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犯罪未遂与中止

         共同犯罪中犯罪未遂与中止

  【摘要】共同犯罪作为个人犯罪的对应形态,在刑罚量刑和处罚上具有不同

于其他个人犯罪的区别。我国刑法法理相关论述大都仅仅针对个人犯罪中的犯罪

形态,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阐述较少。研究共同犯罪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清晰的把握共同犯罪过程中对犯罪行为人的犯意和对行为进

行定性.。本文就共同正犯的未遂和中止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认定共同犯罪中正

犯未遂与部分中止。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作为危害性大于单人犯罪的犯罪形态,自然具有一般犯罪形态所具

有的犯罪过程。当然共同犯罪中的这种犯罪形态较之于单人犯罪的犯罪形态更具

有复杂性、混合性。因而在具体的定罪量刑过程中,研究共同犯罪的未遂形态与

中止形态便于我们区分共同犯罪中不同犯罪人的主体地位。共同正犯的犯罪未遂

问题应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来判定,因而不存在部分正犯犯罪既遂、

部分正犯犯罪未遂的现象。而应从是否脱离了共同关系出发具体认定共同正犯的

部分实行犯的犯罪中止行为。

  一、共同犯罪中的未遂犯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的,是犯罪未遂”。从以上可以看出,犯罪未遂的重点在于犯罪意图没有实现。

当下通说认为共同正犯中的犯罪未遂基于“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原则认为共同

犯罪之中任何正犯所实行之行为达到既遂标准,那么全体共犯均构成犯罪既遂。

同单人犯罪的未遂相比,共同正犯的犯罪未遂可以理解为共同犯罪人已经着手实

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使犯罪得逞的犯罪形态。认定

未遂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遵循“部分行为全体责任”。正如笔者前述,这一特征也是共同正犯的

认定原则,认为共同正犯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代表着集体行为,若干个犯罪人组

成的共犯成为一个相互连接的整体。只要其中一个正犯实行了犯罪行为,就代表

整个犯罪已经施行了犯罪的行为。当共同犯罪中的正犯因为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使犯罪目的或者犯罪意图没有实现,既是共同犯罪中的其他犯罪人没有来得及

继续完成犯罪目的或者犯罪行为,所有共犯均需要承担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第二,意志以外的行为可以由共同正犯中的其他人员的中止行为构成。共同

犯罪过程中导致犯罪停止形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除了因正犯中实行犯罪的行为

人自身的因素造成的(譬如因病未能到场、其他事由阻碍行为实行等),还可能

因为其他正犯的犯罪意图停止或者自动有效中止犯罪等因素造成的共同犯罪意

图未能实现。这种其他行为人的中止行为被认为当然导致犯罪意图的不能实现,

成立犯罪未遂。

  第三,不存在既遂和未遂两种犯罪形态。通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有几个共同

犯罪人实施犯罪,并且其行为相互之间联系在一起,为了同一个犯罪目标而实行

的分工不同的犯罪过程。因而,只要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个行为人犯罪既遂,则整

个共同犯罪就为犯罪既遂。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在共同犯罪中当然不

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①。即在一个共同犯罪中针对共同犯罪的目的没有

实现,则整个共同犯罪中的单人犯罪(此处的单人犯罪是在共同犯罪中着手实行

辅助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成员)并不能成立犯罪既遂,只能依照犯罪未遂来处理。

  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典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

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共同正犯中的犯罪中止包括全部中止

和部分中止。全部中止就是共同犯罪人全部符合中止犯的特征和条件。而部分中

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犯罪行为的正犯中一部分的犯罪形态符合犯罪中止的

条件和特征、一部分不符合中止犯的条件和特征。

  通说认为,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有一部分正犯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并且

