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6〕25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农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为了依法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规范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省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规划处。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律赋予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为了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在规划期内、不改变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前提下进行的修改。单个乡镇规划的修改,不得突破上级规划下达的本乡镇规划控制指标。涉及跨乡镇的规划修改,必须在县(市、区)规划主要指标的控制下进行;涉及跨县(市、区)的规划指标调整,必须在市(州)规划主要指标的控制下进行。 市(州)规划由于难以预料的国家和省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大量土地,造成规划指标严重不足的,可以通过申请使用省级规划预留指标,编制市(州)规划修改方案,并将规划指标落实到涉及到的县、乡两级规划。

第三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按照国家要求退耕还林还水还草的耕地面积不算减少耕地)。

2、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3、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

4、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四条 土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用地、不得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不符合规划,但又确须开发、利用的,必须依法修改规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输变电建设、天然气门(阀)站、垃圾填埋场、医疗废弃物处理站、殡仪馆、危险品加工生产与仓储等)或者军事、矿山建设用地,确需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

3、因生态建设、土地复垦、生态移民、扶贫移民、新村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对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进行修改的;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其城市主城区规模控制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且城市规划在报批过程中,取得了有审核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书面确认意见的;

5、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调整后,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产生较大影响的; 6、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但经专家论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要求,有利于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五条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涉及规划修改的,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后,其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用地审批机关审批。

其它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涉及规划修改的,修改方案须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办用地手续,报批用地时要提供批准机关同意规划修改的批复文件。

城镇村建设用地不符合规划的,必须先依法修改规划后,才能申报用地。 第六条 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单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进行规划调整修改的,属乡级规划调整修改,由乡

级人民政府拟定规划调整修改方案上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论证、听证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其中,市、县、区人民政府驻地主城区规模控制范围所涉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规划修改方案,应由县(市、区)、市(州)级人民政府逐级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2、规划调整修改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属县级规划调整修改,由县级人民政府拟定规划调整修改方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论证、听证工作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市(州)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规划调整修改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属市级规划调整修改,由市(州)人民政府拟定规划调整修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武汉、襄樊、荆州、黄石等由国务院批准规划的市级规划调整修改,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市(州)人民政府上报之前,规划修改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听证工作,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论证工作。

建设用地预审中,跨市(州)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规划修改的,由项目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听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完成规划修改方案论证工作。

4、涉及城市主城区规模控制范围变动的规划修改方案在批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审核)之前,应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发改委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意见。

5、涉及基本农田面积(含按基本农田管理的园地、养殖水面等)和布局调整的规划修改方案,完成相应的论证、听证工作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规定,先补划后报批,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6、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如果不符合规划的,必须选修改项目所在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批准文件对所涉及的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行适应性调整,并将调整说明和图件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原批准机关备案。

7、申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项目,因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拆旧或还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选修改项目所在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有规划审批权的批准机关批准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批准文件对所涉及的县(市、区)城

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规划进行适应性调整,并将调整说明和图件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规划原批准机关备案。建新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确需调整规划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规划修改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具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报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估报告。包括:

(1)修改方案和评估报告文本。

(2)反映规划修改涉及地类所在的图幅号、图斑号及调入与调出面积的附表。

(3)规划修改前与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中修改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标出拟调出与调入图斑的位置、范围。

(4)规划修改涉及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附表、基本农田补划责任落实到户名单、县级农业部门关于补划的基本农田的质量认定意见、基本农田补划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3、相关部门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及规划修改方案听证会纪要。

4、建设项目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还应提交立项批准或核准文件。 5、涉及城市主城区规模控制范围变动的,还须同级人民政府发改委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修改方案的书面认可意见,以及城市规划在报批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的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规划修改报批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九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对其呈报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修改方案及其审核(审批)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越权审批的,取消其规划批准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经批准后,应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和成果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11号)的要求,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对超过3个月未完成备案的,在该规划批准机关说明正当原因之前,

