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激励公司全体员工履行安全职责,明确各项安全奖惩,促进安全管理工作持续改进,保障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的安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安全管理活动的奖惩。

3引用标准(相关法规、标准)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1〕82号》 4职责

4.1总经理负责安全奖惩体系的建立,落实安全奖励资金。

4.1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奖惩制度、安全奖惩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奖惩档案的建立及统计汇报;

4.2安全环保部负责按照《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各部部门实施月度和年度奖惩。

4.3生产部负责按照《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各生产工段实施月度和年度奖惩。

4.4综合管理部负责“安全绩效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严格执行。

4.5综合管理部负责各类安全奖惩兑现。

4.6财务部负责外包工程、外协检修项目安全奖惩的兑现。

5工作程序

5.1安全奖惩的原则

5.1.1安全奖惩以各类安全检查及安全考核实事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准则;形成公正、公开,以达到警示、教育、激励的目的。

5.1.2对于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制度进行奖励。

5.1.3对于由于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者,按照本制度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惩处

5.1.4安全奖惩实行分级管理;即公司考核职能部门;生产质量部考核各生产工段;各生产工段考核和班组;班组考核岗位员工。

5.2奖励标准

5.2.1奖励类型: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授予获荣证书和奖品。

5.2.2公司安全评比实行月度和年度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显著者给予重奖。

5.2.3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年终兑现):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2)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无轻伤及以上事故发生者。

(3)积极推广安全管理的新思想、新方法,创新管理,安全成绩突出。

(4)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无违章违纪行为。

(5)安全生产单位分为:部门、工段、班组;每年评比一次(奖金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单位人员数量确定)。

5.2.4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在安全技术、职业病预防方面,有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

(5)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贡献突出。

5.2.5凡获得区、市、县级有关部门的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年终兑现)。

5.2.6凡发表的论文、专题安全发明、安全技术创新项目,获得区级以上奖励者,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给予2000—5000的奖励(年终兑现)。

5.2.7在安全生产标兵活动中,符合条件,经评定小组评定确认,给予“安全生产标兵”荣誉称号,并进行通报表扬,同时给予1000元的奖励(年终兑现)。

5.2.8在安全技术、职业病预防方面,有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300---800员的奖励;属创造发明的重大项目,给予特别奖励(10000---20000元),同时给予工资晋升。

5.2.9对于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坚持原则,严格纠正各类违章,避免事故发生,成绩显著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经安全环保部核实,总经理批准后,给予200—600元的奖励。

5.2.10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显著减轻或避免重大事故危害发生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报材料,经所属部门核实,安全环保部复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300—500元奖励;同时进行通报表扬。

5.2.11在事故灾害中,主动积极抢救人员和物资,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功绩显著,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属部门签属意见,安全环保部核实,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800—2000元奖励;同时进行通报表扬。

5.2.12在安全生产活动月中,开展各项活动(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比赛、安全征文、事故案例宣讲、安全合理化建议等),在活动实施方案中,制定具体的奖励标准(奖品、荣誉证),活动现场兑现。

5.2.13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中,措施得力,能够按期、按质完成各项工作,成绩优良(顺利通过一级达标),给予组织部门、相关人员一定的奖励(奖金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工作内容、人员确定)。

5.2.14安全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严格按照安全目标责任书和目标考核办法进行年度奖励。

5.3处罚标准

5.3.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相关部门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5.3.2处罚类型:

(1)根据违章程度的轻重,采取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方式。

(2)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损失大小、责任大小,进行罚款、赔偿损失、工资降级、扣除奖金等方式。

(3)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损失大小、责任大小,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对于责任较轻、不够行政处分的人员给予待岗、通报批评等处理。

(4)对于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者,触犯刑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5.3.3对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规定:

5.3.3.1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予以确定。

5.3.3.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原则是:由于故意违章或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以致发生事故,从严处理;对于事先对事故、事物认识不足或存在公认的客观因素,以致发生事故的,应酌情处理。

5.3.3.3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者,除进行经济损失(15—20%)赔偿外,还应根据事故级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上级领导的失职责任。

5.3.3.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否决所属单位的所有荣誉评比资格,每一起事故要求对总经理、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人处以800—3000元,并做如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的工段及班组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4)对事故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5)对安全职能部门地专职安全员,现场检查、监督力度不足,工作失职,视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6)对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的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5.3.3.5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否决所属单位的所有荣誉评比资格,每一起事故要求对总经理、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并做如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的工段及班组负责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对事故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安全职能部门地专职安全员,现场检查、监督力度不足,工作失职,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5.3.3.6对发生一般事故2起,否决所属单位的所有荣誉评比资格,每一起事故要求对总经理、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人处以300—1000元,并做如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3)对直接责任的工段及班组负责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事故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责任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对安全职能部门地专职安全员,现场检查、监督力度不足,工作失职,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5.3.4.发生事故不按规定上报,隐瞒事故的重要情节,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躲避调查的,一经核实,将责任者从严处理。

