工, 门专负 责 提供 伪 卡、卡 或他 人的 信 用有
卡的废 , 专 负责门卡 刷消费的, 有 专 门负责销 赃 的, 有 还在 各 个不 同 的 工环 分 节 , 能涉 及 到 同不刑法 罪名 之可
近年来 ,用卡 诈 骗 犯 罪 呈现 有组 织 化、 团 的 化信 集 发 趋 势 展, 犯 分共 工明确, 成 了 境 内 外 联 、合 卡 各 形 持 与 不人法特 约 户 商 配相合 共 同 实 施信用 诈卡 骗 罪犯 的新模 式 其。中 ,对 持卡 人 信以 用 卡诈 骗 论 处 没罪有 争
问的 竞 合题 问特 别。 是在 出台 《 法 修正案 ( )和 最刑 》五高
人 民法院 、 高 民人 检察 《院于 执 行 中<华人 民 共 最
关和 国 法刑> 定 罪名 补 的 规充定 () 之 后 ,加 了 妨确 三 》 增
议但 如,何 认 特 约 商定 从 业户人 员 帮 助的 刷 卡 套 现
或消 费 行性为质 . 在 议 争 。法司 实 践 中 约 商 ,户从业 存 特人
员提 供 ps非 法刷 主要卡有 种 三 情形 : o机
信 用害卡 管 理罪 与 窃 、 取买、 法 提供 信用 卡 息 信收 非
}? 0第4期 (经 案典例 版) 第总 9(1 ,年 期8
第 一
是 特 约种 商 户从 业人 员 用利 收 职 务银 之便 , 在顾 客 使用 信 用 卡消费 结 时算, F重 复 刷 侵 吞 信 私用 资卡。 金种 情此形 ,中 商 户约业 从员人与 持 卡 人 特
间之 没共 犯有故 意 . 而是 用 利经手 信 用卡 卡 刷的 务职
便
若干 问 题 的解 释 》规的 , 以非定法 营 经定罪罪 处 罚 。 应
() 用卡 骗诈犯 罪 的 犯罪 既 遂 认 定 题问 五 信
信 用卡诈 骗罪 金 融 是诈骗 罪 类 名罪之 下 的 罪 .犯 相 比较
单 纯财 产性 质 的诈骗犯 罪 , 其侵 犯客 体的是
利复, 充冒持 卡 人盗刷 用信 卡 观 。认点为对 此 应认 定 为 有 贪
污罪 或 职 务侵 占罪 ,有也 观 点认 为以信 用 诈卡骗 罪
杂
体 客 ,国家 的金 融管 理 度 、 序制 和 私 公财产所 有 即 秩
权。 断信用 卡诈 骗 罪 犯 否是 到既 遂 达度 程 罪, 体客 判犯 否 受到 实是质 性 侵无害 疑是 个重 要一的 参考标 准 。 当
定 性 较妥 。当 者笔赞 同后 一 种 点观 : ,先约商 户 从 特
首业人员 只 收银 职 务之有便 , 而无 管理
信 用 卡 业务的职
信
用卡 骗诈 犯 的行 罪为 质 侵实害 到了被 害 人财的产 所 有权 时,国 家 信对 用卡 的 管理制 度 和 秩序 当 然 也 会 受到 际侵实 害, 时 应 犯以 罪既 遂 论处 : 用信 卡诈 骗 的 此当犯
罪 行 没有 为 质实 侵害 被 到害人的 财 产所 有权 .仅 对
务
便 , 利刷行 并 为非在 其 职务控 制 之 下。 次其 ,约 盗 特 商 户从业人 员 后最 侵吞的财 ,实 产 际上是 信, 卡 持 有 } }
j 人 的财 , 而产不 特 应 是 约商户本 单 位财的 产,贪 污 罪 而
者 职或务 占侵 行 罪 人 所为侵 吞 的只能 是 本 单 的 财位 .产 于 盗至 刷信 卡用 之 后所 产生 的 损 是 由失 约 商户 特承
还 担是由发 卡银 行承 担 , 于属刑事 究追之后 的 民事
信
用 卡 的相 关管 理 制 度秩和 产 生 损 序 .能害 认否 犯
定既遂 罪, 践 中存实在 争 议。 本 案 被告 纪人 礼明 同伙 告人被张 建 平 、蒋 光永、 孙 中华 等 人 , 共谋 并定约 赃 比例分 , 后 四经人互 相 配合 。
责任承 担 问 题 不对 , 刷盗 行为 性 质认的 定 生 产 影 响,并 能 不 以事 民 任责的分 配 倒 推来 刑 罪事 名的 认 定 次 ,。 再 约特 商户 从人业 要员 通 过盗 刷 用 信卡 取 获财产,必须
假冒他人 签 名 ,则不 可能 实 际占有 财 ,产 否而盗 刷 他 人信 用 卡 后又 假他冒人 签名 行的 完 全为符合 用信 卡i 骗
乍
南纪提供 人他信 用 卡 ,、 分别 提 供 三 家公 名 司 的 下 蒋 孙ps机 , o 冒 用 他 人信用 刷卡 卡 交 ,易额 达 3金 万7多 元 ,
银 行 因 现涉 嫌发 欺 诈交 易 而 全 冻 结部 上述钱 款 , 钱 款
没有实 际转 账 。 办案巾对 纪 礼等 人明 信的用 卡 诈 骗
犯 罪 是否达 到 罪犯 遂 存 既 不 在同观点 : 种一 观点 认 为.