将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申请。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准后,应按照,《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要求及时做好公告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6〕25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农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为了依法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规范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省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规划处。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律赋予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为了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在规划期内、不改变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前提下进行的修改。单个乡镇规划的修改,不得突破上级规划下达的本乡镇规划控制指标。涉及跨乡镇的规划修改,必须在县(市、区)规划主要指标的控制下进行;涉及跨县(市、区)的规划指标调整,必须在市(州)规划主要指标的控制下进行。 市(州)规划由于难以预料的国家和省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大量土地,造成规划指标严重不足的,可以通过申请使用省级规划预留指标,编制市(州)规划修改方案,并将规划指标落实到涉及到的县、乡两级规划。

第三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按照国家要求退耕还林还水还草的耕地面积不算减少耕地)。

2、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3、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

4、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四条 土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用地、不得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不符合规划,但又确须开发、利用的,必须依法修改规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输变电建设、天然气门(阀)站、垃圾填埋场、医疗废弃物处理站、殡仪馆、危险品加工生产与仓储等)或者军事、矿山建设用地,确需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

3、因生态建设、土地复垦、生态移民、扶贫移民、新村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对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进行修改的;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其城市主城区规模控制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且城市规划在报批过程中,取得了有审核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书面确认意见的;

5、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调整后,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产生较大影响的; 6、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但经专家论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要求,有利于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五条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涉及规划修改的,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后,其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用地审批机关审批。

其它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涉及规划修改的,修改方案须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办用地手续,报批用地时要提供批准机关同意规划修改的批复文件。

城镇村建设用地不符合规划的,必须先依法修改规划后,才能申报用地。 第六条 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单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进行规划调整修改的,属乡级规划调整修改,由乡

级人民政府拟定规划调整修改方案上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论证、听证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其中,市、县、区人民政府驻地主城区规模控制范围所涉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规划修改方案,应由县(市、区)、市(州)级人民政府逐级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2、规划调整修改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属县级规划调整修改,由县级人民政府拟定规划调整修改方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论证、听证工作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市(州)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规划调整修改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属市级规划调整修改,由市(州)人民政府拟定规划调整修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武汉、襄樊、荆州、黄石等由国务院批准规划的市级规划调整修改,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市(州)人民政府上报之前,规划修改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听证工作,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论证工作。

建设用地预审中,跨市(州)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规划修改的,由项目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听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完成规划修改方案论证工作。

4、涉及城市主城区规模控制范围变动的规划修改方案在批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审核)之前,应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发改委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意见。

5、涉及基本农田面积(含按基本农田管理的园地、养殖水面等)和布局调整的规划修改方案,完成相应的论证、听证工作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规定,先补划后报批,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6、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如果不符合规划的,必须选修改项目所在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批准文件对所涉及的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行适应性调整,并将调整说明和图件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原批准机关备案。

7、申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项目,因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拆旧或还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选修改项目所在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有规划审批权的批准机关批准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批准文件对所涉及的县(市、区)城

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规划进行适应性调整,并将调整说明和图件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规划原批准机关备案。建新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确需调整规划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规划修改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具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报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估报告。包括:

(1)修改方案和评估报告文本。

(2)反映规划修改涉及地类所在的图幅号、图斑号及调入与调出面积的附表。

(3)规划修改前与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中修改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标出拟调出与调入图斑的位置、范围。

(4)规划修改涉及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附表、基本农田补划责任落实到户名单、县级农业部门关于补划的基本农田的质量认定意见、基本农田补划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3、相关部门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及规划修改方案听证会纪要。

4、建设项目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还应提交立项批准或核准文件。 5、涉及城市主城区规模控制范围变动的,还须同级人民政府发改委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修改方案的书面认可意见,以及城市规划在报批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的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规划修改报批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九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对其呈报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修改方案及其审核(审批)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越权审批的,取消其规划批准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经批准后,应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和成果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11号)的要求,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对超过3个月未完成备案的,在该规划批准机关说明正当原因之前,

将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申请。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准后,应按照,《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要求及时做好公告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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