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否享有继承权?

  4岁幼童朱小兵的姥爷王福才因交通肇事去世后,留下其名下的房屋两套和交通肇事补偿金一笔,未作处理。不久,朱小兵年仅26岁的亲生母亲王红丽又因癌症晚期仓促离世。朱小兵的法定代理人父亲朱大军,以朱小兵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姥爷名下遗产。4岁的朱小兵,作为死者王福才的外孙,能否代替母亲继承其姥爷的财产?父亲是否有权放弃继承权?(案例来源:中顾法律网)      律师分析: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分为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明确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关系。上述案例中,朱小兵的姥爷未说明是否立有遗嘱,因此按法定继承来进行法律分析。   孩子自出生之日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儿童享有的财产权益主要包括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还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等。      Q1:儿童的继承权如何实现呢?   A:在发生法定继承的情形时,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而且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享有同样的权利,因此朱小兵的母亲作为姥爷王福才的女儿,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姥爷的遗产。但是,朱小兵的母亲在继承开始后(即姥爷去世时)不久,就因病离世,那么是否意味着朱小兵的母亲已丧失了继承权呢?并非如此,根据我国《继承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种情况发生,只要作为继承人的朱小兵的母亲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且是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此,朱小兵有权要求继承其姥爷的遗产。      Q2:设想一下,如果朱小兵的母亲是在姥爷去世前就已经生病去世了,那么朱小兵是否还能继承姥爷的遗产呢?   A:此种情形,在法律上称为代位继承,即《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朱小兵仍有继承权,只是份额是他的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Q3:儿童能否独立行使继承权?   A:因儿童在10周岁以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0周岁以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儿童享有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行使,本案例中朱小兵的继承权由他的父亲代为行使。      Q4:如果父亲放弃了朱小兵的继承权,是否可行?   A:根据我国《继承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在代理儿童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时,不得损害儿童的利益,并且父母不得代理儿童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儿童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因此,如果朱小兵的父亲代他表示放弃继承,则他父亲的行为是一种代理无效的行为。      Q5:儿童既然享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等财产权益,那么儿童所立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A:虽然儿童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儿童的民事行为需要由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立遗嘱时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儿童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4岁幼童朱小兵的姥爷王福才因交通肇事去世后,留下其名下的房屋两套和交通肇事补偿金一笔,未作处理。不久,朱小兵年仅26岁的亲生母亲王红丽又因癌症晚期仓促离世。朱小兵的法定代理人父亲朱大军,以朱小兵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姥爷名下遗产。4岁的朱小兵,作为死者王福才的外孙,能否代替母亲继承其姥爷的财产?父亲是否有权放弃继承权?(案例来源:中顾法律网)      律师分析: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分为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明确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关系。上述案例中,朱小兵的姥爷未说明是否立有遗嘱,因此按法定继承来进行法律分析。   孩子自出生之日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儿童享有的财产权益主要包括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还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等。      Q1:儿童的继承权如何实现呢?   A:在发生法定继承的情形时,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而且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享有同样的权利,因此朱小兵的母亲作为姥爷王福才的女儿,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姥爷的遗产。但是,朱小兵的母亲在继承开始后(即姥爷去世时)不久,就因病离世,那么是否意味着朱小兵的母亲已丧失了继承权呢?并非如此,根据我国《继承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种情况发生,只要作为继承人的朱小兵的母亲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且是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此,朱小兵有权要求继承其姥爷的遗产。      Q2:设想一下,如果朱小兵的母亲是在姥爷去世前就已经生病去世了,那么朱小兵是否还能继承姥爷的遗产呢?   A:此种情形,在法律上称为代位继承,即《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朱小兵仍有继承权,只是份额是他的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Q3:儿童能否独立行使继承权?   A:因儿童在10周岁以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0周岁以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儿童享有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行使,本案例中朱小兵的继承权由他的父亲代为行使。      Q4:如果父亲放弃了朱小兵的继承权,是否可行?   A:根据我国《继承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在代理儿童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时,不得损害儿童的利益,并且父母不得代理儿童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儿童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因此,如果朱小兵的父亲代他表示放弃继承,则他父亲的行为是一种代理无效的行为。      Q5:儿童既然享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等财产权益,那么儿童所立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A:虽然儿童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儿童的民事行为需要由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立遗嘱时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儿童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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