纪中罪 “冒用 他 人用信 卡 ” 的特征。 第二种 是 特约 商 户 从 业人员 利 用 务职 便之 提
供ps机 帮 助他人 非 法刷 。特卡约 商户 从 业 员人供 p提s o o
礼明 等人 冒 用人他 信 用卡诈 骗 的 罪 行犯 为 已经侵害 到 信
卡 用 理 管 度制 和秩 序, 未实然际 占有 钱 款 , 应 认 虽 也
机参 与 信用卡 诈 犯骗罪 。 的是 为有了赚 取 刷 卡手 的续 费, 其行 为 性质 于属 共 同犯罪 中 的帮 助犯 ; 的则是 为 有共了 同 分赃 . 行为 质 性属于共 同 犯 罪 的实 行 犯。 其本 案 告 被 纪人礼明伙 同 被 人 告 枫 施 、长秀等 人. 吴 经 共 谋 并
约 定分赃 例 后比, 由纪 提 供他 信人 用 卡 , 供提 某夜 吴
总 会名 下的 p s, 三 人与 另一 被 告 人 张建 先平后 多 o机
定
是犯罪 既 :遂 种一 观 认 为 。点 定信 用诈 卡 骗 的罪 认 既另遂 标准 不 与能传 统 财 产罪犯相 离脱 ,根仅 据 信用 卡 管 理制度 和秩 受 序侵 这 一非害 物 性 质结果作 为 信 用卡
诈 骗 罪 的既 遂 标 准 不并妥 当 。 此 ,因 被 告人 尚未 实 际 在
控 钱 款制、 害 亦 人 未实际 受遭 产损财 失的 情下况 被 .
不
宦认 为信定用 诈卡 骗既 遂 者。赞 同后 一 种观 点 。断 笔 判 信 卡用诈 骗 犯 是 罪否既 遂 ,不但 要 考虑犯 罪 客 体是
否受 实到 侵际 ,害还要 从 犯 主 观方罪 考面 虑是 否 达 到 罪 目犯的 信用 卡。诈 骗罪 与普 的通 骗 罪 诈在 主 观方 面比 较 致一 , 以非 法 占是有 为目 。 都 信用 卡的 诈骗犯 罪是 否
到 既达 遂, 主 上观非 法 占 有目的 是 实否现 一 个是关 键
次在 该 总夜会 内 ,冒用 他 名人义刷 卡 套 取现 金 或 消 。费 该 案 中 被,告 吴人长 秀 作 特为 约 商户从 业人 员, 供 提p s 给人 他 法刷非卡 套 现或 消费, 观上 有 同共 法非 o机主
占有信
卡 用 资内 金 故的意 , 观 客 实施上了 提供 罪犯工 具
助 帮实 施信用 卡 骗诈 的犯罪 行 为 且, 同分共 赃 ,并 虽
然
利 用 了 工作 便 ,但利究 其实 还 质是共 同 冒 他用 人 信用 卡实 施诈 骗 , 以 用信 卡诈骗 罪论 处 第应三 情 种是 如 果形 行 人为违反 国 家规 定,使用 销 售 点 端终 机具 o 机 ( 方)法, ps等 以 虚 构交易 开、 格 价 虚 、 现金 货 等退方 式向 信用 卡 持 卡 人直 接 支付 现 ,金 情节 严 的 重 ,观主上 没有 刷 与卡人 共非法同占彳 的 故 。意 丁根 据 《 于办 理 妨害信用 管卡 理刑 事案 件 具 体应用 法 律 关
的判
断 标 。准如果通 过 法 使 非 用用信卡达 到了法非占 有 他 人 金资 目的 ,的即 为 犯罪既 遂 反 , 之 为犯则罪 未
遂 。上 述 案 例I ,告 在 人施 信 实 卡 诈 用骗犯 罪中 f被 .1虽
客 然观上 危 害 到信 用卡 的 理管 制度 和 秩 ,但序 是 并未 实
侵质 到害 他人 私 财 产 所公 权 ,其 有非法 占 他 有 资人 金 的的也 未目 实现 .主 客 观一 致相的 角 度 从
价 其行
为 然属, 于 信 用卡 骗 诈犯 未罪 遂 。 显
固
21 年 4第 (期 00经典 例案 )版 第总9 / 期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