有效地制止其他正犯的犯罪行为实施,则这部分正犯成立犯罪中止。被制止的正

犯成立犯罪未遂,从而会出现中止犯与未遂犯并列存在的可能。另一种情况是在

共同犯罪中,正犯本人中止了自身的犯罪行为(本人是主要的犯罪目的实施人),

从而导致了犯罪目的不能实现。这种情况下共同正犯的行为如何认定学者有不同

的见解。

  有学者认为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人或一部分人中止了自己的实行行为,并努

力阻止共同犯罪将来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使危害结果最终发生了,也不能认为

本人成立共同正犯的既遂,而应认为成立中止犯。②还有学者认为共同正犯关系

的脱离,是指在共同正犯的实行着手后,还未达于既遂的阶段,共同正犯中的一

部分人切断与其他共同者的相互利用、补充的关系,从其共同正犯关系中离去。

脱离者虽然不能免除至脱离时的共同实行的责任,但是,其后其他共同者实行的

内容和由此而产生的犯罪结果不能归责于脱离者,即应该追究准共同正犯的障碍

未遂的责任。③

  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犯罪之基在于共同的犯罪意图。可以说在共同犯罪过

程中犯罪意图是连接几个互不隶属的行为人的重要桥梁。只有犯罪意图的存在,

共同犯罪的理论和实务才有生存的土壤。原则上对实行了犯罪行为的人都要依据

“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原则来对其共同犯罪人进行惩罚。但是当行为人之间的犯

意联络消失不见。即其中有共同正犯放弃了犯罪意图,就不适宜在用前一原则对

主动放弃犯罪意图之人进行处罚而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三、共同犯罪中止行为之认定

  笔者认为,关于部分中止行为的认定,是区别未遂与中止的关键,因而认定

共同犯罪中部分终止行为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考虑:

  第一,共同犯罪中的部分正犯主动放弃了正在着手实行的共同犯罪,并且阻

止其他正犯的犯罪行为,这类正犯成立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第二,在共同行为实行完结之后,犯罪意图没有实现之前,相关正犯主动阻

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防止犯罪意图的成立,对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应当认定为成

立犯罪中止。

  第三,共同犯罪中的正犯在实行行为中放弃了犯罪行为,不能当然的成立犯

罪中止。还要综合考虑犯罪意图是否实现和犯罪结果的出现是否与正犯密切联

系。只有当正犯的犯罪行为居于共同犯罪的次要位置或者犯罪意图的实现与正犯

的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的情况下才成立犯罪中止。否则其与其他犯罪人的关系并

没有天然剥离,进而也应当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注释:

  ①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7页.

  ②童伟华.《共同正反中的部分中止问题研究》载自《石油大学学报》,2004

年第二期.

  ③大冢仁.《刑罚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

页.

         共同犯罪中犯罪未遂与中止

  【摘要】共同犯罪作为个人犯罪的对应形态,在刑罚量刑和处罚上具有不同

于其他个人犯罪的区别。我国刑法法理相关论述大都仅仅针对个人犯罪中的犯罪

形态,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阐述较少。研究共同犯罪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清晰的把握共同犯罪过程中对犯罪行为人的犯意和对行为进

行定性.。本文就共同正犯的未遂和中止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认定共同犯罪中正

犯未遂与部分中止。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作为危害性大于单人犯罪的犯罪形态,自然具有一般犯罪形态所具

有的犯罪过程。当然共同犯罪中的这种犯罪形态较之于单人犯罪的犯罪形态更具

有复杂性、混合性。因而在具体的定罪量刑过程中,研究共同犯罪的未遂形态与

中止形态便于我们区分共同犯罪中不同犯罪人的主体地位。共同正犯的犯罪未遂

问题应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来判定,因而不存在部分正犯犯罪既遂、

部分正犯犯罪未遂的现象。而应从是否脱离了共同关系出发具体认定共同正犯的

部分实行犯的犯罪中止行为。

  一、共同犯罪中的未遂犯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的,是犯罪未遂”。从以上可以看出,犯罪未遂的重点在于犯罪意图没有实现。

当下通说认为共同正犯中的犯罪未遂基于“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原则认为共同

犯罪之中任何正犯所实行之行为达到既遂标准,那么全体共犯均构成犯罪既遂。

同单人犯罪的未遂相比,共同正犯的犯罪未遂可以理解为共同犯罪人已经着手实

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使犯罪得逞的犯罪形态。认定

未遂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遵循“部分行为全体责任”。正如笔者前述,这一特征也是共同正犯的

认定原则,认为共同正犯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代表着集体行为,若干个犯罪人组

成的共犯成为一个相互连接的整体。只要其中一个正犯实行了犯罪行为,就代表

整个犯罪已经施行了犯罪的行为。当共同犯罪中的正犯因为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使犯罪目的或者犯罪意图没有实现,既是共同犯罪中的其他犯罪人没有来得及