5.3.5各类事故奖惩审定后,如发现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一经核实,加重新并加重处罚,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5.3.6违章行为的处罚: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对当事人或责任单位给予如下处罚:

(1)因个人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处罚50元。

(2)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轻微损害或轻微伤及他人者,对当事人处罚100元。

(3)对检查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处罚100元。

(4)对阻碍安全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处罚100元。

(5)由于主观原因,不按计划要求逾期不完成安全措施项目或排除事故隐患的责任者,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6)劳动条件恶劣,作业场所的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超标,被指出后逾期仍不改变的,对责任单位负责处罚500元。

(7)不认真坚持安全教育,不坚持日常安全检查,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者,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300元。

(8)不按要求着装或配带(穿)防护用品者,处罚50元。

(9)对新入厂职工、调换工种员工、复工的员工不经安全教育直接分配到操作岗位工作的,按照三级安全教育规定,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10)不认真维护安全设施 防尘、防火、防毒、防电、防爆等设施随意拆毁或不使用的,对责任单位负责处罚200元。

(11)由于操作不当或过失,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未遂事故或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12)多次要求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标准者,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300元。

(13)因个人疏忽致机器设备损坏或伤及他人者,处罚200元。

(1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罚款200元。

以上处罚,由生产质量部执行,安全环保部审定,报综合部当月兑现。

5.3.7安全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严格按照安全目标责任书和目标考核办法进行年度奖励、考核。

5.3.8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月度考核。

5.3.9各类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日常检查)严格按照整改实施方案、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进行考核。

5.3.10 对外协单位实行罚奖的原则;业务单位对日常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处罚,提交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审批;报财务部在工程款中完成处罚兑现。

5.3.11 对公司安全标准化创建,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达标结果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6相关文件及记录

6.1《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6.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6.3《安全目标责任书》

7附则

7.1本制度安全环保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度自动废止。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激励公司全体员工履行安全职责,明确各项安全奖惩,促进安全管理工作持续改进,保障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的安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安全管理活动的奖惩。

3引用标准(相关法规、标准)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1〕82号》 4职责

4.1总经理负责安全奖惩体系的建立,落实安全奖励资金。

4.1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奖惩制度、安全奖惩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奖惩档案的建立及统计汇报;

4.2安全环保部负责按照《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各部部门实施月度和年度奖惩。

4.3生产部负责按照《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各生产工段实施月度和年度奖惩。

4.4综合管理部负责“安全绩效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严格执行。

4.5综合管理部负责各类安全奖惩兑现。

4.6财务部负责外包工程、外协检修项目安全奖惩的兑现。

5工作程序

5.1安全奖惩的原则

5.1.1安全奖惩以各类安全检查及安全考核实事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准则;形成公正、公开,以达到警示、教育、激励的目的。

5.1.2对于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制度进行奖励。

5.1.3对于由于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者,按照本制度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惩处

5.1.4安全奖惩实行分级管理;即公司考核职能部门;生产质量部考核各生产工段;各生产工段考核和班组;班组考核岗位员工。

5.2奖励标准

5.2.1奖励类型: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授予获荣证书和奖品。

5.2.2公司安全评比实行月度和年度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显著者给予重奖。

5.2.3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年终兑现):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2)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无轻伤及以上事故发生者。

(3)积极推广安全管理的新思想、新方法,创新管理,安全成绩突出。

(4)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无违章违纪行为。

(5)安全生产单位分为:部门、工段、班组;每年评比一次(奖金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单位人员数量确定)。

5.2.4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在安全技术、职业病预防方面,有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

(5)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贡献突出。

5.2.5凡获得区、市、县级有关部门的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年终兑现)。

5.2.6凡发表的论文、专题安全发明、安全技术创新项目,获得区级以上奖励者,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给予2000—5000的奖励(年终兑现)。

5.2.7在安全生产标兵活动中,符合条件,经评定小组评定确认,给予“安全生产标兵”荣誉称号,并进行通报表扬,同时给予1000元的奖励(年终兑现)。

5.2.8在安全技术、职业病预防方面,有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300---800员的奖励;属创造发明的重大项目,给予特别奖励(10000---20000元),同时给予工资晋升。

