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贷款公司专用)

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

合同编号:

抵 押 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抵押权人与 (下称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

发生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自愿以自有财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

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合同

1、主合同,指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

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贷款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

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

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基于本合同项下连续发

生的具体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二条 抵押物

1、抵押人自愿提供自己所拥有的 (抵押物

名称)设定抵押。抵押物的详细情况见抵押物清单。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 ,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

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4、抵押人应以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如果抵押财产

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财产清单中注明。

第三条 被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权为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电讯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 抵押额度有效期

1、抵押额度有效期,指为了明确本合同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在该期间内每笔贷款的发放日和到期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但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实际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即债务已到期未清偿)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抵押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对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务余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抵押额度有效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不是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的,应在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予以明确,否则均视为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

4、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主合同,抵押人无须再逐笔认定。

第五条 抵押最高本金限额

1、抵押最高本金限额,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担保责任及于该最高本金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 (大写) 元整。

3、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实行余额控制。该余额是指债务人

对抵押权人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债务余额,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部分。即:

(1)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

(2)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和抵押人仍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

第六条 抵押登记与抵押期间

1、在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抵押权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的,有关登记文件由抵押权人占管。

2、抵押物所生孳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或抵押权人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人应当办妥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抵押登记手续。

3、抵押人以抵押物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的,对最高本金限额内每一笔债务均有效,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抵押登记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抵押权与主债务同时存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才消

灭。若抵押登记部门要求,则抵押期限登记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抵押期限届至,债务人未还清主债务的,则:

(1)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

(2)抵押人应办妥续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为抵押物办理保险,但抵押权人要求必须办理保险的除外。

2、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若抵押人对抵押物尚未办理保险并选择投保的,则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妥足额抵押物财产保险。

3、抵押人保证保险在抵押期间内持续有效。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保险被撤消、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因抵押人的上述行为对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4、抵押权人应为该保险项下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金如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另行追偿。

5、借款期间,本笔借款的抵押物保险方式为下列第 种:

(一)购买保险;

(二)不购买保险;

(三)其他方式: 。

6、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有权经过法律程序委托银行从抵押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第八条 抵押物及相关权利凭证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抵押财产的抵押权利凭证、保险单据、相关合同等正本文件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擅自处置抵押物的,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外,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4、抵押人或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抵押权人应将其保存的抵押物设定的抵押登记证书交还抵押人,并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与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公证费及抵押财产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抵押物被查封、扣押。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直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债务。

(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担保债务的(包括因债务人、抵押人违约而由抵押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本息);

(2)因市场变化等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3)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抵押权人需要提前收回担保债务的;

(4)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依法、依抵押物性质或依约定应提前实现抵押物项下的权利的;

(5)其他抵押权人依法有权处分抵押物的情形。

2、抵押人为两人(含)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

3、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二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如抵押物为共有财产的,则抵押人承诺在本合同中签署的抵押人已包括全体共有人(含抵押物的法定所有人)。如抵押物已出租的,则以其设定抵押时,抵押人承诺向抵押权人提交承租人不可撤销地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材料。因抵押物权利存在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

2、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承诺对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和最高本金限额内的所有债务有效,除非抵押权人要求或抵押登记部门另有规定外,抵押人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手续。

3、除了本合同设立的抵押或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抵押或其他债务负担外,在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的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债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抵押物被查封、扣押。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直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债务。

(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担保债务的(包括因债务人、抵押人违约而由抵押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本息);

(2)因市场变化等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3)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抵押权人需要提前收回担保债务的;

(4)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依法、依抵押物性质或依约定应提前实现抵押物项下的权利的;

(5)其他抵押权人依法有权处分抵押物的情形。

2、抵押人为两人(含)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

3、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二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如抵押物为共有财产的,则抵押人承诺在本合同中签署的抵押人已包括全体共有人(含抵押物的法定所有人)。如抵押物已出租的,则以其设定抵押时,抵押人承诺向抵押权人提交承租人不可撤销地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材料。因抵押物权利存在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

2、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承诺对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和最高本金限额内的所有债务有效,除非抵押权人要求或抵押登记部门另有规定外,抵押人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手续。

3、除了本合同设立的抵押或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抵押或其他债务负担外,在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的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债 5