继续完成犯罪目的或者犯罪行为,所有共犯均需要承担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第二,意志以外的行为可以由共同正犯中的其他人员的中止行为构成。共同

犯罪过程中导致犯罪停止形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除了因正犯中实行犯罪的行为

人自身的因素造成的(譬如因病未能到场、其他事由阻碍行为实行等),还可能

因为其他正犯的犯罪意图停止或者自动有效中止犯罪等因素造成的共同犯罪意

图未能实现。这种其他行为人的中止行为被认为当然导致犯罪意图的不能实现,

成立犯罪未遂。

  第三,不存在既遂和未遂两种犯罪形态。通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有几个共同

犯罪人实施犯罪,并且其行为相互之间联系在一起,为了同一个犯罪目标而实行

的分工不同的犯罪过程。因而,只要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个行为人犯罪既遂,则整

个共同犯罪就为犯罪既遂。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在共同犯罪中当然不

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①。即在一个共同犯罪中针对共同犯罪的目的没有

实现,则整个共同犯罪中的单人犯罪(此处的单人犯罪是在共同犯罪中着手实行

辅助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成员)并不能成立犯罪既遂,只能依照犯罪未遂来处理。

  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典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

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共同正犯中的犯罪中止包括全部中止

和部分中止。全部中止就是共同犯罪人全部符合中止犯的特征和条件。而部分中

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犯罪行为的正犯中一部分的犯罪形态符合犯罪中止的

条件和特征、一部分不符合中止犯的条件和特征。

  通说认为,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有一部分正犯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并且

有效地制止其他正犯的犯罪行为实施,则这部分正犯成立犯罪中止。被制止的正

犯成立犯罪未遂,从而会出现中止犯与未遂犯并列存在的可能。另一种情况是在

共同犯罪中,正犯本人中止了自身的犯罪行为(本人是主要的犯罪目的实施人),

从而导致了犯罪目的不能实现。这种情况下共同正犯的行为如何认定学者有不同

的见解。

  有学者认为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人或一部分人中止了自己的实行行为,并努

力阻止共同犯罪将来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使危害结果最终发生了,也不能认为

本人成立共同正犯的既遂,而应认为成立中止犯。②还有学者认为共同正犯关系

的脱离,是指在共同正犯的实行着手后,还未达于既遂的阶段,共同正犯中的一

部分人切断与其他共同者的相互利用、补充的关系,从其共同正犯关系中离去。

脱离者虽然不能免除至脱离时的共同实行的责任,但是,其后其他共同者实行的

内容和由此而产生的犯罪结果不能归责于脱离者,即应该追究准共同正犯的障碍

未遂的责任。③

  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犯罪之基在于共同的犯罪意图。可以说在共同犯罪过

程中犯罪意图是连接几个互不隶属的行为人的重要桥梁。只有犯罪意图的存在,

共同犯罪的理论和实务才有生存的土壤。原则上对实行了犯罪行为的人都要依据

“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原则来对其共同犯罪人进行惩罚。但是当行为人之间的犯

意联络消失不见。即其中有共同正犯放弃了犯罪意图,就不适宜在用前一原则对

主动放弃犯罪意图之人进行处罚而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三、共同犯罪中止行为之认定

  笔者认为,关于部分中止行为的认定,是区别未遂与中止的关键,因而认定

共同犯罪中部分终止行为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考虑:

  第一,共同犯罪中的部分正犯主动放弃了正在着手实行的共同犯罪,并且阻

止其他正犯的犯罪行为,这类正犯成立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第二,在共同行为实行完结之后,犯罪意图没有实现之前,相关正犯主动阻

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防止犯罪意图的成立,对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应当认定为成

立犯罪中止。

  第三,共同犯罪中的正犯在实行行为中放弃了犯罪行为,不能当然的成立犯

罪中止。还要综合考虑犯罪意图是否实现和犯罪结果的出现是否与正犯密切联

系。只有当正犯的犯罪行为居于共同犯罪的次要位置或者犯罪意图的实现与正犯

的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的情况下才成立犯罪中止。否则其与其他犯罪人的关系并

没有天然剥离,进而也应当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注释:

  ①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7页.

  ②童伟华.《共同正反中的部分中止问题研究》载自《石油大学学报》,2004

年第二期.

  ③大冢仁.《刑罚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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