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重审:迟来的正义要完整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6日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山东省高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相关报道见07版)

经过山东省高院一年多艰苦复杂的再审复查工作,聂树斌案终于依法进入再审程序,这让所有关注聂案进展、关注司法正义的人们莫大欣慰。此次最高法决定重新审判聂案,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242条第(二)项、243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意味着,聂树斌之所以能被重审,主要是因为经过多次复查,山东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认为,聂案的原审判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确有错误。

按照《刑诉法》相关证据规则以及疑罪从无的原则,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对给予聂树斌有罪判决——“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也就是说,如果目前山东高院复查认定和最高法审查同意的原审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最终得到重新审判的确认,那么按照诉讼法,聂树斌案很有可能被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从1995年聂树斌被执行死刑,聂树斌案至今已过去了整整21年。从2005年嫌犯王书金落网供述,聂案出现“一案两凶”,至今也整整过去了11年。甚至说,从2014年12月最高法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在经过4次复查延期之后,至今也已有1年半之久。这种背景下,在经过近乎千回百转的漫长等待后,聂树斌案终于迎来了“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和“重新审判”的复查结果,不能不令人五味杂陈、感慨系之。

一方面,从理想的“正义应及时到达”的角度看,这一个过于漫长曲折的重审等待,显然充满难言的缺憾,令人倍感纠结。另一方面,从现实的“正义终于到来”的角度看,尽管姗姗来迟,聂案的重新审判仍然值得肯定和欣慰。毕竟,相比“不来的正义”,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无论是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还是维护民众对法治的信心,都具有积极的救赎价值。

当然,在强调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的同时,进一步从全面、完整的公平正义的角度,重新审判以及最终可能宣判聂树斌无罪,也并非实现聂案公平正义的终点和全部。接下来,要进一步完整实现环环相扣的公平正义,至少还包括两个层面:其一,全面查找聂案真凶,包括进一步核实王书金是否是真凶。其二,全面彻查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聂树斌仍被定罪处死,并迟迟得不到纠正的完整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绝不含糊,绝不护短。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国司法的使命和追求。通过对每一个个案的公正审判,通过对每一个冤假错案的坚决纠错,才能真正检验司法正义应有的成色,筑牢司法公正的坚实基础,才能呵护公众对法治的基本信仰,有效提升司法的公信权威,最终捍卫好、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6日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山东省高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相关报道见07版)

经过山东省高院一年多艰苦复杂的再审复查工作,聂树斌案终于依法进入再审程序,这让所有关注聂案进展、关注司法正义的人们莫大欣慰。此次最高法决定重新审判聂案,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242条第(二)项、243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意味着,聂树斌之所以能被重审,主要是因为经过多次复查,山东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认为,聂案的原审判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确有错误。

按照《刑诉法》相关证据规则以及疑罪从无的原则,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对给予聂树斌有罪判决——“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也就是说,如果目前山东高院复查认定和最高法审查同意的原审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最终得到重新审判的确认,那么按照诉讼法,聂树斌案很有可能被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从1995年聂树斌被执行死刑,聂树斌案至今已过去了整整21年。从2005年嫌犯王书金落网供述,聂案出现“一案两凶”,至今也整整过去了11年。甚至说,从2014年12月最高法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在经过4次复查延期之后,至今也已有1年半之久。这种背景下,在经过近乎千回百转的漫长等待后,聂树斌案终于迎来了“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和“重新审判”的复查结果,不能不令人五味杂陈、感慨系之。

一方面,从理想的“正义应及时到达”的角度看,这一个过于漫长曲折的重审等待,显然充满难言的缺憾,令人倍感纠结。另一方面,从现实的“正义终于到来”的角度看,尽管姗姗来迟,聂案的重新审判仍然值得肯定和欣慰。毕竟,相比“不来的正义”,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无论是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还是维护民众对法治的信心,都具有积极的救赎价值。

当然,在强调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的同时,进一步从全面、完整的公平正义的角度,重新审判以及最终可能宣判聂树斌无罪,也并非实现聂案公平正义的终点和全部。接下来,要进一步完整实现环环相扣的公平正义,至少还包括两个层面:其一,全面查找聂案真凶,包括进一步核实王书金是否是真凶。其二,全面彻查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聂树斌仍被定罪处死,并迟迟得不到纠正的完整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绝不含糊,绝不护短。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国司法的使命和追求。通过对每一个个案的公正审判,通过对每一个冤假错案的坚决纠错,才能真正检验司法正义应有的成色,筑牢司法公正的坚实基础,才能呵护公众对法治的基本信仰,有效提升司法的公信权威,最终捍卫好、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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