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

合同编号:

抵 押 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抵押权人与 (下称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

发生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自愿以自有财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

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合同

1、主合同,指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

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贷款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

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

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基于本合同项下连续发

生的具体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二条 抵押物

1、抵押人自愿提供自己所拥有的 (抵押物

名称)设定抵押。抵押物的详细情况见抵押物清单。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 ,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

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4、抵押人应以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如果抵押财产

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财产清单中注明。

第三条 被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权为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电讯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 抵押额度有效期

1、抵押额度有效期,指为了明确本合同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在该期间内每笔贷款的发放日和到期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但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实际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即债务已到期未清偿)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抵押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对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务余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抵押额度有效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不是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的,应在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予以明确,否则均视为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

4、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主合同,抵押人无须再逐笔认定。

第五条 抵押最高本金限额

1、抵押最高本金限额,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担保责任及于该最高本金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 (大写) 元整。

3、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实行余额控制。该余额是指债务人

对抵押权人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债务余额,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部分。即:

(1)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

(2)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和抵押人仍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

第六条 抵押登记与抵押期间

1、在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抵押权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的,有关登记文件由抵押权人占管。

2、抵押物所生孳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或抵押权人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人应当办妥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抵押登记手续。

3、抵押人以抵押物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的,对最高本金限额内每一笔债务均有效,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抵押登记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抵押权与主债务同时存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才消

灭。若抵押登记部门要求,则抵押期限登记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抵押期限届至,债务人未还清主债务的,则:

(1)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

(2)抵押人应办妥续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为抵押物办理保险,但抵押权人要求必须办理保险的除外。

2、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若抵押人对抵押物尚未办理保险并选择投保的,则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妥足额抵押物财产保险。

3、抵押人保证保险在抵押期间内持续有效。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保险被撤消、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因抵押人的上述行为对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4、抵押权人应为该保险项下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金如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另行追偿。

5、借款期间,本笔借款的抵押物保险方式为下列第 种:

(一)购买保险;

(二)不购买保险;

(三)其他方式: 。

6、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有权经过法律程序委托银行从抵押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第八条 抵押物及相关权利凭证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抵押财产的抵押权利凭证、保险单据、相关合同等正本文件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擅自处置抵押物的,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外,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4、抵押人或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抵押权人应将其保存的抵押物设定的抵押登记证书交还抵押人,并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与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公证费及抵押财产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抵押物被查封、扣押。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直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债务。

(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担保债务的(包括因债务人、抵押人违约而由抵押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本息);

(2)因市场变化等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3)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抵押权人需要提前收回担保债务的;

(4)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依法、依抵押物性质或依约定应提前实现抵押物项下的权利的;

(5)其他抵押权人依法有权处分抵押物的情形。

2、抵押人为两人(含)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

3、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二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如抵押物为共有财产的,则抵押人承诺在本合同中签署的抵押人已包括全体共有人(含抵押物的法定所有人)。如抵押物已出租的,则以其设定抵押时,抵押人承诺向抵押权人提交承租人不可撤销地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材料。因抵押物权利存在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

2、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承诺对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和最高本金限额内的所有债务有效,除非抵押权人要求或抵押登记部门另有规定外,抵押人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手续。

3、除了本合同设立的抵押或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抵押或其他债务负担外,在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的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债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抵押物被查封、扣押。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直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债务。

(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担保债务的(包括因债务人、抵押人违约而由抵押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本息);

(2)因市场变化等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3)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抵押权人需要提前收回担保债务的;

(4)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依法、依抵押物性质或依约定应提前实现抵押物项下的权利的;

(5)其他抵押权人依法有权处分抵押物的情形。

2、抵押人为两人(含)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

3、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二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如抵押物为共有财产的,则抵押人承诺在本合同中签署的抵押人已包括全体共有人(含抵押物的法定所有人)。如抵押物已出租的,则以其设定抵押时,抵押人承诺向抵押权人提交承租人不可撤销地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材料。因抵押物权利存在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

2、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承诺对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和最高本金限额内的所有债务有效,除非抵押权人要求或抵押登记部门另有规定外,抵押人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手续。

3、除了本合同设立的抵押或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抵押或其他债务负担外,在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的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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