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赵过清,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木耳乡西坞村,农民。
被告:张绿彩,女,1975年5月7日出生,x族,住理川镇上街村,农民。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xxx元;
2、判令被告支付其外出打工期间x年未支付的抚养费xxxx元;
3、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x日,原、被告因被告长期在外打工,没有尽到其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夫妻感情不和,经xxx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男孩xxx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按月给付xxx元抚养费、教育费直至其成年。
调解离婚后至xx年x月期间,婚生儿子xxx一直随奶奶生活,被告仍旧外出打工,并已在外地组成新的家庭,生有x个女儿,对儿子xxx没有尽到父亲应有的义务。儿子xxx随奶奶生活期间原告每逢寒暑假、节假日都把儿子xxx接到市区照顾,并按月支付了抚养费、教育费,尽到了母亲的应尽的义务。
至20xx年x月暑假至今,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原告一直把儿子xxx留在身边抚养。儿子xxx在农村生活随着奶奶年事已高得不到很好的照顾,加上没人管教,教育水平不高,成绩一直不理想,这对儿子xxx的未来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在原告抚养儿子xxx期间,经原告的精心照顾,儿子胡芳城已逐渐习惯了城市的生活,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
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儿子xxx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自己的儿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
原告:赵过清,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木耳乡西坞村,农民。
被告:张绿彩,女,1975年5月7日出生,x族,住理川镇上街村,农民。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xxx元;
2、判令被告支付其外出打工期间x年未支付的抚养费xxxx元;
3、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x日,原、被告因被告长期在外打工,没有尽到其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夫妻感情不和,经xxx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男孩xxx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按月给付xxx元抚养费、教育费直至其成年。
调解离婚后至xx年x月期间,婚生儿子xxx一直随奶奶生活,被告仍旧外出打工,并已在外地组成新的家庭,生有x个女儿,对儿子xxx没有尽到父亲应有的义务。儿子xxx随奶奶生活期间原告每逢寒暑假、节假日都把儿子xxx接到市区照顾,并按月支付了抚养费、教育费,尽到了母亲的应尽的义务。
至20xx年x月暑假至今,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原告一直把儿子xxx留在身边抚养。儿子xxx在农村生活随着奶奶年事已高得不到很好的照顾,加上没人管教,教育水平不高,成绩一直不理想,这对儿子xxx的未来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在原告抚养儿子xxx期间,经原告的精心照顾,儿子胡芳城已逐渐习惯了城市的生活,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
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儿子xxx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自己的儿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