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行为
作者:王梓羿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但与此同时由机动车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却有增无减,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也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概念、归责原则和责任体系入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进行简要分析,以求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理论与实务有所帮助。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
一、研究背景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该法在第六章用多达六个条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规定,这足见立法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侵权行为的重视程度。同时《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也为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提供了重要的立法研究资料。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及其相关概念的涵义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交通事故作出了如下的法律定义,所谓的“交通事故”指的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1]而这里所称的道路我个人认为应当是公共道路,其中包括各级国道、省道和城市道路,也包括充许社会公共车辆通过的校园道路等,但并不包括如驾校教学道路和私人宅院内的道路,发生在这样的道路上的事故应当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方式解决,而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而“机动车”应当是指动力装置驱动的或者牵引的用于乘用或者运送货物的轮式车辆,一般包括汽车、摩托车、大型托拉机等,关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该电动车的动力装置符合国家规定则不属于机动车,如果电动车的动力装置超过了国家规定的范围则属于机动车,如果此类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则应当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处理。[2]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及其责任体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所谓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即是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而该条款所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先适用机动车强制险
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在一定的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机动车上路必须办理此类保险,它是机动车事故侵权行为的首要环节。
(二)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分担原则
如果机动车强制保险无法完全进行赔付,其余的部分则分以下几种情况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担:1.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则按照机动车双方过错的比例进行分担。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最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其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3.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自己故意造成的,由机动车驾驶人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争议
关于机动交通事故采用的是何种归责原则上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有学者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另一些学者则持否定观点,在他们看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事故损害在事故双方中进行分担。[4]
而我个人看来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采用的是多重归责原则,即如果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因为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还要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因而机动车也承担着一部分的无过错责任。[5]
四、《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性原则
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几个条文中暗含着一些处理此类纠纷的一般性原则。
(一)使用人赔偿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论是租赁、借用还是车辆的转让,在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人的问题上都采用的是使用人赔偿原则,即当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不论机动车所有人是谁都应当由机动车的使用人进行赔偿。
(二)机动车事故连带责任原则
试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行为
作者:王梓羿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但与此同时由机动车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却有增无减,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也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概念、归责原则和责任体系入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进行简要分析,以求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理论与实务有所帮助。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
一、研究背景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该法在第六章用多达六个条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规定,这足见立法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侵权行为的重视程度。同时《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也为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提供了重要的立法研究资料。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及其相关概念的涵义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交通事故作出了如下的法律定义,所谓的“交通事故”指的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1]而这里所称的道路我个人认为应当是公共道路,其中包括各级国道、省道和城市道路,也包括充许社会公共车辆通过的校园道路等,但并不包括如驾校教学道路和私人宅院内的道路,发生在这样的道路上的事故应当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方式解决,而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而“机动车”应当是指动力装置驱动的或者牵引的用于乘用或者运送货物的轮式车辆,一般包括汽车、摩托车、大型托拉机等,关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该电动车的动力装置符合国家规定则不属于机动车,如果电动车的动力装置超过了国家规定的范围则属于机动车,如果此类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则应当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处理。[2]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及其责任体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所谓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即是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而该条款所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先适用机动车强制险
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在一定的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机动车上路必须办理此类保险,它是机动车事故侵权行为的首要环节。
(二)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分担原则
如果机动车强制保险无法完全进行赔付,其余的部分则分以下几种情况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担:1.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则按照机动车双方过错的比例进行分担。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最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其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3.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自己故意造成的,由机动车驾驶人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争议
关于机动交通事故采用的是何种归责原则上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有学者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另一些学者则持否定观点,在他们看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事故损害在事故双方中进行分担。[4]
而我个人看来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采用的是多重归责原则,即如果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因为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还要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因而机动车也承担着一部分的无过错责任。[5]
四、《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性原则
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几个条文中暗含着一些处理此类纠纷的一般性原则。
(一)使用人赔偿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论是租赁、借用还是车辆的转让,在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人的问题上都采用的是使用人赔偿原则,即当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不论机动车所有人是谁都应当由机动车的使用人进行赔偿。
(二)机动车事故连带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