5.2.9对于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坚持原则,严格纠正各类违章,避免事故发生,成绩显著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经安全环保部核实,总经理批准后,给予200—600元的奖励。

5.2.10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显著减轻或避免重大事故危害发生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报材料,经所属部门核实,安全环保部复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300—500元奖励;同时进行通报表扬。

5.2.11在事故灾害中,主动积极抢救人员和物资,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功绩显著,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属部门签属意见,安全环保部核实,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800—2000元奖励;同时进行通报表扬。

5.2.12在安全生产活动月中,开展各项活动(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比赛、安全征文、事故案例宣讲、安全合理化建议等),在活动实施方案中,制定具体的奖励标准(奖品、荣誉证),活动现场兑现。

5.2.13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中,措施得力,能够按期、按质完成各项工作,成绩优良(顺利通过一级达标),给予组织部门、相关人员一定的奖励(奖金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工作内容、人员确定)。

5.2.14安全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严格按照安全目标责任书和目标考核办法进行年度奖励。

5.3处罚标准

5.3.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相关部门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5.3.2处罚类型:

(1)根据违章程度的轻重,采取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方式。

(2)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损失大小、责任大小,进行罚款、赔偿损失、工资降级、扣除奖金等方式。

(3)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损失大小、责任大小,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对于责任较轻、不够行政处分的人员给予待岗、通报批评等处理。

(4)对于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者,触犯刑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5.3.3对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规定:

5.3.3.1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予以确定。

5.3.3.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原则是:由于故意违章或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以致发生事故,从严处理;对于事先对事故、事物认识不足或存在公认的客观因素,以致发生事故的,应酌情处理。

5.3.3.3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者,除进行经济损失(15—20%)赔偿外,还应根据事故级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上级领导的失职责任。

5.3.3.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否决所属单位的所有荣誉评比资格,每一起事故要求对总经理、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人处以800—3000元,并做如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的工段及班组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4)对事故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5)对安全职能部门地专职安全员,现场检查、监督力度不足,工作失职,视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6)对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的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5.3.3.5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否决所属单位的所有荣誉评比资格,每一起事故要求对总经理、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并做如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的工段及班组负责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对事故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安全职能部门地专职安全员,现场检查、监督力度不足,工作失职,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5.3.3.6对发生一般事故2起,否决所属单位的所有荣誉评比资格,每一起事故要求对总经理、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人处以300—1000元,并做如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3)对直接责任的工段及班组负责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事故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责任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对安全职能部门地专职安全员,现场检查、监督力度不足,工作失职,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5.3.4.发生事故不按规定上报,隐瞒事故的重要情节,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躲避调查的,一经核实,将责任者从严处理。

5.3.5各类事故奖惩审定后,如发现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一经核实,加重新并加重处罚,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5.3.6违章行为的处罚: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对当事人或责任单位给予如下处罚:

(1)因个人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处罚50元。

(2)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轻微损害或轻微伤及他人者,对当事人处罚100元。

(3)对检查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处罚100元。

(4)对阻碍安全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处罚100元。

(5)由于主观原因,不按计划要求逾期不完成安全措施项目或排除事故隐患的责任者,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6)劳动条件恶劣,作业场所的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超标,被指出后逾期仍不改变的,对责任单位负责处罚500元。

(7)不认真坚持安全教育,不坚持日常安全检查,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者,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300元。

(8)不按要求着装或配带(穿)防护用品者,处罚50元。

(9)对新入厂职工、调换工种员工、复工的员工不经安全教育直接分配到操作岗位工作的,按照三级安全教育规定,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10)不认真维护安全设施 防尘、防火、防毒、防电、防爆等设施随意拆毁或不使用的,对责任单位负责处罚200元。

(11)由于操作不当或过失,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未遂事故或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12)多次要求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标准者,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300元。

(13)因个人疏忽致机器设备损坏或伤及他人者,处罚200元。

(1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罚款200元。

以上处罚,由生产质量部执行,安全环保部审定,报综合部当月兑现。

5.3.7安全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严格按照安全目标责任书和目标考核办法进行年度奖励、考核。

5.3.8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月度考核。

5.3.9各类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日常检查)严格按照整改实施方案、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进行考核。

5.3.10 对外协单位实行罚奖的原则;业务单位对日常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处罚,提交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审批;报财务部在工程款中完成处罚兑现。

5.3.11 对公司安全标准化创建,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达标结果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6相关文件及记录

6.1《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6.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6.3《安全目标责任书》

7附则

7.1本制度安全环保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度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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