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用征收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

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10日)

深府办〔2006〕139号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调节土地收益,促进交通综合治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以下简称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停车场(位)的权利人应当缴纳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没有权利人的由使用人缴纳。停车场(位)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由经营、管理单位代缴,从停车场(位)的收费中扣除。

第四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是国家土地收益的组成部分,纳入土地开发基金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进入市财政国土基金专户,专项用于我市发展公共交通。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各辖区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征收标准和范围征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按车位征收。

停车场(位)的车位数由市交警部门颁发的停车场(位)经营许可证载明。

第八条 本办法征收的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类别和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征收标准的区域划分和类别按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附件一“停车场区域划分”确定。

第九条 住宅类停车场(位)、“停车场区域划分”划定的二类和三类区域、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区域的停车场(位)暂免征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但其中:

(一)二、三类区域中的机场配套类停车场按本办法核定标准征收;

(二)一类区域住宅类及二、三类区域的独立停车场(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仍按工业用途用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按年度缴纳。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使用的月份缴纳。

第十一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缴纳实行申报制度。缴纳人应在派出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向派出机构申报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缴纳登记。

派出机构收到有关登记申请后,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并发给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缴费登记证。

每次缴清土地使用费后,派出机构应当向缴纳人出具收款证明并在缴费登记证上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 缴纳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清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逾期未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数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工商、税务和交通管理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征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在办理工商、税务年审、停车场经营许可业务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缴纳证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

附件

单位:元/位·年

类型

未缴纳

地价的

缴纳地价的

非商品性

商品性

市场调节价类

商业配套类

2500

1500

1200

商业性室内专业类

政府指导价类

机关单位及公益配套类

500

工业区、物流区配套类

1300

700

400

政府定价类

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配套类

500

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类

备注:1.罗湖、上步片区上浮20%。

2.独立地下停车库下浮30%,独立地上多层停车库下浮20%。

3.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

4.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政府投资(含合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馆、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

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10日)

深府办〔2006〕139号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调节土地收益,促进交通综合治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以下简称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停车场(位)的权利人应当缴纳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没有权利人的由使用人缴纳。停车场(位)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由经营、管理单位代缴,从停车场(位)的收费中扣除。

第四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是国家土地收益的组成部分,纳入土地开发基金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进入市财政国土基金专户,专项用于我市发展公共交通。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各辖区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征收标准和范围征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按车位征收。

停车场(位)的车位数由市交警部门颁发的停车场(位)经营许可证载明。

第八条 本办法征收的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类别和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征收标准的区域划分和类别按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附件一“停车场区域划分”确定。

第九条 住宅类停车场(位)、“停车场区域划分”划定的二类和三类区域、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区域的停车场(位)暂免征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但其中:

(一)二、三类区域中的机场配套类停车场按本办法核定标准征收;

(二)一类区域住宅类及二、三类区域的独立停车场(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仍按工业用途用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按年度缴纳。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使用的月份缴纳。

第十一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缴纳实行申报制度。缴纳人应在派出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向派出机构申报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缴纳登记。

派出机构收到有关登记申请后,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并发给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缴费登记证。

每次缴清土地使用费后,派出机构应当向缴纳人出具收款证明并在缴费登记证上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 缴纳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清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逾期未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数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工商、税务和交通管理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征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在办理工商、税务年审、停车场经营许可业务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缴纳证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

附件

单位:元/位·年

类型

未缴纳

地价的

缴纳地价的

非商品性

商品性

市场调节价类

商业配套类

2500

1500

1200

商业性室内专业类

政府指导价类

机关单位及公益配套类

500

工业区、物流区配套类

1300

700

400

政府定价类

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配套类

500

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类

备注:1.罗湖、上步片区上浮20%。

2.独立地下停车库下浮30%,独立地上多层停车库下浮20%。

3.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

4.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政府投资(含合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馆、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


相关内容

  • 房企地下车库--六种情形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 房企地下车库 六种情形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我国法律对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归属尚没有明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车位,其产权归属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产权归属开发商.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 ...

  • 248号文-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试行)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3月18日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 最新上传--房地产知识问答集
  • 房地产知识问答集1 一.土地及综合类 1.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种类? 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 ...

  • 营改增重点内容
  • 营改增重点内容 一.政策 3月2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 ...

  • 房地产基础知识总汇
  • 房地产基础知识总汇 1. 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种类? 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 ...

  • "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 转载:"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仅供参考) 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只能凭合法票据(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 是可以扣除的.但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 ...

  • 2016年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项目大全
  • 关键词:依5%减按1.5%征收的项目 根据36号文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键词:3%减按2%征收的项目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 ①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 ...

  • 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 "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只能凭合法票据(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是可以扣除的.但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处 ...

  •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供住宅区)
  • 甲方(委托人):____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托人):____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____住宅区牧业管理,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权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以 ...